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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5:4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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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53号)

《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制作和设置明显标志。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等;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查看现场,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该部门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部关于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年10月21日,商业部

补充通知
关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本部曾以(83)商基字第204号通知印发各地贯彻执行。现根据最近召开供销基建会议上的讨论作如下补充:
一、第五条3:“供销基建项目的水果冷库、五千平方米或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中转仓库。”一句,改为:“供销基建项目满1000吨以上果品冷库、满五千平方米以上中转仓库和总投资满2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厂及其他项目。”
二、第十七条最后增补:“部下达的可行性研究通知书的项目,由于某些原因经部审查后决定取消的,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的费用,在报财务年报时报部核销。”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04]102号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
  1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
、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
、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批
  (一)初审
  县(区)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初审资料负责。

  省直接年检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申报资料中的各项原件,并对其审查的资料负责。
  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由省建设厅专家组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文件按标准进行初审,建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分别按职责进行复审,然后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组人员的构成:由有关企业、协会及科研单位懂专业、熟悉资质标准,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

  凡申请涉及交通、水利水电、电子、通信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文件转省级有关部门初审。省级有关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公示
  在厅召开资质审批会前,将企业名称、申报资质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复审
  省建设厅建管处、质安总站、招标投标总站根据评审专家组初审意见和网上公示后反馈的情况,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或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批准
  省建设厅建筑企业资质评审查委员会领导整个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对申报特级、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发证
  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均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颁发(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到建设部领取,统一在省政府服务中心颁发)。

  五、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受理企业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改组、改制。

  (二)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时限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审查企业上报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停止审批该企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寻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 、申报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3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4 、厅招标代理费质评审小组成人员。
           
                                        二 OO 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
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⑤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⑥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⑦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③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新增资质所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场地资料;
  ③企业完成的新增资质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优资料。
  四、申请设立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①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成立监理企业的报告;
  ②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监理企业章程;
  ④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
  ⑤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凡已在其他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出具原注册企业同意的证明原件);
  ⑥股东会纪要(原件);
  ⑦由专业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⑧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⑨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为设计单位,则需同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纯自然人股东,则须提供从业简历及相关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以上资料均需存入光盘同时报送省建设厅(或直接发送至总站电子信箱 sczjzjl@china.com )。
  五、申请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新申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网上下截,网址: www.sawtb.com );
  ②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身份证和职称资格证(如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评标专家评标资格证等);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暂时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⑤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专家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学历证及身份证(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财务相关执业资格证);

  以上人员均应注册在单位,专职人员人数应符合申报资格等级的规定。
  ⑦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聘用合同证明;
  ⑧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应盖有本单位公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升级或复审,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正、副本;
  ②近三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③专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④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所有申报资料统一用 A4
幅面装订成册(必须提供原件审核)。专职人员资料按申请表填报的人员顺序装订,同一个的资料集中在一起。代理业绩资料按代理合同时间顺序填写和装订。同时将机构基本情况用《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报送软件》填写,做成上报盘(软件网上下载,网址:
www.saetb.com )。
  六、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设立或增加检测项目,须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成立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注册材料;
  (三)检测机构组织框图;
  (四)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五)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六)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二:
厅资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杨洪波
        副主任:郑 勇、谭新亚、于 桂、杨 光、黄绪和、王卫南
        委 员:戴宝城、车志军、鲁泽文、常 健、彭 虎、郑有才、张跃林、芮天社、卯 辉、谢洪学
            沈津慧、孔 燕、殷时奎


附件三:
厅建筑类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谭新亚
         副组长:常 健、鲁泽文
         成 员:彭 虎、沈津慧、谢洪学、孔 燕、殷时奎、李 波、宋天云、方怀南、程 刚、肖 敏


附件四:
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黄绪和
         副组长:谭新亚、孔 燕
         成 员:常 健、沈津慧、谢洪学、殷时奎、田 文、李开恕、鲁泽文、杨清云、王建中、陈 镭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企业 资质 管理 办法 


抄送:厅领导、厅有关处室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8月1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