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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09:1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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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农业救灾资金在减少灾区群众损失、促进灾区经济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救灾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灾情统计、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以及申报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发挥财政救灾资金的使用效
果,使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安排方针和原则
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是国家拨给灾区抗灾救灾急需的专项资金,是农村和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遭受水、旱、风、雹、病虫等自然灾害后,为恢复生产,减少损失而进行生产自救所需的生产补助资金。财政救灾资金安排坚持“地方自救为主,市补助为辅,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
,真正体现受灾地区政府及当地群众是抗灾救灾资金投入的主体。
二、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筹集
1.根据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救灾抗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
据历年的灾情,在财政预算科目“抗旱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防汛费”、“救灾支出”等科目中安排一定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区县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2.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灾救灾,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群众参加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
三、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农业抗灾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适当照顾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乡镇、村(队)。
2.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首先动用本区县或本部门的救灾资金,进行生产自救。如遭受较大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灾区当地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预备费不能完全解决时,区县财政部门或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市财政上报申请抗灾救灾资金报告(同时上报市
农办及有关农口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性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及范围,灾情(受灾对象、受灾数量及面积、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政府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所需救灾资金情况,救灾资金的使用计划,包括当地政府救灾资金自筹情况。
市财政局接到受灾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对属于农业救灾范围的灾害,根据灾情和区县政府、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数额,经共同研究后,确定是否给予救灾资金补助。
市财政依据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意见,对确定的救灾补助资金要在十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区(县)财政或市级主管部门要在接预算指标五日内下达到受灾地区或单位。
3.抗灾救灾资金一经确定下拨,各区县或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层层留机动,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受灾区县和单位接到下拨救灾资金文件后,十日内将其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情况上报市财政,逾期不报,将视为资金未安排使用,在下一年预算安排专项
资金时给予抵扣。今后再发生灾害时,将不予补助救灾资金。
4.受灾区县和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抗灾救灾资金时,要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灾情大小,确保重点,不要平均分配,真正起到减少损失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财政农业抗灾救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要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每年对抗灾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区(县)、乡(镇)本级财政救灾资金的安排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各区县和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做到及时、合理安排、使用好救灾资金,要严格把关,跟踪考核。抗灾
救灾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对小灾大报、虚保灾情、挤占、挪用、截留、不能及时到位以及随意安排救灾资金,违背其使用管理原则和要求的,要严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要认真做好全年抗灾救灾工作总结,各区县财政局、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在年底及时上报。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8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7〕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加快我市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市属单位的集体、公民、“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凡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登记(部分项目可放宽),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及再生资源的发现和生产技术等)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中,做出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与开发利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情报、专利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于我市开发与利用价值的。
七、在实施“科技兴农”、“科技兴市”过程中推广、应用我市现有先进技术、创造性的发展我市农村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等级: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 金

一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
15000元

二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
10000元

三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
50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证书和奖金发给对该项目做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发放。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成立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为市评委会)和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工作。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必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市各直属单位向其主管部、委、办、局申报;
二、河东、河西两区管委会、各镇基层单位对口向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中央、省驻市单位,市内民营科研机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申报;
四、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在市内完成科技项目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申报;
五、各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向市评委会申报,并在该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内仍未解决的,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可重新申报。无异议的即报市政府审批授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只发给该项目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随文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普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凡是获得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根据省、部发放科技奖励的额度,市政府给予1:1配套再奖励。
第十五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检〔2011〕19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经纪)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明码标价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商品房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并按本细则规定使用。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同时应醒目标示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六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应同时向所在地市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当期销售房源价格和标价方式,并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报备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单元)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对全部销售房源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同时标示面积单价。

已销房源如果同时标价的,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商品房合法交易证明材料。
  (三)全部房源情况和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面积单价和每套总价。

(四)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五)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六)单独销售车库或者停车位的,应标明车库或者停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八)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项目还应标示收费依据。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九)存量房销售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其他与商品房销售密切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交房时变相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搭车或者强制追加收取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商品房密切相关的因素做出的介绍或者承诺,必须真实有效、准确严谨,并与交易场所标示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表示、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参考式样





附件:

(式样一)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开发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土地性质
 
房屋性质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配

比率
 

销售房源

总数量

建筑结构

土地使用起止年 限


合法交易

证明材料
 

基础设施

配套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说明

 
 
 
 

 
 
 
 














优惠折扣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式样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房号
楼层
户型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

面 积
共有建筑

面 积
总价
面积单价
装修状况
销售

状态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式样三)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存量房)

基本情况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竣工时间


土地性质

建筑结构

装修状况


户型

房号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

面 积

面积单价

总价


代理服务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说明






物业管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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