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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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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批复
山东省昌邑县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一案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及所附案卷材料看,付桂芬原籍系黑龙江省海林县,于一九七九年随李兴凯到你县双台乡同居八年,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有房屋及其他财产。一九八六年九月李兴凯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徒刑,投入潍坊市劳改支队服刑后,付桂芬于同年十二月从原籍海林县寄
诉状向你院起诉,提出与李兴凯离婚。你院认为,付桂芬户口一直在海林县,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协商未成,你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我院研究认为,付桂芬一九七九年随李兴凯到你县,但其户口一直在海林县,并于诉讼前返回海林县居住。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已将原卷及诉讼费二十九元七角
转退海林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应积极办理。



1987年7月2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7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
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加快市区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婺城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3、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金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5、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新开发面积(11分)。
(1)“五通一平”(3分):“五通一平”面积达标,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最高可加3分。
(2)供地率(8分):供地率达80%,得8分,每增加或减少5个百分点增减1分。
2、土地出让实行弹性价格(10分)。园区应按政府规定加强供地项目管理,依法规范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和相关程序。当入园企业在投资强度和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限达到规定要求后,园区可根据企业所达到的经济密度分阶段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各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操作办法,按权限报经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根据各园区实际操作情况分别计分。
3、投资强度(20分)。
(1)园区建成区投资强度(5分):园区建成区基础设施投入每平方公里达1亿元,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
(2)入园企业投资强度(15分):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标准,得15分,投资强度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4、经济密度(15分)。
(1)建成区达产期经济密度(5分):省级园区平均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30亿元,重点园区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20亿元,达到标准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2)销售产值(3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销售产值达标,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20%增减1分,最高另加3分;根据园区提供的区内年报,经市统计局核实,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销售产值的比重未达到50%,本项不得计分。
(3)税收(7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税收达标,得4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最高另加4分;税收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4%,得3分,每增减0.5个百分点增减1分,最高另加3分。
5、入园企业(25分)。
(1)新入园企业数(3分):当年新入园企业数达标,得3分,每减少20%扣减0.5分。
(2)入园企业“三率”(10分):综合考核入园企业的开工率、竣工率和投产率,原则上 (下转第10页)(上接第32页)入园企业供地批准后半年内必须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家未开工企业扣1分,每家未投产企业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企业社会贡献率和地方财政贡献率(4分):园区内企业社会贡献率和地方财政贡献率达到市区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得4分,随机选取企业进行核算,未达到平均水平的,每家企业扣减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4)引进外资(8分):引进外资达标,得8分,每增减10%增减1分,最高可另加8分。
6、标准厂房(5分)。建标准厂房达标,得5分,每增减20%增减1分,最高可另加5分。
7、园区基础管理(5分)。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园区开发按规划统一实施,创新园区建设工作思路,及时完成市园区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业园区季报准确及时等,不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8、安全生产工作(5分)。所辖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企业建设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一次扣3分,重伤事故一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如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9、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4分)。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定期开展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实施园区企业接收失地农民的奖励政策。

三、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园区办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先由各园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定,报送考核材料,再由考核组考核评定,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考核时间为2005年1月份。

五、奖励办法
1、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前三名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和被考核单位各自安排50%。
奖金数额为:
  第一名:人均5000元;
  第二名:人均4000元;
  第三名:人均2500元。
2、得奖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由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邢台市城镇民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镇民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1号 1993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异产毗连房屋和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民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邢台市市区、县、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民产毗连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有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邢台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提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邢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主管部门。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异产毗连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六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屋面、厕所、院落、阳台、楼道、煤气管道、上下水设施、电照、共用天线以及其他共用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维护、修缮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民产毗连房屋的共用部位时,应取得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共有部位不许私自改变结构、挖窗、改门、搭建等,如因特殊需要改变共有部位时,必须经所辖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如有险情时,使用人应及时报市危房鉴定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及时商定修复意见,属重危的房屋应停止使用,应修不修造成危害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异产毗连的楼房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费用,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平房毗连房屋的主体结构中的相连基础、柱、梁、墙的修缮费用,由共有房屋所有受益人负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领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顶棚与楼地面的修缮,其顶棚部分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担;其楼地面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担;楼盖的其他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屋盖的修缮,由受益人和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缮
  1、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层所专用的楼梯、楼梯间,由其专用的房屋使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上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水泵、暖气、煤气、上下水、卫生设施、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烘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八)共有房屋或共有建筑设施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申请房管部门管理其房产时,应向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所需的维修费,由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使用不当,对共同部分或分阶段房屋造成危险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庆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民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将依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另行规定。
  试行公有住宅向职工个人补贴出售的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售房合同中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无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违背本细则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危害的,对责任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邢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