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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吕岩峰

时间:2024-07-25 00:4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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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吕岩峰*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
一、根源论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就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滥觞于“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①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私法十分发达,后世所谓“罗马法”便是罗马私法的同义语。不过,最初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的。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适应这种需要,帝政前期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披亚努斯(Domitius
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他的意见,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②简而言之,根据乌氏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变通法律,而这正是“私法自治”的实质所在。从实践来说,在共和国末叶和帝政之初,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快速迅捷的需要,受万民法的影响,出现了诺成契约(Contracts
Consensus)。这种契约形式相对于当时的要式契约、要物契约来说,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onsent)作为契约成立和拘束力的根据,而不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或者接受一定的物品。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要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③“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④诺成契约的出现,使商品流通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当事人的意志,这是契约史上的一个进步。诺成契约因而成为“私法自治”观念的实践基础和后世“契约自由”原则的历史渊源。

到了1804年,作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⑤的《拿破仑法典》,不仅鲜明地继受了罗马法私法自治的观念,而且第一次通过立法对契约自由思想进行了系统的和规范的阐发。该法典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01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第1134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第1156条)“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第1158条)可见,《拿破仑法典》在有关契约的问题上,无论是契约的成立,还是契约的效力,无论是契约的解释,还是契约的解除,都主张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这与罗马法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有人说,《拿破仑法典》是以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为蓝本而制定的,拿破仑本人就是一位罗马法爱好者,看来是有根据的。

私法自治观念,从罗马法起,经过《罗破仑法典》,最终成为民法之精髓。不过,私法自治所以能够在近两千年的漫长岁月中,虽经曲折而终于不朽,并且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成为西方国家民法体系的基石英钟,是有着深刻而丰富的思想和社会历史原因的。

首先,自然法思想是私法自治观念的源泉。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和最具影响的法律思潮。它的产生无疑与人类最初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认识能力和认识角度有关。但是,它能够历经古代、中世纪直至近代一直为许多人所推崇和信奉,甚至在现代仍有人主张“复兴”自然法,说明在对法的认识和理解方面,自然法有其合理性。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是自然法观念的信奉者,而亚里士多德则是“自然法”概念的提出者。在古罗马时代,尽管情形与古希腊时期有很大的不同,但自然法的观念仍然是不容置疑的。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年~前43年)曾有一段关于自然法的经典性言论:“法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正确性。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赋予的义务。对它进行说明和解释的不是外界,而是我们的内心。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在雅典,不管是现在或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家和任何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这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统治我们一切的神。因为,神是这个法的立法者、颁布者和法官;违背这个法的人,就是回避自己、否定人性的人。正因为是这样,所以,即使摆脱了人为的刑罚,也会受到最严厉的神的惩罚。”⑥到了近代,即17、18世纪,理性主义自然法兴起,并成为启蒙思想家们的重要思想内容,进而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锐利武器。理性主义自然法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因素,排除其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历史。它反对把人掩埋在自然界之中,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致力于重新发掘人、人的价值和尊严。它认为,法不是植根于自然和神,而是植根于人本身,即植根于人的理性意识。而人生来就有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平等、博爱及自我保护等权利,这就是所谓“天赋人权”,它们本源于自然法。⑦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认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为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毫无疑问,自然法,尤其是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关于尊重人的权利,人以自由为本性的思想,是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确立和弘扬“私法自治”观念的法哲学根源。

其次,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是私法自治原则得以确立的政治经济条件。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所树立起来的一面鲜明的旗帜就是“天赋人权”。它凭借这面旗帜,号召人民起来推翻禁锢和压抑人民的自由、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权利的封建统治。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响亮地宣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损害他人的行为的权利”,“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这些口号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而日益深入人心。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不能不顾及自己在革命时期的许诺和人民大众的愿望和要求,不能不遵循社会进步的趋势和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规律,并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私法领域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方面则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前述《拿破仑法典》已经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首先在法国萌芽的。

最后,18世纪和19世纪的哲学思潮和经济理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立起到了促进作用。从哲学上讲,私法自治首先是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信念之上的。从这个信念出发,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当事人不应当受其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的约束;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受其愿意承担的义务的约束。在法国,当资产阶级从封建君主手中夺得政权时,社会契约论已广为传播,并且成为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有学者认为,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私法自治理论的另一种表现而已,“如果说人的意志具有足够的力量创建一个社会及法律上的一般义务的话,那么,人的意志更能毫无问题地去创设约束当事人的特别的法律义务即债务”。⑧在英国,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与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边沁的自由放任主义哲学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为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所信奉。他们认为,根据自由放任主义,当事人的意图是应该受到特别尊重的,法律对人们的干涉越少越好。在德国,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说:“人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这是他不受别人约束的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并大于人们可以彼此约束的权利”。⑨“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⑩康德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天赋的自由权利;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必须使得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并行不悖。康德的见解,在当时可以说是对自由的涵义的权威阐释。在经济方面,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不仅对当时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以私人财产关系为对象的私法原则和私法理论。斯密认为,个人天生是为自己的利害打算的,只要不妨害他的自由竞争,他个人由此获得的利益越大,社会就会越富有,因此,应该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去管理产业和经营贸易。“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⑾上述哲学和经济学思潮,成为私法自治原则得以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前提。在后来的进程中,这些理论随着实践的变化发展而不断被修正,私法自治原则也同时不断被充实和完善。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16世纪由法国人查理士·杜摩林提出。⑿到19世纪,受民法理论和康德哲学的影响,这种观念被命名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也是在这个时期,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并不断获得丰富和发展,直至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现在正开始向合同以外的领域扩张适用。
二、内涵论

一般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做法。这种认识抓住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在一定时期内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为在实践中贯彻当呈人的意图、实现私法自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容忽略的是,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这种限制已发展得十分系统而完善了。

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在法律选择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二者是紧密结合,相互依存的。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展的现阶段上,有理由明确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身应有的内容;或者更确切地说,“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原则”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自由要受到某种限制。下面对此作些分析论证。

(一)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意思自治与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同时并存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⒀意大利的孟西尼也曾说过,一国私法在财产及其享有的合同关系中赋予个人的权利,是个人能自由处置的权利。但是,只有在当事人的“自由是无害的范围内”,国家才“应该尊重他的自由,而且国家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需要来阻止他们行使这种自由”,但在超出这一范围时,即可援用公共秩序原则加以排除。⒁德国的萨维尼也持有类似的看法。英国的施米托夫在谈到当事人不得通过自由选择来规避原应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时,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self-evident)。⒂在谈到何谓“强制性规则”的问题时,施米托夫又说:“强制性规则是指不能通过选择另一个法律制度而被废除的规则。”⒃这种说法意味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当然要受到强制性规则的限制。上述权威学者虽分属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时代,论及问题的不同侧面,但他们得出的结论却是一致的。这表明,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在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也要对它加以限制,这一直是人们的共识。

在实践上,英国在维他食品公司诉乌纳斯航运公司案中,枢密院除了明确肯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外,还要求当事人的选择须符合“善意”与“合法”、不违背公共政策等项条件。这里,“自由”及其“条件”二者共同构成了英国关于当事人选法自由原则的内容。值得指出的是,这个案例被视为有关当事人选法自由的“重要原则案例”。⒄意大利是最早以立法形式接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其1865年民法典中,这显然与孟西尼的影响直接有关,而孟氏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受到限制的观点也同样反映在该法典中。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仍是把两者同时加以规定的。⒅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在总体上接受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最典型的是其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到1967年,法国《关于补充民法典中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草案》一方面在“总则”中规定:“任何明显与国际关系中所理解的公共秩序不相容的外国法律不得在法国适用”,(第2283条)另一方面又在“适用于债的法律”一章中规定:“国际性契约以及由此产生的债,适用当事人各方所选择的法律。”(第2313条第1款)这项规定已不再是隐含于一般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中的笼统规定,而是对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专门的规定了,因而可以视为法国民法典对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认。把这两个条款结合起来理解,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国际性契约关系的法律,但如果所选择的外国法与国际关系中所理解的公共秩序不相容,则不得适用。至于晚近出现的国际私法立法,在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均一方面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规定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这种做法可以说已经成了普遍的国际实践。只是这种规定有的集中在一个条款中,使人一望便知,如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27条,既规定了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强制规定;有的分散在几个条款中,需要结合起来加以理解,像前述法国立法那样。后一种规定方式是常见的,但却不便于人们把握和运用这一原则。而在前一种规定方式中,也不能简单地以为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仅限于该条款本身的规定,其他有关条款,尤其是属于“基本原则”性质的条款的规定也应一并加以考虑,如前述德国立法第6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无疑应适用于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场合。不过,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对它的限制规定在一个条款里,却很直观地证明了这两者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同时又对当事人的选择加以某种限制,这两者同样符合合同关系的本质和特点,同样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合同之债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合同关系的关键是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等,都要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契约自由”。依据这种自由,在跨国合同领域,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是顺理成章的。可以说,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特殊体现,而且自始便包含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之中。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既是在跨国合同领域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合同关系的本质要求的遵从。同时,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不得因屈服于对方压力而为之,也不得因受蒙骗讹诈而为之,还不得为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为之。合同关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其中既享受权利也承担义务;他们地位平等、各得其利。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致受到损害。因此,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合同关系的本质要求。⒆

再则,合同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商品经济越发达越繁荣,合同的作用便越重要越普遍。现今,市场经济已成为各国共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价值规律,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势,因而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是十分重要的。另外,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法则也要求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自治权或自主权,这样才有助于在竞争中掌握主动。市场主体的这种自由意志和自主权利表现在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而且,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求完善的市场体系,而这种市场体系则要求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律加以规制。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这种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制显然是难于形成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之间合同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这样,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这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缺陷,而且也往往使得在一定领域内较为先进而合理的法律得以适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人们不会忘记,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正是为了克服当时法国国内法律的不统一状态给法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同时他也希望商人们选择巴黎的习惯法去调整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在杜摩林看来,巴黎的习惯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后来,英国学者在对把当事人选择的范围限制在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时也曾提出,英国的有关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的法律制度是最为发达最为完善的,是有着明显优点的,因此,即使合同与英国没有任何联系,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英国法,也应予以承认。⒇这种说法无论其本身是否成立,但却可以说明,通过当事人选择法律可以促使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适用于合同关系,从而改善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状况。同时,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为所欲为,不意味着允许个人主义泛滥。相反,为了维持公平的交易秩序,保障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市场主体追求最大效率的自私的愿望必须受到遏制,市场运行中那些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忽视各个部门的均衡与协调,忽视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和矫正,这样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在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于以某种限制正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表现,它可以保证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自治权。

(三)“原则”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有其内在规定性。一项原则的确立应当兼顾问题的各个方面,综合事物的各种特性,这样,才能使原则起到正确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因此
,原则的内容不应是单一的,单一便可能有失偏颇;它应该是全面的,全面才可能实现公允。原则本身应当是一个以确定者的价值目标为导向,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功能的体系。这样,当人们依照原则认识事物、采取行动的时候,才会不偏不倚,才会被现实所接纳,才会在正常而有序的状态下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均衡和原则确定者的既定目标;原则才可以成为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1)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原则,也应该包含丰富的内容。在目前,它至少应包含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适当限制”两个方面。过去那种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仅仅理解为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观点是片面的,或者说是人们认识上的历史局限性的表现。它既不符合“原则”的内在规定性,也不符合前已述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倡导者和鼓吹者的本意。这种片面的理解,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在这种状况之下,人们往往会只注意“自由”的一面,而忽略“限制”的一面。毫无疑问,这种认识会在实践中导致混乱。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混乱,人们又一再提出要对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加以限制。其实,只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懂得一旦接受这一原则,即意味着当事人一方面可以选择法律,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某种限制,那么许多麻烦或混乱便无从产生,即使产生也易于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只是后者的组成要素,并非其全部。从逻辑上讲,我们可以说“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但不能说“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因为后一种说法是矛盾的。

这样来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不仅全面地把握了这一原则的内容,而且明确了“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各国公认的做法的“法律位阶”。一方面,它确定无疑地把对选法自由的限制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这意味着无论在成文法上还是在判例法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以适当限制都处于重要的“原则地位”。不遵守这些限制,便是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和合同关系便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忽略了这些限制,便有可能导致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后果。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选法自由”和“适当限制”二者不是平位的,而是有主有从的。选法自由是这一原则的重心,也是法律规定或确认这一原则的主要取向;适当限制则是这一原则的“侧翼”,处于辅佐和补充的地位,是法律为当事人选法自由的正当实现而提供的保障。两者有机结合,不仅井然有序,而且相得益彰,从而为适当而合理地调整跨国合同关系,确定合同准据法提供准绳。

(四)自由与限制是一对矛盾的范畴,它们之间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从任何意义上,我们都不难发现自由与限制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在哲学上,人们研究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作为主体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驾驭程度的限制。在政治学上,人们研究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主体所处的社会秩序的限制。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行不通的,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在前引康德的论述中,也已揭示了基于平等的天赋权利,每个人的自由与自由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制约关系。他还说:“如果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妨碍,那么,根据普遍的法则,这是错误的;反对这种做法的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自由的妨碍的制止,并且与那种根据普遍法则而存在的自由相一致。于是,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22)黑格尔也曾尖锐地指出:“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23)

从法律的角度讲,自由是一种权利,限制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不损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24)为所欲为并不是自由,而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契约自由问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的《德国民法典》(19年0年)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被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以不违反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一旦发生争执的时候,法院以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尺度重新衡量当事人各方的意愿,并据此作出裁决。同《拿破仑法典》比较起来,《德国民法典》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对契约自由设置了诸多限制,但是,应当承认,这样规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它恰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同《拿破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规定也是建立在对罗马契约自由思想的继受基础之上的。(25)这表明,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契约自由本身也是同出一源的,并且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平衡自由与限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而限制自由最终是为了保障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26)因此,如果说自由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那么法律也同时界定了自由的科学内涵,这种内涵意味着自由的存在与行使是离不开限制的。

因此,作为私法自治在国际私法上的反映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由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理所当然地要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我们不能想象,由法律赋予的个人权利会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去行驶。相反,我们只能认为,法律在设定当事人选法自由这一权利的同时,便成为制约这种自由的一种既存的“金箍”,滥用自由便会招致惩戒。当然,这种规范和制约,也是当事人享有和行使意思自治权利的必要保障。所以,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当事人拥有选法自由,同时这种自由要受到某种限制:这二者同是各国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林场发〔201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种子法》,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效果显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程序不规范,对被许可人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种苗市场秩序带来一定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林木种苗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业建设成效。因此,《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林木种子质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防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林木种子流入市场和使用环节,给林业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危害。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全面贯彻执行许可制度,把落实许可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种子法》的关键步骤和基本措施抓实抓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审核发放程序,严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营造有序、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规范审核发放和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严格实行分级发放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因此,凡是应该由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发放;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发放,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注销和收回,并按照《种子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同时,除地方法规授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经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的,其余一律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生产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领取林木良种《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等。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填写注明事项
一是要依法确定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核发该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范围,即林木种子经营者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经营行为的有效范围。二是严格执行3年有效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从届满之日起重新确定有效期。三是要规范填写生产经营种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经营种类填写一般林木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种类填写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和花卉。
(四)严格审核发放对象
《种子法》明确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并且要求林木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以维护正常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因此,承担林木种子行政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使林木种子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引导其依法从业。同时,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被许可人登记项目、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生产经营动态情况;了解被许可人执行林木种子检验、标签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清理,对于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核实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并合法生产经营的,要给予支持和指导;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对于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各地要将清理结果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并以适当的形式在网上公布,我局将在年内组织专项抽查。请各地在9月底前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理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场圃总站。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薛天婴
电话/传真:010-84238810
Email: xty@forestry.gov.cn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

国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2月23日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提供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物质技术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按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前瞻谋划和系统部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对于增强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重点领域跨越、保障科技长远发展、实现从科技大国迈向科技强国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未来20年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方向和“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和背景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大投入,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十一五”时期,启动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12项,验收设施10项,目前在建和运行设施总量达到32项。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为科学前沿探索和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推动我国粒子物理、核物理、生命科学等领域部分前沿方向的科研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依托设施解决了一批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在载人航天、资源勘探、防灾减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设施建设带动了大型超导、精密制造和测控、超高真空等一批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了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高;凝聚和培养了一批国内外顶尖科学家和研究团队,以及高水平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此外,设施还在深化科技国际合作交流、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增强民族自信心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总体规模偏小、数量偏少,学科布局系统性、前瞻性不够,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水平仍需提高,管理体制机制亟待健全,工程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需要加强等。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正孕育着一系列革命性突破,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纷纷加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扩大建设规模和覆盖领域,抢占未来科技发展制高点,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
  (一)科学前沿的革命性突破越来越依赖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现代科学研究在微观、宏观、复杂性等方面不断深入,学科分化与交叉融合加快,科学研究目标日益综合。科学领域越来越多的研究活动需要大型研究设施的支撑,要求不断提高科技基础设施的单体规模和技术性能,强化相互协作,形成大型综合性设施群。进一步加强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抢占先机、有所作为。
  (二)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越来越需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提供强大动力。当前,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相互依托、协同突破的趋势日益明显,技术创新和产业振兴的步伐不断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越来越注重科学探索和技术变革的融合,可以衍生大量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加快高新技术的孕育、转化和应用。我国在若干重要领域超前部署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性科学难题,对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科技竞争合作越来越需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牵引和依托。近年来,在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科技领域,主要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同时,随着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人口健康等全球性问题不断增多,在事关人类共同利益和长远发展的科技领域,由于建造设施资金投入、技术难度等超出单个国家的能力,联合共建与合作研究越来越成为发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重要方式。加快提升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水平,适时在重要优势领域发起合作建设计划,有利于在国际科技竞争合作中赢得主动,不断提高我国科技国际影响力。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赋予了新的使命和责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国必须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突出设施建设在我国总体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加强与相关规划、计划的衔接,强化支撑服务功能;优化设施布局,提升技术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形成较为完善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支撑重大科技突破为目标,以健全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机制为保障,布局新建与整合提升相结合、自主发展与国际合作相结合、设施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设施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为我国科技长远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原则。
  一是着眼长远、服务大局。突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既要瞄准探索未知世界和发现自然规律的科技发展前沿方向,又要结合国情,聚焦影响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难题,衔接好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关规划和计划,强化设施建设对国家重大战略的支撑作用。
  二是科学谋划、系统布局。把握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趋势,有机衔接现有科技资源,统筹考虑学科领域布局,加强国际合作,全面系统谋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形成“探索一批、预研一批、建设一批、运行一批”的发展格局。
  三是重点突破、实现跨越。分清轻重缓急,优先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科技发展急需或科技突破先兆已经显现的科学前沿和学科交叉领域,选准主攻方向,集中优势资源,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重点领域跨越发展。
  四是创新机制、持续发展。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针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基础性、公益性特征,建立完善高效的投入机制、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科学协调的管理制度,提高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科技效益,形成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建设目标。
  到2030年,基本建成布局完整、技术先进、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传统大科学领域设施得到完善和提升,新兴领域设施建设布局较为完整,能够全面支撑前沿科技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设施技术水平持续提高,一大批设施的技术指标居国际领先地位;设施共建、共管、共享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运行和使用效率整体进入世界前列;设施科技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取得一批有世界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催生一批具有变革性、能带动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基本形成若干布局合理的世界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设施整体国际影响力和地位显著提高。
  “十二五”期末要实现以下目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总体技术水平基本进入国际先进行列,物质科学、核聚变、天文等领域的部分设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支撑科技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凝聚一批世界优秀科研人才,部分前沿方向能开展国际顶尖水平的研究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领域初步具备取得实质性突破的能力。投入运行和在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总量接近50个,薄弱领域设施建设明显加强,优势方向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初步建成若干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初具轮廓。以开放共享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符合设施自身特点与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初步形成,设施运行和使用效率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总体部署
  未来20年,瞄准科技前沿研究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根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的国际趋势和国内基础,以能源、生命、地球系统与环境、材料、粒子物理和核物理、空间和天文、工程技术等7个科学领域为重点,从预研、新建、推进和提升四个层面逐步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在可能发生革命性突破的方向,前瞻开展一批发展前景较好的探索预研工作,夯实设施建设的技术基础;在2016—2030年期间适时启动建设一批科研意义重大、条件基本成熟的设施,强化未来科技持续发展的能力;在我国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领域,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科研急需、条件成熟的设施,强化科技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对已经启动但尚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在建设施,加大工程管理和技术攻关力度,力争早日建成投入使用;对已经投入运行但仍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设施,进一步完善提升技术指标和综合性能,最大程度发挥其科学效益。
  (一)能源科学领域。
  以解决人类社会可持续利用能源的科学问题为目标,面向我国中长期核能源开发与安全运行、化石能源高效洁净利用与转化、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等方向,以核能和高效化石能源研究设施建设为重点,注重新能源、新材料、网络技术相结合,逐步完善相关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为能源科学的新突破和节能减排技术变革提供支撑。
  核能源方面。完善提升全超导托卡马克核聚变实验装置的性能,积极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保持我国在磁约束核聚变研究领域的先进地位;建设长寿命高放核废料嬗变安全处置实验装置,攻克核裂变能安全洁净发展的技术瓶颈;适时启动高效安全聚变堆研究设施建设,加快聚变能走向实际应用进程。
  化石能源方面。建设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支撑相关领域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解决煤炭清洁利用和高效转换关键科技问题;探索预研二氧化碳捕获、利用和封存研究设施建设,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技术支撑。
  可再生能源方面。针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能量密度低、随机波动等问题,探索预研能量捕获、储能、转换、并网研究设施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高效利用。
  (二)生命科学领域。
  以探索生命奥秘和解决人类健康、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面向综合解析复杂生命系统运动规律、生物学和医学基础研究向临床应用转化、种质资源保护开发与现代化育种等方向,重点建设以大型装置为核心、多种仪器设备集成的综合研究设施,完善规模数据资源为主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支撑生命科学向复杂宏观和微观两极发展并实现有机统一,突破生命健康、普惠医疗和生物育种中的重大科技瓶颈。
  现代医学方面。建设转化医学研究设施,从分子、细胞、组织、个体等方面系统认识人类疾病发生、发展与转归的规律,促进生物医学基础研究成果快速转化为临床诊疗技术。
  农业科学方面。建成国家农业生物安全科学中心,支撑农业危险性外来入侵生物、农业毁灭性高致害变异性生物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创新性理论、方法与防控新技术研究;建设模式动物研究设施,支撑表型及基因型关系、遗传信息高通量获取与工程转化、细胞和动物模型开发与应用等研究;适时启动农作物种质表型和基因、动物疫病、农业微生物研究设施建设,支撑我国农业生物技术和产业的持续发展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命科学前沿方面。建成蛋白质科学研究设施,支撑高通量、高精度、规模化的蛋白质制取与纯化、结构分析、功能研究;探索预研系统生物学研究设施及合成生物学研究设施建设,满足从复杂系统角度认识生物体的结构、行为和控制机理的需要,综合解析生物系统运动规律,破解改造和设计生命的科学问题。
  生命科学研究基础支撑方面。适时启动大型成像和精密高效分析研究设施建设,满足生物学实时、原位研究和多维检测、分析、合成技术开发的需求;探索预研生物信息中心建设,为生命科学研究提供科学数据、种质资源、实验样本和材料等基础支撑。
  (三)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领域。
  以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面向地球结构演化与变化过程、地壳物质组成和精细结构、地球系统各圈层间复杂作用及其耦合过程、太阳及其活动控制下各圈层的响应与耦合、人类活动影响环境的过程和机理等方向,重点建设海底观测、数值模拟和基准研究设施,逐步形成观测、探测和模拟相互补充的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研究体系。
  现场探测与观测方面。建成海洋科学综合考察船,满足综合海洋环境观测、探测以及保真取样和现场分析需求;建成航空遥感系统,提高我国遥感信息技术与装备研发实验能力,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提供快速、实时、精确的遥感数据;建设海底科学观测网,为国家海洋安全、资源与能源开发、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预报等研究提供支撑;适时启动地球系统科学航天航空遥感等技术监测、深海探测与调查、固体地球深部探测与动态监测、陆海地球环境观测等研究设施建设,实现多时空尺度全面长期连续监测与数据积累,逐步形成对地球系统的立体、动态监测分析能力。
  基准系统建设方面。建设精密重力测量研究设施,获取高分辨率、高精度地球质量变化基础数据,支撑固体地球演化、海洋与气候变化动力学、水资源分布和地质灾害规律等研究,满足国家安全、资源勘探和防灾减灾的战略需求。适时启动包括地基基准、环境基准、深空基准等方面的基准系统建设。
  数值和实验模拟方面。建设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支撑气候变化、地球系统及各层圈过程模拟研究,认识地球环境过程基本规律,提高预测环境变化和重大灾害的能力。适时启动环境污染机理与变化研究模拟实验装置建设,支撑空气污染、流域水污染预测模型开发和气候变化模式研究,提高空气质量、流域水污染等预报预警能力。
  (四)材料科学领域。
  适应材料科学研究从经验摸索阶段到人工设计调控阶段转变的趋势,面向量子物质演生现象、纳米尺度量子结构、极端条件下材料物性与物质演变、重要工程材料服役性能等方向,以材料表征与调控、工程材料实验等为研究重点,布局和完善相关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材料科学技术向功能化、复合化、智能化、微型化及与环境相协调方向发展。
  材料表征与调控方面。完善提升已有同步辐射光源,建成软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试验装置,建设高能同步辐射光源验证装置;探索预研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建设,适时启动高性能低能量同步辐射光源建设,满足以纳米空间分辨率、皮秒至飞秒时间分辨率、极高能量动量分辨率对材料多层次结构分析研究的需求,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国家光源体系。建成散裂中子源和强磁场实验装置,建设极低温、超快、超高压极端条件研究设施,形成与大型同步辐射光源结合的格局,满足研究和发现新物态、新现象、新规律和创造新材料的需求。
  工程材料实验方面。建成重大工程材料服役安全研究评价设施,支撑不同尺度及跨尺度的结构性能研究;探索预研超快光谱界面反应检测装置、极端和工业特殊服役环境模拟装置建设,支撑材料服役行为和规律研究;结合高能同步辐射光源,适时启动综合工程环境在线装置建设,支撑真实环境下工程材料实时、原位研究。
  (五)粒子物理和核物理科学领域。
  以揭示物质最小单元及其相互作用规律为目标,面向超越标准模型新粒子和新物理探索、暗物质和暗能量探测、中低能核物理与核天体物理研究等方向,建设相关大型研究设施,提高微观世界探索能力和自然界基本规律认知水平。
  粒子物理方面。建设高能宇宙线研究设施,探索高能空间粒子起源和相关新物理前沿;适时启动用于中微子和其他高能粒子物理研究的非加速器实验设施建设,探索预研新型加速器实验设施建设。
  核物理方面。建设高性能重离子束研究装置,使我国核物理基础研究在原子核层次上的整体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探索预研强流放射性束实验设施建设。
  (六)空间和天文科学领域。
  以揭示宇宙奥秘和解释物质运动规律为目标,面向宇宙天体起源及演化、太阳活动及对地球的影响、空间环境与物质作用等方向,按宇宙、星系、太阳系等不同空间尺度布局设施建设,提升我国天文观测研究能力、空间天气和灾害应对能力以及空间科学实验基础能力。
  宇宙和天体物理方面。建成大口径射电望远镜,为宇宙大尺度结构及物理规律研究提供支撑;建设中国南极天文台,支撑暗物质、暗能量、宇宙起源、天体起源等前沿研究;探索预研先进多波段天文观测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天文观测及数据应用系统。
  太阳及日地空间观测方面。建成空间环境地基监测网,揭示近地空间环境的时间和空间变化规律,并逐步形成覆盖更多重要区域的空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适时启动大型太阳观测研究设施建设,支撑太阳、行星际、磁层、电离层和中高层大气变化过程和规律研究,深化太阳变化及其对地球和人类影响的认识。
  空间环境物质研究方面。建设空间环境与物质作用模拟装置,支撑近地空间环境与材料、元器件、结构、系统及生物体作用规律研究;探索预研空间微重力科学实验设施、南极气球站和引力波研究设施的建设,揭示空间微重力环境物质运动规律,提升我国深空探测、空间基础物理、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研究能力。
  (七)工程技术科学领域。
  瞄准未来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和前沿、岩土地质体的动力特性及地质灾害过程等工程技术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产生变革性技术为主要目标,以信息技术、岩土工程和空气动力学为研究重点,探索和逐步推进相关设施建设,为保障国家重点任务的实施、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信息技术方面。建设未来网络研究设施,解决未来网络和信息系统发展的科学技术问题,为未来网络技术发展提供试验验证支撑;适时启动新一代授时系统建设,支撑超精密时间频率技术开发,逐步形成高精度卫星授时系统和高精度地基授时系统共同发展的格局。
  岩土工程方面。适时启动超重力模拟研究设施建设,揭示复杂岩土地质体的动力特性;探索预研大型地震模拟研究设施建设,开展地震动输入和工程地震灾害模拟研究;探索预研深部岩土工程研究设施建设,揭示深部岩体的力学特征。
  空气动力学方面。建成多功能结冰风洞,支撑不同冰型和冰积累过程对飞行器空气动力特性的影响等研究;建设大型低速风洞,支撑气动噪声、流动分离与涡旋运动、流动控制、流固耦合、电磁空气动力学等研究;适时启动大型跨声速风洞、低温高雷诺数风洞、先进航空发动机研究设施建设,为我国航空航天、高速铁路建设等提供必要的研究试验手段。
  四、“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
  “十二五”时期,在我国科技发展急需、具有相对优势和科技突破先兆显现的领域中,综合考虑科学目标、技术基础、科研需求和人才队伍等因素,优先安排16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一)海底科学观测网。
  海洋科学研究正经历着由海面短暂考察到内部长期观测的革命性变化,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围绕实现全天候、综合性、长期连续实时观测海洋内部过程及其相互关系的科学目标,建设海底长期科学观测网,主要包括:基于光电缆的陆架和深海观测系统,基于无线传输的海底观测网拓展系统,基于固定平台的海底观测网综合节点系统,岸基站、支撑系统和管理中心等。该设施建成后,将为国家海洋安全、深海能源与资源开发、环境监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等研究提供支撑。
  (二)高能同步辐射光源验证装置。
  高能同步辐射光源是前沿基础科学、工程物理和工程材料等研究不可或缺的手段,是世界同步辐射光源领域竞争的制高点。以具备建设全球最高亮度高能同步辐射光源的能力为目标,建设相关验证装置,主要包括:高能量加速器、光束线、实验站等方面的工程性预研和关键部件的工程样机试制,高精度特种磁铁系统、高精度束流位置测控系统、高性能插入件、纳米级硬X射线聚焦系统、超高分辨X射线单色器、纳米定位与扫描装置的试制。该设施建成后,将为我国建设高能同步辐射光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速器驱动嬗变研究装置。
  长寿命核废料的安全处理处置是影响核电持续发展的瓶颈。加速器驱动次临界反应系统利用散裂中子嬗变核废料,大幅降低核废料放射性寿命,具有安全性高和嬗变能力强等特点,是安全处理核废料的最佳手段之一。为深入研究核废料嬗变过程中的科学问题,突破系列核心关键技术,建设核废料嬗变原理实验研究装置,主要包括:强流质子直线加速器、高功率中子散裂靶、液态金属冷却次临界反应堆三大子系统。该设施建成后,将满足我国长寿命高放核反应堆废料安全、妥善处理处置的研究需求,为我国核能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
  极端物理条件是拓展物质科学研究空间,发现和研究新物态、新现象、新规律必不可少的手段。针对当前凝聚态物理、化学、材料前沿研究所需的极端条件向综合化、集成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趋势,围绕为量子物质、功能材料和物态变化动力学过程等研究提供科学手段的目标,建设综合性的物质科学研究极端条件用户装置,主要包括:达到亚毫开温度的极低温系统,高于300吉帕的超高压系统,亚飞秒时间分辨的超快激光系统,以及极低温、超高压、强磁场和超快光场互相结合的集成系统。该设施建成后,将为物质科学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五)强流重离子加速器。
  高流强放射性核束、高功率重离子束团和宽能区重离子束流是探索原子核存在极限和研究原子奇特性质必不可少的手段。围绕短寿命核质量精确测量、放射性束物理、高能量密度物理以及重离子束应用等研究需要,建设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主要包括:强流离子源、超导直线加速器、大接受度放射性束流线、冷却储存环同步加速器和物理实验终端等。该设施建成后,将为研究原子核存在极限、核结构新现象和新规律、宇宙中重元素起源等重大科学问题提供重要支撑。
  (六)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
  围绕化石燃料高效转化和洁净利用中的气体动力学、燃烧科学和传热传质问题,为实现高压比、高透平温度、高效和近零排放等目标,建设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主要包括:压气机、燃烧室和高温透平的全温、全压、全流量、全尺寸的大型试验装置研究系统,以及精细和高精度测试系统。该设施建成后,将为我国燃气轮机部件和系统特性研究提供研发手段,为化石能源持续和低碳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七)高海拔宇宙线观测站。
  宇宙线起源一直是物理学最大的谜团之一。我国在高海拔宇宙线观测研究方面具有长期积累和深厚基础,台址条件具有特殊地理优势,适合建设由多个性能先进的探测系统组成的多参数宇宙线复合观测站。围绕推动国际甚高能伽马天文研究迈入大统计量新时代的科学目标,建设大型高海拔空气簇射宇宙线观测站,主要包括:100万平方米探测阵列,9万平方米伽马射线巡天望远镜,24台广角契伦科夫望远镜,0.5万平方米芯探测器阵列。该设施建成后,将集高灵敏度、大视场、全时段扫描搜索伽马射线源、伽马射线强度空间分布和精确能谱测量等多功能为一体,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宇宙线研究中心。
  (八)未来网络试验设施。
  三网融合、云计算和物联网发展对现有互联网的可扩展性、安全性、移动性、能耗和服务质量都提出了巨大挑战,基于TCP/IP协议的互联网依靠增加带宽和渐进式改进已经无法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求。为突破未来网络基础理论和支撑新一代互联网实验,建设未来网络试验设施,主要包括:原创性网络设备系统,资源监控管理系统,涵盖云计算服务、物联网应用、空间信息网络仿真、网络信息安全、高性能集成电路验证以及量子通信网络等开放式网络试验系统。该设施建成后,网络覆盖规模超过10个城市,支撑不少于128个异构网络并行实验,将为空间网络、光网络和量子网络研究提供必要的实验验证条件。
  (九)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
  磁暴、高能粒子辐照等极端空间环境可能对航天活动造成极大影响。为保障人类太空探索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突破地面单因素模拟的局限,全面了解空间环境综合因素对物质的作用。以揭示空间环境条件下物质结构演化规律和各种环境耦合效应的物理本质为目标,建设空间环境与物质作用地面模拟研究装置,主要包括:空间环境模拟源、大型真空与热沉、综合测试分析系统等。该设施建成后,将为我国空间科学发展和深空探测模拟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十)转化医学研究设施。
  转化医学研究是现代医学发展的重要方向,对推动医学基础研究成果快速向临床应用转化和提高诊治水平具有关键作用。围绕人类重大疾病发生、发展与转归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建设转化医学研究设施,主要包括:符合国际标准并具有我国人种和疾病特色的临床资源库,医学信息技术系统,疾病生物标志物检测、功能分析和临床验证技术系统,个性化医学技术系统,细胞、组织和再生医学技术系统,临床技术研发系统等。该设施建成后,将推进临床医学和系统生物学结合,促进我国转化医学研究水平大幅提升。
  (十一)中国南极天文台。
  南极内陆冰穹A是我国科考队首先从地面到达和利用的地区。该处大气湍流边界层极薄,大气中水汽含量极低,是地球上条件最优异的天文观测台址和天文研究长远发展的珍稀资源。在南极内陆冰穹A,充分利用中国南极昆仑站的现有基础建设中国南极天文台,主要包括:太赫兹望远镜,光学和红外望远镜,远程运控系统,支撑服务系统等。该设施建成后,将开辟地球上独一无二的太赫兹波段天文观测窗口,为研究宇宙和天体起源、暗物质、暗能量、地外生命等科学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精密重力测量研究设施。
  精密重力测量是获取全球和局部区域地球质量变化基础数据不可或缺的手段,在大面积矿产资源勘查、环境变化研究和重力辅助导航中有广泛应用需求。建设精密重力测量研究设施,主要包括:精密重力测量基准台与检测系统,卫星、航空和水下重力探测环境模拟与物理仿真试验系统,全球高精度重力场数据处理系统等。该设施建成后,将为解决固体地球演化、海洋与气候变化、水资源分布和地质灾害研究中的科学问题提供重要支撑。
  (十三)大型低速风洞。
  大型运输机、客机及地面交通工具研制对低速风洞的规模、技术性能不断提出新要求。着眼飞机地面效应试验、大飞机涡扇发动机动力影响模拟和反推力影响试验、飞机和车辆气动声学试验的科技需求,建设回流式、多试验段、多功能大型低速风洞,具备支撑飞行器起飞、着陆特性研究,发动机、机身、机翼一体化研究,气动力及气动声学和降噪研究的能力。该设施建成后,流场品质和综合性能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四)上海光源线站工程。
  上海同步辐射装置(上海光源)是第三代中能同步辐射光源,具有最多可提供60多条光束线和近百个实验站的能力,完全建成后将为我国多学科前沿研究取得突破提供有力支撑。在已建成的7条光束线站基础上,围绕满足我国材料科学、能源科学、环境科学以及生命科学等领域迅速发展的研究需求,建设上海光源线站工程,主要包括:新建若干光束线站,扩建用户实验支撑条件,进一步提升光源性能。该设施建成后,将大幅提升光源和束线的能力,使上海光源继续保持国际先进水平,为相关科学研究提供更全面、先进、便捷的支撑。
  (十五)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设施。
  模式动物表型性状的精确测定和度量是解析生命规律,开发疾病调控方式的关键之一。以解决表型和基因型测定及关联遗传机制分析中的科学问题为目标,建设重要模式动物的表型与遗传分析研究设施,主要包括:表型及基因型连续、快速、综合、自动化与智能化获取分析系统,表型和基因型全面自动检测分析系统,信息集成、处理及遗传性状分析系统等。该设施建成后,可系统、准确地描述生命的表型、基因型及其在环境变化中的响应,并以此正确描述生命的调节状态和方式,为人类疾病、动物生命过程调节等研究提供支撑。
  (十六)地球系统数值模拟器。
  地球系统模拟是衡量地球科学研究综合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开展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环境治理等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手段。以认识地球环境复杂系统、模拟地球系统圈层变化和长期气候变化、精细描述和预测地球物理化学及生物过程等为目标,建设地球系统数值模拟器,主要包括:超级计算及存储专用系统,超级模拟支撑与管理软件系统,地球各层圈过程模拟软件系统,地球系统科学数据库与海量数据智能分析与可视化系统等。该设施建成后,将大幅提高我国地球系统模拟的整体能力和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警、气候变化预估的研究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管理制度。加快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健全部门协调制度,加强规划实施中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立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滚动推进“十二五”建设重点的立项和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每五年对规划内容进行必要调整。制定符合设施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办法,加强设施运行评价,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完善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形成共同支持设施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保障资金投入。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建设、升级改造、运行和科研的协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企业等其他来源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规范投入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强化开放共享。健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公共平台作用。健全用户参与机制,形成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多方共建、共管和共享的局面。统筹安排开放共享配套条件建设,提高设施科研服务能力。将开放共享程度作为设施运行考核的重要指标,根据评价结果配置运行资源。
  (四)协同推进预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协同加强预研工作,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充分的技术和工程储备。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系统安排原理探索、技术攻关、工程验证等类型的预研项目。强化预研工作各阶段以及预研与设施建设之间的衔接,形成循序推进、动态调整、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人才培养。坚持设施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造就高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科研人才队伍。制定与设施发展相配套的人才计划,吸引和凝聚一大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设施建设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计划的衔接,加速培养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造就一批科研、工程和管理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与设施特点相适应的人员分类评价、考核、激励政策,凝聚和稳定设施建设和运行专业人员队伍。
  (六)促进国际合作。适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日益国际化的趋势,结合我国科技发展实际需求,积极参与享有知识产权和使用权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合作项目。积极探索以我为主的国际合作,吸引国外资源参与我国发起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科学研究。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技术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