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在量刑环节上强化检察职能之浅探/魏晓军

时间:2024-06-17 04:5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量刑环节上强化检察职能之浅探

魏晓军


  作为诉讼程序的终端,量刑,有着尘埃落定后的 “归一”作用。甚至可以说,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能否认罪服法,合理的量刑比准确的定性更具有实际利益上的攸关性。而事实上,量刑这个环节却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研讨的盲点。下面,笔者试从“配合、制约”这个角度,立足公诉职能,结合检察实际,就如何在量刑环节上强化检察职能略谈几点构想。

一、公诉人树立己任意识是在量刑环节上强化检察职能的思想基石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设计中不存在“量刑”的独立程序,自由裁量权也赋予法官更多的主断空间,加之量刑固有的封闭性,量刑环节的被关注程度相对实体定性及其它的程序研究要淡化的多。即便是在与量刑最短兵相接的公诉人的思维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成功定罪即可班师凯旋、量刑不关己任或鞭长莫及的消极思想,从而导致了法律监督权能在此环节的软弱与缺失。不能否认,量刑有谱没准已成为相当民众的感识,在这过大的弹性空间里,也掺进过多的揣度与质疑,随之带来司法公信的动摇也在所难免。因此,作为有着公诉、监督双重身份的公诉人更有责任、有义务首先在自身思想上正本清源,加强对量刑的己任意识、监督意识,摒弃重定性、轻量刑、拈轻怕重的懈怠想法,对量刑投入足够的精力来参与、监督。当然,这定会意味着起诉工作量的大增以及要在相对陌生的领域中进行求索,据此,公诉人更要克服畏难情结,鼓起攻坚勇气,果敢履行职责,要在本职权限内努力将量刑这一锤的终音调定准、调定正、调定平。

二、制定量刑标准是检法二院在量刑环节上作好配合的硬件保障

  实现量刑估量到准量、粗放到精密的转变,首先需要定规立矩、明晰刻度。制定、出台量刑规则、参考标准就是要打造这样一把标尺,而双方对 “刻度”的共同认知,是做好配合、实现共同司法目标的前提保障。

  (一)共同掌握量刑标准是追求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现实需要。我国刑法的量刑标准较为原则、笼统,跨度大、幅度宽,这一方面应对了纷繁复杂的犯罪现实,克服了刑法天然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但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暗藏了裁量权滥用的危机,为司法腐败、法律虚无大开了方便之门。为打压权力寻租,在外部监督上,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抗诉权。但由于我国不存在所谓的量刑参考、指导,不同办案人、办案机关对条文中诸如“情节轻微、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之类的模糊表述在理解上见仁见智,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刑罚预测在不同环节上出现较大分歧,再加上“畸轻畸重”抗诉条件的束缚,检察监督权得不到有力行使,使得同一时期的相似案件在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境况下的判决大相径庭甚至相互冲突,这不仅悖逆了“罪刑相适应”和“平等适用法律”的刑法基本原则,更直接导致了司法权力异化、司法腐败滋生、司法公正旁落、司法权威滑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无从谈起。因此,检法双方共同掌握量刑基准,对于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有效行使检察监督权,弘扬司法公平正义、保证法律同一适用是非常必要的。

  (二)共同掌握量刑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司法实践固然千差万别,量刑基准也难以精确到一个具体数值,但是,一方法院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探讨、总结,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揉合办案经验,探索制定常见犯罪的量刑参考标准,实现量刑幅度的二次、三次、几次细分是完全可行的。对多发犯罪一般量刑标准达成共识,不仅有利于双方更好地把握量刑尺度、提高工作效率,为避免同罪异罚、限制量刑裁量权滥用界定了框架和底线,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坚定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促进执法公正提供了帮辅工具和现实支撑。当然,并非制定了量刑标准就可万事大吉、一劳永逸,标准是相对而非绝对的,是稳定而非固定的,这只是在技术层面提供了一个辅助参考,还要随之解释、细化量刑应考虑的基准和事由,如犯罪的目的、起因、手段、性质、后果、被告人的生活状况、一贯品行、智识程度、悔罪表现、故意强度、过失程度等等,更重要的是办案人要在理念层面上研磨、浸渗量刑应遵循的原则,否则,制定标准不仅违背框定规格、提效便捷的初衷,反而成了办案人经验、理性、良知的羁绊,办案人也就蜕变成了简单比照、机械套用的工具。 

  (三)量刑标准的共同掌握需要双方做好反馈与沟通。派生于刑法的量刑规范必然带有法律的先天不足,如不周延性、不灵活性:规定过细则死板,不利于办案人主观能动的发挥;反之则又一纸空文、形同虚设。量化是量刑基准的根本特性,但是,要实现对犯罪客观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的综合量化绝非易事,这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以大量的案例总结和经验反馈为基础,并要在实践与规范之间不懈的反复和求索。所以,笔者理解的量刑规范不可能只是一篇单纯的手则,而是指囊括了诸多解释、纪要和辅助性规范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状态的系列文件的统称。这就要求二院要务必做好联系、磋商、交流和备案工作,做到及时公示、定期通气,保证资源共享,以防信息不畅,各自为政,必要时要组织座谈、讲座,共促学习。尤其是对此功底单薄的检察机关,更需注重收集和研究不同案件的量刑标准和量刑的一般规律,要潜心钻研、俯身苦学,才能对之融会贯通、心领神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自如,不断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三、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检法二院在量刑环节上实现制约的契点

  量刑建议并非崭新话题,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检察院已大胆试行。对此,理论界、实务界褒贬不一: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制度顺应了我国司法的改革方向,强化了控诉职能,维护了量刑公正,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也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干扰了法官的独立审判,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赞同前者的观点。

(一)量刑建议是正当行使公诉权的职责使然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他相关政策,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参考性意见的权力,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即包括审判启动的请求权又包括有罪判决的请求权,而有罪判决的请求即包括准确定性的请求又包括公正量刑的请求,因此,提起公诉理应涵盖追罪和求刑二个方面的职能,二者在本质上一体的、递进的而不是对立的、割裂的。公诉权虽为国家刑罚权的一部分,但它本身不具备最终判定性和实际处罚性,正如检察机关的定罪建议权一样,量刑的建议不会侵害审判权。它只是一种意见、建议和参考。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约束法院的权力,对被告人确认有罪和判处刑罚,决定权都在法官的手中。量刑建议只是公诉人表述对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看法。如果法官对此不予采信,完全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自由裁量,就像在听取了公诉人的定罪请求后完全可以依职权宣判无罪一样。而事实上,在现有的诉讼体制下,检察机关已在行使量刑建议权,如公诉人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区分主从关系、引用累犯条款、认定自首立功、确定系未成年人、评价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只是这种意见尚不全面、明确、具体,但究其本质就是一种量刑建议。因此,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会构成对法官自由裁量的侵犯,只会实现对审判权力脱轨的有力羁正。

(二)推进量刑建议制度应规范程序、科学运作

  1、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拓展公诉职权的体现,因而不应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由于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在庭审阶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以致超出预测浮动范围的情形,这时公诉人如果依旧照本宣科、生搬硬套,势必影响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现阶段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不宜过宽。具体而言,可先在以下三类案件中推行:一是简易程序审的案件;二是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三是对案件事实和量刑的争议处于可预见和可控制的范围内的案件,以积累经验,循序渐进,待条件成熟时,由点带面,全面展开。

  2、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公诉人在撰写审查报告时应载明量刑建议,经分管检察长批示后作为起诉书附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法庭辩论结束后,若被告人态度稳定,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则进入下步程序,反之,公诉人则可视具体情况对量刑建议予以变动,提出新的量刑建议。作为起诉书的随附性法律文书,应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其内容可包括基本案情、量刑建议、求刑理由三个方面,表述应言简意赅,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同时要作入卷归档工作,一份附检察院诉讼内卷备查,一份附法院审判卷备查。

  3、提出量刑建以的时间。在现有试行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中,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各有不同。笔者认为,随附起诉书一并提出是适宜的,因为此时公诉人对案件详情已有了基本认识。在此提出后,辩护人就可有的放矢地作庭前准备,有充足的机会针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提出从轻或减轻的异议,即相当于为审判增加了一个量刑听证程序。“真理越辩越明”,控辩双方通过充分地对抗,为法庭提供了兼听则明的机会,提高了当庭宣判率及其准确度,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随着量刑有关的问题公开化,防止了暗箱操作,有助于当事人全面了解量刑的依据和过程,能更易接受判决结果,有利于促其息诉止纷、诚服法律,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不但实现了效益价值,且又在客观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实现了正义,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4、量刑建议的求刑幅度,公诉人要以量刑参考为依托、以具体案情为基础,注意增强建议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采性,如“建议在7年以下量刑”或“建议在 5年以上量刑”之类的宽泛表述是起不到应有作用的;当然,在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同时,也要避免过于具体、确定绝对。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论是失当还是适当,都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和要求、与法院的实际判决结果产生差距,而这种差距极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的“缠诉”,因此,我们的量刑建议需有一定的缓冲性,而这个缓冲性区间笔者认为以3年左右为宜。

(三)量刑建议的效力定位是提示而非强制

  经过辩论的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对法官的最终判决是有一定约束作用的。但是,这种作用是提示性而不是强制性的。既然不具终局性,量刑建议当然不是抗诉权的前置,其采纳与否及采纳的程度更不是抗诉的绝对标准,进而言之,即便法院在建议幅度内量刑,基于抗诉法定条件的多样性,也不能排除提起抗诉的可能。是否抗诉,仍需坚持其固有的准则。在此特别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要坚决防范为遏制自由裁量权滥用而引发的抗诉权滥用的问题。由此,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行不但不会使法官形成偏见和预断,相反还能帮助法官抵抗外界干扰,坚定其中立、独立、主导的裁判地位,维护判决的稳定和权威。

  作为双刃剑,量刑建议不仅能规制法院审判权的无序扩张、不当行使,同时也能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告诫。对检察机关来讲,要求公诉人在作出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既要熟知案情,又要灵活适用法律法理和刑事政策,努力使量刑建议公正、合理、适当。否则建议一旦不被采纳,而又未构成抗诉要件,定然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对法院来讲,量刑建议不仅是其量刑的重要参考,还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采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量刑建议就是警戒线,如果作出与公诉人量刑建议有较大差别的量刑,法官本身就应有确令人信服的理由。这就可敦促法官在量刑时谨慎斟酌,公正裁判,杜绝或减少量刑的随意性、起伏性。

四、评价预警制度有效保证量刑及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建议

  没有成效考量的建章立制有再多的价值追求也如无的放矢、大海沉石,而逐步建立评价预警体系就是量刑及量刑建议的试金石和高压线。具体来讲,量刑及量刑建议评价预警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每隔一定周期(如半年、一年)对已决案件的实际量刑对照量刑标准、量刑建议进行统计、分析、论证,对其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评估,并针对结果通报预警、采取措施的制度。当然,由于案情发展的复杂多变及办案人经验、素养的差异,最终量刑与量刑建议存在一定出入也是无可厚非、可理解接受的。但是,当偏差的数量、程度达到一定界限,就应引起检察机关的警觉关注,及时采取措施。

(一)偏差达到抗诉标准的,进入抗诉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9号

1995-08-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税收会计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进行核算。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级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和县级以上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收入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第五条 税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八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货必相等”。
  第十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顺序号


编号


总账科目


明 细 科 目



一、
1
2
3
4
5
6
7
二、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01
102
103
104
109
121
191

201

202

203

204

209

211

221
222 223 224 229
231
241

251 252 253 254 259
261

271 281 291
来源类科目
应征工商税收
应征企业所得税
应征能交基金
应征调节基金
应征其他收入
多缴税金
暂收款
占用类科目
待征工商税收

待征企业所得税

待征能交基金

待征调节基金

待征其他收入

减免税金

上解工商税收
上解企业所得税
上解能交基金
上解调节基金
上解其他收入
待解税金
在途税金

入库工商税收
入库企业所得税
入库能交基金
入库调节基金
入库其他收入
提退税金

待处理损失税金
损失税金核销
保管款
按税种设。
按经济类型设。
不设。
不设。
按收入种类设
不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按户、长款按征收人员设三级明细。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经济类型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经济类型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设。
按税种设。
不设。
不设。
不设。
不设。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分别设置;其他核算单位不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收入种类,级次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不设。

  第十四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1.“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能交基金”、“应征调节基金”、“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它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不需缴纳,但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③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④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经营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③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④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⑤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其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税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抵税发票押金、拍卖款和征收人员结报税款时的长出款。其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抵顶应缴税款数和退还数,以及已处理的长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能交基金”、“待征调节基金”、“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即欠缴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贷方”记已征收和征前已减免的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税法规定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不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其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能交基金”、“上解调节基金”、“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自收税款现金。其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所有上解税款数,“贷方”记所有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能交基金”、“入库调节基金”、“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国库已经收纳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⑥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其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手续费、奖金提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其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款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有关责任人赔偿的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款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3.“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其“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应纳税款核定书。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5.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6.“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法院判决书。 
  11.预缴税款通知单。 
  1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13.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4.审计决定书。 
  15.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违章行为的当时,就立即确定其应纳(应补)税额或应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它包括缴纳滞纳金和补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票款结报单等)。为便于会计记账,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填制一份“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将临时征收的税款单独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二)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三)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缴款书报查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及汇总缴款书收据联。
  2.税收完税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罚款收据存根联和报查联。
  4.票款结报单。
  5.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上述六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有三种:
  1.缴款书回执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款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提退清单。入库单位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填发“提退清单”,通知提退情况。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六)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票款损失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抵缴税款确认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的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超过10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本期所有应征凭证汇总编制的,专门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自收现金税款的征收人员自行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所有缴款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款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如有减免退税,它还是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不够详细的税收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1.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分类账簿必须将账页固定在一起装订成册,其账页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2.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它一般使用活页式账簿,其账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可以是发生额分析多栏、借方发生额多栏、贷方发生额多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同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发生额分析多栏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其账页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3.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账页格式采用三栏式(格式见附件)。
  4.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补(查补)税款记“应征查补税款”增加数,根据缴款书回执联记“入库查补税款”增加数。
  其他辅助账应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记簿、入库税金明细登记簿、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登记簿和提取手续费奖金登记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辅助账格式由各核算单位自定。
  第二十四条 账簿的使用和登记要求如下:
  1.使用账簿时,应在“账簿启用表”上将各栏内容填写清楚,经办人员更换交接时,应填明交接日期,互相签章。年度终了,必须将活页账簿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2.各种账簿的记录,必须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不得乱擦乱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
  3.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加以更正。
  4.税收会计以月为结算期,以年度为决算期。“入库”类账户应按旬小结。月份、年度终了时,各种账户必须办理结账。“提退税金”账户每月结账时,应结出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
   第六章 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一)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编报汇总报表。
  第二十七条 各核算单位应按期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如下报表(格式见附件):
  1.税收电旬报(格式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旬内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2.税收电月报(格式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税种、两金、其他收入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
  4.应征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企业所得税按经济类型)、两金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本月和本年累计应征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应征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5.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入库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6.在途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和其他收入等大类反映期末实有在途税金的报表。
  7.欠缴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企业所得税按经济类型)、两金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期末实有欠缴税金情况的报表。
  8.减免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减免税金情况的报表。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金虽然不核算,但必须在编制减免税金明细报表时加上这部分减免税金。即经济特区税务局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征数作为减免税金数填列报表中的相应栏目。
  9.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提退税金情况的报表。根据“提退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及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10.企业所得税入库明细报表(格式略)。它是以年为报告期,按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税款入库情况的报表。
  11.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入库明细报表(格式略)。它是以年为报告期,按两金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两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第二十八条 各核算单位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中有关的税收会计规定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及1991年8月14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二、有关凭证格式
     三、账簿格式
     四、会计报表格式
附件一:
  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一)上解单位的核算:
  (1)会计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税款尚未缴纳,根据申报表中的应纳增值税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
  (2)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国有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未缴,根据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记
  借:待征企业所得税—××户—国有企业
  贷:应征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
  (3)同时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运输公司预算调节基金申报表,并转来其税收缴款书报查联记
  ①借:待征调节基金—××户
  贷:应征调节基金
  ②借:上解调节基金
  贷:待征调节基金—××户
  (4)收到征收组转来个体户营业税、能交基金和教育费附加定额税款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①根据本期应缴定额营业税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②根据本期应缴定额能交基金记 
  借:待征能交基金—××户
  贷:应征能交基金
  ③根据本期应缴定额教育费附加记 
  借:待征其他收入—××户—教育费附加
  贷:应征其他收入—教育费附加
  (5)收到稽查组转来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某商店缴纳印花税款及其违章罚款。
  ①据应纳印花税款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印花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印花税
   ②据应纳罚款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6)某土地管理局向税务机关结报代征土地使用税,其代征税款已由土地管理局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依据票款结报单及其缴款书报查联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代征代扣户—土地使用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土地使用税
  ②借:上解工商税收—土地使用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代征代扣户—土地使用税
  (7)某私营服装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汇算上年企业所得税,应退还上年多预缴的所得税款,服装厂要求在今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抵扣。根据申报表应退税额记
  借:应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
  贷:多缴税金
  (8)会计收到该厂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根据申报表和抵缴税款确认书记
  ①借:待征企业所得税—××户—私营企业(全额)
  贷:应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全额)
  ②借:多缴税金(实际抵扣额)
  贷:待征企业所得税—××户—私营企业(实际抵扣额)
  (9)收到征收组转来批准的“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抵减原定额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已按原定额记账。
  ①根据抵减的营业税额记
  借: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②根据抵减的教育费附加记
  借:应征其他收入—教育费附加
  贷:待征其他收入—××户—教育费附加
  (10)收到征收组转来兼营免纳营业税项目的某公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①按应纳税款全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应纳全额)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应纳全额)
  ②按免征税额记 
  借:减免税金—营业税(实际免征额)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实际免征额)
  (11)收到征收组转来某玻璃厂增值税预缴税款通知单及预缴税款的缴款书报查联,会计按通知单和缴款书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
  ②借:上解工商税收—增值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12)征收组转来该玻璃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纳税额减去已预缴的税额后,还应补缴,会计按应补税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应补税额)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应补税额)
  (13)收到集贸市场征收人员结报临时征收的营业税税款及罚款现金,存本单位,据票款结报单和税收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存根联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②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4)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临商纳税保证金,现金存银行,根据纳税保证金收据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
  (15)收到国库经收处转来某厂消费税缴款书报查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消费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消费税
  (16)收到征收人员结报某定额纳税户营业税完税证及其税款汇总缴款书收据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17)会计将库存营业税、罚款现金税款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据汇总缴款书收据联或报查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待解税金
  (18)收到征收人员结报某定额纳税户增值税完税证和自收税款退税凭证及现金税款。
  按自收税款退税凭证所退税款及实际交来税款现金记
  ①借: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退税额)
  贷:多缴税金(退税额)
  ②借:提退税金—增值税(退税额) 
  借:待解税金(现金额)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全额)
  ③借:多缴税金(退税额)
  贷:提退税金(退税额)—增值税
  (19)会计在库存现金中支付某户误收营业税小额退税记
  ①借:提退税金—营业税
  贷:待解税金
  ②借: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多缴税金
  ③借:多缴税金
  贷:提退税金—营业税
  (20)收到入库单位转来提退清单,其中部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部分是校办工厂减免增值税退税及提取房产税代征手续费,其余均为出口企业退还消费税记
  ①借:提退税金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贷:上解工商税收
  —增值税
  —消费税
  —房产税
  贷:上解企业所得税
  ②借:减免税金
  —增值税
  贷:提退税金
  —增值税
  ③借:多缴税金
  贷:提退税金—企业所得税
  (21)某征收人员报告其征收的临商营业税现金及完税证丢失,经查实,填制税款损失报告单上报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处理,据税款损失报告单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②借: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22)税务机关库存营业税款现金被盗,经查证,向上级税务机关填报税款损失报告单请示处理记
  借: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贷:待解税金
  (23)收到上级税务机关转来征收人员丢失营业税款和完税证的批复文件,其中丢失税款部分责令其赔偿,部分准予核销;丢失完税证处以罚款。该征收人员交来赔偿款和罚款,账务处理如下
  ①据批复文件核销数和票款损失赔偿收据中的赔偿税款记
  借:损失税金核销—营业税 
  借:待解税金
  贷: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②据票款损失赔偿收据中的罚款记
  a.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b.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4)某临商户以纳税保证金抵顶其应缴营业税款,余额退还该临商,其账务处理为
  ①根据抵顶税款的完税证记
  a.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b.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c.借: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抵顶税款额)
  贷:保管款(抵顶税款额)
  ②根据退还保证金记
  借: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余额)
  贷:保管款(余额)
  (25)某企业破产,经过法定清算,尚有欠缴营业税未收回来,税务局根据企业申请和清算证明办理注销登记,会计根据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按欠缴税金记
  借:损失税金核销—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26)年终决算后,“应征”类科目与“上解”类、“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结转冲销记
  借:应征工商税收
  贷:上解工商税收
  贷:减免税金—工商税收类
  贷:提退税金—工商税收类
  贷:损失税金核销—工商税收类
  (其他科目的结转冲销账务处理略)
  (二)混合业务单位的核算:
  混合业务单位是否设置“在途税金”科目,必须根据乡金库的设置情况进行考虑。如果一个混合业务单位对应几个国库经收处,其中某个经收处被指定为乡金库,这种情况需要增设“在途税金”科目;若一个混合业务单位只对应一个国库经收处,该经收处即为乡金库,则乡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缴入经收处即为正式入库,不存在税金上解和在途过程,所以,不需要增设“在途税金”科目。
  假定混合业务单位对农村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属于乡级预算固定收入;营业税为县乡共享收入;其他各项收入均为县级预算固定收入及县级以上收入。其税收业务的账务处理根据乡金库的设置不同分别处理如下: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9〕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六日

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2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3号)和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19号),结合广州实际,现就我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委以及市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高起点高层次大规模培训干部,促进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服务,为广州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坚持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能力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平均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经过努力,使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修养切实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不断创新,培训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活力增强,逐步形成与广州科学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培训重点

  (一)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要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广州的战略定位来谋划,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干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培训重点;坚持用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干部,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坚持用科学文化知识培训干部,提高综合素质。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哲学、计算机、英语培训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题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对全体干部进行哲学基础知识的培训,主要对基本常识、基本原理以及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等内容进行学习,加强对干部哲学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对50岁以下在职干部进行电脑技术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干部信息技能培训考核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与网络培训的形式,按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电脑技术操作技能培训,编写科学信息技能教材,制定规范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外语沟通和运用能力的培训,对35岁以下在职干部进行外语强化培训和统一考试,要求能够进行日常外语会话,阅读一般性外语文章和撰写常见外语应用文稿。

  (二)培训重点。

  按照中央以及省组织实施的各项重点培训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且精心组织实施。

  1.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培训。突出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高校负责人的培训。认真落实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对我市安排的调训任务,做好各类培训班学员的选派工作。根据领导班子换届情况和干部配备情况,适时举办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2期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计划培训100人;举办1期局级领导干部半脱产进修班,计划培训50人;举办1期局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计划培训50人;举办3期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计划培训250人;举办1期处级领导干部半脱产进修班,计划培训100人;举办2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计划培训200人。根据年度理论热点和工作重点举办10-15期左右专题自选培训班,计划培训500人,确保5年内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

  2.对后备干部及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后备干部培训计划,按照培养目标和我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后备干部参加中央、省的后备干部培训班。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1期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选送45岁以下优秀正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计划培训40人,5年培训200人。实施青年人才培养工程,每年举办1期青年干部培训班,选送35岁以下优秀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计划培训40人,5年培训200人。后备干部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与挂职锻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并安排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国情教育基地进行党性锻炼、到高新企业、街道(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考察调研,帮助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3.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为目标,加大以镇、街干部为主体的城市和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依托区(县级市)、镇(街)党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体系,着重开展执行政策、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加强社会管理、处理突发事件、解决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培训。根据镇、街换届情况在市委党校举办镇、街道党(工)委正副书记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培训班,对镇、街新进班子成员进行轮训。注重开展村、居“两委”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4.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按照增强企业科学发展意识和能力的要求,以培养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驾驭能力高、熟悉危机管理、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培训市属国有骨干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干部。充分利用广州地区高校优势资源,继续举办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战略管理、创新管理、资本运营、人力资源管理和营销策略方面的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50人。到2012年,对市属国有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5.对创新型人才的培训。围绕广州建设全省自主创新策源地和华南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切实抓好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形势与政策教育,科学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创业精神的教育, 以及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能力的培训。继续实施“551工程”,加强汽车石油化工、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业、生态环保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创新型人才培训,5年内,重点培训10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6.对急需人才的培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广州建设全省“首善之区”过程中的重点项目为基础,加强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举办亚运会、建设宜居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建设事业全面进步、加强党的建设等各方面急需人才的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指导相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急需人才和急需知识、技能的培训,切实保证广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对公共管理人才的培训。以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为前提,以开拓世界眼光和增强战略思维能力为目标,培养一批拥有世界先进公共管理理念,掌握最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公共管理人才。每年举办1期公共管理知识高级研修班,以国内外高校相结合,国内外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主要选派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市管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0人,5年共培训100人;每年举办1期领导干部赴美进修班,以语言强化、理论知识与实习锻炼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公共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培训年轻优秀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计划培训20人,5年共培训100人。

  8.对外向型人才的培训。在广州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举办2010年亚运会的背景下,为提高领导干部国际沟通交流能力,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采取自主报名、自主安排培训时间、自主选择培训地点的“自主化”学习方式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英语培训。每年举办1期县处级领导干部业余英语培训班,计划培训200人左右,5年共培训1000人左右。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要共同制定广州35岁以下干部英语轮训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统一考试。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组织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管理方面,减少直接举办的培训班次。充分发挥市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与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效率。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统一协调的干部管理体制。完善“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公务员网络大学堂”两个网络系统,为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供更宽阔的管理平台。

  (二)推进培训的改革创新。

  1.加强培训需求调查。尊重干部的个性化培训需求,依靠“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长期设置培训需求情况调查网页,及时了解各级领导干部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手段的意见建议,根据需求制定和调整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要对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科学合理安排培训班次。

  2.加大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每年要更新一定比例的课程,确保培训内容能够符合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通过购买或招标等方式,把一批符合干部需求、内容新颖、观点鲜明、教学方法多样化,具有感染力和启发性的课程纳入“网络大学堂”。

  3.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自身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形成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对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培训组织部门要定期公布自主选学课程信息,由培训对象自主选学。

  4.创新培训形式。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的积极性。实行理论学习与挂职锻炼相结合,多途径、多形式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实行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缓解工学矛盾。实行党校与普通高校、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充分利用多种资源为干部教育培训服务。

  (三)优化办学体制。

  1.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加大市委党校软硬件建设力度,提高扩大培训规模的承载力。发挥市委党校与区、县级市分校之间在统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师资调配、学制设置和教学评审方面的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形成以市委党校为主体,区、县级市委党校为依托的新的办学体制。开辟与省委党校主体班次的教学互通体系。

  2.加大对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优化整合力度。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广州地区高校资源的优势,将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特长与干部专业知识培训的需要结合起来,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办学机制。继续加强我市与中山大学“市校战略合作”关系,提高资源利用率。

  3.引进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开展适度、有序的竞争。推行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清理、整改和管理,提高培训机构利用效率。

  4.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市、区(县级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对我市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提出意见,并出台我市培训机构评学、评教、评管等实效考核具体办法,促进培训机构优化资源,提高办学质量。

  (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1.加强对领导班子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培训积分管理制度为基础,健全述学、评学、考学、督学制度,以单位干部参加培训的总体状况以及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为主要内容,对领导班子进行干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有机结合,有效运用。

  2.加强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以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学习态度和课堂表现以及运用培训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为重点,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实时更新和维护好“干部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培训信息数据,将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引进竞争机制,全面推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继续做好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国内外高校、著名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并结合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师资队伍。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聘请一批优秀领导干部、成功企业家、科技专家、高级专业人才和突出的基层干部担任兼职教师。

  四、学风建设

  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深刻认识加强学风建设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受训学员要端正学风。干部在学习培训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作风,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问题进课堂,做到学有所获,将学习成果体现在工作中,做到学有所用。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学习,要牢记“两个务必”,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培训纪律,端正学习态度,厉行勤俭节约,不得用公款吃喝、宴请、旅游。

  (二)培训机构要规范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观念、总结培训经验,遵循培训规律,深化教学改革,结合实际需要,科学地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有关培训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秩序和氛围。对教师的素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坚持勤俭办学,大力倡导艰苦奋斗之风。

  (三)授课教师要科学施教。培训机构的教师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善于回答和解决学员在各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力戒照本宣科、无的放矢。要遵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发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如有违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教师资格。

  (四)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其他承担相关培训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学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学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的重要条件,纳入干部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对培训机构要进行清查,对以培训为名,实为宾馆、度假村的所谓“培训中心”,坚决予以整顿和取缔。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纳入本级党委(党组)、政府、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要经常研究分析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发挥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宏观指导作用。

  (二)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保证重要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完善经费管理办法,严禁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健全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注重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者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战略任务的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促进培训工作科学发展。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形成全党重视、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保证大规模培训工作顺利、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