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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13:4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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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四年八月九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美化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林业、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积极开展绿化达标、花园式单位和花园式小区等社会性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创建园林城市。

  第七条 城市中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进行立体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采取各种形式,利用空闲地植树养花种草,进行美化绿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绿化设施和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绿地、绿化设施以及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园林科研,推广应用新技术;引导和提倡社会认建、认养绿地,逐步推行城市绿化市场运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城市绿化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自然与人文特点相结合、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和突出生态效益原则。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并明确划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定期统一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规划许可时,须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及建设单位绿化任务完成情况。经审查合格,在其申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达不到标准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设计方案应当按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严格实行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用水的管网和绿化用水量要纳入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发展节水型绿化,逐步减少水资源消耗。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开设游乐设施和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挖坑、采石、取土、拦河截溪;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物,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其他可能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迁移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非技术性修剪、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2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古树名木由市或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由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下达到各单位。单位应组织职工完成每人每年3至5株的义务植树任务,或完成挖坑、换土、育苗等相应的工作量。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照以资代劳形式履行义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业队伍代植。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监督检查。对签定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应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对在城市绿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占用绿地和损害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赔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 79号),设置嘉兴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是主管体育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体育行政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负责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重大体育竞赛工作的规划、领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负责体育市场的综合管理,有关体育市场行政许可应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其执法工作委托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基本建设规划。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培育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联系指导市体育科学学会的有关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体育产业处)
协助局领导搞好机关综合协调;负责草拟审核有关体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文稿,研究制定全市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局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体育职称评审、体育外事工作;负责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老干部、统战、信访、保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财务、统计、档案等党政事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制定体育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市级体育基本建设工作;负责体育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训练竞赛处
研究拟定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全市业余训练的项目设置、重点布局及后备人才选拔培养方案;负责制订全市竞赛计划和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中小学体育竞赛及参加省以上各体育项目竞赛;负责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和裁判员管理、培训、考核及二级裁判员审批;负责全市运动员技术等级核准和审核;负责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纪录的审核公布;研究拟订全市体育科研、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指导全市体育科研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工作;联系指导市体育科学学会工作;配合省兴奋剂检查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和制定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规划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的核准和审核,指导、协调和推动学校、农村、城市及社会各类人群的体育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群众体育单项协会工作;组织协调传统项目学校及社会各类人群的单项竞赛,并组织参加省以上各体育项目竞赛活动,普及推广《普通人群锻炼标准》,规划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对社会健身气功进行业务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行政编制10名(含纪检、监察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设立嘉兴市体育总会秘书处,为相似科级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并受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市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监督、指导市级体育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承担市级行业体协和全市县级以上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协调、培训等服务工作。按照其工作职责,核定人员编制3名,从嘉兴市游泳俱乐部划转2名,嘉兴市体育馆划转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嘉兴市游泳俱乐部人员编制调整为10名, 嘉兴市体育馆人员编制调整为11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加强对开户企业贷款的利息管理,是确保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环节和农业发展银行实现保本经营的重要前提,为真实反映粮棉油信贷资金利息收支状况、企业实际归还利息水平、粮棉油企业拖欠利息所占用的信贷资金等,做好企业贷款的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现就有
关要求和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利息管理的原则要求
(一)狠抓销售货款及时归行,确保利息收入按期完成。信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的管理,督促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的及时归行。要加强对企业现金收支的管理,严格核定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加大对企业库存现金核查力度,督促企业零售资金收入及时缴存,对企业违反现金
管理规定,任意超库存限额和坐支现金的,要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归行的企业销售款,在收回本金后要及时进行利息的扣收,以确保利息收入的按期实现。
(二)部门负责制。信贷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利息,落实拖欠利息的债权债务;计划部门负责调度资金足额偿还系统内借款和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会计部门负责从企业存款中按规定扣收利息和偿还系统内及人民银行利息的账务处理。
(三)分科目反映与核算。设置“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单独核算粮、棉、油企业从实现的销售收入回笼款中所扣付的应付利息额,该科目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企业不得自行支配使用,在3、6、9、12月20日计息期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利息。
(四)执行权责发生制。正常贷款和逾期2年以内的贷款,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计算利息收入。对附营业务挤占的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仍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加罚利息。
(五)利息资金专项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向企业收取的利息资金,要按系统内计息期限规定及时上划,不得用于信贷资金投放。
二、操作办法
(一)企业销售粮棉货款归行,信贷部门应根据销售实物数量,分别计算出应收回贷款本金、利息金额,填具应收回贷款本金、应收利息通知单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根据通知单金额,一方面作扣收贷款处理,应收利息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销售收入减扣收贷款本金、应收
利息后差额,转入“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此科目存款由单位自行支配使用。信贷人员对应扣收的本金,要根据销售实物数量准确计算,并实行信贷主管人员负责制(盖章或签字),要严格执行先本金、再利息、后财务资金的顺序排列。信贷部门还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收息率和企业? 锨防⑹睿侠砣范ù悠笠迪凼杖胫械目巯⒙剩员U侠⑹杖爰苹耐瓿伞6云笠档逼诿挥蟹⑸凼杖攵员A羝笠挡莆褡式鸫婵畹模惨悠笠挡莆褡式鸫婵钪锌凼盏逼谟Ω独ⅰR嵬普棵偶忧坎普ɑЧ芾恚笆狈峙洳普固⒌淖式穑苯邮栈仄笠迪嘤Φ睦ⅰ? (二)3、6、9、12月20日结息期,财会部门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出粮、棉企业本季应付利息数额,并根据“单位应付利息存款”实有金额扣收后,仍不够足额全部偿还当季应付利息的,先转入“应收贷款利息”科目,留待从以后企业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财政利息补贴中扣收。对转入的应? 沾罾ⅲ细癜锤蠢募扑惴椒ㄊ杖「蠢? 收取利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企业户
借:单位应付利息存款——××企业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