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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20:2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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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近几年来,我国录音录像出版事业有很大发展。这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传播手段的新型出版事业,已在我国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中,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文艺繁荣,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发展过快,管理没有跟上
,管理体制不顺,音像领域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不容忽视。一方面,音像市场管理混乱,音像制品走私和非法翻录海外淫秽录像片的活动严重;放映点放映的国产片和引进片比例严重失调,80%以上是境外的武打、警匪、言情片。另一方面,音像单位的问题也很突出,一些单位由于
指导思想不端正,把创办音像单位当作牟利的手段,背离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致使相当多的文艺音像制品粗制滥造,格调低下,淫秽色情内容突出,有的还有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音像出版、复录单位发展过急过快,复录加工能力已严
重过剩;发行秩序混乱,渠道分割,流通不畅。从1989年下半年以来开展的“扫黄”工作,对音像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查封了一批音像制品,着重打击了走私、翻录海外淫秽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活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对音像出版、复录、发行、放映单位尚未认真进行压缩
整顿,许多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巩固“扫黄”成果,保证我国的音像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在继续认真清理整顿音像市场的同时,立即对全国现有的音像出版、复录、发行、放映单位进行压缩和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音像出版单位的压缩整顿
此次压缩工作,对那些指导思想不端正,犯有严重错误和违反管理规定情节突出的音像出版单位,要予以撤销。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特别是不具备条件的文艺类音像出版社,要责令其停办。同时,要从宏观管理考虑,对现有音像出版单位的结构和布局作较大调整。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1)突出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有严重政治错误的;
(2)出版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
(3)出版夹杂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内容、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
(4)出卖版号、装帧纸、片芯纸和盗版情节突出,影响恶劣的。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停办:
(1)自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89年6月15日发出《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后,未按此文件规定批准设置的;
(2)地、市级(不含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主办的;
(3)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由部分人所办的“同人出版社”;
(4)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及合格的编辑、技术力量的;
(5)缺乏相应的物质生产条件,不能制作音像母带的;
(6)没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必要的资金保障的;
(7)自批准成立以来,基本上没有制作过音像制品或只出版过海外引进版的。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合并:
(1)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交叉重复设置的;
(2)音像出版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
(3)主办单位已有图书出版社,可将其音像出版业务并入图书出版社的;
(4)其它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的。
对保留下来的音像出版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整顿,整顿后,经审核达到要求,符合办社条件的予以重新登记。
进行思想整顿。各音像出版单位要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普遍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音像出版事业的性质、任务,端正出版和经营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严格组织
实施。
进行组织整顿。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各音像出版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严肃负责的考核,对不合格的要坚决撤换,并根据音像出版的特殊要求,切实配备好社长(经理)、总编辑和其他业务骨干,提高音像出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要努力完善内
部管理机制,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出版选题的制定和报批制度。
进行出版秩序整顿。通过整顿,调整出版范围,使各音像出版单位明确其与主管部门业务相一致的专业分工和服务对象,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文艺类出版单位只限于出版与本行业(部门、院校)业务有关的,用于电化教育、教学观摩的音像制品,不得出版文艺音像制品。


在整顿工作中,对一些问题比较严重但尚不属于撤销、停办的音像出版单位,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派人组织整顿工作。
经批准允许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的图书出版社,亦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认真的整顿,并在今后严格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不得随意扩大出版范围。对问题严重的,要撤销其音像出版权。
二、关于音像复录、发行、放映单位的压缩整顿
复录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或停办:
(1)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利用买版号、挂版等形式出版音像制品情节突出的,应予撤销;
(2)私翻私录或未经批准承接非正式出版单位音像复录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予撤销;
(3)缺乏基本复录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产品质量低劣的,应予停办。
对于复录生产能力已经严重过剩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保留骨干、压缩一般单位的原则,对部分复录生产单位进行“关停并转”,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发行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1)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利用买版号、挂版、盗版等形式出版音像制品情节突出的;
(2)经销非法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
(3)集体、个体录像带批发单位和个体录音带批发单位。
录像放映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1)播映反动、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
(2)播映盗版及其它非法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
(3)个体经营或承包以及变相承包给个人的;
(4)违反其它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此外,对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复录、发行、放映的单位应一律取缔。
复录、发行、放映单位应同时进行思想整顿和组织整顿,可参照对出版单位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工作的组织领导
音像单位的压缩整顿工作,由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在新闻出版署设置全国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领导成员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办事机构。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压缩音像出版、复录单位的名单,于1991年3月底前报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发行、放映单位的压缩工作,由各地区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所有音像出版、复录
、发行、放映单位,经整顿后都需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具体要求、条件和手续由新闻出版署制订。凡属撤销、停办和不予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得继续从事出版、复录、发行、放映活动,违者以非法出版、经营查处。
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负责,组织力量,认真落实压缩整顿任务,并做好善后工作。
压缩音像单位的工作应在1991年6月底基本完成。7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关于压缩情况的专题报告。
四、在压缩整顿中理顺音像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为适应音像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了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从一年多的实践看,上述文件中关于音像事业实行归口管理的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有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保证
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利于音像事业的经常性管理。需要进一步理顺音像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和加强新闻出版署对音像出版事业的归口管理职能。新闻出版署归口管理音像出版事业的职责主要是:统一审批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设立;统一管理音像出
版物的进出口工作,制订音像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规定,负责制订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进口计划和指标分配,统一颁发进口许可证,并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音像出版物的选题计划;制定对音像出版物的预审制度;管理音像市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音像管理机构的
日常工作。音像制品的版权管理归口国家版权局,版权合同应报国家版权局统一审核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由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本地区音像工作的主管部门,但不论确定哪个部门主管音像工作,都必须明确由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
通力合作,按照统一的要求和部署,采取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做好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和音像管理工作。
五、大力抓好音像出版事业的繁荣
压缩整顿音像单位,清理整顿音像市场,改变音像单位过多过滥的状况,其目的是更好地组织和发展音像生产能力,坚持正确方向,促进音像出版业的发展和繁荣。能不能通过压缩整顿促进繁荣,是检验压缩整顿工作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一手抓整顿
,一手抓繁荣”的精神,在压缩整顿过程中切实抓好繁荣,并为音像出版事业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
当前,要特别注意抓好文艺音像制品的生产。人民群众对于文艺音像制品的需求很大,应尽快集中出版一批优秀或比较优秀的文艺音像制品,包括一些胶转磁的电影录像带供应市场。为了满足群众对录像带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需求,要努力开辟比录像放映点更为宽阔的音像市场,疏通
发行渠道,积极而有计划地发展录像带出租业。文艺音像制品的生产要提高质量,突出社会主义主旋律,注意题材、体裁、风格的多样化,提高思想性和艺术性,寓教于乐,努力以健康、有益和群众喜闻乐见的音像出版物赢得广大观众,占领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抓好选题
,抓好规划,抓好创作,并且尽快落实一批重点片目。要充分发挥骨干音像单位的作用,尽快出版一批优秀的音像制品。
教育和科技音像出版工作在音像出版事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级教育和科技主管部门要注意充分运用录音录像这一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切实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管理,组织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多出高质量的音像制品,更加有效地传播交流最新科技文化成果,满足各方面、各层次的广大
群众的需求,满足我国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文化的需求。
音像制品感染力强,又易于复制和传播,普及面广,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办好音像出版事业,对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广大群众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
党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认真抓好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同时,大力抓好音像出版物的繁荣工作,对骨干音像出版单位和优秀音像制品的出版,在经济政策上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推动我国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1年2月11日

关于省部共建实验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省部共建实验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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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申报省部共建实验室的通知》发布后,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实验室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评审工作进行顺利。现就首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启动实施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山东省作物生物学实验室”等29个地方重点实验室为首批省部共建实验室(附件1)。省部共建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省(自治区、市)XXX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将按统一规格授牌。

  2、上述29个实验室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即进入省部共建建设实施期。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认真制订实验室建设计划,并组织专家论证(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建设期满一年后,应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论证和验收结果报科技部备案。

  3、科技部将对省部共建实验室建立统一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经费支持。评估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晋升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较差实验室将撤消其省部共建资格。

  4、省部共建实验室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要重点改善实验室环境和条件,保证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实验室要以省部共建为锲机,进一步凝炼研究方向和目标,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积极承担地方和国家的重大科研任务,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努力成为地方组织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带动地方实验室的发展。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和实验室依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经费支持,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原则,保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省部共建实验室是科技部加强和指导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应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管理,努力使省部共建实验室成为地方实验室的示范工程。同时,要按照《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基函〔2002〕20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地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OO三年一月三日



附件:
首批省部共建实验室名单.doc

省部共建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doc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革无偿分配住房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租房购买债券是承租人有偿获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租赁制度。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租住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须按本细则购买租房债券,获得租住权。
第三条 租房债券由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管理和偿还。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房贷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委托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房贷部)代理国有直管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
第五条 市租房债券由个人持有。租房债券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500元六种面额。
第六条 市租房债券自发售之日起满八年还本,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不计复利,过期不过息。租房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租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付,不作为货币流能,但可以进入国家指定的证券市场转让。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的标准,分三年(每年3元)购买租房债券。为鼓励一次全额购买债券,对在规定期限内于第一年一次购买三年租房债券的承租人,给予减购20%的优惠。
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后分配的新房、腾退后再分配的旧房、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及调房增加住房面积,必须在进住前由承租人按每平方米建设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详见附件:《沈阳市承租新房、再分配的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否则不得分配,不准进住。
第十条 承租人购买债券数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不计入。
第十一条 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均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单栋独户平房,按实际测丈的建筑面积计算。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式住房,以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换算系数。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的换算系数为:1:1.1;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工住房的换算系数为1:1.2;标准单元套房1:1.4(按此系数换算的建筑面积,只做为计算购买租房债券的基数)。
第十二条 租房债券由出租住房单位组织承租人购买,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助。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数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填写《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承租人持《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到指定代办银行购买债券,并由代办银行出具回执单返回出租住房单位。出租住房单位在收
到回执单后方可为租住新房及再分配旧房的承租人办理进住手续;为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换发《公有住房租凭证》。
第十三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须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购买债券;承租人拒绝购买债券,其所在单位停发住房补贴,以住房补贴款代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
第十四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购买租房债券未满八年退租腾房或买下现住的公有住房,可凭产权单位出具的退租证明或公私共有产权证兑付所购租房债券本息。利息计算到兑付日,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息。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由户主或承租人提出证明文件,填写《免购租房债券审核表》,经出租住房单位认证、代办银行确认和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允许不购买租房债券:
(一)个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
(二)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中由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部分。
(三)持有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社会救济户、烈属抚恤户和残疾人困难补助户。
(四)持有承租人所在单位证明的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租房债券资金做为专项住房建设周转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出租住房单位可根据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购建房贷款规定,在承租人所购债券额度内,向代理租房专项低息贷款,使用租房债券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沈阳市承租新房及再分配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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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住房条件 |租房债券认购标准 |
|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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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自用卫生间 | 50 |
| |带浴盆 | |
|-|-------------------|---------|
|2|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 45 |
| | | |
|-|-------------------|---------|
|3|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或厕 | 40 |
| |所 | |
|-|-------------------|---------|
|4|无暖气、有上、下水、自用厨房或厕所 | 35 |
| | | |
|-|-------------------|---------|
|5|简易房或其它无暖气房屋 | 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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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