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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企业联合年检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6 05:4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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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企业联合年检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 岩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龙政综[2003]23号)


龙岩市企业联合年检暂行规定


  为了简化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龙政综[2002]435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年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联合年检的工作原则:企业联合年检应遵循“依法审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事高效、有效管理、方便企业”的原则。实行“一门受理、配套表式、并联审核、一口收费”的方式,进行联合年度审检。
二、联合年检范围:凡在龙岩市和新罗区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内外资企业所有需要年度审检的许可证照,统一纳入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年检;凡需报省级部门年检的事项,由部门初审后上报。
三、联合年检方式: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在“中心”设立联合年检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联合年检工作人员以窗口工作人员为主,年检力量不足的部门可增派人员;根据企业年检内容,按“配套表式”的要求进行年检。
四、联合年检公告办法:每年年检的企业及年检的项目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统一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应将年检的要求(年检项目、年检对象、年检材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注意事项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报送龙岩行政服务中心。
五、联合年检现场勘验办法:凡年检需到现场勘验的,自收到申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集中勘验,有特殊要求的,经“中心”同意后可单独进行,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勘验,各年审部门在勘验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只需审查材料的年审事项按“即办件”办理。
六、联合年检时间、地点:时间,每年1月1日—6月30日,在此时间内可按企业分类分段进行,各类企业具体联合年检时间以公告为准,年检时间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请各部门与上级部门协调,争取同步进行;无法同步进行的,按上级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地点,龙岩行政服务中心。
七、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 合 年 检 事 项


部 门
年 检 事 项
年检范围


市工商局
1、企业年检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属广告经营单位


3、经纪人年检
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持证人


4、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区工商局
5、企业年检
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6、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区属广告经营单位


7、经纪人年检
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持证人


8、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9、个体工商户验照
个体工商户


市技术监督局
1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所有组织


11、企业产品标准定期复审
企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生产企业,上报省


13、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上报省


14、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
计量器具修理企业,上报省


区技术监督局 1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所有组织


16、企业产品标准定期复审
企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


市环保局


17、排污许可证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1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区环保局
1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20、排污许可证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市财政局
21、财政登记证
外资企业


2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区财政局
2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市劳动局
24、企业劳动用工年检
中央、省、市属内、外资、私营企业


区劳动局
25、企业劳动用工年检
区属各类企业(抽查)


市民政局
26、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市属社会福利企业


27、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区民政局
28、社会福利企业
区属福利企业


29、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外经局

3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全市三资企业


31、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全市三资企业


3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全市内资进出口企业,上报省,


区外经局
3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


34、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35、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各进出口企业


市交通局
36、机动车维修检验工岗位证书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37、机动车维修二类企业年检
机动车维修二类企业


3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货运输企业


区交通局
39、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40、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二类以上企业


4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级以下(含四级)客、货运输企业,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货运车站及代理点、配载点


市公安局
42、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上报省


市水利局
43、取水许可证
取水户


区水利局 44、取水许可证
取水户

区地矿办
45、采矿权人年度报告监督检查
辖区内采矿企业


区文化与体育局

46、文化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


47、书报刊经营许可证
书报刊经营企业(在区宣传部)


4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网吧)


49、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50、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场所、团体


51、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
打字、复印(在区宣传部)


市文化与出版局
52、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53、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54、文化经营许可证
歌舞娱乐场所


55、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网吧)


市煤碳行业管理办
56、煤炭生产许可证
各类煤炭企业


区煤碳行业管理办
57、煤炭生产许可证
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


市卫生局
58、食品卫生许可证
市管食品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一年一次


5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市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二年一次


60、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一年一次,四年换证


61、公共游泳池卫生许可证
市管公共游泳池,一年一次换证


6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00张床位以上三年一次;民营医院一年一次


63、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射线工作单位,,五年换证


6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二年一次,(省年检)


区卫生局 65、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单位,一年一次


6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理发、美容、旅社、娱乐行业,二年一次


67、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农村生活饮用水厂(点)一年一次,四年换证


6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辖区内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三年一次,100张床位以下一年一次


69、公共游泳池卫生许可证
游泳池(场、馆),一年一次换证


市教育局
70、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非企业)


区教育局
7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规划局
72、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含军队),上报省


市建设局


7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建筑业企业,(部、省、市年检)


7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工程监理企业(省年检)

75、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76、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取得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7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
甲、乙、丙设计单位(部、省年检)


78、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区建设局
7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一级上报部、二、三级上报省


市经贸委 80、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委托区(县、市)


81、牲畜定点屠宰场(厂)资格年审
生猪定点屠宰场,委托区(县、市)


82、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市辖外商投资企业


83、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专项用户

区经贸委 84、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85、牲畜定点屠宰场(厂)资格年审
区辖内定点屠宰厂


86、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单位

市林业局
87、木(竹)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市属林业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


区林业局
88、木(竹)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区属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


89、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


90、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林业种子生产单位


9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林业种子经营单位


市旅游局
92、旅行社业务年检
旅行社,上报省


市消防支队
93、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资质证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区消防大队
94、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资质证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丙级以上报省


区畜牧水产局
95、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


96、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屠宰、加工、仓储、生产、经营企业


9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龙岩海关
98、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在海关注册的自理报关企业


市外汇管理局
99、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
全市三资企业


市国税局
100、税务登记证
所有纳税户


10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02、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福利企业


10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市地税局
104、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


105、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社会福利企业


区国税局
106、税务登记证
所有纳税户


107、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0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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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设立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督考办),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督考办的职责是: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和部署,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能,组织提出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年终考核及听取群众意见、民意测验
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将本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负责督促督查考核工作奖惩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督查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本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为群众所办实事的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廉政勤政、行政纪律和工作作风等其他需要督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一)对按规定时限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群众的好评,或在全国同行业中达到一流水平,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表扬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优。
(二)对按规定时限较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群众比较满意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良。
(三)对按规定时限基本完成任务,群众意见较多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中。
(四)对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工作质量差,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差。
第六条 年度督查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的工作部门比例在当年参加督查考核部门总数的13%左右。

第三章 督查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第七条 督查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督查考核工作步骤:
(一)确定督查考核内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市政府本年度工作总目标,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送市督考办汇总;其它有关督查考核内容按文件印发日期、会议召开时间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之日起确定。
(二)日常督查。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督查考核内容实施跟踪督查,并及时做出详细记录。每年7月中旬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与日常督查考核记录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年终考核。每年12月,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之前,将完成情况送市督考办。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组织全面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民意测验。
(四)确定督查考核等次。市督考办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汇总各项测评结果,并征求市长意见,报市政府会议确定督查考核等次。
(五)督查考核工作总结。市督考办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一)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金;增加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优秀比例5%和记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指标。
(二)对督查考核结果为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给予奖金。
(三)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按要求报市督考办;同时,减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的优秀比例5%、嘉奖比例6%、记三等功比例2%;一般不得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
(四)对督查考核结果为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通报批评;减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优秀比例7%,一般不得给予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本部门领导干部奖惩和调整职务、级别及工资的依据之一。
(一)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可建议确定为优秀等次,或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二)督查考核结果为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督查考核结果为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四)对连续两年督查考核结果为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调整、免职的建议意见报市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9日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营销工作,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优化运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货运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使用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MOS)编制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的初级阶段。
第三条 货运计划是对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组织和安排,是铁路与市场相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铁路货运营销的重要内容,是制定技术计划和其它运输生产计划的依据,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运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货运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组织货源,方便货主,兑现承诺;以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直达运输;以综合平衡为手段,体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物资运输政策,实现均衡运输。
第五条 货运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发货源,分析研究市场,开展市场营销,管理合同运量,受理和审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编制货运计划,收集装车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资产经营目标,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更好地
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订单管理
第六条 订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要约和承诺,它主要包括货物运输的时限、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种、车数、吨数等与运力安排相关的内容。订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订单提报
(一)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时,应当填写订单一式两份。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通过网络直接向铁路提报。
(二)零担办理站应当做好零担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整车运量预测工作,根据历年变化规律和当时货源实际情况,于每月19日前,由车站向铁路分局(含总公司和直接管理站段的铁路局)提报次月整车运量需求,具体内容包括:车站、到站、车种、车数和吨数,品名按
“零担”填报,发货人和收货人按“站长”填报。
(三)订单内容应当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托运人应于每月19日前,向铁路提报次月集中审定的订单,其他订单可以随时提报。
第八条 订单受理
(一)货运计划人员负责订单的受理与核实工作,应热情接待托运人,随时受理并认真核实订单。
(二)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车站营业办理限制,发货单位的全称与印章是否一致;是否应填写特征代码,特征代码是否正确;车种和品名是否相符;货物品名是否规范;车数与吨数是否匹配等。
(三)受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条件的订单上加盖受理人员个人名章,返还托运人一份,留存一份。对不符合条件的订单,托运人应当重新提报。
(四)未联网站受理的订单,应及时递交或者电话通知指定的联网点。
(五)联网点应及时将订单输入计算机并上报。
第九条 订单审定
(一)订单审定权限,必须坚持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货运计划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运输以及国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输的订单,由铁道部负责审定。
(三)第二款以外的订单的审定权限,由铁路局确定。
(四)订单审定方式包括集中审定、随时审定、立即审定和自动审定。
集中审定是指为编制次月月编计划,对每月19日前提报的次月订单进行定期审定。
随时审定是指对未列入月编计划的订单,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立即审定是指对救灾抢险等必须迅速运输的特殊物资,根据受理人员输入的特定标志,由计算机系统立即赋予审定号码。
自动审定是指在规定的审定权限内,按去向、车种、车数和品类等内容组合设置自动审定条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赋予审定号码。
(五)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当及时传输订单的审定结果,指定的联网点负责及时通知非联网的装车站,装车站负责及时通知托运人。
(六)审定后的订单当月有效,不准变更。对铁路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装车的订单,应在随时审定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 货运计划编制
第十条 货运计划编制采用集中审定订单、随时审定订单、立即审定订单和自动审定订单相结合的办法,应优先安排国家重点物资运输。
第十一条 货运计划编制规程
(一)每月19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集中审定原提订单。
(二)每月19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和计划编制注意事项。
(三)每月20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提出次月日均装车、主要品类装车和到局别使用车建议数。
(四)每月21日17点前(逢星期六提前一天,星期日顺延一天,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次月货运计划指标,主要包括日均装车数、主要品类装车数、限制区段装车数和到局别使用车数。同时下发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订单的审定结果。
(五)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内容,结合运输实际,集中审定次月订单。
(六)集中审定的订单运量不得大于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控制数。为便于过渡时期编制技术计划,当出现审定后的订单运量小于日均装车控制数时,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对订单运量与日均装车控制数的差数作出技术处理,发货人和收货人输入“预留”,运输特征代码输入“10”。
(七)每月25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订单审定结果。
(八)对集中审定以外的订单,应根据预留运量和运输实际情况以及客户需求,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九)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独立汇总处理有关报表。
(十)货运计划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煤炭货运计划编制
(一)对卸车量较大、重车积压矛盾突出的煤炭重点用户,应按照用户提报的需求建议,依据煤炭订货合同,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安排煤炭运输计划。
(二)铁道部负责对跨局运量较大、分界口交接困难的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计划的综合平衡。每月20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用户煤炭装车计划控制数,铁路局根据控制数具体审定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订单,审定结果不得超过控制数。
第十三条 装车完成信息收集
每日10点前,各联网站段必须以货票为依据,将本联网点和所属的非联网装车站的前一日实际装车信息,输入计算机并上报。每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前一日的实际装车信息。

第四章 FMOS生产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要做好FMOS的生产运行保障工作,必须将FMOS的生产值班、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纳入正常生产系统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公布值班电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应定期对FMOS的硬件设备和软件使用以及通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必须制定FMOS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必须提供软件和硬件的备用手段,确保FMOS在发生意外情况后能够迅速恢复正常和不影响正常运输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均应建立健全FMOS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FMOS的专用设备从事与该系统无关的工作,不得安装与FMOS无关的软件。未经部审核批准,不得实施与客户或其他系统的联网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软件和硬件维护,包括机器设备故障维修,系统故障排除,软件版本完善和升级等。
第十九条 字典维护是全路FMOS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主要字典包括:站名、品名、发收货人、营业办理限制和车流径路。字典维护实行分级维护的原则,由货运计划部门和电子计算机部门分工负责。站名、品名、营业办理限制和跨局的车流径路由铁道部负责统一维护,品名中
的静载重由铁路分局负责维护,局管内的车流径路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发收货人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站段负责分级维护。

第五章 市场营销工作
第二十条 市场营销是各级货运计划部门的重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分析市场、研究市场,组织开发货源,及时提出货运产品开发和改进运输生产组织的意见和措施。应加强货源分析工作,对发到局别和主要品类别的货源货流变化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简要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
分析。要经常深入厂矿企业和货物集散地组织货源,详细了解掌握托运人的生产、供应和销售情况,按照运输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改进货运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
(一)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必须学习掌握市场营销和运输组织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必须熟悉掌握FMOS的各种功能和使用方法。
(二)定期组织FMOS应用培训班和FMOS技术考试,对于考试合格者,颁发FMOS上岗合格证。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具备FMOS上岗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于考试不合格和技术业务不适应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三)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举行FMOS技术比赛和业务评比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管理
(一)各级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对FMOS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FMOS的功能,积极开展货运信息服务。
(二)按照有利于货运营销和客户自愿的原则,为客户提供FMOS信息联网服务。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受理审定联网客户名单和信息交换内容,并会同计算机部门组织实施与FMOS的联网工作。

第六章 分析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建立工作质量分析考核制度,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考核内容与计算办法如下:
(一)订单审定率
审定车数
订单审定率=-------×100%
托运人提出车数
(二)订单兑现率
装车数
订单兑现率=----×100%
审定车数
(三)装车增长率
考核期统计装车数
装车增长率=(-------- -1)×100%
同期统计装车数
(四)数据准确率
|统计装车数-装车数|
数据准确率=(1- -----------)×100%
统计装车数
(五)完成任务率
统计装车数
完成任务率=-----×100%
计划车数
注释:
1.审定车数中不含“预留”运量。
2.统计装车数为运输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
3.装车数为货运计划部门通过FMOS收集的实际车数。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严肃运输纪律,严禁无计划装车和先装车后补计划,对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根据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整车)
___________
____年__月份
提表时间:__年__月__日 --------------------------------------------
要求运输时间:__日至__日 | 发 站 |名称 略号 |
受理号码: |-----|------------------------------------|
| 发货单 |省/部名称___________ 代号_________________|
| |发货单位名称__________ 代号_________________|
| 位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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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局: 代号:| 收 货 单 位 |货 物 |车| |特| | | | |
|顺|---------|--------------------|-------|种|车|征|换|终| 报价 |备|
| | |到站|专用线| 省/部 | |代| 品名 |吨|代|数|代|装|到|(元/吨)|注|
|号|到站|电报| |-----| 名称 | |-----| |号| |号|港|港|(元/车)| |
| | |略号|名称 |名称|代号| |号|名称|代码|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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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托运人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由托运人填写,需要的项目打√) |说明或其他要求事项 |承运人签章 |
|□1、发送综合服务 □5、清运、消纳垃圾 | | |
|□2、 □6、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 | |
|□3、仓储保管 □7、代对货物进行包装 | | |
|□4、篷布服务 □8、代办一关三检手续 |□保价运输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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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和权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办理。
2、实施货物运输,托运人还应递交货物运单,承运人应按报价核收费用,装卸等需发生后确定的费用,应先列出费目,金额按实际发生核收。
3、用户发现有超出国家计委、铁道部、省级物价部门公告的铁路货运价格及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和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 物价部门 铁路部门 (规格:297×210mm)



20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