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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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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走向法治化、市场化轨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部门
  市城管局是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办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准入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悬挂的湘AZ专段车辆牌照;
  (3)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GPS系统和视频监视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三)核准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城管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段牌照手续;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管局的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其他规定
  (一)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发展规模。
  运输企业对已报废和转籍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抵号的,报市城管局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抵号手续。
  (二)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准入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规模重组等手段,使企业具备相应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的条件。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由市城管局制定实施办法并纳入运输企业运营考核范围。
  四、对运输企业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四)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五)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9年10月1日,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该银行仍是日本政府全额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继续从事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对华贷款业务。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及家属进口物
资的进口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继续按原政府间协议享受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即对进口的公、私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后,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



2000年8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川办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
         (二○○五年三月)
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我省21个市(州)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病流行,主要有克山病、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跁子病。碘缺乏病有125个县(市、区)未达到基本消除阶段目标,是全国未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7个省之一;地氟病有现症病人145万,其中饮水型氟中毒有105个病区(村)尚未改水;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有45万户未改炉灶。地方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解除病区人民的疾苦,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变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提高科学防治能力。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各种地方病流行特点、病情程度、自然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将对群众健康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防治措施容易落实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摸清流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目标
  (一)总目标。到2005年,全省实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地方性氟(砷)中毒、大骨节病、跁子病有1/4的病区县(村)达到控制标准;克山病的发病率控制在1/100000以下。
  (二)具体工作目标。
  1.碘缺乏病。
  (1)到2005年,125个县(市、区)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现全省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从2006年起,力争每年有25%的县(市、区)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全省95%以上县(市、区)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
  2.氟中毒。
  (1)饮水型氟中毒。到2010年,全省8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90%的中、重病区村完成改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2)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到2010年,全省改炉、灶降氟28万户,重病区户改炉、灶率达到100%;90%以上的新建炉灶在5年后使用性能良好,居民正确使用炉灶率达到95%以上。
  (3)饮茶型氟中毒。到2010年,查清全省病情和病区分布范围,逐步落实防治措施。
  (4)到2010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砷中毒。
  (1)到2006年,完成全省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工作。
  (2)到2010年,完成全部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村的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3)到2010年,完成所有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居民正确使用炉灶率达到95%以上。
  (4)到2010年,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4.大骨节病。到2010年,大骨节病重病区儿童大骨节病X线总检出率降至15%以下,大骨节病中、轻病区儿童大骨节病X线总检出率降至10%以下。
  5.跁子病。到2010年,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病区居民的搬迁。
  6.克山病。发病率控制在1/100000以下。
  三、主要技术措施
  (一)加强地方病的监测,为制订和实施防治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进一步查清地方病类型、病区范围、病人数量等情况。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病情变化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不断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的生产和生活习惯,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大力实施综合干预措施,切实降低地方病发病率。
  1.大骨节病。对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的,实行搬迁(搬迁规划另行制订);对纳入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规划范围的,结合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使病区家庭逐步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其他病区要因地制宜地实施改变种植结构或发展经济作物、换粮、普供硒碘盐等措施,努力降低大骨节病的发病率。
  2.碘缺乏病。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碘盐的营销网络,继续加大普及供应合格碘盐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巩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防治成果。
  3.氟(砷)中毒。在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实施改水措施,除氟降砷;在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病区,结合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大力实施改炉灶或改变种植结构,不再食用燃煤熏烤的食物,除氟降砷;已控制的病区,加强饮用水质监测和炉灶的后期管理,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4.对某些与居住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病,病区要结合农村集镇和农村新村建设实行整体搬迁,脱离病区居住的小环境。
  5.在克山病病区继续实施改善营养、改良饮水、防诱因等综合预防措施。对病情有回升苗头的病区及时实施专项普供硒碘盐的措施。
  (四)积极开展现症病人治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婴幼儿患者,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口服碘油丸的措施;对克汀病患者,采用药物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功能训练。对氟骨症、大骨节病患者,采用药物(包括中药)治疗,缓解临床症状,减轻痛苦;对砷中毒、以对症治疗为主,减少病痛;对急型克山病患者,以抗心源性休克、抗心律紊乱及急性心力衰竭为主,积极进行抢救;对慢型克山病患者,用抗心衰药物维持治疗并加强心脏功能状况的监测。
  (五)加强应用性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目前,大骨节病、克山病、跁子病等地方病病因尚未明了,饮茶型地氟病尚无有效防治措施,氟骨症、大骨节病尚无特效治疗药物。针对这些问题,要加强与国内、国际间的科研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解决地方病防治工作中难点和关键环节,使防治工作上新台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效果评价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要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拟订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提出防治策略、措施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健康教育并对防治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地方病病区范围和病情资料,为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负责饮水型氟中毒、砷中毒病区改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以及氟骨症、大骨节病、跁子病等病人的治疗。成立地方病专家咨询组,对规划实施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指导、咨询,参与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的制订。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病病区移民搬迁、环境改造、改炉灶和改水工程的规划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防治经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级财政根据国家地方病治理重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经费并对重大防治项目给予补助。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级财政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
  盐业部门负责制订碘盐生产加工和专营供应计划,组织碘盐生产、储运和销售,建立健全碘盐批发和零售销售网络,保证为缺碘地区供应合格碘盐。依法加强盐业市场和食盐专营管理,打击食盐市场中的违法经营食盐和非碘盐行为。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碘盐监测。
  水利部门负责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改水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病区开展降氟除砷改灶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力量开展低氟砖茶生产技术的推广。
  林业部门负责大骨节病病区退耕还林(草)的规划制订和实施。
  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和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的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科技部门对地方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课题给予优先安排。
  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盐业市场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对出售非碘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碘盐、低氟砖茶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扶贫部门对与地方病防治措施相结合的扶贫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贫困地区重病户进行重点帮扶。
  (三)强化法制管理,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整合资源,加强地方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整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退耕还林(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等项目的资金,在病区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把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的综合效益。同时落实本级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证地方病防治经费。
  (五)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应将地方病防治队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持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五、考核评估
  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地区、单位由各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2007年、2011年分别由省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中期、终期评估,具体评估方案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