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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21 22:2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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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做好对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住房拆迁日期和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

  第五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按门栋制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和其他所规定要件。要件齐全的,由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房屋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售价。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地址、面积、房型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单位,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第九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二)公示

  区房管局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审核无误的,由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审核

  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区开具《购房证明》情况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应定期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并在每月10日前将销售情况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每月将上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信息汇总反馈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派员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四条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对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调查,认真查处。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擅自提高或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需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察部门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5月17日 财办库[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将执行新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工作,保证相关信息提供、采集和传送的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中旬前,将相关账户基本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2)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本省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财政部门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由核算中心对学校进行集中核算的,还要包括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核算中心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二)预算管理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相关预算管理文件或办法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本省分解到省级教育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地方按比例分担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三)资金支付信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现有凭证要素不能满足要求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计相关凭证,或在现有凭证空白处填写。具体包括: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省本级直接支付和对县级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县级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二、县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具体包括: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付款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县级直接支付和对学校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学校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三、有关要求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准确及时提供、采集和传送相关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加强培训,积极与代理银行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监控管理信息要素齐全、提供及时、传递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汇总表
2.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县级核算中心账户汇总表



如何解决80后离婚中的四多四难问题

王君章 刘顺涛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对近三年所办理的“80后”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大量“80后”当事人婚前多通过网络等方式联络,交往时间短,双方了解不够充分就草率结婚,甚至相识不到一个月就“闪婚”,由于婚前彼此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一旦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不能互谅互让,继而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存在以下“四多、四难” 问题:
一是当事人外出务工多,文书送达难。“80后”当事人,特别是农村青年不愿在家务农,外出打工较多,案件受理后,双方亲属不愿透露其联系方式,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带来困难,相当一部分案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降低了诉讼效率。
二是双方父母干涉多,案件调解难。不少“80后”当事人独立自主能力较差,缺乏生活经验,家庭责任感不强,遇事往往听从父母安排。一些案件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出现和解迹象,但由于双方父母过分干涉,使双方当事人矛盾升级为双方家庭矛盾,导致难以调解。
三是经济依赖多,财产分割难。很多“80后”当事人刚参加工作,经济上对父母依赖较多,多数由一方或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住房或其他财产结婚,形成财产标的大、争议大、分割难的局面。此外,“80后”当事人的家庭财产具有类型多、关系复杂等特点,如证券、股权等新类型财产,在分割时也带来很大难度。
四是意见分歧多,突发事件处置难。多数“80后”当事人是独生子女,双方长辈更多考虑各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造成在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多,继而引发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现实中,经常出现双方长辈牵头、家庭成员多人参与到到学校抢孩子、到对方家庭抢财产、到上级机关上访闹访等突发性事件。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应对方法,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对“80后”当事人的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宣传栏、送法下乡等形式,广泛宣传婚姻道德和法律法规,增强“80后”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妥善处理婚姻关系,避免“闪婚”和草率结婚
二是巧挖当事人联系线索。对外出打工难于查找的当事人,充分利用“80”后群体重友情、讲义气的特点,通过亲友关系群挖掘当事人去向线索,并动员当事人按时到庭,以提高诉讼效率,便于开展调解工作。
三是谨慎作出离婚判决。充分考虑当事人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状况和离婚具体原因等,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防止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轻率离婚。同时,努力做好“80后”当事人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其从子女的终生幸福考虑问题,避免因双方父母过分干预而导致案件难以调解。
四是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逐步实现法院、公安、基层民调组织的有效对接,形成防范突发事件的多重网络。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王君章 刘顺涛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