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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王瑜

时间:2024-07-04 01:0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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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

王瑜


事件:
  为了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贵州“安顺地戏”争个署名权,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以及出品人告上了法庭,称三被告制作的电影《千里走单骑》里提到的“云南面具戏”,应该是“安顺地戏”。要求法院判令《千里走单骑》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发行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英文版)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千里走单骑》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的影响。
点评: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适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广东凉茶采用传统工艺和配方进行生产,产值由原来的3亿元提高到300多亿元;武夷岩茶制作技艺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岩茶销量增加了几十倍;甘肃省环县道情皮影几十支队伍在全国各地演出,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显露出商机,保护问题更显得迫切。
  具体如何保护,到目前我国现仍无可直接参照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但要不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引入知识产权的理念,学界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功利性太强,知识产权的引入只会破坏产生和管理这种遗产的基础,最终会导致作为遗产载体的社区被消亡或异化。赞同者认为如果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优秀的遗产就会成为各国争相掠夺的目标,在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之前,这些遗产的知识产权就得不到保障。例证就是美国好莱坞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娱乐大片,制片方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
  据了解,有关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很明显的成果。这个案件就遇到保护的尴尬,被告律师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享有知识产权,由谁享有,都无依据。原告的律师也坦承:“我们也知道目前的诉请无法可依,我们通过这个诉讼,再次提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署名权的问题,希望法律界予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历经千百年的传承,但是对其的保护却是个新问题。其实早前赫哲族人状告著名歌唱家郭颂侵犯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该问题就已经显现。
  对于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一般地,具有市场潜力的手工艺绝活、美术音乐作品、文艺表演等遗产,可以通过保护传承者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涉及一些具有重大价值、能够充分反映国家传统文化价值的传统工艺流程、配方等要规避知识产权,通过国家保密法加以保护。对一些无法从社区中分离开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少数民族歌舞、传统节日等,离开了社区的环境就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土壤。这就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完整的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自发探索用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针对成都市蜀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成都青羊区知识产权局邀请教授专家,与蜀江锦院共同探讨蜀锦制造的版权、创作权等问题。专家建议对于蜀锦产品要做好自有版权的申报保护工作、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家提请企业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要重点从版权、专利、商标等方面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要尽快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质[2005]24号),进一步做好2005年事故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事故上报

  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其中,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不得拖延报告或者将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上报。本次新升级的事故快报系统设置了“平均事故上报周期”指标(单位为小时),以评价各地通过系统上报事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部将定期通过司函和网上公示等方式通报各地上报事故情况。

  二、严格按照新的快报表单进行事故上报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要求上报事故,并尽量将所有项目填写完全。根据快报系统设置,对于每起事故,各地应至少填写必填项目才能进行上报操作,对于其它不能立即填写的项目,应在10日之内续报完全。对于2005年1至4月份发生的事故,请各地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数据补填完整后续报至建设部。续报时直接打开已上报的数据,补报新表单要求的项目数据即可(程序已将旧表单数据按新表单要求作了转换)。

  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及时、规范上报事故。在使用新的快报表单上报事故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或技术支持部门联系。

  质量安全司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技术支持部门联系人:任淑芬

  联系电话:010-88018260转81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五月九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1月29日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十条

7、《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8、《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

9、《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七条

10、《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十五条

(二)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政发〔1991〕111号)名称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三条

1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七条

14、《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4〕68号)第三条、第四条

15、《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5〕101号)第七条

1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第四条

三、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7、《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89〕212号)第五十九条

18、《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0〕140号)第二十二条

19、《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六条

20、《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250号)第十三条

21、《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42号)第三十二条

22、《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3、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程序规定”。

四、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5、将《云南省公园管理办法》(云政发〔1988〕111号)第二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6、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云政发〔1991〕81号)第九条中的“《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中的“《保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修改为“《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27、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8、将《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发〔1992〕4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9、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中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30、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1、将《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2、将《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修改为“《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33、将《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4、将《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35、将《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三条中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36、将《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

37、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云政发〔2003〕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对下列规章中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38、删去《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5〕49号)第六条。

39、将《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云政发〔1991〕209号)第七条中的“依照一九八四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0、删去《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云政发〔1993〕3号)第五条。

41、将《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三条修改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2、将《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十四条中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删去《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