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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8:1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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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2]1162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香港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行为,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国家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非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机构。
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报我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
三、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信情况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四)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五)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
(四)人民币债券发行方案;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我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五、我委受理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六、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七、债券募集资金应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有重大调整,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八、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九、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形成的外债,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还本付息等手续。
十、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
十二、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不能用法律权利否定政治权力

徐卫东


在关于某企业用“资本家”这个概念注册企业名称的讨论中,我们不能忽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法律权利上的自由,永远不能否定国家性质决定的、宪法确认的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权力。具体到这个案例,就是企业在注册名称时,即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民商法的权利时,不能忽视以至否定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政治性质;“资本家”这个概念在我国是有特定含义的,且与我们政权性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政治导向相矛盾。
在当今的世界经济发展中,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毫无疑问地都要维护本国利益,尤其是政治权益;而能代表本国利益(权益)的标志,既有物质产品,又有精神的、文化的产物;比如美国,为了维护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本主义的法律精神,不惜牺牲别国的利益,在世界上打造其“大国沙文主义”、“世界警察”的形象;但是,美国人、美国的企业,在国内决不会用企业的民商权利与本国的政治权力相抗衡。民商权利只有被侵犯了,才有资格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获得保护的权利。
我们有些人,以为改革开放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了,就可以与“国际接轨”了,就可以不要政治方向了;以为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就是“民商权利的行使,就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我以为,持上述观点的人是否应当考虑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法律是谁制定的?我国的法律只能是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我国的法律首先维护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企业的权利也是在与我国的政治制度不矛盾的大前提下。
“资本家”一词作为历史的记载、一个抽象名词、一个类概念,不能作为某一个企业的具体名称,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精神上,可以没有争议,但看了网友们的一些观点,真感到遗憾:社会主义中国公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为什么不保留点儿我们应有的与当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治敏感性?不要以为“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就是“世界大同”的一个上层建筑了;以美国为首的、不断“妖魔化”中国的别有用心的“国际友人”,一直希望中国内部有人按照他们的意愿“建设”中国,借用“文革”中的一句话:我们千万不能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
进行经济建设中也有政治斗争!行使私权利不能违背、抵制公权力!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权利与政治权力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权利永远要受到义务和责任的制约,更要受制于政治权力!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21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0月22日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和审批管理,落实相关廉政建设措施,控制行政成本,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需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公务用车的配备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分为三类:一类是市级领导用车;一类是党政机关单位用车(以下简称单位用车);一类是警察、接待、急救、工程指挥等特殊工作用车(以下简称特殊用车)。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实行价格和排气量双项控制。其中:市级领导用车和单位(包括几套班子正、副秘书长)用车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辆,排气量不得超过2.0;特殊用车的配备和更新,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需要,一事一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在遵守双控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技术性能好的品牌和车型作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第五条 单位用车原则上根据其领导职数和工作量核定配备数量。一般情况下,公务用车最高配备限额是:领导职数1-3人的配备1辆,4-5人的可配备2辆,超过5人的可配备3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增加车辆配备数量。
市级领导和几套班子正、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按现行每人一辆公务用车配备。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确需用车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单位用车使用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市级领导用车使用时间超过6年或行驶里程超过15万公里的方可提出更新申请,酌情分期予以更新。
党政机关更换下来的车辆,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或按规定予以处理和报废。
市级领导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原来使用的车辆和牌号,由原单位安排给相应职级的领导同志使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县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燃修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或补助,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所需资金一律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不论资金来源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公务用车的配备须按行文规范以部门(单位)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编办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核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审核后:需要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送常务副市长复审后送市长审批;自筹资金的送常务副市长审批;涉及市几套班子和市级领导的,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审批。
第九条 购买公务用车的请示,经批准后,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市党政机关购买公务用车通知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价格、车型进行采购。用车单位不得擅自追加经费,提高配备标准。
未经批准或未经政府采购的车辆,市交通、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和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由县、区按国家、省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监察局监督执行。其中,关于单位用车配备数量的规定,将尊重现实,允许过渡,逐步规范到位。

附: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核小组成员


组 长:
张昔林
市政府

成 员:
邵 许
市政府办公室


魏正平
市财政局


李 群
市监察局


章银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曹述生
市编办


审核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