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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时间:2024-06-22 03:5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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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

  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冬、春森林防火期。其中,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在此基础上,各地(市)根据气象(旱情)可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森林防火意识

  近几年我区虽未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但森林防火工作中必须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必须坚持以往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继续加大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对森林火灾的防范意识,使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预防为主,严格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在森林防火期间,必须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重点地段、人山路口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林火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在森林防火紧要期,严禁在林区从事采伐和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在防火紧要期内,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防止家火引起山火;旅游景点、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由承办单位负责。

  四、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将森林防火纳入乡规民约。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保障森林防火宣传及扑救经费,同时积极做好物资储备和扑火机具、装备的全面检修,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高度的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装备必须达到90%的在位率和完好率,修订、完善森林防火扑救预案,加强针对性训练,要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地(市)、县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提前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电信、邮政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林业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林区干部、群众、驻军、商户及外来人员,应在各级森防指挥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切实做到党政军警民联防、联动,确保将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不得封锁消息、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森林火情,并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防火紧要期必须有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带班。

  七、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旦发生火灾,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部门要认真调查取证、查明火因,对人为的火灾案件,要及时全力侦破,并依法严惩肇事者。

  自治区主席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和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全国乡镇企业干部职工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也关系到乡镇企业的发展。当前,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形势很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乡镇企业的干部职工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按照中央提出的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结合乡镇企业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做好乡镇企业干部职工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所属报刊杂志、信息网络和各种小册子,向广大乡镇企业干部职工介绍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推广预防的好经验、好办法,让更多的乡镇企业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严格的疫情预防机制和监控机制


乡镇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办公场所、车间、食堂、职工宿舍、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学校(培训中心)、商场(商店、批发市场)、建筑工地、货场、车辆等人员相对集中地方的检疫和消毒,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药品,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加强对供销人员的管理,近期尽量减少外出到疫区,必须到疫区的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接待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疫区的人员,要仔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后确定是否接见。加强对临时工等流动性较大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有关防治工作规定,切实防止交叉感染。乡镇企业要加强摸底调查,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跟踪监测。务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决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单位和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直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预防措施,解决防治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处理好防治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指导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疫病防治工作,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各地不要到部局汇报工作,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采取现代通讯手段指导工作。乡镇企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疫病防治,一手抓生产经营,努力把非典型肺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确保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农垦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我国农村(区)鼠害发生呈加重趋势,农田鼠害发生面积不断扩大,危害程度日益加重。2005年全国农田发生鼠害面积约3700万公顷,涉及农户近1.6亿户。目前,我国鼠疫疫源地分布于19个省(区)、286个县(市、旗),疫源地面积115万平方公里。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鼠传疾病在农村地区呈加重发生趋势。陕西、云南、重庆等部分地区再次出现因“毒鼠强”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农村(区)灭鼠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灭鼠防灾、防病、保粮、保安全、保生态工作,各地要抓住春、秋季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村(区)鼠情监测

  及时、准确地监测并预报鼠情,是有效落实统一灭鼠各项措施的基础,是推进农村(区)科学灭鼠工作的前提。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鼠情监测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安排专项经费组织做好农村(区)鼠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掌握鼠情发生动态。各级植保专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鼠情监测站网,稳定鼠害监测队伍;要严格按照农村(区)鼠害监测技术规范,根据当地鼠种、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系统观测和大面积普查,及时、准确发布鼠情预报;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落实技术措施,强化鼠害防治的督促指导;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鼠情动态,为农村(区)大面积统一灭鼠提供科学依据。

  二、扎实推进统一灭鼠示范

  为了加强农村(区)鼠害防治,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示范项目,推动科学灭鼠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2005年的工作经验,组织实施好今年统一灭鼠示范项目,通过示范带动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全面开展。要继续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宣传培训、统一杀鼠剂供应、统一筹集资金、统一配制投放毒饵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经济有效、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农村(区)统一灭鼠行动。要开展科学灭鼠知识的宣传与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切实抓好灭鼠技术示范样板,普及推广“毒饵站”灭鼠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技术的普及率和到位率。力争使农村(区)鼠密度控制在3%以下,重灾区灭鼠覆盖率达90%以上,轻灾区覆盖率达50%以上。

  三、进一步抓好杀鼠剂的定点经营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杀鼠剂定点经营工作,疏通经营渠道,确保杀鼠剂的市场流通,方便群众及时购买到安全放心的杀鼠剂。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组织货源,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的行为。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杀鼠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营台帐,严把质量关,提高农村(区)杀鼠剂的供应水平。

  农村(区)鼠害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村(区)统一灭鼠既是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防灾减灾措施,也是涉及保护公共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化原则,落实统一灭鼠工作政府负责制。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及早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争取对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立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