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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4 01:0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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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豫法办字第7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这个问题涉及公安部门的业务,请你们再和省公安厅进行研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于执行。此复。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目前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发现一些已被假释和提前释放的罪犯中,有的又重新犯罪,或者表现不好,对此如何处理,有些不够明确。从已处理的情况看,也不够统一:有的办理逮捕手续,新老帐一起算;有的不办逮捕手续即收监重新起诉加刑;有的只收监执行原残刑等。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我院提出请示。我们的意见是:一、对于罪犯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不能以表现不好就随便收监执行。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即作为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处什么刑。三、各地在清理监所和复查案件中遇到一些老弱残疾和原判过重的罪犯,在刑期未执行完毕之前,曾经采取了提前释放的措施,未有明白宣布假释而提前释放一批。现在各地请示提前释放后再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意见是,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系提前释放的老残犯,在原判刑期未过,而又犯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新罪者,应当把新罪所判刑罚和原来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合并执行(刑期已过者,原判刑作为前科);如系原来判刑较重,复查案件中提前释放的,或者因在监狱中有立功表现而提前释放的,都应认为原判刑期已执行期满,原判刑应作为前科对待,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就处什么刑。
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速批示。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现将《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码头管理特别是防火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关系到船舶、设备和人身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各项海上任务的执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制度,把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我局码头对外出租和靠泊外来船只越来越多的情况,切实做好码头防火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防火措施
第一条 码头原有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年久失修不能使用的,应纳入计划进行改造或增设。各分局及所属船大队、管理处、保卫部门要切实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二条 码头区域内进行设备机械维修和船舶维修需明火作业前,施工单位须在《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上填写动火作业时间、地点、动火人、现场负责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等,送交保卫部门和船大队或管理处审批。保卫部门和船大队或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不得动火。
第三条 未经船大队或码头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在码头区域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否则视为违章建筑物,予以拆除。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分类存放,留有安全间距,严禁将产生物理、化学反应的货物混装存放。逼水燃烧、禁冻、禁晒的危险货物,严禁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
第五条 码头区域内各类电器设备,其安装、使用一定要按有关电气设备的技术规范和安装要求进行。在油库区和危险作业区等场所,须使用防爆型电气(器)设备,严禁私自安装、使用各种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电气(器)设备。
第六条 码头区域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码头出租单位与租赁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防火协议书》,根据公安部(89)公消发292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租赁单位的防火督促检查,防止火灾发生。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船大队或管理处要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建立义务消防队,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分局、船大队或管理处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负责做好码头管区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局、分局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规章制度等。
2、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组织防火宣传,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实际演习。
5、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备,清除火险隐患。
6、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况,并进行督促检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7、组织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8、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圈占、埋压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 码头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组织并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保卫部门和当地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码头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换药等,使各项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灵敏有效状态。
第十二条 外单位船只未经允许不得停靠码头,或者在码头内侧抛锚、漂泊等。
第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码头区域,并禁止在码头区域闲逛和练习驾驶。
第十四条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出入码头需经大队或管理处同意,并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码头内装卸油料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承办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现场防火工作,有防火措施,还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 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在码头组织大型迎送或庆祝时,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放氢气球等造成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2、在危急时刻,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3、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处罚:
1、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知错不改的;
2、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3、对火险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不改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 本规定中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起实行。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确保有关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八日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进行审核。

  二、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专业分为三组,每组设组长两人,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每次审核工作会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分别确定出席会议的组长和委员,参会委员总数不少于九人。

  三、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在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初审意见和公司报送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四、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进行表决,与会委员可以对重组方案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

  经审核,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同意票;附加条件同意的,应当说明附加条件的内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反对票,并说明反对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不通过。

  五、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经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予通过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公司复牌后,对原方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方案的,可以依照《通知》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核材料,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

  六、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七、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八、重组审核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