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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新药方:虚拟私有化/李华振

时间:2024-07-23 10:0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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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新药方:虚拟私有化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原为会议发言稿,后被《新青年●财富》杂志略加删减后发表于2003年6期



中国既需要、又不需要的产权私有化改革
市场经济作为人类迄今为止所出现过的最佳资源配置机制,发祥于以“产权私有化”为特征的西方。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首要的问题就是:中国到底需不需要象西方一样进行一场“产权私有化运动”?国有企业要不要进行“私有化改革”?
西方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私有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剩余利润的占有,这是对所有者的激励;(2)资产的排他性独占,这使所有者产生一种对“自己财产”的关心动机;(3)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促使所有者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而非个人挥霍,最终增加全社会的实际财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些学者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私有化改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缺位。国企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上全民只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上的所有,全民不可能对国企进行有效监督;再者,全民也根本没有、或无法把国企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自己的“内化动机及任务”。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无论是家族集团还是机构投资者,其最终的“委托人”(即所有者)都是清楚的自然人。所以,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之链条中,只可能在一个环节上(即经营者环节)出问题;而中国却可能在两个环节上出现问题:一个是经营者环节,另一个是所有者环节。经营者环节出了问题,只不过是下游,可以通过迅速更换经营者来解决;而如果所有者环节出现了问题,则是上游、是根源,整个链条都有可能崩溃。
2、主管部门及其官员很可能缺乏真正关心国有资产的内在动力激励。国有资产虽是“国家所有”,但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象自然人一样的生命体,必须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交由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去“代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滋生腐败。
3、国家既是市场竞争的“裁判员”,同时又大量兴办国有企业、充当“运动员”之角色,这两个相互冲突的角色和职能集于一身,就有可能损害市场的“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导致“假球”、“黑哨”频频发生。
以上是“中国需要产权私有化改革”的理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中国不需要产权私有化改革”的原因,主要有:
1、一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之高低,并不绝对取决于私有化程度的大小,而主要取决于资源由谁来配置。由市场进行公平等价交换的资源配置,就是市场经济;由非市场的各种因素进行配置,如自给自足、政府统管、军阀掠夺、黑恶强索,则不是市场经济。例如,前苏联及东欧等国家剧变之后,虽然私有化程度大大提高了,但它们的经济并没有同步市场化,相反,它们的市场化进程还不如中国。
2、现在中国的民心国情难以容忍彻底的产权私有化运动。虽然中国民众反对计划经济的“一大二公”,但也并不赞成国企一下子全部私有化。毕竟,在这个“人权时代”里,我们进行市场经济建设不能牺牲多数人的民心来换取激进式的所谓“合乎理性”。理性是冰冷的、是灰色的,民心及多数人的人权才是活生生的、常青的。
国企新药方:虚拟私有化改革
既然中国的国企改革面临着上述两难处境,在这种大背景下,“虚拟私有化”倒不失为一种新药方。司法部“国有企业问题研究”及“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西方的私有化是一种“实在的私有化”,是彻底的私有化。它虽然能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能孵生出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但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规则,它不适于目前的中国国情。它的成功运作需要付出极大的社会代价,比如: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尖锐的劳资关系、无情的弱肉强食、大批失去土地及工作的无产者、动荡不安的政治斗争、甚至酿成经常的军阀政变,等等。(西文国家花了一二百年的时间来完成这个过程。)为什么在美国能顺利运转的“实在私有化”制度一旦移植到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里,就失灵了、甚至雪上加霜了?深层原因就在这里。
与“实在私有化”相应,“虚拟私有化”在本质上并不是私有化,仍是公有化(或国有化),形象点说,它是“披着私有化外衣的公有化”。传统的公有化之所以缺乏活力,是因为它否认、排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合理私权,薪酬僵死,国企经营者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途径来主张、获取相关私权,于是就产生了两种后果:一种是营私舞弊,“积极地搞垮国企”;另一种是虽然不侵吞国资,但丧失经营热情,碌碌无为,“消极地拖垮国企”。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国企不具有私企的“经营欲望和活力”。
西方的实在私有化,其精髓之处并不在于私有,而在于它能激励“确定的人”去关心、维护、监督企业的经营状态,使企业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也就使整个国民经济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坠落。所以,只要能找到一个(些)胜任的“确定的人”来经营企业、监督企业,就能使企业充满活力。在国有制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优秀的国企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使他们也成为国企的股东。根据科斯定理,一旦外部性实现了内部化,就能激励他们关心国企的经营状况,最终,他们获得了丰厚私利,国企也得到了良好发展,国有资产也实现了保值、增值。
这种做法中,私人股份是从国有股份中派生出来的,整个企业的股份结构中既有国有股、也有私有股,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西方式的彻底实在私有化,但同样能实现其精髓(即激励“确定的人”去关心、维护、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可以称之为虚拟私有化。
虚拟私有化改革不可一刀切
国有企业的虚拟私有化改革不可一刀切,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要坚决地、无限制地推进虚拟私有化改革。受计划经济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中国的国有企业广泛地分布在竞争性行业里,与民争利。政府同时扮演着竞争性行业的两个角色(裁判员和运动员),这两个角色是相互冲突的,当政府在裁判国企与非国企之间的竞争时,就有可能偏袒“自己的运动员”。从长远来看,国企应逐步淡出竞争性行业。虚拟私有化改革不仅能解决当前的竞争性国企弊病,也为将来国企布局的战略转移奠定基础。
2、公用性的国有企业可以尝试进行有节制的虚拟私有化改革。公用性的行业大都是自然垄断性质,在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还不适宜由私人资本占主导地位。所以,公用性的国企在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时,要有所节制,不能象上述的竞争性国企那样无限制地进行下去。从股权结构上讲,至少应保证国有股占51%以上。
3、政策性的国有企业如兵器厂、印钞厂之类,由于它并非以盈利为目标,而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故不能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
国企主管官员也要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
国企虽然在经营者环节上进行了虚拟私有化改革,但最大的股东仍然是国家,经营者的升降去留仍取决于这个最大的股东。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官员如果不廉洁奉公,就会抛弃“择优聘用、优胜劣汰”的用人规则,沦为“择亲任用、劣胜优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虚拟私有化改革就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会助长官员腐败。
失败国企的现状是:先有“所有者代理环节”(即主管官员)的失败,再有“经营者代理环节”的失败。如何治理“所有者代理环节”的失败?方法是:改革旧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不再搞分散式管理,而是由专门的统一的部门来管理,该部门实行委员会制,每个官员(委员)都分别负责一个或几个国企,并拥有其所负责的国企的一定股份,这样,把主管官员的外部性也内部化了,他们也象经营者一样成了国企的私人股东,为了自身的股权利益,他们会比较尽职尽责、减少腐败行为。同时,通过专项立法来规定这些官员一旦渎职、失察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通过一面重奖、一面严罚,有效地治理“所有者代理环节”的失败。
这种措施从表面上看,是使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到了私人手中,但只要能有效解决国企的顽疾,这点代价是值得的,也是必须的。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对此有个比喻,他说:用一个苹果大的虚拟私有化代价去赢得一个西瓜大的国企优绩,这根本不是国资流失,而是增值。相反,如果因为舍不得一个苹果而失去一个西瓜,那才是真正地对国资不负责任。
这样,在两个环节上都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就可以有效治理国企的“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缺位”,通过重奖重罚来促使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以“维护自己利益”的心态来关心国企绩效。最终,虚拟私有者和国家所有者实现双赢共利。
虚拟私有化不是承包制
虚拟私有化并不是承包制。我国国企早就试行过承包制,但结果并不理想。原因何在?(1)承包制助长了短期行为,虽取得眼前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它加速了国企的衰败,过度透支了未来的国企资源和利益。(2)承包者只取得承包期内的一定私利,并不拥有长久稳定的国企股份,所以,它实际上不但没把承包者的外部性转为内部化,反而加剧了外部性。这突出表现为承包者的普遍急功近利、涸泽而渔、焚林而猎。(3)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讲,承包制更倾向于“债权”,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虚拟私有化则是一种物权,而且是一种“自物权”(所有权)。
国有股减持与虚拟私有化
虚拟私有化是在国企内部进行的产权改革,从技术层面上看,它是国企的内部治理结构。它侧重于激励国企经营者和主管官员。从本质上讲,它的行为价值取向仍不是市场导向型的企业治理结构。
国有股减持并不是虚拟私有化,而是实在私有化。它是指政府把手中的国有股卖出去,由社会公众购买,从而使国企的股份分散化、私有化(或称民有化),逐步把国企变为民企。可见,它是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其行为价值取向是朝市场导向型转变。
虚拟私有化只是一种当前的、过渡的国企治理技术,其有效性不如国有股减持和民有化。最终,当我国达到“全民皆股东”的高度时,国有企业的战略布局也就调整适当了,企业成了市场导向型的治理结构,当然也不存在国企顽疾了。届时,虚拟私有化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关于进行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情况调查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教函〔2003〕77号

关于进行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情况调查的函

各高等中医药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关于制定行业标准工作的要求,我司正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制定《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为使该《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我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了解各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目前基本情况。现将《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调查表》及《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调查汇总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填写,各高等中医药院校教务处统计汇总并将《调查表》、《汇总表》一式两份及软盘,于10月20日前邮寄我司教育处。

  以上调查表格可以在我局www.satcm.gov.cn下载。

  地址:北京市白家庄东里1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教育处(邮政编码100026)。





                         二○○三年十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要和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一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其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取得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科技教材)编著出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著作已正式出版二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六)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其主要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主要的科学理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的。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8000元
  三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5000元


  第六条 对本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重奖。
  申报重奖的项目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奖励经费自行解决。


  第八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均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自治区主管厅(局)、行署(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两人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奖励项目,须缴纳评审费。


  第十条 经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部门协助;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审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审定意见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一般不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应当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普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已获奖项目,如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由厅(局)、行署(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