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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20:3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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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府令第83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受公安部门委托,对农用运输机械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村、社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在乡、镇农机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应当立足农村、农业,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普及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推广农业机械安全技术;
(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核发、审验证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挂靠公务,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洁,佩带国家统一的标志,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
禁止生产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准。
第九条 农业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核发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报废应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作业。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农业生产的需要,由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行走作业时,只准牵引一组作业机械,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应当有人扩引指挥。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基础牢固、便于安全操作。外露传动部件应当设置安全罩,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和维修。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户外变压、配电场地应有固定的遮栏。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场院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配备灭火器材;
(二)作业区内禁止烟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内燃机排气管上应当安装防火罩。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第十六条 学习加强员应当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实习驾驶员可以按报考机型单独驾驶。
第十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驾驶、操作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
(四)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五)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七)串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八)清除杂物、排除故障,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第四章 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机耕道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履、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可由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机站处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市农机监理机关派人参加,处理结果报省农机监理机关备案。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违章情切及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处理事故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事故责任者以及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等方面,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农机监理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对驾驶员给予3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押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对操作人员处以15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扣押一个月以下操作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驾驶人员给予3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押驾驶证六个月;对操作人员给予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押二个月以下操作证。
(一)未取得驾驶、操作资格,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农用运输机械的;
(三)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七次的。
第二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肇事后逃逸或者破坏、违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的,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操作证。凡被吊销驾驶、操作证者,两年不得申领。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违的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驾驶人员是指驾驶农用运输机械和田间行走作业机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除第三十三条以外,操作其它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称为操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5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3日

铁路电话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电话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电话是铁路运输生产的公务通信联络设备。为加强电话业务管理,充分发挥电话的效能,使之更加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铁路电话运用管理准则,凡使用铁路电话者,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施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电话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电话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电话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4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话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5条 话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严禁窃听电话;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值台中严禁争执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接转通话;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6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通信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 务 管 理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电话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电话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提高电话服务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电话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无反映、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8条 电话所新设、撤销由铁路(工程)局批准,涉及干线时由铁道部批准,涉及邻局转话时与有关局商定。
第9条 各电话所之间实行定人包台,接班后主动和对方联系,互报工作代号,随时交换情况,不断改进工作。
第10条 为提高话路使用效率,话务员掌握话路的数量要适当,一般以4~6条为宜。
第11条 为提高话路质量,电话所应随时掌握话路的音量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第12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掌握话路运用情况,随时做好网路调整,以满足通话的需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电话流量流向调查。
第13条 电话所应备用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电话号码簿(表)及各站养路电话号码表;
2.长途电话用户通话种类及通话范围登记簿;
3.转话径路、接转范围及有关所的各站养路所辖区域表;
4.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5.全国铁路站名示意图。
第14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组织话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必须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的培训,要经过技术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值台。
第15条 为了监听长途台、记录台值机人员的服务态度,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局、分局、段应根据电话业务的繁忙程度,配备录音机、录音电话机、监听、计数设备及秒表、统计工具等。
第16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话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话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7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电话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电话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电话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话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电话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干线电话所的设置,并根据长途电话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干线话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制定全路转话径路,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作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电话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电话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按照规定负责处理路内外电话拆、装、移工作,组织制定电话收费办法,定期的组织编制全路电话号码簿。
8.做好全路电话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铁路局、工程局、部直属通信处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电话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话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电话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话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电话所的设置,并根据长途电话流量流向分析,提高对局线话路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制定全局转话径路。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组织制定《电话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电话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电话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按照规定,负责处理路内外电话拆、装、移工作。督促检查收费执行情况,不定期的组织编制全局电话号码簿。
8.做好全局电话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9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电话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话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接转通话,优质、高效地完成电话通信任务。
2.根据铁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电话重点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话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根据长途电话流量流向分析,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电话所设置的建议,并提出对分局管话路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话作业标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报话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电话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按照规定,负责处理路内外电话拆、装、移工作,督促检查收费情况,不定期的组织编制分局电话号码簿。
8.做好分局电话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下,指导全段电话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话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话,优质高效地完成电话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电话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长途电话流量流向分析,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调整话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电话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电话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话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话务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电话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电话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按照审批程序,负责实施电话的拆、装、移工作和路内外长途通话业务,签订收费协议或合同。负责审查变更电话号码,经常保持台帐与实际用户名称相符,按时提供或编制电话号码簿。
9.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电话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接转通话,优质、高效地完成电话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电话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和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电话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话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22条 电话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话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3条 话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接转通话,优质、高效地完成电话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话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4条 话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电话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电话通信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话路运用效率。
3.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话作业标准》的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话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
6.正确填记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5条 话务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办理电话业务。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长途通话与地区通话
第26条 长途通话接转方式分为人工、长途半自动发、长途半自动收、混合接续、长途自动五种:
1.人工接转:发话用户向电话所记录,由发、转、收话所接通的通话;
2.长途半自动发:由发话所(转话所)直接拨叫收话用户的通话;
3.长途半自动收:发话用户直接拨叫收话所接通的通话;
4.混合接续:由人工和半自动接通的通话;
5.长途自动:由发话用户直接拨叫收话用户的通话。
第27条 通话种类及接通顺序
根据铁路系统各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急缓程度,分为紧急、首长、特种、调度和普通通话。
1.紧急通话(J):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对突然发生的敌情、灾情、重大、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即将遭受或已经遭受严重损失,必须立刻呼援或处理现状所挂发的通话。
紧急通话可以中断一切通话立即接通。
用户使用紧急通话时,应说明简要通话事由。
2.首长通话(S):指铁道部正、副部长,政治部正、副主任,铁路局、工程局正、副局长,党委正、副书记的通话,应迅速接通。
在同一话路中,同时出现首长通话时,应先接通上级机关首长的通话。
3.特种通话:(T):指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直接指挥运输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公安、军运处、检察院、法院、安全监察室的负责人,局、处总工程师,部、局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工会正、副主席,铁路分局正、副分局长,党委正、副
书记和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值班室的通话。
4.调度通话(D):指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有关行车的各类调度及列车预确报、国际联运以及处理各种长途通信故障的通话。
5.普通通话:指上述以外的通话。
遇有特殊情况,电话所可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机动灵活的处理。
第28条 通话范围
紧急、首长、特种、调度通话不限。
普通通话为:铁路基层单位的科室以上的普通通话,通话范围不限,其他单位只限本局管内。如因特殊需要,其通话范围超出本局管内时,需报铁路局、工程局电务处审批。
第29条 用户在挂发长途通话前,应做好通话准备,内容要简明扼要,力求缩短通话时间,普通通话时间一般为10分钟。
严禁讲私人通话,话务员发现时,应予劝告,不听劝告者可以撤线,必要时应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30条 对外地没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如:传达室、单身宿舍、浴池……等)不办理长途通话(不包括收话)。开通长途自动的区段,根据上述规定在设备上必须加以控制。
第31条 地区电话分为自动、共电、磁石三种。使用共电、磁石电话的用户,要地区通话时,应向电话所说明收话用户电话号码或单位名。
第32条 遇有长途或紧急的地区通话时,应向用户说明,可中断地区或市内通话。

第六章 电话记录
第33条 用户记录长途电话时,应讲普通话,向记录台说明下列事项:
1.发话用户电话号码、姓氏(住招待所、公寓的用户应说明房间号);
2.收话用户地名、电话号码或单位。需要找出收话人时,应说明收话人姓氏或职名。
话务员在记录电话时要集中精力,应答迅速,听清记准。
用户记录长途电话后,认为已无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电话所取消,避免浪费长途话路。
第34条 对指定的首长通话,不论在其管辖范围内、外,用其他电话记录时,只要说明职称或通话种类,均按原通话种类办理。
对指定的特种通话(除值班室),在其管辖范围内用其他电话记录时,应向电话所说明职称和通话种类,亦按原通话种类办理。
第35条 住宅电话只限于本人在规定的通话种类和通话范围内使用。
第36条 铁路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安装的市内电话,需记录铁路长途电话时,须经批准方可挂发。铁路局管辖内的各单位(包括外局驻在单位和部属单位),由铁路局批准;铁道部机关及其所在地的部属单位由铁道部批准。用户在本地区记录长途时由发话所确认;用户在异地通过铁路长途记录市电时,由收话所确认。
第37条 铁路长途通话一般不受理对市内的电话。因工作特殊需要,须接市内的电话时,属于经常性的,在本局管内由铁路局批准,但对铁路局管外地区,由铁道部批准;属于一次性的,须向电话所说明简要事由,有明确的收话单位名称及电话号码,由发话所严格掌握,转、收话所不得拒绝接转,但接通范围只限于本铁路局管内的地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接通管外时,经铁路局电务处批准并通知发话所。
第38条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需要装设铁路电话或自设总机与铁路总机构通中继线时,在铁路设备允许条件下,可装设铁路电话或构通中继线。其通话范围,视其需要与可能,在本局管内由铁路局批准,涉及本局管外地区时,由铁道部批准。收费按路外单位办理。

第七章 长途接转
第39条 长途电话应按通话种类顺序接通。种类相同的按记录先后接通。因遇紧急通话被中断的长途通话,电话所应向用户说明原因,根据需要事后补接。
第40条 接转长途通话,必须互相协作配合,尽量将发、收话用户同时接通。如不能同时接通时,应先叫出发话用户,再叫收话用户。
接转首长的长途通话,在管内时应先将对方用户叫出,再接通首长的电话。
第41条 接转长途通话,要进行下列预告:
1.接线预告:接通通话前,确认用户后,向用户说明,谁要的哪里或哪里来的电话。
2.终话预告:对普通通话,在终话前一分钟预告“还有一分钟”。
第42条 接通每次通话后,必须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动作,进行溜线,掌握通话时间和音质音量是否正常。
第43条 对到点的长途通话应及时撤线,但用户要求延长通话时间或话路不好影响通话时,在话路许可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延长。
第44条 接转转话,如发话用户不在,发、转话所可保留到18时,如发话用户仍不在时,发、转话所按取消处理。如收话用户不在时,发话所应征求发话用户的意见取消或保留(可保留至24时,再按取消处理)。

第八章 转话和迂回通话
第45条 没有直达话路的电话所互相间,按照规定的转话径路办理长途通话。铁路局管内的转话径路由本局制定,涉及邻局的由两局洽定,隔局互相间的由铁道部制定。
转话径路的编制原则:
1.转话所少;
2.话路业务较闲;
3.话路音质音量好。
第46条 转话或迂回通话时,每个电话所都要密切配合,注意溜线,必要时应协助呼叫,以保证用户正常通话。
第47条 接转转话,经过两个以上转话所时,由最后转话所负责联系接转。
直达电话的收话用户为各站、养路用户时,由收话所负责联系接转。
第48条 根据话流情况,采取如下接收方式:
1.定时接线或临时接线:无直达话路的两端电话所经常或临时有较多的通话时,由转话所在固定时间或临时将发、收话所接通,使发、收话所直接接通通话。
2.一般转话:由发话所与转话所联系接通。
第49条 凡不能正常通话和转话或通话堵塞时,可征得有关电话所的同意,采取迂回通话,按转话办理。

第九章 查询号码
第一节 人工查号
第50条 查询电话号码是为正确呼叫被叫用户,完成通话的首要任务。
第51条 各电话所要具备正确完整的电话号码簿。地区电话拆、装、变更单位名称时应通知电话所进行修改。
第52条 各电话所根据话务量,保持足够的座席和人员,准确、及时地答复查询。
第二节 微机联网查号
第53条 全路电话查号网路系统是以铁道部查号台为中心,各铁路局(分局)查号台为端点,构成部和各局(分局)电话查号网路系统,对部和各局(分局)所在地电话号码进行查询。
第54条 网路系统管理原则:
1.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分级管理负责制;
2.网路中心设于铁道部直属通信处,网路端点设于各铁路局直属通信段,分局所在地电务(通信)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3.部查号网路领导小组及各局查号网路管理小组会同各级报话监察加强管理,认真执行《全路电话查号系统管理规程》,保证全路电话查号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55条 工作制度
1.工作联系:铁道部数据库管理员应与各局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2.定期传输文件:定为半个月一次,时间定为每月5日、20日,各局送往铁道部的数据文件,铁道部送往各局的全路数据文件。各局收到全路数据文件后,应及时进行本局文件的修改。
3.各地区电话拆、装、移所涉及的单位、电话号码,应及时通知查号台进行修改。

第十章 电话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56条 根据全路电话业务及话路构成,设置下列各级网路组织:
1.全路干线网路领导组:在铁道部电务局的领导下,由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负责,各铁路局参加组成全路干线电话网路领导组,负责组织干线电话网路活动。
2.铁路局网路组:在铁路局电务处的领导下,由铁路局直属通信段负责,各铁路分局参加,组成局电话网路组,负责组织局线电话网路活动。
工程局网路组:在工程局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工程局所在地通信段或通信所负责,组成局电话网路组,负责组织局线电话网路活动。
3.铁路分局网路组:在分局电务科的领导下,由铁路分局所在地电务(通信)段负责,各电务段参加,组成分局电话网路组,负责组织分局的电话网路活动。
4.各级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网路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57条 各级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电话畅通,全面完成通话任务。
2.发动广大话务人员,贯彻执行《铁路电话管理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转话径路,熟悉网路内各电话所间话路方向、话路数、话流情况,及时处理转话、迂回通话中的问题。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章 电话指标
第58条 电话质量指标规定如下表(略)。
第59条 电话效率指标规定如下表(略)。

第十二章 统计报告和原始资料整理保管
第60条 业务量统计方法:
1.电话所应每天分别日、夜间和话路方向,整理通话票,及时正确地填记长途通话日计表(电话表—2)。
2.日间和夜间的划分:
日间8~18时。
夜间18~24时、0~8时。
统计跨日或日夜的通话,以始话时间为准。
第61条 通话次数计算方法:
一、受理次数:每一张通话票计算受理一次。
二、长途通话次数:
1.直达:接通一次通话发话所计算发话一次;
2.转话:接通一次通话发话所、转话所各计算发话一次;
3.长途半自动发:接通一次通话发话所计算发话一次;
4.长途半自动收:接通一次通话收话处计算发话一次;
5.定时接线和临时接线:转话所不计算次数,发话所按实际接通计算次数。
三、各站、养路通话次数:
1.地区用户对各站、养路用户的通话,接通一次计算一次;
2.一条各站、养路线的用户对另一条各站、养路线的用户通话,接通一次计算一次;
3.长途通话中的收话用户如为各站、养路用户时,计算各站、养路通话次数。
四、市内通话次数:接通一次计算一次。
五、一次通话的时间是从双方用户答话起到通话完毕时止,被中断而又补接的通话,按两次计算。补接的通话时间,一律重新计算。
第62条 电话业务统计,是分析话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话路名不得写简称,更不能用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话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要学会统计工作。
第63条 通话票处理方法和记号规定(略)。
第64条 电话业务表报上报日期和保管期限规定(略)。
第65条 通话票的统计整理由值夜班者负责按话路方向、日间、夜间顺序装订,并在封皮上签字或盖章。
第66条 铁路电话业务报告填写的规定
1.电话业务报告为年报表,有国际联运电话业务的局,应分别填报,并注明“国际联运”字样。
兼做季报时,应注明×季度电话业务季报,代号为“DHJB”或×季度国际联运电话业务季报,代字为“LHJB”。
2.电话业务报告(电话表—1B)只做年报用,与(电话表—1A)一并报告。
3.设备及人员数量应按年末的现状统计。
4.话路运用情况:
(1)调查日期为12月份第一周星期三一天的业务量;
(2)管外的电话所用括号围括;
(3)接转方式分人工、半自动发、半自动收;
(4)长途话路数按实际数计算;
(5)铁路局、分局、段对管内的业务量,应合计后填记;
(6)话路数量的变化,应在附注栏内记明增减日期。
5.每月统计截止日期,统一规定为每月25日。

第十三章 铁路电话装设、撤销、移设
第67条 装设电话
凡是铁路系统编制内的单位,并在总机容量允许范围内,而又具备设备条件的,符合下列情况,可安装电话(包括分机)。
一、办公电话
1.凡是铁路编制内的单位都可以安装电话,安装数量根据单位业务性质、人员多少、设备容量、通话信息量等,由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制定具体办法。


2.开放长途自动的电话数量,根据实装用户数量,长途回线数量,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干线由铁道部(电务局)、局线由铁路局、工程局(电务处)规定。
二、临时电话
临时组成的机构,或经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批准的大型会议,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装设临时电话,但必须有明确的撤销日期。
三、住宅电话
装用住宅电话必须是在办公时间外,随时出动或指挥运输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或随时被指派执行任务的岗位人员。根据各地总机数量,在不超过总机制式规定技术标准(安装率)的情况下,各局制定具体安装办法。
第68条 撤销电话
装有铁路电话机的单位或住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应主动申请或由电务部门负责撤销。
一、使用电话的单位撤销或脱离铁路系统时;
二、临时电话已经期满;
三、未经电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装或把电话移让给另外单位;
四、本人调离当地或离开原职务、原岗位不符合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
五、总机(包括各站、养路)已超过容量允许范围时;
六、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命令撤销的电话;
七、已故人员的住宅电话;
八、其它不符合规定的。
第69条 移设电话
只限于原来使用电话的单位、名称不变、号码不变、仅由于使用单位迁移而随之移设的电话。
第70条 申请手续
各单位装设、移设电话时,应按“铁路电话装设、移设申请书”,向有关电务(通信)段提出申请两份,电务(通信)段接到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设备、器材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对不符合装、移设规定或设备、器材不具备条件时,应将不能装、移设原因通知申请单位。
第71条 审批权限
装设电话(包括变号,名称变更或开通长途自动)铁道部所在地由部直属通信处,铁路局所在地由局直属通信段、分局管内由有关电务(通信)段根据用户申请,经过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填附意见后,将“铁路电话装设、移设申请书”分别报送部电务局,局电务处,分局电务科审批。
移设或撤销电话,按本办法规定,由有关电务(通信)段负责办理。
第72条 安装、移设电话时限
经过审批手续同意新装或移设的电话,从批准之日起,铁道部、铁路局、(包括部内各司局级)工程局长(含副职)3日内安装完毕,其他电话10日内安装完毕。
第73条 管理
1.各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申请电话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认真审查后,按规定上报。
装设,移设电话的材料和设备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电话机一经安装,其产权属于电务部门。使用单位要认真保管,不准擅自挪动和转让。当损坏丢失时,该单位应负责向电务(通信)段按价赔偿。
2.新建、改造办公、住宅房舍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电务(通信)段的意见,将室内外通信设备管线的安装纳入计划,一并设计施工。
3.各级电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电话号码管理,按铁道部统一编号规定进行编号,对全路统一电话号码,要专号专用,以保持电话号码相对稳定。
4.各级电务部门,应按岗位专责制规定,建立专人负责,统一电话管理。
各电务(通信)段,对管辖内的每一个地区电话和每一条各站、养路回线,以及长途自动回线等,都必须有电话号码台帐,电话号码簿(表)等,并应随着变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改,确保正确。

第十四章 电话监察
第74条 为有效、合理地使用通信设备,了解话路运用情况和话务人员技术操作、服务态度以及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特实施电话监察办法。监察人员的监察记录,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75条 监察事项
1.话务人员对《铁路电话管理规则》的执行以及话路运用情况;
2.按程序经过有关部门领导批准的其他必要监察事项。
第76条 监察办法
1.利用专用监察设备或经部、局批准的其他方法监察;
2.建立监察工作中的必要参考资料。
第77条 各级报话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工作中,遇有违反《铁路电话管理规则》等现象,有权对话务人员及时提出注意或制止(但必须事先声明“电话监察”),必要时可向有关领导提出“电话监察报告”。
第78条 电话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工作中,对听到的任何通话内容,必须绝对严守机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79条 本规则自1992年6月1日起实行。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电务局。
(附件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废止)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 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全过程招标,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招标;

2.勘察设计招标;
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
4.工程施工招标。
第八条 全过程招标的主要程序是:
1.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几个工程承包公司或咨询、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议标选定最佳方案和总承包单位;
2.总承包单位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3.设计任务书获准后,总承包单位即可按照顺序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和工程施工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各种形式的招标,必须具备各自的基本条件:
1.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所需的资金;
2.实行勘察设计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所需的资金;
3.实行设备、材料供应招标,要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和所必需的资金;
4.实行工程施工招标,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所需的资金。
第十条 招标采取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若干企业发出招标通知。
少数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区的工程,投标企业不愿投标者,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2.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4.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标书;
5.当众开标、议标,审查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全过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等不同的特点,分别拟定。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工程内容、建设工期和现有的基本条件;
2.工程款项支付方式;
3.技术质量要求;
4.实物工程量清单;
5.物资供应方式;
6.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7.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
1.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开户银行帐号;
2.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3.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制件);
4.企业简况。
第十七条 投标企业报送的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标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
2.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
3.计划开竣工日期;
4.施工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
5.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6.临时设施占地数量等。
第十八条 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印签,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企业不得作弊,不得行贿,不得哄抬标价,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未密封;
2.未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
3.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开标时间。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企业的主要依据是,标价合理、能保证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际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企业,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由各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计委、建委、建设厅)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外国工程公司,中外合资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建设工程的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