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提出,要加快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12个重点业务系统建设。为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保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设金保工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金有效监管、提高宏观决策水平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是改进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对于实现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金保工程建设要按照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全国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为指导,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运用成熟先进的技术手段,建成覆盖劳动保障领域主要业务,统一、高效、简便、实用的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和服务的规范化、异地业务和服务的现代化、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科学化。
二、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金保工程包括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子系统,由市、省、中央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金保工程建设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将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基本完成城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会保险全国联网。
1.城市网建设。地级市(包括直辖市和省级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建成统一的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立标准统一的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网络终端延伸到各个经办窗口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相关服务机构,实现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城市资源数据库是支撑城市经办系统安全良好运行和支持全省、全国联网的基础。各险种的数据库要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完成数据整理工作,不符合统一标准的要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转换;社保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并独立建库的,要将数据定期集中到城市数据中心;各险种信息系统分别建设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在城市数据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城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各险种统筹层次不同的,要在2005年底以前实现同人同城同库。
2.省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库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数据库,对跨统筹地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建立社会保险省内异地交换数据库。省级数据中心要下联各城市数据中心,实现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的网上传输,支持社会保险异地信息交换,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
3.全国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统计监测数据库、社会保险跨省异地交换数据库,网络下联各省级数据中心,对各地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为宏观决策和异地信息交换提供支持。
4.进度要求。2003年,要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市第一批进入全国联网。首批联网单位要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完成社会保险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市间联网和部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型。2004年,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基本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建立起省级数据中心,率先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联网。同时,要着手构建全国医疗保险监测服务体系,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及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测。2005年,所有地区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增强网络功能,增加网上应用,以网络扫描方式实现各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
1.城市网建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要力争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扩大系统功能,满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业务工作的需要。城市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资源数据库,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要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的信息共享。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要建成局域网,并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培训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共享。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为公众提供就近便捷的信息服务。
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建立就业服务专门网站,发布就业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并将网站接入“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按照有关要求在本地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报告,向部、省报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度分析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还应报送失业保险管理情况的月报数据库。
参加“三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要有一半以上在2003年完成上述任务,其他试点城市在2004年底前完成;非试点城市要在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上述任务。
2.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要加强对各城市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季报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上报的情况,定期发布省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并逐步充实信息发布的内容。
东部地区各省要在2004年以前指导本省各城市完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各项任务,同时完成省级监测中心的建设任务;其他各省区要在2005年完成。
3.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通过对各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报、综合月报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年度调查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的建设和逐步完善,链接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网站,提供异地求职、招聘等信息服务。
到2003年底,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20个以上“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到2004年底应包括全部试点城市。“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要做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网站建成一个链接一个,到2005年应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城市。
(三)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和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原则上应统一建设(已经分别建设的,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搞好衔接),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必要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平台为基础,建设政府网站,在街道建立综合的劳动保障信息窗口,为开发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方面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各地还要加快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并有条件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涵盖,统一发行、使用符合劳动保障部标准和管理要求的社会保障卡。
为保证金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尽快制定全省数据分布策略和联网规划,并报部里备案。要指导各地市完成网络和各类数据库建设工作,按时实现全省联网。
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金保工程建设的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系统规划和组织职能,按照全国统一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金保工程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地市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联系制度,对各地市系统建设中遵守统一标准和规范、落实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里将对各地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布各省区市的建设进度。
(二)规范业务流程,统一技术标准。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部里下发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系统建设要求,规范经办行为,优化经办流程,认真整理数据,做好系统建设的基础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劳动保障系统网络IP地址规划方案》、《劳动保障系统政府机构因特网域名规范》等。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尽快向统一标准过渡。各地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应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继续做好统一软件的完善和升级工作,以适应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筹集建设资金。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要求,努力争取向计划、财政部门申请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同时也可考虑与银行等机构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资金。
(四)重视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大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重点做好系统应用、数据权限、网络管理、机房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快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信息技术、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合理有效地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作用。部里将制定培训大纲,对各地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滁政〔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对评查标准进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相应调整。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 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 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 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
立案审批文书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 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 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
3. 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
4. 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
(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
1. 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
2. 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辨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 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 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 听证报告(共4分)
(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载明听证结论。(1分)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
(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 送达回证(共5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
(4)送达方式准确;(1分)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
2. 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
3.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
(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
(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
(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
(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
4. 结案报告(共3分)
(1)案由清楚;(0.5分)
(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 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
6. 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
8. 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 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
10. 案卷归档及时。(0.5分)
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3.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1. 行政许可项目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 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1.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 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1. 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 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 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6. 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含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7. 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8. 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9.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15分)
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分)
(1)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3)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3分)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备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时受理或者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不提供)
3.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
(3)行政机关的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
4.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6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
(3)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
(二)审查阶段(共44分)
1. 核查笔录(8分)
(1)核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
(2)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
(4)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4分)
(1)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 陈述、申辩笔录(5分)
(1)起止时间、地点;
(2)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
(3)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
(4)陈述、申辩的内容;
(5)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4.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3分)
(1)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
(2)所需时间;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5. 听证告知书(3分)
(1)被告知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6. 听证通知书(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7. 听证公告(3分)
(1)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
(2)听证的时间、地点;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8. 听证笔录(8分)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
(4)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9. 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3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10.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3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决定阶段(共30分)
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申请的许可事项;
(3)审查情况;
(4)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
(5)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
(6)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四)送达阶段(共6分)
送达回证
(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编号);
(2)受送达人、送达人;
(3)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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