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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时间:2024-07-23 06:0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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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献血办


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市政府 市献血办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保证医疗、急救用血的一项根本办法,是输血工作的重要改革。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开展公民义务献血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义务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精神文明的标志之一,献血者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凡本市公民(包括驻京部队),男十八到五十岁,女十八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
二、为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必须对献血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和血液化验,每次献血量为二百至四百毫升。
三、对义务献血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献血人员献血的当日和次日按公假休息,照发工资,不影响全勤奖。
四、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是市政府组织全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献血规划,奖惩措施,下达献血任务,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区、县要相应成立区、县献血办公室,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干部负责的献血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
的献血工作。
五、年度献血计划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按系统、部门下达,各区、县按地区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组织献血人员到指定采血部门献血,并做好采血现场的组织工作。各献血单位和区、县、乡政府,要为采血工作提供方便。
六、各单位献血任务完成情况,应列入创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纳入评比、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个人义务献血情况,均按单位奖惩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
七、凡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区、县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证书”,需血时凭证优先供应血液和血液制品。
八、各单位对无偿献血者,应给予鼓励和表彰。凡无偿献血三次以上者,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荣誉证书和奖章。无偿献血人员本人及其不享受劳保和公费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及爱人)需要输血时,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免费供应本人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九、完不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献血任务,必要时追究领导者责任,由卫生局停止其医疗合同。在未完成献血任务期间,该单位人员需用血液时,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十、对以社会人员献血顶替本单位献血指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每瓶(二百毫升)罚款二百元,其献血量不计入单位献血计划。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各新闻宣传单位,要把宣传义务献血列入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做好血液和献血知识的宣传。
十二、为更好地推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全市血源(包括个体献血)一律由市中心血站统一管理,各医院不准私自接待献血人员和自行组织外出采血。违者,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通报批评或罚款。直至取消供血合同,停止供血。



1984年10月9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信息传输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信息传输工作的通知



漯政办〔200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开通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中心,连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的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全市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及各单位分管副职为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建设负责人,县区政府和各单位办公室主任为项目实施联络人,具体负责协调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中的有关事宜,及时解决本单位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确定1名政治可靠、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开通后开展的具体工作为:一是传输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二是传输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普发文件、明传电报、会议通知、政务信息、工作通报等;三是各县区、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政务信息、工作简报以及需要在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上传输的其它公文。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系统建设必须统一认识、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要求。各县区、各单位接入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所需的关键设备及软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购置,所需费用由各县区、各单位承担,经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和我省其他城市的做法,每个单位需承担费用3900元(含终端接入设备、客户端软件、维护费及培训费)。同时,各县区、各单位要自配备计算机、打印机(能够打印A4规格公文)各一台。

  四、根据工作安排,我市将于近期对入网单位进行光纤线路铺设,请各单位搞好配合。

  各县区、各单位务必于10月20号之前将人员、资金落实到位,并到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信息传输中心办理连网的相关手续,以保证全市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顺利开通。

  开户行:市建行黄支天分处  帐号:4010322610194

  联系人: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信息传输中心

       黎明杰  李 凡

  联系电话:3139910 3152035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八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须经审查同意、验收合格。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设备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和管理,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技术改造核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监督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总体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应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投资额度和行业划分,实行建设单位自行审查验收和由建设单位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办法。具体投资额度和行业划分及审查验收程序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全面实施负总责。对本单位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主动申报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其他相关单位应按其分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有安全专篇,而且应在相关篇章体现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依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并分别对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监理结论负责。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查: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计划书等);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核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邀请相关技术专家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专家审查意见对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予以批复。对可行性研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核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进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有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规划方案等);
  (三)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等有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三)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综合评审、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