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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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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



根据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自1993年7月15日开始受理直接送达的申请件。在此期间,我们发现,由于申请人填写地址不详,邮政编码有误,企业搬迁等多种原因,使有些公文无法投递到这些当事人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
利,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邮寄不能送达有关公文,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6月21日开始,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刊登邮寄不能送达的有关公文。
二、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七条规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转送商标异议书》、《驳回通知书》、《商标异议裁定通知》、《异议复审答辩通知》、《商标争议答辩通知》、
《商标注册不当答辩通知》等被邮局退回的,在《公文送达公告》中公告。
三、自《公文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视为公文送达。送达之日起15天内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逾期不来我局(会)办理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5年4月30日后发出的公文因邮寄不能送达的,按本通知第三项办理。



1995年4月20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附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各分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各分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监测,及时总结,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强化经营的自我约束,提高资产的效益与质量,实现经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优化组合,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防止超负荷经营;保持资产与负债的期量结构对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加强系统调控与发挥各经营层次积极性相结合,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分行、市地分(支)行的各项人民币业务;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
第六条 本办法设置总量管理、流动性管理、安全性管理、效益性管理四类十三项比例。
(一)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与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之比全系统控制在75%以内。各分行具体指标由总行分别核定。
(二)汇差清算比例:已清算全国联行汇差与应清算全国联行汇差的比例为100%。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超占的全国联行汇差,由各分行自行消化,两年清缴完毕,第一年余额下降比例不得低于50%。
(三)拆借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控制在4%以内;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不得超过8%。
(四)备付金比例:在中央银行存款加库存现金日平均余额与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之比,全系统总体控制在5%以上。各分行具体指标由总行分别核定。
(五)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中长期贷款比例: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与余期一年以上存款加债券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全系统不得高于120%。
(七)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与风险权重资产总额的比例,全系统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八)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各项资产风险权重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
已控制在上款比例以内的,每年实际比例应呈下降趋势。
(九)贷款质量比例: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分别控制在各项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
各分行1994年以前已发生的未冲销呆帐应在自1994年起的3年内冲完,1994年以后新发生的呆帐不得超过1%。已控制在上述比例以内的,每年实际比例须呈下降趋势。
(十)单个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十一)资产利润比例:全系统当年利润总额与经营资产总额的比例应逐步达到1%。各分行的具体比例,由总行在财务计划中分别核定。原则上要求随资产总额的变化同方向增减。
(十二)负债成本比例:全系统当期总成本与总负债比例应控制在6-7%之间。各分行的具体比例,由总行在财务计划中分别核定。原则上要求随国家利率水平的变化同方向增减。
(十三)应收利息比例:应收未收利息与利息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5%。
1994年该比例可不超过25%,逐年递减5个百分点,至1996年达到15%的控制目标。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13个比例中,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单个贷款比例为人民银行对总行的考核比例,系统内不对下考核。其余9项比例为总行对分行的考核比例。
第八条 对分行考核的9项比例中,除风险权重资产比例、负债成本比例暂作为争取完成的指标(期成指标)外,其余指标均为必须完成的指标(必成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13项比例除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资产利润比例、负债成本比例分别由总行按分行分别核定外,其余均为统一比例。
第十条 各项比例的计算,一律以总行对本办法的《说明》中统一规定的计算公式和口径为依据,各行不得自行变更。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工商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其管理层次分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市地分(支)行。
第十二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细则,并根据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管理考核指标制定分解指标,上报总行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分行要根据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和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编制信贷收支计划,报总行统一平衡后下达执行,并根据贷款限额和比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对各分行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考核、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的管理方式。
(一)按月监控。总行对分行的存贷款比例、汇差清算比例(按旬)、拆借资金比例和备付金比例实行按月监控与管理。
(二)按季考核。下达分行的各项比例的执行情况,总行按季考核。
(三)适时调节。总行根据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本行的经营状况,以及对分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季度考核结果,适时调节各项比例。
(四)分类指导。总行将区别不同类型分行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核定比例,分类管理。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五条 对实际执行结果全面符合比例要求的分行,应予:
(一)表扬并对分行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嘉奖。
(二)与下年度财务计划和利润分配挂钩。在盈余公积(含公益金)的提取上给予鼓励。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比例管理要求的分行,做如下处理:
(一)对突破存贷款比例的分行,其由于超比例发放贷款而实现的利润全额上划总行,不作为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基数;对不按规定清缴汇差的分行,扣减存贷款比例,同时不调减利润计划。
(二)对没有达到三项贷款质量比例要求的分行,调减当期和下期存贷款比例。
(三)对低于核定的资产利润比例的分行,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比例要求的分行,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警告;2.通报;3.限期整顿;4.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本条前三款可与第四款并用。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总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负债比例指标和风险管理指标的核定、下达,分析、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的措施,并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 各分行对资产负债管理要加强领导,将比例管理目标纳入行长负责制,在行长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资金计划部门在比例管理中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比例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财会部门负责效益比例的核定、调整、考核与组织实施。稽核部门负责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的考核,以及各项比例管理的审计工作。信贷部门负责核定、调整、考核和组织实施其他安全性比例,并协助会计部门控制应收利息比例。公存、储蓄等存款部门和结算、出纳部门共同推动资产负债管理各项指标的实现。规划(调研)部门负责比例管理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和组织推动、调研分析、提出对策等项工作,并参与比例的核定、考核、分析。
第十九条 总行从1994年起核定比例,并根据核定下达的比例,对各分行的比例管理实施监测。各分行按规定时间向总行编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分行在本办法下达一个月内,制定出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本行以往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遵照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专业银行要向商业银行转变和商业银行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实行比例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符合金融改革的宏观要求
包括专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已被明确为新一轮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最近,人民银行已下达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并以此为主要手段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
(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符合国际银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惯例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为银行业的一种管理手段,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有多年历史。特别在近几十年来已发展成为国际现代商业银行用于自律和中央银行用以监管商业银行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用比例形式给出商业银行的经营在质上、量上的一般限定,使商业银行的经营在市场经济许可的限度内取得稳定高效发展,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最大盈利。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应用实践表明,资产负债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实现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最佳组合的通用而有效的手段。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借鉴国际国内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的经验,可以促进我行改进经营机制,逐步实现与国际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接轨。
(三)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需要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我行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近些年来,我行虽经多次改革,但在资金营运体制上,仍以单一的资金计划管理为主,以单纯追求资金规模最大为目标的数量型经营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较难实现资产负债安全性、流动性及效益性的最佳组合。这是我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未能随规模的扩大而同步提高的重要原因。这种机制是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实现向商业银行转变,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就是必然选择。
由单一的资金计划管理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仅是两种管理办法的改变,更重要的是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于促进我行加强自我约束,逐步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最佳组合的经营目标,尽快完成向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制订《办法》的基本考虑与实施基础的说明
(一)制订《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出发点即《办法》第二条所示,即通过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现资产负债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优化组合,促进我行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这是贯穿整个《办法》的一条主线。
围绕这条主线,《办法》力求通过比例管理,使我行各经营层次都做到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防止超负荷经营;保持资产负债期量结构的合理对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坚持完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加强系统调控与发挥各经营层次积极性相结合,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参考
《办法》第一条指出的两个文件规定和本行实际是制定《办法》的基本依据。《办法》制定过程中还主要参考了以下材料和情况:
1.我行从1988年以来比例管理试点的各种方案和经验积累;
2.交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深圳地区银行业可供借鉴的比例管理技术;
3.万国宝通银行、欧文信托银行公司、大通银行、摩根银行、汉华银行、住友银行等国外商业银行可供借鉴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
4.我国内陆及海外地区,美、英、日、加等国金融研究文献中可供参考的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一般原理。
(三)试点经验是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
从1988年起,我行首先在广东省行、山东省行、宁波市行等进行过一些比例管理试点。1989年,总行在总结上述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要求各分行根据条件选点试行。至1990年末,已有19个省(市)分行选点试行了比例管理。1992年,总行又对海南、宁波等行全面实行比例管理。
国内其他银行中最早提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付诸实施的是交通银行。近两三年,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也先后在系统内选点试行了比例管理。从区域来看,深圳地区是全国最早通过比例管理实施对银行业监管的地区,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管理办法。
总行在制定《办法》时,认真总结和汲取了我行自1988年以来进行比例管理试点的经验,借鉴了国内其他银行一些好的做法。
(四)《办法》对几个重要关系的处理
1.明确《办法》具有过渡性,正确处理与人民银行贷款限额管理的关系。《办法》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从1994年起对我行实行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下推出的,这决定了限额管理与比例管理的并行和互容。它表明了三点:
(1)从宏观金融调控来讲,仍需要以限额管理为手段,控制投放总量,保持贷币供应量的适度。
(2)在限额指导下引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具有过渡性。在一个时期内新老办法将交替并行、互为补充。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还需要同现行资金计划管理相衔接。随着改革的推进,新办法的作用范围将愈来愈大,逐步完成向完全的比例管理的过渡。在当前既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严格控制信贷总量,又要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互补配置,努力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产质量。
(3)贷款规模的限额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为不同的管理方法,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容的。这种互容性就表现在两者都强调安全性和流动性。区别在于贷款限额侧重于量的管理,以总量控制为手段,达到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目标;而比例管理侧重于质的管理,采用多种控制手段,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目标。在宏观金融调控把总量控制作为主要目标,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条件下,这两种管理方法的并用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尤其在社会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的条件下,通过限额管理,限制资金供给总量更为必要。而通过比例管理,抓好各项资金的最佳组合,既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增加资金供给总量,又可实现资金优化配置,提高信贷资产的效益。因此,在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要注意同贷款限额管理方法的衔接,处理好两种方法的关系。
2.明确《办法》的实行具有渐进性,处理好《办法》与现状的关系。虽然比例管理引入我行已有5、6年的时间,但仍然不够成熟。首先,我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包括深圳地区各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些年来试行的比例管理,在内容上多限于存贷资金的总量管理,在手段上多采用存贷款比例管理。而发达国家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在内容上大多包括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权益的总量控制与结构控制,在手段上已由比例法发展到利差管理和缺口管理,这表明我行以往在比例管理试点上的初级性。其次,我行比例管理试点大多局限在省市分行辖内少数支行或区办的小范围内。大多数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还是陌生的,经营中真正起作用的还是传统的资金计划管理。因此,在我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需要经历一个相当的过程。《办法》注意了照顾我行上上下下的接受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现实基础,处理好同现行管理办法的衔接,结合我行实际,提出了一些具有渐进性的管理办法。《办法》将资产负债管理比例的有关指标分为必成指标和期成指标,力争通过一个过渡阶段,循序渐进,逐步达标,逐步完善。
3.明确《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加强系统调控与调动下级行的积极性的关系。《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工商银行全系统,包括总行、分行、市地行。《办法》规定了三个管理层次,即总行对分行,分行对市地行,市地行对本辖。《办法》的直接管理对象是分行,所规定的比例对分行有直接约束力,同时兼顾到分行以下层次的管理需要,提出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对《办法》的控制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既可以对经营的细节实施控制,通过几十个指标实现周密细致的控制,也可以只对经营的重大环节实施控制,提纲挈领地抓住大的方面与关系,通过对几个关键指标的控制确立起经营的基本原则与规范,使各经营层次的经营行为符合大方向和基本规范。总行经过反复慎重的考虑选择了后者。理由是:
前几年比例管理试点的实践经验说明,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覆盖全国,拥有众多机构的大行,确定性太强的方案往往是不易操作的方案。作为最高管理层次的总行,在制订需要全系统执行的方案时,不能求全求细,而应抓住对总体控制最为重要和必要的关键环节,控制影响全局的主要关系。
工商银行实行的是总行一级法人制下的分级经营,分级管理。发挥系统调控作用与调动各级行积极性相结合是我行的基本管理原则。管理办法过细,容易捆死下边的手脚,不利于发挥下级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办法》本着宜粗不宜细,上粗下细的原则,只对经营的大规范、主要原则和事关全局的几个重要比例做出规定,而把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有区别地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空间,留给下级行,由其通过实施细则和细化的分解指标,解决千差万别的特殊性。通过恰当处理系统调控和调动下级行积极性的关系,避免系统失控或管理得过死这样两种极端情况的发生。

三、关于《办法》主要内容与比例设置依据的说明
(一)《办法》主要内容
1.《办法》分6章22条
第一章 总则(第1—5条)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第6—10条)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第11—14条)
第四章 奖惩规定(第15—16条)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第17—18条)
第六章 附则(第19—22条)
2.《办法》设置了4类13个比例
(1)总量管理比例。包括存贷款比例、汇差清算比例、拆借资金比例。
(2)流动性管理比例。包括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
(3)安全性管理比例。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比例、贷款质量比例、单个贷款比例。
(4)效益性管理比例。包括资产利润比例、负债成本比例、应收利息比例。
(二)比例的设置依据
《办法》第一条阐明的依据以及现代商业银行管理原理是比例设置的基本依据。《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所阐明的目标与原则,是比例设置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
比例的设置还考虑了以下因素:1.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比例设置基本吻合;2.我行从1988年以来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比例设置的经验积累;3.现代商业银行和国内兄弟行可供借鉴的做法;4.注意适应现实管理水平以及同现行管理方法的必要衔接;5.指标选择以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为重要尺度;6.兼顾三级管理层次,给下级行留有相应的自我调节空间;7.兼顾行与行之间的差异性与标准要求的统一性,既设置了需要逐行分别核定上(下)限的比例,也设置了统一规定上(下)限的比例;8.考虑到存量因素的复杂性,既设置了调控增量的比例,也设置了调控存量的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对国际现代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它们的基本原理和一般做法,而没有直接套用它们的比例。原因有两点:一是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往往不集中体现在某一个方案或办法中,而大多散在国家监管银行的种种法规和银行的各种内部制度规章中。并且,由于每个银行在任一特定时期的经营谋略、目标和侧重点都有所不同,实际上几乎没有一套普遍适用的指标体系。因此,没有可以照搬的成套比例。二是由于中西方经济与金融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环境不同,银行体制与外部条件也不相同,西方的指标对于我们直接适用性不大,必须经过改造才能应用。鉴于这两点,《办法》力图体现现代商业银行三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而不拘泥于在具体指标上的模仿或套搬。《办法》从我行实际出发,以可操作和有效性为主要尺度,设置了具有自己特点的指标体系。

四、关于总量管理目标与比例测算的说明
总量管理设置了3个比例,其管理目标是防止超负荷经营和消除经营中已有的超负荷现象。存贷款比例是总量控制的核心指标,其设置口径与人民银行同,以便于衔接。汇差清算比例用于考核应缴汇差的实际清算进度,消化超占汇差形成的超负荷经营。拆借资金比例用来控制利用拆借不适当地扩大资产的行为。三个比例是配套的。首先,本期存贷比例的核定要扣除上期应缴的超占汇差。其次,汇差清算比例与存贷比例共同考核,使超占汇差行用当期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消除超负荷经营的占用。最后,拆借资金比例与存贷比例共同考核,防止过多的拆借冲击总量平衡。
(一)存贷款比例
1.公式: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存贷款比例=-----------×100%<75%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超过核定的比例为超负荷经营。在核定的比例内,愈趋近比例值说明资金利用率愈高,资金运用水平愈好。
2.项目口径。式中各项贷款是指纳入现行资金计划管理的各项贷款。
式中各项存款是指纳入现行资金计划管理的各项存款。
式中旬末平均增加额计算公式为:(上旬末增加额+中旬末增加额+下旬末增加额)÷3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存贷比例一般控制在75%以内,是全系统对口人民银行总行的标准,全国各分行的平均水平应低于这个标准。因为新增存款的26—30%需用于:13%的法定存款准备金,10%的二级存款准备金,3—7%的备付金。由于各行存贷款的基础规模不尽相同,比例由总行逐行分别核定。
总行在逐行核定比例时,还考虑以下因素:(1)各行形成的超占汇差,用新增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消化;(2)存差行与借差行的差异;(3)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和国家产业政策;(4)各行资产质量水平。
(二)汇差清算比例
1.公式:
已清算全国汇差旬末平均余额
汇差清算比例=-------------×100%=100%
应缴全国汇差旬末平均余额

低于规定比例为超占汇差。
2.项目口径。式中分母项为应付全国联行汇差与应收全国联行汇差轧抵后的应付汇差净额。
式中分子项是已向总行实缴或总行已实拨的汇差额。
式中旬末平均余额计算式为:(上旬末余额+中旬末余额+下旬末余额)÷3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的比例标准用以考核各旬旬末余额。因此,(1)各分行全国联行应缴汇差每达5000万元以上时,要及时清缴;(2)不足5000万元的,每五天(每旬逢五、每旬旬末)全额清缴。
(三)拆借资金比例
1.公式:
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00≤4%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00≤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
80%

2.项目口径:人民银行规定的口径。
3.比例标准: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值为一般标准。

五、关于流动性管理目标与比例测算的说明
流动性管理设置了3个比例,其管理目标是,使流动资产保持在正常最低限量以上,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避免过份的短存长贷,满足支付需求。资产流动性比例是通过流动负债的对应制约来保证资产具有相应的流动性;备付比例是通过确定存款中的一定比例必须作为支付准备以保证支付需要;长期贷款比例则是通过限定用于长期贷款的资金数量来防止过多地将短期来源用于长期占用。这三个比例配套使用。
(一)备付金比例
1.公式: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
备付金比例=-------------×100%≥5%
各项存款

该比例反映银行满足客户随时支付的准备能力。低于规定比例说明支付能力不足。
2.项目口径。式中分子项不包括持有的国债和金融债。分子、分母各项均为日均余额。
3.比例标准。该比例的理论值≤用款频繁客户日均支付净额。《办法》规定控制在5%以上,主要考虑人民银行有不低于5%的要求。
考虑到各行库款解拨的方便程度、网点分布、111帐户集中程度及其资金吞吐状况差异较大,有必要由总行按3—4%、4—6%、5—7%三个档次逐行核定。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
1.公式:
流动性资产旬末余额
资产流动性比例=---------×100%≥25%
流动性负债旬末余额

该比例反映银行资产满足客户随时支付的变现能力。比例越高,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越强。
2.项目口径。式中分子项是指现金和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国库券、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余期一个月内的贷款、余期一个月内的拆放同业净额、一个月内可变现的其它经人行核准的证券、票据(指经银行保证的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定期存单)。
式中分母项是指各项活期存款、余期一个月内的各项定期存款及债券,余期一个月内的同业拆放净额。
3.比例标准。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不得低于25%。考虑到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证券的决定权集中在总行,因此,该比例与备付金比例作用大同小异,该比例由总行统一对口人民银行,系统内不对下考核。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
1.公式:
余期一年以上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中长期贷款比例=-----------------×100%≤
余期一年以上存款及债券月末平均余额
120%

该比例制约主要长期资产与主要长期负债的对应关系,反映流动性强弱,比例越低,流动性越强。
2.项目口径。分子项包括实有期限一年和超过一年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分母项为实有期限一年和超过一年的定期储蓄(含大额可转让存单)、单位定期存款(含大额可转让存单)、各种债券。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该比例必须低于120%,是为了与人民银行要求的比例值相衔接。120%是全系统保持的上限。

六、关于安全性管理目标与比例测算的说明
安全性管理设置4个比例,其管理目标是把资产风险含量控制在安全区间内,降低和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安全性。资本充足率的设置,是人民银行按照国际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设定的,目的在于控制商业银行整体最基本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个比例人民银行只对商业银行总行考核,并允许用3年时间达标。风险权重资产比例与从1994年起全系统推行的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使用。贷款质量比例与人民银行口径同,但比值不同。这个值的确定主要是充分考虑了现有基础,今后将逐年核低这个比例,直至达到人民银行的控制水平。单个贷款比例与人行相衔接,
只对总行考核。
(一)资本充足率
1.公式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月均余额
资本充足率=---------------×100%≥8%
∑(资产×风险权数)月均余额

2.项目口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式中分子项的核心资本是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呆帐准备。式中分子项应不包含:(1)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2)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3)待冲销呆帐损失;(4)购买外汇资本金。
式中分母项即风险权重资产。风险权重资产又称风险加权资产。它是根据某项资产所相对的风险权数(权衡风险大小的系数)折算后的资产,它反映该项资产的风险程度(又称风险含量)。如100万元某一项资产,风险权数20%,说明这笔资产含有20万元的风险,折算为风险权重资产20万元(折算式:风险权重资产=资产金额×风险权数)。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银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对资本基础的划分与巴塞尔协议的协定有些不同,如我国银行的实收资本包括重估储备,巴塞尔协议将重估储备列为附属资本,而人民银行将其规定为核心资本,等等。
在人民银行调整口径前,仍按人民银行现规定掌握,如人民银行作出调整,则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口径掌握。
3.比例标准。人民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要求1996年底以前各商业银行要达到8%。该比例为对总行考核比例,不对分行考核。
(二)风险权重资产比例
1.公式:
各项风险权重资产月末余额
风险权重资产比例=------------×100%<60%
总资产月末余额

该比例越小,表明资产的风险程度越低。
2.项目口径。式中资产总额是指以下资产的总和:各项贷款(含贴现、融资租赁)、各项投资、库存现金及本行在开户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委托代办资产、存放同业、存放联行、拆放同业、其他内部资产。其中,其他内部资产包括上缴财政税利、应收利息、其它应收款、联行占款准备金、外汇买卖资产(人民币)、固定资产(原值)、递延资产等。
式中分子项是根据风险权数折算后的资产之和(或有资产一并折算),各项资产均不得轧差折算。风险权数的规定见《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附表。
本比例与资本充足率的关系:两比例性质相同,比项不同。本比例分子项按巴塞尔协议规定含或有资产,资本充足率分母项则按人民银行规定暂不含或有资产。
本比例与本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全部风险权重资产含量指标的关系:两比例性质相同,范围不同。本比例不含外汇业务(简称不含美元),资产风险管理办法中的比例含美元。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风险权重资产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60%。确定这一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考虑了我行现实水平。基本出发点是以现实水平为基础,略低于现实水平。(2)考虑了金融业的一般水平,基本出发点是参考一般水平,略先进于一般水平。(3)考虑了国际银行业关于风险权重资产的一般规定和通例。
(三)贷款质量比例
1.公式:
逾期贷款月均余额
逾期贷款率=--------×100≤10%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呆滞贷款月均余额
呆滞贷款率=--------×100≤5%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呆帐贷款月均余额
呆帐贷款率=--------×100≤2%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三个比例越低,说明贷款安全性越强。
2.项目口径。逾期贷款是指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三项比例分别为10%、5%、2%,主要考虑:(1)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逾期比例应为8%,但主要考虑我行实际,采取逐年降低的办法,于1996年末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8%的水平;(2)本行现状;(3)国外商业银行一般水平的标准;(4)与呆帐相对应的呆帐准备率;(5)规定呆帐贷款率不得高于2%,主要是考虑1994年以前未冲销呆帐需要冲销的因素。因此,规定1994年以后的呆帐不得高于1%;而1994年以前未冲销的呆帐3年冲完。
(四)单个贷款比例
1.公式
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单个贷款比例=-----------×100≤15%
全系统资本总额

2.项目口径。同一借款客户是指同一借款自然人或同一借款的企业法人(即同一独立核算企业)。
3.比例标准。以人民银行的比例规定为标准。本比例不对下考核。

七、关于效益性管理目标与比例测算的说明
效益性管理设置3个比例,其管理目标是:提高资产盈利率,加强贷款利息回收工作,降低负债成本,促使经营行注重改善资产和负债的效益结构。这三个指标人民银行没有设。我们设置的依据是,对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来讲,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标不同。按照国际惯例,中央银行的控制侧重于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业的安全;商业银行则侧重于效益,以在安全性流动性前提下,获取更大盈利。我行目前处于转制期,尚难明确效益第一的经营原则,但是把讲求效益作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主要控制目标是正确的,也是可行的。在《办法》中设置应收利息比例,不仅因为利息是银行效益之本,还由于按照新财务制度的规定,部分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收未收息计入我行应税基数,这样,势必形成虚收垫付,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一)资产利润比例
1.公式:
当年利润总额
资产利润=------×100%≈1%
经营资产总额

该比例越大,说明资产盈利水平越高。
2.项目口径。经营资产亦称盈利资产,其计算公式为“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资产总额与风险权重资产比例所列分母项范围相同。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全系统应逐步达到1%。主要考虑:(1)大于1%是国外第1—2级盈利水平商业银行的要求;(2)我行过去几年已达1%以上;(3)从1993年下半年起,由于未回收贷款本息增加、推行权责发生制、调小利差、调整经营规模等原因,利润水平大幅度下降,因此,只能争取逐步回升到原有水平。
这一比例标准是全系统的整体目标,具体到各行的比例标准需逐一核定。核定时需要考虑:(1)与财务计划确定的利润总额计划、利润增长计划相衔接;(2)鉴于资产来源的耗费在不同分行具有非本身原因形成的差异(如无息资本),可以分三档核定各分行该项比例。即对资本高于、低于、等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行,分别按低于、高于、等于全国平均利润水平三种档次核定该比例。
(二)负债成本比例
1.公式:
当年成本总额
负债成本比例=------×100%≈6—7%
负债总额

该比例越大,说明负债耗费越多。
2.项目口径。式中负债总额是指全部负债余额。
成本总额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之和。包括以下七类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汇兑损失、其它营业支出(呆帐坏帐准备金、当期固定资产折旧、可进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3.比例标准。《办法》给出全系统控制区间为6—7%,考虑了我行近几年来的经验数据和1993年后成本费用增加的因素。具体核定时考虑:(1)与财务计划中的资金成本率计划相吻合;(2)国家利率水平的变化;(3)与资产利润比例相衔接。
(三)应收利息比例
1.公式:
应收未收利息
应收利息比例=------×100%≤15%
利息收入总额

该比例越低,说明收回利息越多。
2.项目口径。式中分子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表内应收利息与表外未收贷款利息;分母包括实收利息加分子项。
3.比例标准。《办法》规定该比例在1996年应逐步控制在15%以内,主要考虑:(1)从另一个侧面对所有债权实行质量监控,逐步减少到期不还、不计入逾期、应冲不冲呆帐坏帐等问题。因此,总体上比照人民银行对三类不正常贷款允许的上限确定比例。(2)在大量采用余额表计息的行,应收未收利息中虽有4%左右的非逾期因素,而凭计逾期积数的日均值低于人民银行所控时点数的5%左右。比例留有一点余地。

八、关于比例分类管理的说明
比例的分类指导与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标核定的分类管理。即对不同类型的分行,在总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分别提出不同的比例值与要求。因此《办法》给出了分别逐行核定和统一核定的两类比例。体现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原则。
二是指标考核的分类管理。按监控考核力度的不同,指标体系分为两类:即一类是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总体考核指标,只对总行不对各分行;第二类是总行对各分行考核的指标,其中又分为两种指标,一是必成指标,即《办法》施行之日立即执行,考核期内必须完成的指标,二是期成指标,即用一个过渡时期逐步达标的指标。期成指标中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在1996年末应达标。
将指标分为两类的基本考虑有两方面,既考虑到现实的基础,逐步达标过渡,为各行适当减轻压力;又考虑坚持基本标准,加快向国际水平靠拢的步伐,为今后完善比例管理奠定基础。
对8个必成指标,各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比例实现,对2个期成指标,各行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完成,一方面要创造条件,逐步适应和完善这些比例。

九、关于组织与实施的说明
(一)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是我行经营机制的重大改革。为确保新机制的顺利起步和旧机制的平稳过渡,加强对这项管理的领导,总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和主管副行长任主任、副主任,由计划、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专门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工作。各分行是否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要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目标纳入行长负责制,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行。《办法》第五章对此做了规定。
(二)分层次实施《办法》
《办法》要求各行制定实施细则,旨在把各项比例落实到辖内市地行,把比例有关项目分解到行内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实施细则以总行《办法》为依据,市地行的实施细则以总行《办法》和分行细则为依据。
注: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见人民银行部分。


凉山彝族自治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八届第2次常委会议通知,现发布施行。



州长:张作哈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四条 凉山州各县、市气象防雷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城建、规划、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联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境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要求向州、省直至国家气象防雷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颁证。

第二章 防雷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州、县、市各级气象防雷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 州、县、市级气象防雷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并符合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

一类建筑物包括:制造、使用或储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生产、加工和储存石油液化气的液化气站、加气站;生产、加工和储存石油的油库、加油站等。

二类建筑物包括: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物建筑物、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文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各级计算中心、重点单位的计算机场所、通讯枢纽、电信系统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及其防感应雷设施的检测。

三类建筑物包括: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省级档案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一般性工业建筑物;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由州、县、市气象防雷主管机构进行审批的制度。

经审批不符合防雷规范和标准的防雷专业设计,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未经审核批准的设计,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过审批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防雷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州、县、市气象防雷主管机构组织检测和验收。检测验收合格后,颁发给防雷安全检测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三条 州、县、市气象防雷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一) 对一类建筑防雷装置实行每年检测两次的检测制度。

(二) 对二、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实行每年检测一次的检测制度。

第十五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厂矿、企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雷资质与资格

第十八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一) 在凉山州境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是通过CMA认证的单位。

(二) 在凉山州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三) 已办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带齐相关资料到凉山州防雷中心进行复查备案,未经复查备案或办证的单位一律不得在凉山州境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等防雷减灾工作。

(四) 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无证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设计、施工工作。

(五) 已办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带齐相关资料到凉山州防雷中心进行复查备案,未经复查备案或未办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在凉山州境内从事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凉山州境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通过正式鉴定,具有防雷产品鉴定证书,并通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第二十条 凡在凉山州境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经凉山州气象防雷主管机构检验认可,才能在凉山州境内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禁止在凉山州境内使用。

第七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气象防雷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防雷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防雷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三条 州、市、县气象防雷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气象防雷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 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但未按本办法要求到州气象防雷主管机构复查备案而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

(三)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防雷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四)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防雷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七)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八)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雷击事故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造成国家、集体、他人重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气象防雷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