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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6 10:5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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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产别、各种产权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县级市以及老边区、鲅鱼圈区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房地籍图纸及其它反映产权历史和现状的帐册、表卡等资料。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五条 城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及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产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同时,有修缮房屋、保证住用安全,依法纳税和服从管理的义务。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须依照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产权证件或权利证书。

第七条 市、(县)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执照》、《他项权利证》等房屋权属证书,是保护房屋年有人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产权人凭证管理、使用、经营自己的房屋。无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出徂、交换、调拨、转移,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翻建、扩建征地手续;城市建设拆迁不予补偿,不享受有照房屋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私有房屋申报产权登记由产权人申请。产权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代办;产权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理。代理人、监护人在代理申报登记时,应提交委托书或证明文书。

共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报登记。

第九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市房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拥有产权的团体或单位申报登记。

申报房屋产权登记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应先由开发公司在房屋竣工后申报新建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再由出售者会同购买者一起办理转移登记。一幢房屋在短期内集中售给一个单位或少数几个单位的,新建确权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可同时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房屋产权登记,须填写申请书,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授权证明书和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

第十二条 房屋因产权转移和现状变更,以及产权人依照规定改变姓名或名称时,产权人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新建房屋应于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报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下列房屋申报登记应按照下列不同类别分别提交相应的产权主证件和文件资料:

(一)新建房屋,应提交建筑审批括续、位置平面图及建筑图纸等证件和资料。

(二)翻建、扩建的房屋,应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及审批手续。

(三)买卖、赠与、交换、兼并、划拨、接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和与之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书、图纸等证件资料。

(四)继承、遗赠及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证书或判决书等。

(五)分割、合并、拆除、灭失的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分割协议或分家析产单、拆除批准书等资料。

(六)产权变更姓名或名称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名义变更证明或批准文书。

(七)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经公证的抵押或典当合同,公有房产尚须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书。

他项权利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他项权利设定期满,产权人应重新办理登记。

(八)出售商品房、解因房,出售方应予购买方出具所购买房屋产权证明书。证明书的格式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九)建国前和建国初期所建造私有房屋,产权人申请补办房产执照时,按营政发[1987]29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七五年震灾后就地修复或改建的有照房屋,经审查产权清楚,用地无纠纷的可准予登记,但必须提交原产权证件和有关证明。

(十一)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发前,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和资产证明,按国家建设部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其它须申报登记的房屋应提交相应的证件。

提交的证件原则上应是原件。法人确实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经过验证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申请可准予延期登记:

(一)产权有争议,尚示解决的。

(二)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提交必要证件的。

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遗赠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前两款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因登记申请错误、遗漏或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登记、产权证件有误的,产权人应在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对拒不申请更正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声明作废。

房屋权属证书如有损毁或遗失,产权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持报纸声明和有关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产权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须按规定交付费用,完纳契税。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由房管部门予以代管或收归国有。

代管房产因不可抗拒力毁灭的,不负赔偿责任。因征用给予补偿的,其补偿的,其补偿价款由房管部门代为留存。

第十八条 国有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的产权均不得无偿转移给个人所有。

国有直管房产拨给文教、卫生等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理权。对原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用于企业经营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统一管理经营。

第十九条 享受政府和单位补贴或优惠条件购买、建造的房屋,应根据其投资比便,按照省、市房改方案规定的界线确定产权。

部分产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转移时,房管部门或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商品房登记确权,原则上谁购买其产权归谁所有。

房改方案实施前,各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购买单位如放弃产权,可确定为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按商品房屋成本和价格管理办法,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和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其产权确定为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第二十一条 城镇个人新建、改建住宅由建造人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建筑批准书后方准建或改建。

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房屋(包括商品房开发)须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改建房屋须事先申报,办理改建手续。

个人或单位拆除房屋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及时申报灭籍。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征用拆迁房屋,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补偿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拆迁房屋补偿评 价由房管部门负责。实施拆迁时,拆迁人应持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和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证件提请房管部门予以评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折除灭失登记。

房屋拆迁补偿评价和转移、变更登记须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随之一并转移,并应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产权共有的房屋,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

房屋共有人之一欲出售或典押自有份额的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取得权。房屋共有人之一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或遗赠他人时,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抵押或典当期内的房屋,一搬应禁止产权转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移时,抵押或典当双方须互为提出认可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出押房屋抵押期不回赎的,受押人可依据抵押合同的规定或法院判决,申报所有权登记。

典当房屋,典当期限内承典人要求由典转买的,应取得出典人同意,补交价款,重新办理买卖登记。典当期满逾期不赎超过法律规定回赎期限的,承典人可申请佃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异产毗连房屋毗邻界限的划分,除产权人在文书资料中已作出具体规定者外,应参照设部《城市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确定的有关原则处理。

办理产权登记,涉及到共有或毗邻墙界的,应经产权人双方互为认证。任何一方均不得无理刁难、要挟对方。对无理拒绝认证的,登记机关可不受干扰照常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关停并转、单位联建、动迁安置、地震救灾以及其它原因弃管的房屋,其产权应归建设(购买)者或接收单位所有,并限期登记。对其中产权难以认定的,由房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纠纷,可由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房管部门调解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章 产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资料属于专业性档案,是房屋产权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城镇房屋产籍由市、(县)、区、镇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房屋档案和测绘管理制度。

房屋产权单位应根据所管房屋的多少,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好自管房屋的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提报产籍资料报表。

第三十条 房屋测量,应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要求,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纸,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

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籍应按房地的地号(按行政街道或自然地段编制)为块建立。也可结合房屋权属,按行政区域或产权单位建立。

房屋产权档案,应以产权人为宗立卷。

第三十二条 产籍资料要及时鉴定整理,入卷成册,装订归档,保证产籍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

房屋产籍要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时加以调整、修正和补充。

产权档案应长期保存,如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及时补制或由产权人补报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凡未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瞒报、虚报房屋产权情况或有侵权行为的,责令重新登记或吊销产权证件,选成损失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给予经济处罚。

(二)伪造、涂改房屋产权证件的,吊销其证件或宣布无效,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用非法手段套取、骗取产权证件,一经发现立即追回或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 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玩忽职守造成错误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1月2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群众与各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7年7月18日
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赔偿

音像制品以前一般是指录音、录影带,现在品种更多了,有CD、VCD、DVD、MP3、EVD等,还可以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光盘非常容易被复制,要是放在网络上下载,所以现在的音像制品更容易被侵权。MP3的制作过程一般都是直接在网络上下载歌曲,经过出版社出版,再到光盘厂复制。加上包装这些成本每个大概是二元人民币,制作者以每个四元的价格批发给销售商,最后以每个十元的价格买给消费者。这么低的制作成本,不可能包括著作权许可费用,所以光盘版的MP3不可能是正版的(本人另有文章《正版MP3只售10元,不可能》)。自MP3面世,这样的运做模式注定要被推向打假的风头浪尖,有关MP3的侵权诉讼案件是层出不穷,下面介绍一下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赔偿。

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

音像制品侵权一般侵犯的是著作权,那么其赔偿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那么根据该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违法所的计算;3、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第一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三进行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再考虑下面的计算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远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得多,对知识产权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写出一本专著来。这里我们只能简单分析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第一种: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基本是无法计算的,市场的产品不是非此即彼,侵权产品销售多少,被侵权的产品就减少多少这么简单。整个市场非常庞大的,销量的大小非常复杂,侵权对销售有多大的影响不可能有精确的计算公式。如果产品处于上升期,遭受侵权后的销售量可能继续在上升。以这种方法计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第二种:以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侵权人获利多少是可以计算的,制作了多少,卖出去多少,成本是多少,利益是多少在侵权人那一般都有记录,找到帐目就可以了。那个侵权人会主动提供他们的帐目?即使提供也无法判断真假,法律没有任何强制力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帐目,找不到帐目这种方式也是不可适用的。第三种方式很简单,直接在一个数字内由法院来定,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冒这种险,怕自己确定的数字让两方都不满意。

因为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计算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对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千百种不同,各个地方,甚至是同一个地方的两个法院在实践中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实践审判中另类计算方式

本人根据亲自经历的一个音像制品侵权赔偿的案件,举出实践中另外一种音像制品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供读者参考:

香港某唱片公司发现北京某出版社在其出版的MP3光盘中含有十五首他们制作的歌曲没有取得他们的授权,于是香港公司将北京某出版社告上法庭,侵权事实清楚,对是否构成侵权,没有任何异议,总共有多少个侵权产品非常的明确,侵权产品的售价是多少非常明确,只是对赔偿的计算方式双方各自有自己的计算方式。作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是以自己的损失来计算的,作为被告却以自己的获利来计算,当然互相都会夸大、缩小。最后法院的判决却令人百般不得其解,不知道是如何计算的。

通过一个熟人得知法院原来是这样计算的:因为原告是香港的公司,按香港的行业惯例,一首歌曲的许可费用为1个港币,原告在被告的MP3中发现15首侵权歌曲,被告总共复制了10000个产品。因为香港的唱片公司在大陆从来没有许可过任何单位使用其著作权,法院依照香港的标准,定为一首歌曲在大陆的许可费用为1元人民币。最后侵权赔偿是这样计算的:1元×15首×10000个=15万元。

在一般的音像制品侵权案件中,侵权人违法所得却是非常容易计算的,音像制品的销售价格很清楚地在产品上有标注,成本价、批发价都有非常透明的市场价格。制作的数量也是确定的,因为如果是出版发行,必须要到光盘厂制作光盘,光盘厂必须看到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复制委托书》才敢复制,《复制委托书》对光盘的复制数量是确定的,一般只比实际复制的数量大,《复制委托书》在新闻出版局有备案,因为管制严格,光盘厂一般都会严格遵守这个数字。有确定的价格,确定的数量,那么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就很好算了。

有可以非常明确计算的方式,却要使用其他方式?为什么不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是要告诉大家的是音像制品侵权赔偿的计算还有这样的一种方法。
侵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音像制品的著作权权利复杂,也就是说音像制品包含很多人/公司的著作权,最源头有词曲作家的著作权,然后表演者(演唱者)有表演者权,唱片公司制作成唱片,他们享有音像制作者权,出版社出版唱片,出版社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音像制品一旦侵权则侵犯了很多人的著作权,一个MP3光盘里有一百多首歌曲,如果每首歌都有一个词曲作者,都有一个演唱者的话,那么一个MP3里就有几百个著作权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一张MP3可能同时侵犯几百个人/公司的著作权。如果这几百个人/公司分别提起诉讼,那么侵权者将面临几百场官司。

音像制品的侵权属于民事案件,最终是要落实到赔偿上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和其他知识产权赔偿一样要统一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填平原则”,也就是说因为侵权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被侵权人不能通过侵权诉讼而获利,侵权人也不能因为侵权而赔偿超出其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那么侵权赔偿应当在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之间选择一种赔偿方式。如果两者都无法计算,那么就由法院在这个原则范围内选择确定一个赔偿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但是在实践中,几乎任何一个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都是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计算自己的损失,或者以侵权人的获利要求全部赔偿自己。例如唱片公司提起诉讼,他们要求按侵权人的获利赔偿自己,后来词曲作者发现了侵权,又以侵权人的获利要求全部赔偿自己,对一个MP3侵权,可能面临几百个人/公司的侵权诉讼,这几百个人都要求全部赔偿自己,那么侵权人可能要赔偿出去侵权获利的几百倍,这将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一起音像制作者侵权案件中本人当庭提出了这个问题,当时主审的法官是个很有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但是我的观点并没有受到这个法官关注,在判决中并没有将这个问题考虑进去。

本人在网络上检索到一个典型案例: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在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五种CD唱片。这批光盘中的大部分曲目由华纳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华纳公司从未许可上述光盘上标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该批光盘显属侵权录音制品。华纳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法官认为:“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单独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发行权,其主张的部分只能是除去著作权人、表演者所享有的发行权之后的部分。因为,首先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并不享有该录音制品全部的发行权,他所享有的发行权是建立在著作权人、表演者权利的基础之上的,他所主张的只能是部分权利。其次,如果该曲目的词曲作者、演唱者也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并不能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而让被告就同一过错反复承担责任显属不公。所以,法院在审理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案件中需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主张之间的对应关系。如在本案中,被告销售未经许可发行的录音制品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三者的发行权,而原告只能主张其中其享有的部分发行权。法院参考了上述因素,酌定了赔偿数额。”

看到这个案例,本人比较欣慰,我的观点终于在青岛法院的这个判决中得到印证,也许法院在以后判决中会充分考虑这点。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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