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2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税收的征收管理,维护建筑、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宜春市中心城区是指:2020年宜春市中心城区远期规划的城区范围。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房地产业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第三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所产生的税收,统一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户必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属袁州区管辖的纳税人应重新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房地产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凡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自取得施工或开发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本级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工程项目文书、合同等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项目向市本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异地纳税行为包括引税、买(卖)税收和强行征收。对异地纳税的税款通过市财政将所征税款加倍划回,并按次从区财政的收入增长分成比例中扣除一个百分点;对卖税的纳税人,由工商、房管等主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建账建制,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款。
(一)建筑业企业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二)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三)土地转让、房屋销售取得的预售定金或预收款必须按税法规定预缴税款;房屋交付使用的,不论是否结清价款都必须按成交金额(成交金额不真实的,按评估价)计缴税款。
(四)从事房地产业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按取得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转让其它项目的按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
(五)建筑业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核定征收率为营业税计税收入的3%;实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的,同时对承包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他个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7月1以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原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六)房地产业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严格审批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按照核定征收率预征,年终由市本级地税机关查实,确实能准确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并按时申报纳税及提供相关资料,又无欠税、偷税行为的,可按查账征收方式结算税款。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他个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4%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砖、瓦、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接受“资源税管理证明”,未接受的按《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2000]143号)的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建筑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代扣资源税折算税额分别为:砖混结构的0.6元,全框架结构的1元,框架砖混结构的0.8元。
第七条 纳税人所需税务发票原则上由市本级地税机关代管监开。
(一)建筑业纳税人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向购房方收取定金和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房地产销售预收款专用发票》,房屋交付使用或价款结清后,由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
(三)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内所有建筑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支付建筑、安装、修缮、装修和其他工程作业工程价款时,必须接受市本级地税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
(四)非城区内使用的建筑安装发票必须加盖限制使用范围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在城区范围内使用。
(五)对未按规定开具,接收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市计委、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工作,配合市本级地税机关抓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征管。
(一)计委应当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审批基建计划情况。
(二)建设部门应当凭市本级地税机关出具的《宜春市工程项目税务登记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
(三)房管部门必须凭《房产销售发票》及市本级地税机关出具的《房地产建造、交易已(免)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四)土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必须凭《房产销售发票》及《宜春市土地权属转让已(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土地转让办证情况。
第九条 税务、计委、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共同做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管理。市本级地税机关有权对房管、土管部门的办证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对房管、土管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市本级地税机关要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可报请宜春市人民政府对办证单位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应收税款流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招商引资政策优惠及与袁州区税收收入需要调整的,一律由财政支出形式进行调整;外资企业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涉外企业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未涉及到的按税收法规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
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冈市分行。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有关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的数据为准。各被考核单位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上报的考核数据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计奖方式
奖励采取“总额控制,百分考核,按分奖励”的模式。根据可用财力确定奖励总额,依据项目权重分值对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打分,按总分值对奖励总额进行分解,再计算各金融机构所得奖励〔金融机构所得奖励=(奖励总额/金融机构评分总值)×该金融机构评分分值〕。
(一)贷款增量(权重55分)。
1、增幅考核(权重40分)。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贷款(不含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当年核呆、剥离的不良贷款)总额增幅达到10%,得25分;总额增幅在10%—15%之间,得30分;总额增幅在15%—20%之间,得35分;总额增幅达到20%以上,得40分。
2、存贷比考核(权重15分)。在考核年度内新增贷款达到新增存款50%以上的金融机构,得1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10分扣完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5分,直至15分得满为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本项考核取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分值。
(二)信用企业培植(权重10分)。在考核年度内增加40户A级信用企业的得满分,增加20—40户(不含40户)之间的得8分,增加20户以内的得5分,户数比上年减少的不得分。
(三)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权重10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每净增100万元得1分,10分为满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净增1亿元得1.5分,10分为满分。此项仅考核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每净增1亿元得1分,10分为满分。此项仅考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
(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权重25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比上年每净增1亿元得3.5分,25分为满分。
以上四项之和为该金融机构年度评分分值。
第五条 全市年度贷款总额增幅、存贷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时,对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成立考评专班。市政府金融办公室承担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总额控制在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黄政办发〔2006〕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