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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4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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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第三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会协字〔1997〕183号)的要求,经过清理整顿验收,全行业换发新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证书和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为了做好新证书的换发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换证时间
换发新证书分三批进行,具体换证时间,第一批1998年12月10日至31日,第二批1999年1月20日至2月10日,第三批1999年2月11日至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应于1998年12月10日前、1999年1月20日前,分别将第一批、第二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一)上报中注协,并于1999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二)、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撤销事务所汇总表(见附表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注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四)上报中注协。
二、换证对象
第一批换发新证书的合格事务所为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且至1998年11月30日止仍然符合法定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对这些合格事务所中经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同时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二批换发新证书的合格事务所为第三阶段检查后,未列入第一批合格事务所名单但通过整改已完全达到整改目的,且至1998年12月31日止符合法定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师,以及第一批换证的事务所1998年12月31日前新增加、尚未领取新证书的合格注册会计师,同时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凡是受到投诉举报未调查处理或与案件有关尚未结案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暂缓换发新证书。
第三批解决遗留问题。
对暂时未达到法定办所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正在整改,但当地经济发展确实需要保留的事务所,由省级注协提出名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经中注协认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师,发给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正在整改的事务所,如果同一城镇存在2个或2个以上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事务所的,应鼓励其联合、合并,并对联合、合并后的事务所发放事务所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对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又不愿意联合、合并的,不发临时执业证书。
三、换证程序
换发新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注协将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的事务所及其合格注册会计师名单通知各省级注协。
2.省级注协通知所属事务所提交换证所需资料。
3.事务所向省级注协申请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
4.省级注协审查事务所提交的资料,将审查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与中注协通知的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进行核对,并填写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在汇总表备注栏对增加或减少的注册会计师说明原因,并将汇总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中注协。
5.中注协对省级注协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发文认定,将新证书统一交由省级注协发给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6.中注协统一在全国性报刊上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公告;对已经批准临时执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公告。
四、换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交换证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事务所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2.事务所原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3.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务所1996-1998年交纳会费的收据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或者事务所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者离退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6年至1998年参加省级注协及中注协培训班的证书复印件。
6.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人事证明原件。
7.省级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省级注协向中注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第一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2.第二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以及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
3.申请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和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情况说明。
4.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撤销事务所汇总表。
5.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注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6.中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
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旧证书可使用到1999年4月30日。
各省级注协应认真做好新证书的换发工作,中注协将在发布换证的公告中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省级注协的换证工作进行抽查,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的,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人事部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人事部



近年来,全国警察院校培养了大批公安专业人才,在各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绝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都能对口安排到各级公安机关,大大改善了公安队伍的专业和文化知识结构,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但是,近来出现了一些不正常
现象,一方面一些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不到公安系统,有的甚至在家待业。另一方面有的地区公安机关又未按规定通过招收和调入,进来了不少没有任何公安业务知识和专长的人,影响了队伍的素质。为进一步做好全国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把住公安机关的进人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对队伍建设、教育训练等都有专门的制度和要求。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是按照公安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培养的。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分配到专业对口的岗位上,对发挥其聪明才智,加强公安
队伍的建设和提高战斗力将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分配毕业生不能专业对口,人尽其才,不仅造成人才的浪费,也直接影响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各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必须加强对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和接收工作的领导,保证合格的毕业生都能分配到公安机关,重点是分配到基层。各
级公安机关不得拒绝接收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也不得随意改变毕业生分配计划或改派到其他部门工作。如确因编制员额或录干指标等原因,接收有问题的,可以在本省公安系统内进行调剂。
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管理、协调工作。各级公安、人事部门在毕业生分配和接收工作中,要坚持学以致用,对口分配的原则,确保警察院校毕业生都能分配到公安机关工作。要严把进人关,每年自然减员和增编指标,要优先保证接收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分配
毕业生要在保证重点单位用人的前提下,基本上按照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对毕业生过剩、接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实行跨地区、跨省调剂。跨地区调剂由各公安厅(局)组织协调,跨省调剂由各公安厅(局)报公安部政治部组织协调。
三、要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公安、人事部门和警察院校,在毕业生分配接收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毕业生分配接收工作。今后警察院校毕业生凡在公安系统外安排工作的,需经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批。各省(区、市)公安厅(
局)要将每年毕业生分配情况报公安部政治部。各地公安、人事部门要经常对毕业生分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自然减员和增编指标,或经当地编制部门同意允许暂时超编进入,而不接收警察院校毕业生的地方,今后若干年内不予增加国家编制,不下达机关接收毕业生计划,对随意调进
的不合格人员不评授警衔,以杜绝各类不正之风,保证警察院校毕业生都能进入公安机关工作,确保不断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1994年9月9日

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实现镇名、乡名的标准化,防止重名和不妥地名的产生,特制定《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凡是一社为一乡的,原则上乡的专名沿用公社专名。
二、乡的命名,一定要做到一个地区内不重名,逐步实现全省乡、镇名称不重名(乡、镇驻一地者除外)。
三、凡在省内已重名的公社,在命名乡名时,一般留一改余。乡(镇)专名与县(市)专名相同而又不驻一地的,亦应作标准化处理。
四、乡的名称与乡内非驻地自然屯名称重名时,自然屯名加方位词,作更名处理。
五、乡驻地为客运火车站的原则上乡的专名沿用火车站的专名。
六、凡以驻地自然屯名做乡名的,通名部分原则上不重叠使用。
七、乡的专名部分以二个字为宜,一般不超过三个字(少数民族语地名除外)。
八、独立存在并起地名作用的县以上所属农、牧、林、参等场的名称,应冠以驻地地名的专名部分。
九、村民委员会的命名及乡属场名的命名可参照本补充规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作出相应规定。
十、凡一社为一乡专名未变的,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省地名委员会和省民政厅;凡一社分为二个乡以上需命新名或者一社一乡专名要改称的,需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本补充规定授权省地名委员会解释。




198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