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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16:4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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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  


  《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聂瑞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廊坊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 市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流管办)负责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督促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流管办负责居住证的核准、签发、审验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流管办下设的流管站具体承办居住证的受理、发放、核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辖区流管站申报居住登记。《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满16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已满16周岁、未满65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根据申领人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管站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对不满16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居住证:

  (一)就医、旅游、出差、探亲、访友;

  (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条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包括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籍、居民身份证号码、照片、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暂住地址、有效期、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凭居住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待遇;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暂住地变动情况以及其他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流管站;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流管站。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流管站,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流管站。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流管站。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申领人携带该居民的户口簿到辖区流管站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的,由单位或者雇主统一将流动人口登记造册,到辖区流管站申领居住证;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本人携带租赁合同到辖区流管站申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流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上级流管办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人补齐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流管办应当自流管站出具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证件签发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各县(市、区)流管办签发后,由流管站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流管站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八条 居住证基本信息由流管站负责登记,并向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 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居住证使用及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接受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就业愿望的居住证持有人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和法律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应当在居住证持有人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服务,并对居住证持有人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安排就学,确保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时,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居住证持有人中的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已婚居住证持有人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提交证件、证明相关资料,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第二十八条 司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居住证持有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管站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有人出示居住证。

  第三十条 居住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辖区流管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辖区流管站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聘用的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辖区流管站。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向辖区流管站报告,并督促、协助其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其离开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流管站。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流管办(站)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为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不得推诿、拖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四)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请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不及时、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对流动人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户籍证明、护照等。

  第四十条 已经办理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尚未办理居住证的,其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 市流管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廊坊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廊政〔2005〕56号,根据2011年5月25日廊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至54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至6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至12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至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至3600元

4.0升以上的
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车
客 车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 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元






    
软件的专利保护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指定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

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这似乎比较抽象,举例说老师要求学生做命题作文,写一篇表达父爱的文章,每个学生都用自己的行文方式写出来了。在这里对父爱的赞美是思想内容,而每个人写的内容是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学生写的文字内容本身,而对文字中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不保护的,不管某个学生表达方式多么有创意,对于这个创意是不保护的。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使其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显得非常的苍白。例如广告用语,广告策划案,非常简短的一句话,可能只有三五个字,就能高度简练表达一件事情,这种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出创意。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形式,那么其他人很容易模仿这个创意,改换其他词语,达到同样的效果。创意的模仿为同行业不耻,但是这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这是著作权法的尴尬。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非物质性的精神财富。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拿专为单个用户专门编写的软件来举例,客户只知道要求软件实现那些功能,系统分析员针对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那些技术是不成熟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编写好文档后,再交程序员进行编写出源代码。那么在这个智力创造过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两个:1、技术方案,2、源代码,软件更体现智力成果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源代码的编写,编写程序是比较初级的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水准。
法律规定:软件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程序是一些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符号系列,就是所谓的源代码。软件的文档含义比较广,法律规定的文档好包括软件的使用说明等,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软件内容文档可以理解为编写源代码的提纲,好的文档甚至相当于源代码。也有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是不写文档的,这样软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源代码。源代码非专业人士不懂是什么东西,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过文字是专门的计算机语言。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的技术方案被排除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软件的可专利性
按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一般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是指科技开发者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符合方法发明的要件。
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从发明专利取得的三性上来判断,很多软件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专利法保护创意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的核心内容——技术方案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适用《专利法》来保护,这样两者结合使软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2、取得保护的条件不同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开发完成的时间为依据,一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软件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审查,无论软件源代码的写得如何,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则必须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需要向专利局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需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审批。
3、保护的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二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受保护是在申请审批取得专利权之后,专利的审查的手续比较烦琐,从申请到取得专利权证书一般要3年左右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50年,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受版权保护。软件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专利并不影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专利的审批。

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尽管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世界上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无限的专利只会影响创新的努力,争议归争议,但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 :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各国已经授予了多达30000万项各种软件专利,光是一个网上购物就已经有了20个专利。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所有的公司将必须为其软件产品提供专利许可费用,这些公司并没有真正的产品或服务业务,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而获得盈利。
在我国一向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入世贸后,被国外的公司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得晕头转向,如果还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出现类似美国的大型企业在专利之争中占优势地位的情况。
我国也开始讨论软件的申请专利问题。有的软件公司开始为他们开发的软件申请专利,据说瑞星公司在国内外申请了至少六项专利。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