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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9:3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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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经贸委等四委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设立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供合格产品,以保证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法规、政策,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规划全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
  (三)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办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以及各县(市、区)中心镇以上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农村和农村小集镇有条件的也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的具体实施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
  第五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市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各县(市、区)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没有成立预拌混凝土办公室的抄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严禁水泥、沙石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如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须经属地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招投标)时,均应考虑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核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向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购买预拌混凝土发票(影印件)及送货单、决算单向属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质量强度的评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砂浆)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发现质量问题,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必须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同时书面报告属地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不得隐瞒。因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预拌砂浆储备容器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道路及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保障其在市区道路的通行。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监督,防止超限超载。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沿途跑漏。车辆应在环保部门允许的场内冲洗,不得将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对违反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4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营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营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营养工作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民族素质的大事,是卫生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国以来,我国营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仅进行了大量实验研究工作,还编印了食物成份表;制订了膳食供给量标准,对各类人群的膳食组成,合理营养起到了指导作用。先后进行了两次全国性大规模的营养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国人民的营养状况。但是,全国各地对营养工作尚
缺乏宏观管理,公共营养工作薄弱,营养人才不足,对各类人群营养宣传、指导工作做得不够,许多营养工作未开展,诸多营养问题亟待解决。
1982年全国营养调查表明:我国仍存在饮食结构不合理、营养供给不平衡的问题。一方面是营养不足引起的“贫困性疾病”,如蛋白质、钙、铁、核黄素、维生素A、微量元素摄入不足,据有关部门对北方婴幼儿调查,佝偻病患病率达50%以上,缺铁性贫血达30%以上,锌缺
乏达20%以上;另一方面是营养过剩引起的“富裕性疾病”,儿童、成年人体重超标的肥胖者分别达5%和31%;青少年因饮食不合理等因素引起的高血压症患病率已达3110/10万;成年人高血脂症、高血压症、冠心病、脂肪肝的发病年龄越来越提前,北京地区冠心病的死亡率

由1958年21.7/10万上升到1980年74.5/10万。此外还出现了食品滥加药物、强化剂、添加剂,食品尤其是婴儿食品营养质量管理失控,食品广告、商标宣传不符等问题。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营养问题,预防营养性疾病,提高民族身体素质,结合我国食物资源的具体
情况,大力开展营养工作已是刻不容缓的事。中央领导同志提出“将调整我国人民食物结构做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各级卫生部门应该认真做好公共营养工作,改变营养工作的落后局面,争取在消除贫困性营养疾病的同时,
预防富裕性营养疾病的发生,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食物资源,坚持传统良好的饮食习惯,纠正不良的饮食习惯,使我国人民的食物结构合理化。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营养工作。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科)内配备专职营养管理人员及检验人员,与食品卫生工作一齐抓,从食品的安全卫生与合理营养两个方面,保障人体健康。
(二)用营养科学指导并干预经济政策。积极向政府领导及计划、农业、食品生产等有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科学依据,当好参谋,推动合理食物结构工作的开展。
(三)依照食品卫生法,严格对商品性定型包装食品,婴幼儿主辅食品,强化食品,及其它营养性食品,食品广告,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四)根据本地区特点,对食品进行营养成份分析,制定本地区食物成份表;组织本地区合理膳食模式的研究。
(五)开展营养监测,营养调查工作。逐步掌握各类人群营养状况,有重点地采取改善措施,力争取得社会人群健康效益。
(六)加强对居民群众进行营养知识宣传和营养指导,使他们逐步懂得合理调配膳食,增进身体健康。对医院、饭店、集体食堂,进行营养管理,要求饭店,大型公共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营养工作人员,医院必须配备专职营养师(士),成立营养科(室)。



198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