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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时间:2024-07-25 08:3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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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已经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第六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第七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三)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四)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九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第十条 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被派遣的外国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

  外国记者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后,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

  第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常驻地区等事项,应当向外交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第十二条 外国常驻记者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外国常驻记者资格,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第十三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拟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30日前告知外交部,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及其常驻记者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视为该机构已经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记者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每年累计少于6个月的,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其常驻记者离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该记者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其记者签证自注销之日起10日后自动失效。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应当自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证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六条 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王室成员或者高级政府官员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或者相关部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七条 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

  第十八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第十九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十条 外国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外交部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07年5月16日经六届州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请结合各自实际,在试行中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上级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以建设“六型政府”为目标,努力做到勤思好学,学以致用,建设学习型政府;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建设责任型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建设法治型政府;坚持宗旨,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设效能型政府;清正严明,克己奉公,建设廉洁型政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硬、服务优的干部队伍。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六、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州长委托分管副州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并向州长报告。
  八、副州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联系州长分管工作,协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州长因公外出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 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等事项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州人大、州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州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送州政府由州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州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实行州行政执法部门、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实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督促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二、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三、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州政府领导审批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六、州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各部门对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州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由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重点工作实行定量考核,兑现奖惩。
  三十九、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由州长、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州政府办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以及中央、省驻州县处级以上单位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州直有关党群部门到会作指导。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遇重要情况或工作需要,经州长批准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2、讨论重大决策和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经济形势、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出席,州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州政府办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相关领导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在周三上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州长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提出,由州长确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过半。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3、讨论需要报请州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5、讨论决定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6、研究部署州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土地征用、大额资金审批及有关人事问题等重大事项;
  8、讨论通过由州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
  9、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需要提交州编委会研究的州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11、讨论决定以州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12、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三、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分管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需要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2、研究落实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3、协调解决上级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议定事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涉及重要事项的处理,须向州长报告或事后向常务会议通报。
  四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专题会议研究的内容涉及项目、资金等审批事项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州性会议。凡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大会,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州性大会;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州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州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管理权限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八、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属州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州政府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凡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发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州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州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州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州政府权限范围的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州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向州委请示或报告。须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按程序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要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向州委请示的事项,须事前提交州政府讨论,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向州人大、州政协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州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州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州政府的请示事项,州政府应及时研究答复。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州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一般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坚持以“八荣八耻”规范行为,坚持用八种优良作风严格要求,做学习的表率,善于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
  五十五、要深入实际察实情,扑下身子抓落实,定下来的事情要雷厉风行,部署了的工作要集中精力抓督促。着力改进文风、会风和政风,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要发的发短文,发快文;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要开的,开短会,说短话。要坚持重心下移,主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迎送,不收礼。
  五十六、要把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基本依据,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跟踪服务,努力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四难”作风,为群众办事不拖、不欠、不推、不躲,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
  五十七、要坚持艰苦奋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讲排场、比阔气,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最需要的地方、最关键的环节上。
  五十八、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两个务必”,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因个人有不同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马虎应付、推诿塞责,甚至有违背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原则上由主管领导讲话。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州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报经州政府领导批准。州长和常务副州长、副州长和对口服务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州外出。
  六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州长、副州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副职和科级干部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树立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建科综函[20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任务。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的工作重点,将以“十一五”工作为基础,以构建好“十二五”总体工作框架为目标,围绕部里的中心工作,创新机制,突出抓实抓好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取得实效,为“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取得新进展开好局,起好步。

  一、突出抓好建筑节能

  全面总结评估“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经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建筑节能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做好“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继续深入贯彻《节约能源法》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建筑节能工作的整体提升。

  (一)完善省、市、县三位一体、协调运行、监管有力的建筑节能管理机制,管理重点向市县下沉,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二)科学合理地提高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全面执行新的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更高的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组织实施“双百示范工程”,启动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区域示范。

  (三)2011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北方采暖地区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继续抓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扎实做好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扩大高等院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示范规模,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

  (五)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以节能服务市场为主体的节能服务体系,启动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继续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和县级示范,引导和推进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模式。继续组织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扩大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规模。

  二、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按照国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一)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研究制定医院、社区以及特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组织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二)推动地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积极指导和支持地方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使其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提高标识项目的质量,扩大数量。

  (三)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在理念的发展和技术的开发应用上,积极引导绿色建筑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争取国家“十二五”绿色建筑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适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组织绿色建筑集成示范。

  (五)加强能力建设。针对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开发及评价的技术人员从业能力参差不齐,对绿色建筑理念把握不全面等问题,加强对部专家委员会、地方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设计、开发等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开展专题系列报道等相应的宣传活动,召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交流会,组织专家、获得标识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托案例分析,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理念及实施途径。

  三、继续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一)按照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的批复要求,做好我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验收;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凝练并汇编科研成果,总结“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工作经验和实施成效,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急需开展的科研开发项目,做好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做好国家水专项“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两个主题项目(课题)验收和“十一五”阶段总结。组织开展城镇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的攻关,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水处理关键设备与重大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开发。

  (四)组织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高分专项应用示范”项目,开展示范城市(景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四、积极推动国际科技合作

  以节能减排、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侯变化为重点,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一)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在与美国、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组织新的合作项目。落实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联盟合作,围绕双方确定的重点领域设计项目、落实合作单位、开展交流与技术合作。与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镇环境治理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合作。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GEF)第五期项目。

  (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合作研究,调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排放现状、既有建筑基本情况及基础能耗数据,开展排放基准线、节能减排潜力、建筑物温室气候排放计算方法等研究。

  (四)继续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完成中德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启动中德技术合作“公共建筑节能—医院、中小学校建筑节能项目”。推动中国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项目。与德国能源署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与示范”合作。

  五、积极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

  在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研究低碳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指南、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构建与示范评价方法,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和推广,组织实施低碳生态城市科技项目。在中德“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项目”中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技术交流与合作。与亚行开展低碳生态城市评价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