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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02 20:4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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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都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不能包肥不包瘦,包盈不包亏。所有承包企业都要确保上交国家财政收入,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企业资产增值,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二、盈利企业承包上交利润的范围是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实行所得税后承包的,是所得税后的调节税、利润。
亏损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国家拨补的亏损。
不论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都不得承包除所得税、调节税以外的其它各项税收。
三、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主要形式有:
(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上交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
(三)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四)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五)亏损企业定额补贴包干,或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减亏分成;
(六)企业上交所得税后利润承包;
(七)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四、财政部门应认真核定企业承包基数和承包目标。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上交国家利润承包基数和承包目标。
核定承包基数的原则是:盈利企业一般不能低于承包前一年的实际应上交利润;亏损企业一般不能高于承包前一年的实际应补贴数,国家不再减税让利;少数企业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或亏损增减变化较大的,可依据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或者亏损补贴数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予以核定

企业承包上交利润目标,有条件的应采取上交利润递增承包(或者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办法。即在承包基数上加一个与生产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增长比例(或者减亏比例)。企业超过承包目标多上交的利润(或者多减亏额),实行分档分成,但分成比例不能高于超目标利润(或者减亏额
)的70%。完不成承包目标的,用企业自有资金补齐。
五、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承包方案的测算制订、论证答辩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各项工作。承包合同中有关财务指标须经财政部门同意,方能生效。
六、企业实行承包后,执行中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其它各项税收。盈利企业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目标后的超目标利润,也应照章缴纳所得税、调节税。企业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方式,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
有关退库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财政部门应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和企业报表反映数额,以及金库的入库数,按委度将企业应得部分的80%退库返还给企业,年终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此项退库款不能在企业缴纳所得税、调节税时直接进行抵交。
七、承包企业在承包合同期内遇有增加(减少)税种、提高(降低)税率以及调整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时,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准予调整以外,企业上交目标任务或亏损补贴指标,一律不作调整。
八、签订承包合同时,对企业尚未归还的基建和专项技措贷款余额,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还贷期限,按上一年用缴纳所得税前利润归还贷款的数额,参考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效益情况以及贷款合同的要求,核定企业承包后每年的还款数额。年终按核定数应当用于还贷而没有用于还贷的
利润,应如数补交财政。企业承包前的贷款还完后,应按承包期内实际还贷的年平均数额,相应调整企业承包基数。
企业实行承包后新发生的基建和专项技措贷款,一律用企业留利、超目标所得和其它自有资金归还。
九、财政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核定承包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试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可按企业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企业超承包目标多得部分,应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
十、承包企业经营者按合同规定获得的年收入,除按国家规定计入企业成本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当按合同规定扣减其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
十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把各项承包指标落实到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努力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十二、企业实行承包后,有条件的可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有关国家资金、企业资金的划分办法和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由我部另行规定。
十三、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承包企业的生产、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要帮助承包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准确核算产品成本和利润,正确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保证设备完好和资产增值。凡以不正当
手段虚增利润或弄虚作假的,除一律不准计提效益工资和取得超承包目标所得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承包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对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按国务院《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坚持自费改革原则。实行总额分成上解财政体制的地区,因企业超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从收入中退库而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年终单独结算,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中央财政。但对于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低于50%的省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财政可以补助到50%,计划单列市的收入和省挂钩的,按中央和省的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十六、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旅游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8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 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统筹推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和效能工商的部署,准确把握“五个四”的深刻内涵,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四)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的原则。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做到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分类、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信用记录,完善监管分类,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通过整合、融合、改造、提升,做到监管、应用、服务协同推进。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五)夯实数据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和“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总局和省级局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99%以上的目标。

  (六)完善监管分类。《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按照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设置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按照行业风险程度的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行业企业,设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按照区域重要程度的情况,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按照动态警示的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检测或者监测中涉嫌违法、申投诉、举报、立案未结案等需要加强监控的企业,设置预警企业。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多维分类。

  (七)提高监管效能。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整合资源,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

  (八)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准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日常维护工作,将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整合监管执法资源。以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线,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整合、对接工商行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的业务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监管业务信息的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

  (九)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加大应用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确定监管任务,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联动监管,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紧密结合,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加强属地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拓展应用范围。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提升应用水平。积极探索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立实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辖区市场主体总体质量和经济秩序状况,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四、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十)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健全完善“国家经济户籍库”。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撑。按照地方政府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一)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打造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力度,努力提升信息综合运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干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识、责任和能力。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场主体准入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数据库;依法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管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直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销违法案件、传销违法人员及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直销行为的监管,加大打击传销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经纪人监管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抽样检测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广告监督管理、广告监测、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开发建设技术支撑平台,整合登记监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效能。

  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分工职责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细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岗位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考评机制。研究制定区域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对经济户口管理、监管信息归集、联网应用等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加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科委 国家计委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
1979年3月24日,最高法院、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
对需要安排的科技、外语人员,由所在管押单位主动与原单位或有关部门联系录用。对被重新录用人员,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要准予增加编制名额,公安机关要准予落户。
对在押的劳改犯,从1979年4月起,恢复技术津贴制度。对相当于六级工和技术员的每月发给5元至10元;工程师、农技师、会计师、主治医生每月发给10元至20元。

附: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目前,全国管押的劳改犯、劳教分子和留场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中,共有科技和专长外语人员×××××名。……他们中有的留学外国专长高能物理、电力工程和陶瓷工程学;有的专长农业土壤、畜牧、寄生虫学;有的专长医学解剖和病理学;还有专长英、法、日、德等外语的人才。
为了充分调动这批技术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他们发挥所长,经与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协商后,一致同意对三类人员中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拟按下列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处理:
一、已经解除劳教或已刑满,确有专长并能坚持工作的科技、外语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重新录用,安排适当工作。如原单位安排不了的,由有关专业对口单位经过考核,量才录用。他们的工资级别,可参照同类人员的待遇评定。
二、个别正在劳动教养和服刑的高级科技、外语人员,如改造表现好,罪行不十分严重,国家又需要,可以采取提前解教或提前释放的办法,安排工作,用其专长。
三、解教、刑满的科技人员中,由于劳改生产需要,经本人自愿,可以由劳改单位量才使用。并按同类国营企业或科技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评定级别。
四、公安部成立翻译公司,组织正在劳教和服刑的外语人员,采取分区定点的办法,承担外文资料的翻译。按企业管理,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五、正在劳教和服刑的科技人员,在加强改造的基础上,鼓励他们努力从事创造发明,将功赎罪。根据改造表现,予以提前解教或减刑、提前释放,量才录用。并恢复犯人技术津贴制度。
六、建议请民政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处理三类人员中需由各部门安排录用的科技、外语人员的问题。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示。
197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