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2 23:3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教体艺厅[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烟草可以导致多种疾病,甚至可以因加重疾病而死亡,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控制吸烟、预防疾病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草控制工作,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经全国人大批准于2006年1月9日正式予以实施生效。为保护我国青少年免遭烟草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使青少年远离烟草危害,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含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场所)控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控烟职责

  烟草烟雾中有4000多种化学物质,包含许多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有40多种物质具有致癌性且烟草中的尼古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吸烟成瘾,很难摆脱。目前,我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控烟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做好控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控烟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卫生工作规划,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工作目标,将责任落实到人,把创建无烟校园与建设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二、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学校控烟工作

  学校控烟工作既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教育、卫生等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学校控烟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方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为学校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共同推进创建无烟学校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控烟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认真开展各项控烟工作。

  三、加强宣传,健全制度,努力创建无烟学校

  1.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同伴教育、知识竞赛、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师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每年的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主题宣传活动,强化学生的控烟知识、态度和行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和习惯。要通过“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学生向家长宣传控烟知识,劝阻家人不吸烟和避免被动吸烟。

  2.发挥教师控烟的表率作用。教师在学校的禁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通过自身的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并做到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学校应积极倡导和帮助吸烟的教职员工戒烟,摒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3.建立健全控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应全面禁烟,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应全面禁烟。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内主要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校园内不得张贴或设置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并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四、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实现无烟学校工作目标

  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控烟工作作为考评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开展对本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的检查。积极鼓励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无烟学校标准》(见附件),开展创建无烟学校活动。

  附件:1.无烟学校参考标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2.无烟学校参考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一、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1.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2.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制定校内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包括下列核心内容:

  (1)学生禁止吸烟;

  (2)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设立兼职控烟宣传员、监督员等,明确相关控烟人员的职责;

  (4)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二、创建学校无烟环境

  1.校园内(包括建筑物内,操场等室外区域)无人吸烟,校园内无烟蒂、无吸烟者。

  2.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校园内不设置吸烟点,不摆放烟具。

  4.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5.校园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三、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利用健康教育课或其他课程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

  2.充分运用主题班会、同伴教育、知识竞赛、板报、橱窗、广播等形式,向师生员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3.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4.掌握师生员工吸烟动态,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四、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1.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学校控烟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2.师生员工有责任对在校园内吸烟者进行劝阻。

  3.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附件2:

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一、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1.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2.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制定校内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包括下列核心内容:

  (1) 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

  (2)学校应设有兼职控烟监督员或巡视员,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控烟监督员、巡视员应接受过相关的控烟知识培训。

  (3)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4)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

  (5)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

  (6)有鼓励或帮助教职员工戒烟的办法。

  二、除指定室外吸烟区外全面禁烟,营造良好无烟环境

  1.校园内除指定的室外吸烟区外,其他区域无人吸烟,非吸烟区无烟蒂、无吸烟者。

  2.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馆、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

  4.吸烟区设置合理(室外、通风、偏僻)

  5.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6. 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1.利用宣传栏、展版、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2.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将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内容作为控烟核心知识点。

  3.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4.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四、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1.控烟监督员能认真履行劝阻吸烟人在非吸烟区吸烟的职责。

  2.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

  3.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院系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

广发技字(2000)36号



随着广播影视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广播影视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逐年增多。对于我国广播影视工作者了解国内外广播影视技术最新发展动态,展示最新科技成果,推动技术交流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出现了擅自和重复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的现象。为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归口管理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举办活动。
二、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是指以广播影视技术为主要研讨内容的会议,主要包括:(1)国际科技组织委托我国广播影视机构举办的年会、例会及其它会议;(2)为广播影视领域某一专题(课题、议题)举办的全国性的技术研讨会;(3)举办国际广播影视展览会附设的技术研讨会。
三、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应由主办单位(含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举办之日前三个月,将《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申请登记表》及具体方案(一式四份)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对批准召开的研讨会定期予以公布。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
五、主办单位应在研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提交研讨会的总结报告(主要是研讨会的收效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不提交总结报告的,不得申办下一次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
六、未经批准,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职能司(局)、地方广播影视厅(局)、广播影视社会团体,作为研讨会的支持单位或协办单位;不得擅自将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研讨会的顾问、主席等。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仍不改正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2000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75年6月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转所属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执行,进一步改进公证工作。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近年来,涉外公证和领事认证的工作量大增,但目前办理公证认证的情况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保证公证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不误申请人的使用,现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涉外公证文件系我国对外的正式法律文件,必须保证质量。否则,不仅会影响域外使用效率,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对外的声誉。如有严重错误,将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办理证件时必须坚持政治挂帅,仔细、认真、切实地保证公证文件的内容、格式和文字正确无误。公证文件一律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院(公证处)公章。
二、公证文件必须保持整洁,用纸质量要好些,打印要清楚,每份证书要装订成册,封底前留一页空白纸供认证用,如不需办理认证,可不留此页;同一遗产继承案所需的各种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死亡证明书”等,可以合订成一册。
三、送领事司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必须附函具体说明证书的用途和需送那一国驻华使馆认证;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只寄一份即可,不必寄有关的卷宗材料;经领事司退回重办的公证书,请按要求重办后及时寄领事司办理认证,如因情况变化,不再办理,应来函说明,以便结案。
四、各国驻华使馆和我国驻外使馆通过领事司请各地公证机构提供的各种证件,务请设法抓紧调查办理,办理的快慢既体现我国机关办事的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与申办国的关系;证件寄领事司时应附函说明,如无法办理,亦请早日函复。
五、我人民法院和公证处不应公证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法律行为,如有的法院(公证处)公证×××于×年×月×日出生于马来西亚,或公证×××与×××于×年×月×日在泰国曼谷市结婚。
六、有关公证工作中的问题,请各地公证机构直接请示上级法院;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问题,请与领事司联系;送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一律通过法院(公证处)邮寄。
七、凡需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请尽量提前送领事司,以免时间紧迫造成不必要的“急件”,以至贻误申请人使用,造成损失。
八、认证费一律由法院(公证处)按“收费标准”(附后)代收,通过邮局汇寄领事司,不要多寄或少寄,一个案件一张汇票,在汇单附言中写明此款是谁的(姓名必须与公证书内的第一个当事人的姓名一致)和申请何国认证所需。
如果需要办理“收费标准”所列以外国家驻华使馆的认证,可在来函中说明,并先将领事司认证费寄来,暂不寄使馆所需的认证费,如该使馆收认证费,待认证办妥后再通知法院(公证处)汇寄。
九、因加拿大、智利、阿根廷等驻华使馆收费均按加币或美元收取,比价经常变动,为减少退款或补款手续,今后一律按现规定的人民币数(附后)汇寄,如因比价变动而产生少量的余款或不足之款,一律不再退还或补交。
十、为简化手续,今后领事司办理认证不再开具认证费收据,改为在认证页上盖收费章,章内注明的款项系领事司认证费和驻华使馆认证费的总额。
另,为了改进工作,少出差错,现将证件中经常发现的差错,综合附后,供各地参阅。
附件一:错情综合
一、将国名、地名写错:
美利坚合众国写为美利根合众国;马来西亚写为马来亚或马来西亚联邦;秘鲁共和国(或秘鲁)写为秘鲁国;马尔加什共和国(或马达加斯加)写为马尔加什或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写为西德;纽约写为丑约;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写为加拿大国多伦多安省;有的证书笼统地写“×××居住在德国”。
二、遗漏或错盖印章和签字:
(一)有的证书中既未盖法院(公证处)的印章,也未盖公证员的印章(或签名);
(二)有的“委托书”中写明委托人为“芦运媚、胡可东、胡苏妹”3人,而盖章签名的只有“芦运妹、胡可东”2人;
(三)有的证书中打印的名字是“赖占好、黄淦森”而其印章的名字却为“赖占好、黄金深”;
(四)有的出证机关打印为××市公证处,而印章却为××市人民法院。
三、公证与事实不符:
(一)“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署日期、公证处公证委托人“来到我院”的日期和公证员签署日期,三者应完全一致,但有不少“委托书”中这三者的日期不一致;
(二)证书中委托人“×××”是盖章,而公证处却公证“×××在前面文件上签名”或“×××在前面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有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写明“×××是×××的胞兄”,而公证处却公证“×××是×××的胞弟”;
(四)有的证书中写明父亲年龄为28岁,而儿子年龄却为68岁;
(五)“学历证明”中证明“×××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毕业”,此种提法不妥,应为“×××于×年×月入×学校×系,学习×年,于×年×月毕业”:
(六)有的“委托书”没有法院(公证处)的公证。
四、有的国籍概念不清,在证书中写“旅居加拿大华侨,持有加拿大护照×××号”。
五、证书中写与公证事项无关的内容:
(一)在“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写“×××的家庭出身为贫农”;
(二)在“学历证明书”中写了鉴定评语;
(三)在“工作证明书”中写有×××每月工资为×元;
(四)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各继承人内定的遗产分配额。
六、领取抚恤金的证明书,只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即可,有的却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七、其他:
(一)有些法院(公证处)用印有机关名衔的纸张办理涉外公证文件,此种作法不妥;
(二)有的将“×××是旅居西班牙华侨”写为“×××是西班牙华侨”,“×××系荷兰华侨”、“比利时华侨”等,这一提法不妥;
(三)有的在证书中写有到香港“谋生”等语,此种用语对外影响不良;
(四)有的证明×××1922年出生于××公社××大队,或证明×××与×××于1920年在××公社结婚。
附件二:外交部领事司收取认证费标准
一、对本国人收费:
继承权证明书 每件2.00元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每件2.00元
委托书 每件2.00元
转让书 每件2.00元
授权书 每件2.00元
声明书 每件2.00元
译文证明书 每件2.00元
亲属关系证明书 每件1.00元
结婚证明书 每件1.00元
出生证明书 每件1.00元
死亡证明书 每件1.00元
学历证明书 每件1.00元
健康证明书 每件1.00元
二、对外国人和中国血统外籍人收费:
1.财产、商务文件、授权、声明书和译文等 每份10.00元
2.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居留等 每份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