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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赵东海

时间:2024-07-12 04:0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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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 赵东海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与追究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主要通过对税务决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法律监督检查,改善税务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发展民主政治,维护廉洁,惩治腐败,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和研究,是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税收工作中正确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加强税务行政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涵义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税收行政工作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本文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角度出发,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定义为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对执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本文暂不述及。)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内容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应根据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经审核批准作出、经集体讨论作出、经税务行政复议作出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追究。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专门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从而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还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义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等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但是本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精神,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还应当加强。这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体现和保证。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助于激励税务工作人员扫除衙门作风,克服当官做老爷的封建思想,保持为人民服务、做社会公仆的优良本色。
3、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4、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尽管违法乱纪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所以必须加以严惩。
5、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助于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参照《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内部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可分为立案、调查、听取陈述、作出处理决定、申辩、执行、备案等诸环节。
1、立案。根据工作实践,案件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自查自纠;(2)人民来信来访举报;(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4)其他机关转办、转交。对于经初步确定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应迅速立案,从快查处。同时,《办法》还特别指出: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2、调查。应由专门职能部门——法制机构根据立案的线索和情况,对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是否违法,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及后果展开全面调查,并搜集相应的证据。
3、听取陈述。由调查部门结合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询问有关情况。《办法》还规定: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4、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在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决定。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以下处理:(1)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2)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实施;(3)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以归档结案;(4)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5、申辩。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6、执行。由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或经授权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7、备案。应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全面情况和追究决定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汇报并立卷、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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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045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对当前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之风,反映十分强烈,要求坚决制止。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为,“三乱”严重干扰企业改革,侵害
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了企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三乱”,给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作如下决议:
严格政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刹住“三乱”之风。要认真检查、清理有关向企业收费、摊派、集资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凡与中央规定不符的
,坚决予以废止。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建立和完善收费“明白卡”制度,凡要企业出钱的各种收费、集资,都要严格登记审核。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企业要坚决拒绝或举报申诉。
认真整顿,深入开展全面检查和专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省人民政府要把制止“三乱”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期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有力度、有深度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治理。重点整顿各级执法部门、监
督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并检查规范其所属基层组织的活动。对检查出的“三乱”问题,要逐一处理。对“三乱”严重的地方,要追查市(地)、县领导的责任。
健全法制,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省人民政府要尽快提出加强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等方面管理的法规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制定有关规章。市(地)、县人民政府也要提出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
强化监督,严肃执法执纪。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监督,认真检查制止“三乱”情况,及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治理整顿“三乱”情况的汇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向企业索要财物或变相摊派的违法乱纪行为。对顶风作案,继续搞“三乱”
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对严重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号召,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特别是各级领导,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密切配合,令行禁止,千方百计把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务必在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1996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电信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电信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借款人预计将得到瑞典国际技术合作署一笔相当于130万美元的赠款,用于资助项目A部分;借款人和瑞典国际技术合作署之间将就该赠款的条件和条款达成一个协定。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下列几点的修改(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段改编为(L)段,新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随后的任何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三节第三段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在《通则》中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财政部”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B)“邮电部”系指借款人的邮电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C)“中期行动计划”系指借款人的邮电部副部长于一九九三年九月给银行的一封信中提到的促进电信行业改革的行动计划;
  (D)“项目管理局”系指邮电部下属的项目省邮电管理局;
  (E)“项目省”系指借款人的江苏、黑龙江和辽宁省。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构成、由银行按照每笔提款当日的汇率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五千万美元(U$25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若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为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需要的和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1%的一半)。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贷款人应支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在上一个利息期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成本,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1)银行的投资;(2)银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介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1%的一半)。在本协定的第2.06节规定的第一日期,借款人应交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上一个利息期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两个季度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述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予以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邮电部和项目管理局,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和电信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在不限制本节(A)段条款的情况下,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中的实施计划执行本项目。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均应按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映以下情况的记录和账目:(I)负责执行本项目或部分项目的借款人机构和部门关于本项目的业务、资源和支出;(II)项目管理局下属电信经营企业的合并的财务状况。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其审计的其他有关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提款支付的一切支出,借款人应该:
  (I)按照本节(A)段的要求,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所有证明这种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银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提款那一个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再保留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IV)保证在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些记录和账目,且审计报告中包括由已提及的审计师所做的一份独立意见书,以说明这一财年提交的费用报表及其准备过程程序和内部控制,能否用来支持有关的提款。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本贷款协定已获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用户电传号码: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用户电传号码:248423(PCA)
         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尼古拉斯·霍普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