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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时间:2024-07-22 12:5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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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水文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防洪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蓄泄结合、顾全大局、确保重点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蓄、充分利用雨水资源。
第五条 防洪排水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防旱和改善生态环境统筹兼顾,与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同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河流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当地的区域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八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北运河、潮白河、蓟运河等跨省、直辖市河系的防洪规划,依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编制、批准;
(二)滦河、子牙河、黑龙港河等河系和防潮海堤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跨设区市的河流和省管理的河道、淀泊的防洪规划,由河系管理机构组织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跨县(市、区)河流的防洪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滦河、子牙新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河系管理机构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田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河流的,必须先征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河流的,必须先征得设
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能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现已建在规划保留区内的厂房、仓库等与防洪无关的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产权单位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在河道、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后,方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未附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有关征用手续。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按照批准的防洪规划制定各类防洪工程和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水的河段和病险水库、闸坝等工程设施,应当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加固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 防洪工作坚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管理措施相结合,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山区应当利用林草、梯田、谷坊、塘坝等水土保持工程截蓄雨水;平原应当利用河渠、坑塘、洼淀引蓄洪水。做到蓄、泄、滞、引、补结合,对防洪、除涝、抗旱和补充地下水、增加地表
水、改善生态环境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民办、联办或者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修建防洪排水工程,营造水土保持林、工程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加强对流经市区的行洪、排水河渠的治理以及防洪堤和排涝管网、泵站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根据市区范围扩大和地面硬化程度变化的实际,进行相应的改建、扩建、增加城区水面和绿地面积,提高城市防御洪水和内涝的能
力。
第十八条 河流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河流防洪规划的编制权限拟定。省管理的河道和跨设区市河流的治导线,由有关河系管理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河道、淀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民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河道入海河口的管理范围,宽度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二至三倍划定,长度延伸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二十条 实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审查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附具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涉及河道与防洪部门的初步建设方案;
(四)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河道、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跨越河道、淀泊、水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受理前款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60日批复。未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不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挑水坝、卡水桥涵、阻水路、阻水渠等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三)设置阻碍行洪的渔具;
(四)进行围淀造地、围垦河道以及爆破、打井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坝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因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本办法等二十一条规定的工程设施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河系管理机构提出处置方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实行行政道长负责制。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防洪楼(房)、避水台、围村埝、安全撤退道路和通讯预警、预报等防洪避险工程设施的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必须符合防洪标准,避开洪水流路。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确保大局,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启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给予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扶持、补偿和救助。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蓄滞洪区的扶持、救助办法,并依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水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能办理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和水库淹没范围的居民,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迁移;暂未迁出的,应当按照防洪水方案,做好就地避险和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文测站的水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因进行工程建设确需移动或者占用水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省水文机构同意,并负责恢复水文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防洪隐患和片林、苇丛、引道等行洪障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和清除障碍。
第二十九条 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其经营者必须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防洪、排水等原设计功能,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的防洪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快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部署汛前检查和清障除险,做好安全度汛的准备工作;
(三)协调解决防汛抗洪资金、物资和部门之间的有关问题;
(四)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组织实施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和抗洪抢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五)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保持社会稳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清障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清通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四)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
(五)协调解决防洪、排水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建设、指导、调动防汛抢险队伍;
(七)负责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资金的安排,以及防汛抗洪物资的计划、购置、管理和调度;
(八)负责洪涝灾情和防洪效益的统计、分析、核查及总结上报;
(九)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防御洪水方案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北运河、潮白河、蓟运河等跨省、直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河系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洪水调度方案制定,经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二)滦河、子牙河等跨设区市河流和省管理的大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河系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依照省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省防汛指挥指挥机构备案;
(三)跨县(市、区)河流和设区市、县(市、区)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依照省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断面。
第三十四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
当主要河道的水情接近防洪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淀泊的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主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省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内,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通信的优先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应当为抗洪捡险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防汛通信频率不得侵犯;对侵犯防汛通信频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及时排除干扰。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内,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根据实际民政部确需调整汛期限制水位的,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小型水库由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大中型水
库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根据洪水预报,水库水位将超过汛期限期水位需要泄洪时,由主管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洪水调度命令,并提前通知库区和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安全防护和避险转移准备。
第三十七条 河流、淀泊的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标准,或者为保障防洪重点区域和设施的安全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文安洼、贾口洼、东淀、大名泛区等蓄滞洪区,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宁晋泊、大陆泽、献县泛区、白
洋淀、永年洼、兰沟洼、盛庄子洼等蓄滞洪区,按照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抗洪抢险中,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消耗、毁损无法归还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益地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因防汛紧急措施取土占地、砍伐林
木的,在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复和补种。
第三十九条 在汛期内,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免交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通行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通行标志,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重点用在抗洪抢险、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洪、防潮、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通信、水文测报以及生物防护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并保证防洪建设资金、配套资
金及时到位。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汛期要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并做好本单位的防洪自保工作。
第四十三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招标采购、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原则。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工具、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主要物资的储备、管理、调运、使用和结算,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施工的,依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依照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其管理范围决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故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三)哄抢抗洪抢险物资的。
第五十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拒不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滞洪区运用方案和抗洪抢险指令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严重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对查出的防洪隐患和行洪障碍不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防洪资金和物资的;
(六)在抗洪抢险紧要关头临阵脱逃,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为局部利益损害大局利益,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洪灾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7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
与分类代码(试行)

一、数据结构
(一)命名规则
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数据结构表中文名称为“户人口基本情况表”,英文名称为“WISTable0”。字段中文名称直接使用数据项名称,英文名称采用“‘WISField’+‘代码’”格式,长度为11个字符。
(二)数据结构内容
1.数据项类型:字符型用“C”表示;日期型用“D”表示;数字型用“N”表示。
2.数据项长度:以字节为单位,以信息交换时的数据项长度为准,如姓名数据项长度为30字节。
3.数据项代码:代码用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数字表示数据项类别,“0”表示人口基本情况;后两位数字表示各类中的数据项名称。
(三)数据结构表
见下表。
表 户人口基本情况数据结构表
代码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类型 数据项长度 采用标准或说明
000 户编码 N 20 小于等于20位
001 姓名 C 30
002 性别 C 1 GB/T 2261.1 见表1
003 现居住地 C 80 详细地址(省+地+县+乡+村)
004 现居住地代码 C 12 GB/T 2260,GB/T 10114 省(2)+地(2)+县(2)+乡(3)+村(3)
005 户籍所在地 C 80 省+地+县+乡+村
006 户籍所在地代码 C 12 GB/T 2260,GB/T 10114省(2)+地(2)+县(2)+乡(3)+村(3)
011 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12 出生日期 D 8 GB/T 7408
013 民族 C 2 GB/T 3304
014 文化程度 C 2 GB/T 4658 见表2
015 户口性质 C 1 GB/T 17538 见表3
016 婚姻状况 C 2 GB/T 2261.2 见表4
021 与户主关系 C 2 GB/T 4761 见表5
022 配偶姓名 C 30
023 配偶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25 父亲姓名 C 30
026 父亲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28 母亲姓名 C 30
029 母亲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35 进入系统日期 D 8 GB/T 7408
036 退出系统日期 D 8 GB/T 7408
037 退出系统原因 C 1 见表6
081 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 D 8 GB/T 7408
083 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期 D 8 GB/T 7408,可只填写到年份
085 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日期 D 8 GB/T 7408,可只填写到年份
(四)说明
1.“户人口基本情况表”是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基础上增加的一张表。其中包含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中“1.基本情况”表的主要内容。各地在实际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可根据“户人口基本情况表”,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中的“1.基本情况”表。
2.“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居住房间为一户进行登记。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住在本户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也包括所有的外来人口;二是户口登记在本户,但未住本户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均应登记。
3.由于一个“户”中可能存在两个及以上育龄妇女,因此,在新增“户人口基本情况表”后,必须保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中“妊娠史”、“家庭子女情况”、“避孕史”、“生殖健康情况”,及“计划生育系统配套统计项目与分类代码”(国计生发[2002]108号)中的“流动人口情况”等数据表与育龄妇女的对应关系。
4.数据项022-029是描述家庭成员关系的重要信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补充完整。在“户”的拆分和户内人员的变动时,要注意保存022-029数据项的信息。此外,即使在配偶、父亲、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也要保留022-029数据项的信息。
5.育龄妇女超出育龄期(50周岁以上)的,其信息均需纳入当前操作的数据库。
6.数据项083和085描述户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属性。各地在实际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相应信息不必再次录入,直接从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等系统中提取。

二、分类代码
(一)分类代码编制的原则与方法
1.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基本涵盖该领域的有关方面。
2.优先采用已有的国家标准。
3.分类采用线分类法。
4.代码类型采用数字型,数字、字母混合型的层次码和顺序码。
5.需要时,同层类目设“其他”作收容类目,代码一般为“9”。
(二)代码表
下面列出数据结构表中新增数据项的分类代码、近几年来被更新过的分类代码及标准号变更过的分类代码表。文化程度和与户主关系在登记时可只填到大类。
1.性别代码
采用GB/T 2261.1。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1 性别代码表
代码 性别 说明
0 未知的性别
1 男
2 女
9 未说明的性别
2.文化程度代码
参照GB/T 4658。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2 文化程度代码表
代码 文化程度 说明
10 研究生教育
11 博士研究生毕业
12 博士研究生结业
13 博士研究生肄业
14 硕士研究生毕业
15 硕士研究生结业
16 硕士研究生肄业
17 研究生班毕业 研究生班: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属于硕士生层次的一种非导师制的方式。其招生和入学条件与硕士生相似;学制两年或一年半。完成全部学习项目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班不在此列)
18 研究生班结业
19 研究生班肄业
20 大学本科 大学本科
21 大学本科毕业
22 大学本科结业
23 大学本科肄业
28 大学普通班毕业 是指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毕业生包括高等专科、高等职业教育
30 大学专科教育
31 大学专科毕业
32 大学专科结业
33 大学专科肄业
40 中等职业教育 包括中等师范学校教育
41 中等专科毕业
42 中等专科结业
43 中等专科肄业
44 职业高中毕业
45 职业高中结业
46 职业高中肄业
47 技工学校毕业
48 技工学校结业
49 技工学校肄业
60 普通高级中学教育
61 普通高中毕业
62 普通高中结业
63 普通高中肄业
70 初级中学教育
71 初中毕业
73 初中肄业
80 小学教育
81 小学毕业
83 小学肄业
90 其他 学龄前儿童登记为此项。
3.户口性质代码
参照GB/T 17538。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3 户口性质代码表
代码 户口性质 说明
1 非农业户口 城镇居民
2 农业户口 农村居民
9 其他
4.婚姻状况代码
参照GB/T 2261.2。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4 婚姻状况代码表
代码 婚姻状况 说明
10 未婚
20 已婚
21 初婚
22 再婚
23 复婚
30 丧偶
40 离婚
90 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原GB/T 4766中表述为“其他”,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实际居住在一起并有生育行为的登记为此项。
5.与户主关系代码
采用GB/T 4761二位数字代码表。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5 与户主关系代码表
代码 与户主关系 说明
01 本人
02 户主
03 小集体户户主 在集体单身宿舍居住者推选的户口代理人。其成员为非亲属
10 配偶
11 夫
12 妻
20 子
21 独生子
22 长子
23 次子
24 三子
25 四子
26 五子
27 养子或继子
28 女婿
29 其他子 包括前妻或前夫的儿子
30 女
31 独生女
32 长女
33 二女
34 三女
35 四女
36 五女
37 养女
38 儿媳
39 其他女儿 包括前妻或前夫的女儿
40 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
41 孙子
42 孙女
43 外孙子
44 外孙女
45 孙媳妇或外孙媳妇
46 孙女婿或外孙女婿
47 曾孙子或外曾孙子
48 曾孙女或外曾孙女
49 其他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
50 父母
51 父亲
52 母亲
53 公公
54 婆婆
55 岳父
56 岳母
57 继父或养父
58 继母或养母
59 其他父母关系
60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1 祖父
62 祖母
63 外祖父
64 外祖母
65 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6 曾祖父
67 曾祖母
68 配偶的曾祖父母
69 其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
70 兄弟姐妹
71 兄
72 嫂
73 弟
74 弟媳
75 姐姐
76 姐夫
77 妹妹
78 妹夫
79 其他兄弟姐妹
80/99 其他
81 伯父
82 伯母
83 叔父
84 婶母
85 舅父
86 舅母
87 姨父
88 姨母
89 姑父
90 姑母
91 堂兄弟、堂姐妹
92 表兄弟、表姐妹
93 侄子
94 侄女
95 外甥
96 外甥女
97 其他亲属 在亲属中同户主的家庭关系表现困难者
98 保姆 不包括亲属
99 非亲属 没有亲属关系但为共同的家庭成员或在同一户居住者
6.退出系统原因代码
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6 退出系统原因代码表
代码 退出系统原因 说明
2 死亡
4 迁出 迁出本乡(镇、街道)
5 其他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偿。
(一)青苗补偿:
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 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1.开发区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采取统一建房,统一安排,分批实施的办法安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自建、联建或其他办法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条件。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户数的认定按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前的户籍档案按为准。
3.住房安置标准。一人户住一室一厅,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2-3户住二室一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住三室一厅,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内。超过标准垢,经批准,按综合价补差。
4.住户按规定期限自动拆除,在上述原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享受按建安造价的80%优惠购买统建房,产权归己。
5.安置过渡期间,建设用地单位按附表五的标准将补助费一次性付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补拆迁户支付过渡房租费(包括拆除50%以上的户),按1人户月补助30元,2-3人户月补助50元、4-6人户月补助70元、7人以上户月补助90元包干使用
。拆除50%以下的户按比例扣减补助费。过渡费从通知拆迁当月执行。
6.拆迁户不购买统建房的,可租住公房,按公房管理办法交纳住房保证金和房租费。
7.经安置或自己挂钩带户进厂或其他单位的,由管委会一次性将建房补助拨给安置单位。标准:一人户2500元,2-3人户5000-8000元,4人户10000元,5人以上户12000-14000元。
8.凡享受带户进厂补助的,不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的,不再享受带户进厂的补助。
9.投亲靠友,终身不要政府和安置单位解决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安置单位同意,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由安置方一次性发给住房安置补助费每人2500元。
(三)其他区域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征地,实行统征后带项目分期划拨,分步开发,用多少、补多少,按用地比例安置人员。已征土地在未占用前。由原承包使用人继续耕种,收益归耕种人。被征土地从次年起不再上缴集体提留和国家农业税、农林物产税。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完善后,被征地经济合作社需要调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支付调整土地误工费,包干使用。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设施;
(三)违法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当津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确定的各项补偿,仍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原江津府发〔1990〕89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1993〕118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1993〕144号《四川省江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构筑物补偿标准(表一)
┏━━┳━━━━━━━┳━━┳━━━━━━┳━━━━━━━━━━━━━┓
┃名称┃结构 ┃单位┃单价元 ┃备注 ┃
┣━━╋━━━━━━━╋━━╋━━━━━━╋━━━━━━━━━━━━━┫
┃堡 ┃条石灰缝 ┃M2┃25.00 ┃堡坎不含檐坎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坎 ┃片(卵)石 ┃M2┃15.00 ┃ ┃
┃ ┃三合土(水泥)┃M2┃ 8.00 ┃ ┃
┣━━╋━━━━━━━╋━━╋━━━━━━╋━━━━━━━━━━━━━┫
┃晒 ┃人工石板 ┃M2┃ 9.00 ┃ ┃
┃坝 ┃三合土(水泥)┃M2┃ 8.00 ┃ ┃
┣━━╋━━━━━━━╋━━╋━━━━━━╋━━━━━━━━━━━━━┫
┃围 ┃条石灰缝 ┃M2┃25.00 ┃ ┃
┃ ┃砖 ┃M2┃25.00 ┃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 ┃片(卵)石 ┃M2┃15.00 ┃ ┃
┃墙 ┃土 ┃M2┃10.00 ┃ ┃
┣━━╋━━━━━━━╋━━╋━━━━━━╋━━━━━━━━━━━━━┫
┃粪 ┃三合土(水泥)┃M2┃15.00 ┃包括石砌粪池 ┃
┃池 ┃土 ┃M2┃ 5.00 ┃ ┃
┣━━╋━━━━━━━╋━━╋━━━━━━╋━━━━━━━━━━━━━┫
┃水 ┃三合土(水泥)┃M2┃15.00 ┃包括箍井,石砌 ┃
┃井 ┃土 ┃M2┃ 5.00 ┃ ┃
┣━━╋━━━━━━━╋━━╋━━━━━━╋━━━━━━━━━━━━━┫
┃坟墓┃ ┃座 ┃80或120┃单人坟80,双人坟120 ┃
┗━━┻━━━━━━━┻━━┻━━━━━━┻━━━━━━━━━━━━━┛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厘米)
┏━━┳━━━━━┳━━━━━━┳━━━━━━━━━━━━━━━━━━━━━━━┳━━━━━━━━━━━━┓
┃规格┃原床苗 ┃ 幼 树 ┃ 成 树 ┃ ┃
┃品种┣━━┳━━╋━━━┳━━╋━━━┳━━━┳━━━┳━━━┳━━━┳━━━╋━━━━━━━━━━━━┫
┃ ┃嫁接┃实生┃2以下 ┃2-4 ┃5-9 ┃10-14 ┃15-19 ┃20-24 ┃25-30 ┃30以上┃ ┃
┣━━╋━━╋━━╋━━━╋━━╋━━━╋━━━╋━━━╋━━━╋━━━╋━━━╋━━━━━━━━━━━━┫
┃广柑┃0.30┃0.05┃1.00 ┃6.00┃15.00 ┃ 25.00┃ 45.00┃ 60.00┃ 80.00┃100.00┃包括:艾子、梨、橙、柿子┃
┣━━╋━━╋━━╋━━━╋━━╋━━━╋━━━╋━━━╋━━━╋━━━╋━━━╋━━━━━━━━━━━━┫
┃红柑┃0.30┃0.05┃1.00 ┃6.00┃14.00 ┃ 24.00┃ 45.00┃ 60.00┃ 80.00┃100.00┃包括:柠檬、核桃 ┃
┣━━╋━━╋━━╋━━━╋━━╋━━━╋━━━╋━━━╋━━━╋━━━╋━━━╋━━━━━━━━━━━━┫
┃马柑┃ ┃ ┃0.50 ┃5.00┃10.00 ┃ 15.00┃ 25.00┃ 45.00┃ 60.00┃ 80.00┃包括:柚子、桂元 ┃
┣━━╋━━╋━━╋━━━╋━━╋━━━╋━━━╋━━━╋━━━╋━━━╋━━━╋━━━━━━━━━━━━┫
┃花红┃ ┃0.05┃0.50 ┃5.00┃10.00 ┃ 20.00┃ 20.00┃ 45.00┃ 60.00┃ 80.00┃包括:苹果、枇杷 ┃
┣━━╋━━╋━━╋━━━╋━━╋━━━╋━━━╋━━━╋━━━╋━━━╋━━━╋━━━━━━━━━━━━┫
┃桃子┃ ┃0.05┃0.50 ┃5.00┃10.00 ┃ 20.00┃ 30.00┃ 45.00┃ 60.00┃ 80.00┃包括:枣子、杏子 ┃
┣━━╋━━╋━━╋━━━╋━━╋━━━╋━━━╋━━━╋━━━╋━━━╋━━━╋━━━━━━━━━━━━┫
┃李子┃ ┃0.05┃0.50 ┃5.00┃10.00 ┃ 20.00┃ 30.00┃ 45.00┃ 60.00┃ 80.00┃包括:樱桃 ┃
┗━━┻━━┻━━┻━━━┻━━┻━━━┻━━━┻━━━┻━━━┻━━━┻━━━┻━━━━━━━━━━━━┛
注:从主杆离地面1公尺处丈量,主杆低于1公尺的从分枝下最小处丈计算,结果树按5倍计算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9厘米

┏━━━┳━━━━━━━┳━━┳━━━┳━━━━━━━━━━━━━━━┓
┃名称 ┃ 规 格 ┃单位┃单价 ┃ 说 明 ┃
┣━━━╋━━━━━━━╋━━╋━━━╋━━━━━━━━━━━━━━━┫
┃香蕉 ┃成树 ┃ 株 ┃5.00 ┃包括挂果树 ┃
┣━━━╋━━━━━━━╋━━╋━━━╋━━━━━━━━━━━━━━━┫
┃香蕉 ┃幼树 ┃ 株 ┃1.00 ┃主杆在1米以下 ┃
┣━━━╋━━━━━━━╋━━╋━━━╋━━━━━━━━━━━━━━━┫
┃花椒树┃主杆直径在1厘 ┃ 株 ┃1.00 ┃①当年移栽的和苗圃苗每株补偿 ┃
┃ ┃米以下 ┃ ┃ ┃0.20元。 ┃
┃花椒树┃1--2 ┃ 株 ┃5.00 ┃②已结花椒垢按3倍计算。 ┃
┃花椒树┃3--4 ┃ 株 ┃8.00 ┃ ┃
┃花椒树┃5--6 ┃ 株 ┃12.00 ┃ ┃
┃花椒树┃7--8 ┃ 株 ┃16.00 ┃ ┃
┃花椒树┃9厘米以上 ┃ 株 ┃25.00 ┃ ┃
┣━━━╋━━━━━━━╋━━╋━━━╋━━━━━━━━━━━━━━━┫
┃ 葡 ┃结果的主杆 ┃ ┃ ┃ ┃
┃ ┃1--2厘米以下 ┃ 株 ┃10.00 ┃1厘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5.00元, ┃
┃ ┃2--3 ┃ 株 ┃15.00 ┃幼苗每株0.80元,迁插的苗辅苗按┃
┃ 萄 ┃4--5 ┃ 株 ┃20.00 ┃活的计算,每株0.30元。 ┃
┃ ┃6厘米以上 ┃ 株 ┃30.00 ┃ ┃
┗━━━┻━━━━━━━┻━━┻━━━┻━━━━━━━━━━━━━━━┛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厘米.市斤
┏━━━━━┳━━┳━━━━━━┳━━━┳━━━━━━━━━━━━━━┓
┃ \ 项目 ┃计算┃ 规 格 ┃单 价┃ ┃
┃品种 \ ┃单位┃(直径厘米)┃(元)┃ 备 注 ┃
┃名称 \ ┃ ┃ ┃ ┃ ┃
┣━━━━━╋━━╋━━━━━━╋━━━╋━━━━━━━━━━━━━━┫
┃桑 树 ┃ 株 ┃原床实生苗圃┃ 0.30 ┃ ┃
┃桑 树 ┃ 株 ┃经移栽的苗圃┃ 0.05 ┃从主杆离地面30厘米处丈量,低┃
┃桑 树 ┃ 株 ┃当年移栽幼树┃ 0.10 ┃于30厘米的从分技以下最小处丈┃
┃桑 树 ┃ 株 ┃2厘米以下 ┃ 1.00 ┃量计算。 ┃
┃桑 树 ┃ 株 ┃2--4 ┃ 5.00 ┃ ┃
┃桑 树 ┃ 株 ┃5--6 ┃10.00 ┃ ┃
┃桑 树 ┃ 株 ┃7--8 ┃15.00 ┃ ┃
┃桑 树 ┃ 株 ┃9--10 ┃20.00 ┃ ┃
┃桑 树 ┃ 株 ┃11--12 ┃25.00 ┃ ┃
┃桑 树 ┃ 株 ┃13厘米以上 ┃30.00 ┃ ┃
┣━━━━━╋━━╋━━━━━━╋━━━╋━━━━━━━━━━━━━━┫
┃慈 竹 ┃市斤┃ ┃0.10 ┃按标准的5倍补偿 ┃
┃(楠竹斑竹 ┃ ┃ ┃ ┃ ┃
┃水竹) ┃ ┃ ┃ ┃ ┃
┃ ┃ ┃ ┃ ┃ ┃
┃黄 竹 ┃市斤┃ ┃0.07 ┃ ┃
┃刺南等杂竹┃ ┃ ┃ ┃ ┃
┗━━━━━┻━━┻━━━━━━┻━━━┻━━━━━━━━━━━━━━┛
杂树补偿标准(表三)
###单位:元.直径.厘米
┏━━┳━━┳━━━━━━━━━┳━━━┳━━━━━━━━━━━━━━┓
┃品种┃单位┃规 格 ┃单价 ┃ 说 明 ┃
┣━━╋━━╋━━━━━━━━━╋━━━╋━━━━━━━━━━━━━━┫
┃ 桉 ┃ ┃当年移栽和2厘米以 ┃ ┃包括:松树、泡桐、苦练子、青┃
┃ ┃ ┃下 ┃ 0.50 ┃杨、黄 、杨槐、泡格早、插脂┃
┃ ┃ ┃2--5 ┃ 3.00 ┃树、卷子、青杠、楠木、麻柳等┃
┃ ┃ 株 ┃6--10 ┃ 5.00 ┃杂树。苗辅苗每株0.10 元 ┃
┃ ┃ ┃11--15 ┃10.00 ┃ ┃
┃ ┃ ┃16--20 ┃15.00 ┃ ┃
┃ 树 ┃ ┃20厘米以上 ┃20.00 ┃ ┃
┣━━╋━━╋━━━━━━━━━╋━━━╋━━━━━━━━━━━━━━┫
┃ 皂 ┃ ┃当年移栽 ┃ 1.00 ┃苗辅苗每株0.20元此项包括红豆┃
┃ ┃ ┃5厘米以下 ┃ 5.00 ┃树、杜仲树、黄梅、棚子树等。┃
┃ 桷 ┃ 株 ┃6--9 ┃10.00 ┃ ┃
┃ ┃ ┃10--14 ┃20.00 ┃ ┃
┃ 树 ┃ ┃15--20 ┃30.00 ┃ ┃
┃ ┃ ┃20以上 ┃40.00 ┃ ┃
┣━━╋━━╋━━━━━━━━━╋━━━╋━━━━━━━━━━━━━━┫
┃ 抢 ┃ 窝 ┃大窝(10根以上) ┃ 5.00 ┃单根一窝0.20元 ┃
┃ 壳 ┃ ┃小窝(10根以下) ┃ 2.00 ┃ ┃
┣━━╋━━╋━━━━━━━━━╋━━━╋━━━━━━━━━━━━━━┫

┃ 棕 ┃ ┃主杆高度10公分以下┃ 0.05 ┃ ┃
┃ ┃ ┃主杆高度10公分以上┃ 2.00 ┃ ┃
┃ ┃ 根 ┃(未产棕片) ┃ ┃ ┃
┃ 树 ┃ ┃产棕树 ┃10.00 ┃ ┃
┣━━╋━━╋━━━━━━━━━╋━━━╋━━━━━━━━━━━━━━┫
┃ 黄 ┃ 株 ┃苗圃苗 ┃ 0.02 ┃ ┃
┃ 桂 ┃ 窝 ┃未结果 ┃ 2.00 ┃ ┃
┃ 子 ┃ 窝 ┃结果树 ┃ 5.00 ┃ ┃
┣━━╋━━╋━━━━━━━━━╋━━━╋━━━━━━━━━━━━━━┫
┃杂柴┃ ┃ ┃ ┃ ┃
┃含薪┃ 市 ┃ ┃ ┃ ┃
┃炭林┃ 斤 ┃ ┃ 0.05 ┃按32倍补偿 ┃
┃柴山┃ ┃ ┃ ┃ ┃
┣━━╋━━╋━━━━━━━━━╋━━━╋━━━━━━━━━━━━━━┫
┃零星┃ 窝 ┃ ┃ 0.50 ┃多年生植物 ┃
┃花草┃ ┃ ┃ ┃ ┃

┣━━╋━━╋━━━━━━━━━╋━━━╋━━━━━━━━━━━━━━┫
┃ 花 ┃ 亩 ┃按该杜青苗补偿费的┃ ┃ ┃
┃圃地┃ ┃两倍计算补偿 ┃ ┃ ┃
┣━━╋━━╋━━━━━━━━━╋━━━╋━━━━━━━━━━━━━━┫
┃ 春 ┃ ┃直径 ┃ ┃幼苗和苗辅苗每株补偿0.10元 ┃
┃ 芽 ┃ 株 ┃2厘米以下 ┃ 1.00 ┃ ┃
┃ 树 ┃ 株 ┃2--4 ┃ 3.00 ┃ ┃
┃ ┃ 株 ┃5--9 ┃ 5.00 ┃ ┃
┃ ┃ 株 ┃10厘米以上 ┃10.00 ┃ ┃
┣━━╋━━╋━━━━━━━━━╋━━━╋━━━━━━━━━━━━━━┫
┃ 黄 ┃ ┃直径 ┃ ┃直径2厘米以下的每株寂偿1.00 ┃
┃ ┃ 株 ┃2--4 ┃ 5.00 ┃元幼苗和苗辅苗每株0.10元 ┃
┃ 桷 ┃ 株 ┃5--9 ┃10.00 ┃ ┃
┃ ┃ 株 ┃10--19 ┃20.00 ┃ ┃
┃ 树 ┃ 株 ┃20--30 ┃30.00 ┃ ┃
┃ ┃ 株 ┃30厘米以上 ┃40.00 ┃ ┃
┣━━╋━━╋━━━━━━━━━╋━━━╋━━━━━━━━━━━━━━┫
┃ 香 ┃ ┃直径 ┃ ┃直径2厘米以下2.00元苗辅苗每 ┃
┃ ┃ 株 ┃2--4 ┃ 5.00 ┃株0.20元此项包括杉树、桂花、┃
┃ 樟 ┃ 株 ┃5--9 ┃10.00 ┃白兰树等 ┃
┃ ┃ 株 ┃10--14 ┃15.00 ┃ ┃
┃ 树 ┃ 株 ┃15--19 ┃20.00 ┃ ┃
┃ ┃ 株 ┃20厘米以上 ┃25.00 ┃ ┃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四)
┏━━━━━━━┳━━┳━━━┳━━━━━━━━┓
┃房屋结构 ┃单位┃单价元┃备注 ┃
┣━━━━━━━╋━━╋━━━╋━━━━━━━━┫
┃砖 混 ┃M2┃100.00┃ ┃
┣━━━━━━━╋━━╋━━━╋━━━━━━━━┫
┃砖 瓦 ┃M2┃ 90.00┃ ┃
┣━━━━━━━╋━━╋━━━╋━━━━━━━━┫
┃砖墙油毡盖 ┃M2┃ 80.00┃ ┃
┣━━━━━━━╋━━╋━━━╋━━━━━━━━┫
┃条石预制盖 ┃M2┃ 95.00┃含石砖房 ┃
┣━━━━━━━╋━━╋━━━╋━━━━━━━━┫
┃条石瓦盖 ┃M2┃ 85.00┃含石砖房 ┃
┣━━━━━━━╋━━╋━━━╋━━━━━━━━┫
┃片石预制盖 ┃M2┃ 90.00┃ ┃
┣━━━━━━━╋━━╋━━━╋━━━━━━━━┫
┃片石瓦盖 ┃M2┃ 80.00┃ ┃
┣━━━━━━━╋━━╋━━━┫含卵石房 ┃
┃土墙瓦盖 ┃M2┃ 80.00┃ ┃
┣━━━━━━━╋━━╋━━━╋━━━━━━━━┫
┃土墙油毡盖 ┃M2┃ 60.00┃ ┃
┣━━━━━━━╋━━╋━━━╋━━━━━━━━┫
┃穿逗瓦盖 ┃M2┃ 70.00┃ ┃
┣━━━━━━━╋━━╋━━━╋━━━━━━━━┫
┃土木(竹草盖) ┃M2┃ 60.00┃ ┃
┣━━━━━━━╋━━╋━━━╋━━━━━━━━┫
┃简易建筑 ┃M2┃ 20.00┃临时棚、柴灰棚 ┃
┗━━━━━━━┻━━┻━━━┻━━━━━━━━┛
注:①凡在规定期内搬迁的,在原房价基础上奖励20。
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含屋内外各种装饰在内。
③各类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单位或个人房屋的,按建筑面积外墙包边计算,外墙
至滴水折半计算面积,凸阳台折半、凹阳台按75%计算面积。
④住房内的配套设施,如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室内水、电管线、粪
池等齐备的一次性补偿每房150-300元包干使用,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⑤凡楼层(预制、现浇、木质楼板)楼面与屋面平墙高度在2.2米以上,按
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⑥预制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使用瓦盖的部分,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面积按
预制结构房屋补偿。
家俱搬迁、过渡租房补助标准(表五)
┏━━━━┳━━━━━┳━━━━━┳━━━━━━━━━━━━━━━━━┓
┃户籍人口┃家俱搬迁费┃过渡租房费┃备 注 ┃
┃ ┃ 元 ┃ 元 ┃ ┃
┣━━━━╋━━━━━╋━━━━━╋━━━━━━━━━━━━━━━━━┫
┃1人户 ┃ 80.00 ┃ 200.00 ┃ ┃
┣━━━━╋━━━━━╋━━━━━┫ ┃
┃2-3人 ┃ 100.00 ┃ 250.00 ┃ ┃
┣━━━━╋━━━━━╋━━━━━┫ ┃
┃4-5人 ┃ 140.00 ┃ 300.00 ┃一次性补助、包干使用。 ┃
┣━━━━╋━━━━━╋━━━━━┫ ┃
┃6-7人 ┃ 160.00 ┃ 350.00 ┃ ┃
┣━━━━╋━━━━━╋━━━━━┫ ┃
┃8人以上 ┃ 200.00 ┃ 400.00 ┃ ┃
┗━━━━┻━━━━━┻━━━━━┻━━━━━━━━━━━━━━━━━┛
调整土地误工补贴标准(表六)
┏━━━━━━━━━━━━━━━━┳━━━━━━┳━━━━━━━━━━━┓
┃征(占)耕地面积 ┃调整误工费 ┃ 备 注 ┃
┣━━━━━━━━━━━━━━━━╋━━━━━━╋━━━━━━━━━━━┫
┃1亩以下(含一亩) ┃ 300.00元 ┃使用菲耕地及全征社的不┃
┣━━━━━━━━━━━━━━━━╋━━━━━━┫付调整误工费 ┃
┃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 500.00元 ┃ ┃
┣━━━━━━━━━━━━━━━━╋━━━━━━┫ ┃
┃3亩以上5亩以下(含5亩) ┃ 8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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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亩以上10亩以下(含5亩) ┃1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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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亩以上30亩以下(含10亩)┃15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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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亩以上50亩以下(含30亩)┃2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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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上100亩以下(含100┃2500.00元 ┃ ┃
┃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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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亩以上 ┃3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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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