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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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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哈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1年6月13日,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发表《中哈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12日至14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气氛中全面回顾了双边关系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自1992年1月3日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双方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和2005年7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将双边合作提升到战略伙伴水平。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哈战略伙伴关系取得全方位和快速发展。双方政治协作、战略合作、务实合作和人文交往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在两国关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际,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将在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现行双边条约基础上,促进睦邻友好关系,深化互利务实合作,加强协调配合,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双方发展这一关系不是结盟,也不针对第三方。不管国际和地区形势如何变化,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都是两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

  双方强调,政治互信是中哈关系的基础。双方将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及地区重大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开展全面交流与合作,不断增进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确认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支持台湾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支持哈方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以及确保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战略优先方向所采取的措施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努力,包括举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信论坛)和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

  二

  双方一致认为,务实合作是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商定尽快建立和启动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提高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以及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双方满意地指出,同双方合作初期相比,2010年两国贸易额取得显著增长。考虑到两国经贸合作潜力巨大,两国元首提出到2015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将就各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常交流经验和信息,以拓宽合作领域,进一步发挥双边合作和经济互补的优势。两国宏观经济部门及研究机构应加强对中国“十二五”规划和哈萨克斯坦2020年前国家发展战略计划的研究。

  双方认为,能源领域合作对发展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本着互利原则,继续不断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为进一步发展油气领域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确保中哈天然气管道二期、中哈原油管道二期第二阶段、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第三条管线哈萨克斯坦境内段顺利建设,以及中哈原油管道和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哈萨克斯坦境内段长期安全稳定运营。双方将继续发展和深化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开展在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清洁能源等可替代能源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继续开展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为此,将认真落实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投资合作,加紧商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协定》草案。双方将推动双边贸易本币结算,欢迎两国银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开展代理业务,鼓励双方企业使用本币贷款和投资,支持两国金融机构与企业积极互动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推动哈萨克斯坦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并为吸引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经济的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参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前国家发展战略计划内的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双方将在高科技、技术密集型和节能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将探讨在哈萨克斯坦联合建设工业园区及开展其他项目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将大力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合作,实施本地区公路互联互通项目。中方积极支持实施阿斯塔纳-阿拉木图铁路建设项目、“欧洲西部-中国西部”国际运输走廊项目,以及中国境内“精河-伊宁-霍尔果斯”铁路与哈萨克斯坦境内“热特肯-霍尔果斯”铁路对接项目。

  双方支持开展科技领域合作,愿加强两国科研机构的联系,在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方面合作,探讨在两国境内建设联合科技园区及在哈萨克斯坦建立超级计算机中心的可行性。双方支持两国航空航天部门及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

  双方指出,扩大和深化农业领域合作对确保两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就落实双边农业项目加强合作,继续开展哈萨克斯坦粮食对华出口并经中国转口合作,支持两国企业开展磷肥生产合作。

  双方对口岸和海关领域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及区域间贸易,并为此创造良好的经贸环境,双方将尽快完善边境口岸相关法律文件,继续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动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

  三

  双方指出,发展两国人文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新闻媒体、学术机构、文艺团体和青年组织的友好交往,继续深化文化、教育、旅游、卫生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认为,通过合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卫生体系是两国国家政策的重要方向之一。为保障两国国民的健康,双方将推动医疗卫生领域合作。

  双方商定在2012年中哈建交20周年之际共同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

  四

  双方强调发展地方合作的重要性。双方将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提高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重要的地区经贸合作枢纽的作用。

  双方愿扩大两国边境及内地的直接经济交往,支持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同哈萨克斯坦开展合作与交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五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的富有成效的合作,指出,2011年2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和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是双方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在跨界河流水质保护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表示将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双方将共同建设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继续建设联合水利设施的实践,完善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的双边法律基础。

  双方对中哈在双边基础上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开展紧急情况领域合作表示满意。在当前重大自然和技术灾难威胁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双方将共同积极努力,进一步加强两国紧急救灾部门的合作。

  六

  双方指出,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济犯罪等)对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框架、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多边框架内,继续密切合作打击“三股势力”。

  双方共同致力于确保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和应对其他新挑战和新威胁方面的核心作用。

  七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信等多边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沟通,协调立场。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10年来,为深化成员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维护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即将于2011年6月1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将是一次盛会。相信此次峰会将进一步凝聚共识,确立本组织未来10年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将共同努力,为扩大和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安全、经济和人文合作领域务实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双方支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双方认为,应该通过广泛民主讨论,争取在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的基础上,就“一揽子”改革方案达成最广泛一致。为维护会员国团结,不应人为预设谈判时限,不应过早提交讨论任何在目前阶段尚未得到压倒性多数会员国支持的方案,包括不采取“零散处理”的做法。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信论坛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推动该进程顺利发展,加强成员国互信与合作,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

  双方支持在中亚建立无核武器区,主张核武器国家尽快签署《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双方将为加强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核不扩散制度作出不懈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于阿斯塔纳








邢台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邢市政[1992]25号 1992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本市境地内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含商品房屋)及附属设计所有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互换、赠与(不含土地)、兼并、抵押、典当及其它形式的流通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是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职能机构;工商、物价、土地等部门按照《河北省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房[1991]25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邢台县辖镇、独立工矿区和规划建成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亦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代财政部门征收契税,房管、工商、物价、土地等部门协调配合,为交易当事人办理手续提供方便。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后,改变原用途的,须经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八条 辖区内所有的房地产交易活动,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下列具体业务:
  (一)组织引导有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体进入固定市场;
  (二)受理房地产的买卖、租赁、互换、抵押、赠与、拍卖、典当等业务;
  (三)接受委托代理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有关业务;
  (四)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流信息、市场行情、洽谈协商等中介服务;
  (五)宣传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第九条 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资质审查,发给资质证书和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应交验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土地使用证,或其它能证明交易标的物权属的文件;
  (二)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受委托的代理人交验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四)共有房产、出租房产进行交易,须交验房产共有人、承租人的有关证明;
  (五)享受补贴优惠购买或建造的房产交易时,须交验补贴单位的有关证明;
  (六)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商品房,须交验质检合格证和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
  (七)单位公有房产交易,须交验对该房产有处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八)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自建的房屋,在出售前应向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交还购、建房补贴。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发生增值的,卖房人只应得个人实际投资额占综合造价比例部分,余下部分,交还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十二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当事人需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交易场所交验证件,申请登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对交易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交易标的物的面积、位置、结构、用途、他项权利设置、四至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交易经办人进行登记后,会同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包括四邻)对交易标的物进行勘测、绘制平面图、评估价值、验证申请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对交易双方立契内容进行审核,并要求交易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交易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议定后,应签订国家统一规格化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契税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 交易当事人议定的房地产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交纳税费,高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按议定价格交纳税费。
  第十七条 交易当事人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完纳税费后,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增值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共同共有房产进行产易,须经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按份共有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处分自有份额。
  出售共有房产的自有份额,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出售出租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已出租的房产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对新产权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来我市定居和各县、区投资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籍华人需要买卖房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含承包经营用房、联合经营用房和柜台租赁)管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需将承租期内的房产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时,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由新承租人与出租人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单位确需购买或租赁私房的,须经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
  涉外房地产交易,须报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房产所有权人可依法处理其合法房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得交易:
  (一)无房增所在地人民政府认可和颁发产权证件的;
  (二)房屋所有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权证作用的;
  (三)权属争议或权证与标的物不符的;
  (四)已依法公告在征用拆迁范围的;
  (五)商品房未经质检或质检不合格的;
  (六)违章私自建筑的;
  (七)代管、托管房产不得买卖,危房不得出租;
  (八)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并未清偿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
  (十)其他依法应限制权属转移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属转移,包括与其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同一建筑物分割时,房屋各权利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的基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发生纠纷,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部门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除公有住宅租价、售价执行房改规定的价格外,其它房屋(含商品房、非住宅用房、私有住宅等)的交易价格,均执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值、价格分别计价,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评估原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四章 交易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申请批准办理的房地产交易,交易双方当事人须按照《河北省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交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条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张贴费目表。交易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取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签章的非经营性收费凭据。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房地产交易或私下进行交易而偷漏税费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视其情况责令其按规定补办手续,交纳契税和交易管理费,或由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宣布交易无效,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凡属过去交易未只理合法手续的(含商品房交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易双方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办交易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契税和交易管理费。逾期不补办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徇情谋私、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弄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妨碍、阻扰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犯价格管理规定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不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擅自出售商品房的经营单位及以牟利为目的倒卖房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邢台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我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做法,以加强该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和总行有关部门讨论修订,现正式印发你行,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第四章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主要是指同城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对异地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目前尚处在摸索阶段,待今后再补充修订。
二、鉴于各地分行使用的电脑机型和存款系统应用软件不完全一致,希望各行注意总结经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在计算机联网上的任何一个储蓄网点,可办理网络上其他储蓄网点的储蓄业务。
第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限于已有通存通兑代号的储蓄网点,在规定的授权业务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通存通兑储蓄网点的代号一般为联行行号加上两位网点代号。通过计算机联网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直接涉及两个储蓄网点,储户开设帐户的储蓄网点叫开户行,代理开户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其他储蓄网点叫代理行。
第四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通讯网络来处理行与行之间的业务时,称为联机处理;另一种是行与行之间的通讯出现了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处理正常的联机业务时,称为脱机处理。
在脱机情况下,原则上不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特殊情况时,经授权可以进行脱机处理。
第五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帐务处理和清算方式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集中式的通存通兑;另一种是集中分布式的通存通兑。
第六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网点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业务素质,必须加强安全控制和严密管理制度。
第七条 程序员、电脑维护人员不得上机办理具体业务;各级授权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柜经办业务时,必须经上一级主管授权,并将其持有的授权密码临时锁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币、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跨行代办的业务范围
一、正常的存取款业务,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只办理利随本清业务。
二、正常的转帐业务。
三、建立非正式挂失状态。
四、查询帐户的基本情况。
五、补登存折。
第十条 不能跨行代办的业务范围
一、更换存折。
二、更改储户的取款方式(包括密码的更改)。
三、更改磁条信息。
四、公检法冻结、解冻帐户。
五、取消挂失状态。
六、定期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
七、凭印鉴支取户的通兑。

第三章 密码和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授权管理是保证电脑通存通兑系统安全运行、准确地为储户服务的关键,各行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制度。
一、授权分为三级:复核员、乙级主管和甲级主管。
二、授权业务范围:
(一)代办定期、活期结清帐户(需开户行授权)。
(二)大额取现。
(三)大额转帐。
(四)脱机处理。
(五)挂失、解挂。
(六)冻结、解冻。
(七)查询。
(八)错帐冲正。
(九)换折。
(十)无折交易。
(十一)长期不动户存、取款的处理。
(十二)其他修改。
三、各级授权人员授权权限和额度,由管辖行视具体情况规定,并建立授权登记簿,同时记录在电脑建立的授权文件中。
四、权限制度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密码管理
一、密码方式:一种方式为拉卡式密码,密码卡一般包括:所名、柜员标识(柜员姓名或代码)、级别、权限、柜员密码。其中柜员密码部分经授权持卡人可作修改;另一种方式为输入式密码,经授权持有者可作修改。
二、密码的种类:分甲级主管密码、乙级主管密码、复核员密码、操作员密码四类。
三、密码(卡)的发放:密码(卡)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并建立密码卡登记簿,登记存档(主要登记所名、柜员标识、卡号、姓名、启用或停用日期和时间、管理级别、权限、签收等),由专人负责保管。对密码的建立、修改、增加、删除或停用应记录在电脑建立的密码文件中。各级业务人员每人只能掌握一个密码(卡)。
四、密码的使用和维护:
(一)各级业务人员首次上机操作前,应在上一级主管授权下,对初始密码(或柜员密码部分)进行修改,并经电脑确认。
(二)各级业务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卡)要妥善保管,密码应不定期进行修改。
(三)柜员因工作变动,业务主管应及时取消该柜员密码资料,如有密码卡要及时收回。
(四)密码卡一旦丢失,应立即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停用原密码卡并填写丢失情况表一份存档,同时按要求申请新密码卡。如因密码失密,应立即报请业务主管授权进行修改;如因忘记密码,应报请业务主管授权重新设定。

第四章 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同城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
一、科目设置
在“904辖内往来”科目下,对办理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网点,设立“904X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二级科目,用以核算电脑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
二、帐务核算
(一)联机帐务核算
1.当日帐务的处理:
联机通存通兑实行自动划帐,不须再手工填制报单。代理行在办理他行收付业务时,每办理一笔通存通兑业务,均产生二套会计分录,一套为代理行的,一套为开户行的。
(1)代收业务
代理行 借: 现金/其他科目
贷: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开户行 借: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 活期储蓄存款
(2)代付业务
代理行 借: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 现金/其他科目
开户行 借: 活期或定期储蓄存款
贷: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3)结清帐户,须打印利息清单。
代理行 借: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本息合计)
贷: 现金/其他科目(本息合计)
开户行 借: 活期或定期储蓄存款
借: 利息支出
贷: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2.每日营业终了,中心主机做批处理,并按不同的储蓄网点、币别和种类进行分类汇总。交易并入各储蓄网点的综合核算系统进行综合核算。
3.次日,分网点打印跨行代收、付交易的流水清单,跨行联机和脱机代收、付报表,送事后监督。
4.通存通兑的代收、代付凭证,不回归开户行,由代理行事后监督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二)脱机帐务核算
脱机处理因不能实时更新对方帐户,也不能对帐户进行合法性判断,所以办理脱机业务应有所选择,一般只代理活期存款,不代理取款和其他业务。处理手续与联机处理手续相同。
在脱机处理情况下,不能产生的传票需手工补制,并于营业终了将软盘送往中心加工,填写的报单于当天寄发,开户行或代理行接到报单后,应及时对帐,并送事后监督。
(三)出现假联机情况的处理
由于通讯故障,营业终了批处理时出现全辖代收、付轧差有余额,说明出现了假联机情况。
1.代理行已记帐,开户行未记帐
2.代理行未记帐,开户行已记帐
对此,要及时查对,补帐更正。
三、资金清算
通存通兑业务产生的联行汇差清算总原则采用纵向往来、集中记帐、集中清算、分级管理、分别对帐的形式进行。
(一)电脑储蓄系统与电脑会计系统联机的行处资金清算可实时进行。
(二)电脑储蓄系统尚未与电脑会计系统联机的行处,应按会计有关规定,定期根据通存通兑跨行代收付报表,向有关行处清算差额。会计分录为:
1.当代收付轧差余额为借方余额时
借: 辖内往来
贷: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2.当代收付轧差余额为贷方余额时
借: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 辖内往来
(三)跨行代收付业务要定期核对帐务。
第十四条 跨地(市)或省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
一、地(市)辖内的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同上。
二、跨地(市)通存通兑,可由省中心主机负责跨地(市)代收、付的清算。
三、跨省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可采用省与省之间直接清算或建立上一级的清算中心,通过全国联行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未登项和补登存折的处理
一、由于转帐或其他原因更新了储户电脑主文件,产生了未登项。当储户持存折本来存取款时,应先补登存折后,再办理存取款业务。
二、由于存折打印机发生故障,柜台人员要将交易写在存折本上,当储户持前次手工写的电脑存折到代理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不办理脱机的通存通兑。
三、异地通存通兑,由于主机或通讯出现故障,造成主机储户资料与存折余额不符时,开户行应根据代理行划来的报单,及时更改储户资料。
第十六条 错帐处理
一旦处理的业务出现差错,必须在主管授权下按会计规定做错帐冲正,并登记在差错登记簿上。
一、只办理本所的错帐冲正。
二、在输入错误的情况下,允许办理无折更正。
三、如果款项已经错收或错付,且存折也被客户带走,应请开户行进行止付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挂失处理
一、在联机情况下,代理行可受理客户非正式挂失,先对该帐户作止付状态,并请储户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二、在脱机情况下:
(一)若中心主机或代理行终端出现故障时,只能到开户行办理挂失。
(二)若开户行终端出现故障时,可电讯通知其他网点对该帐户作止付状态,并请储户在开户行终端正常工作时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五章 事后复核
第十八条 对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事后复核,请参照中银综〔1991〕68号文关于补充《电脑存款系统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在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中,应建立稽核文件或稽核子系统,对柜员的开机时间、日期、密码、特殊操作、授权等内容进行记录并保存。
一、稽核文件由电脑部门每日备份。
二、稽核文件的使用:
(一)稽核文件经授权由电脑部门打印,业务主管或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稽核部门有权查看。
(二)业务部门主管应不定期的抽查稽核文件,以检查柜员是否按规定操作。
(三)备份的稽核文件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条 同城通存通兑免收手续费;异地通存通兑加收0.5%手续费,最低10元。手续费列入“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帐户。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由省、市、自治区分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以前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