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1995〕17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按照欧共体指令,加强了对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检验,尤其是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检验更加严格。我国出口法国的虾、冻鳕鱼片、冻鸡肉等,被法国卫生当局检验出沙门氏菌,葡萄球菌和细菌总数超标;出口英国的冻兔肉农残超标;出口德国的田鸡腿含有放射性。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的加工企业较多,其中水产品、冻鸡的加工企业皆是1994年刚获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其影响是很严重的。法国农业部正式致函我驻法使馆商务处,如果中国不能很好改善出口到法国的食品质量,法国将禁止进口中国食品,取消注册厂代号。这也势必影响到对整个欧共体的食品出口,请各局要高度重视此事并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研究了解欧共体指令(国家商检局已翻译印发给各局),按照欧共体的指令要求及有关国家的规定,对出口到欧共体的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把关。
2、各局要对已获得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加工厂、库(包括水产品捕捞船)的卫生条件,加工卫生管理水平,质量控制制度等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考核,对条件差,管理落后的加工厂、库进行严格地整顿。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对其出口欧共体国家的食品检验。国家商检局将派检查组赴各地复查。
3、对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按欧共体指令规定的证书内容出证。请各局检务部门把好证书关。
附:1、欧共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2、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3、法国水产品微生物标准
附1:
(一)欧洲共同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指令91/493/EEC(OJL13,1993,1.21)关于水产品加工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和兽医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5日就煮熟的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见附录)和采取的措施做出决议。
决议指出:生产商应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方案由工厂的管理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质(整个的或去壳的)、煮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污染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并应符合指令91/493/EEC第6条的规定。
当产品不符合附录第1、2项规定的标准时,应通知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方法并核查关键点,为的是找出污染源,并要进行更频繁的微生物学分析。
凡病原体计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或超过附录第2项规定的葡萄球菌M值的产品不得上市供人消费。
在欧共体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立之前,用于检验附录中规定的微生物学标准的分析方法,要在国际水平上是科学公认的,并经过实际检验,必须有相应检验结果记录的分析方法。
@表@ 附录
1.病原体
───────────────────┬────────────────
病原体类型 │标准
───────────────────┼────────────────
沙门氏菌 │在25g样品中不得检出
│n=5 c=0
───────────────────┴────────────────
2.卫生状况不良的产品(带壳或去壳的产品)
───────────────────┬────────────────
微生物类型 │标准(g)
───────────────────┼────────────────
金黄色葡萄球菌 │m=100
│M=1000
│n=5
│c=2
───────────────────┼────────────────
大肠菌群(44℃,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2
───────────────────┼────────────────
大肠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1
───────────────────┴────────────────
n:取样数;
m:合格限量,低于此限量的所有结果符合要求;
M:可接受限量,超过此限量的结果不符合要求;
c:微生物计数在m和M之间的样品数。
质量合格批次的判断:
a.得到的所有值等于或低于3m为符合要求;
b.得到的值在3m~10m(2M)之间时或c/m≤2/5时可接受。
质量不合格批次的判断:
a.每个样品测得的值均大于M;
b.c/n>2/5。
3.指示微生物(指导)
────────────────┬───────────────────
微生物种类 │标准(g)
────────────────┼───────────────────
嗜中温需氧菌(30℃) │m=10000 M=100000
a.整个产品 │n=5 c=2
│
b.带壳或去壳产品(蟹内除外) │m=50000 M=500000
│n=5 c=2
│
c.蟹肉 │m=100000 M=1000000
│n=5 c=2
────────────────┴───────────────────
附2:
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n=5 c=0
附3:
法国微生物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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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微生物群或种 │规定限量每克产品活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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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对以下三种产品,要求先认证加工厂:熟去壳小虾;剁、绞碎的鱼肉;熟的或预煮过的预制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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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巴氏灭菌,短│细菌总数(TVC)(30℃) │10的4次方
期保藏的 │大肠菌群 │1g中无
│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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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未巴氏灭菌,│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短期保藏的(盐或油│大肠菌群 │1g中无
中的腌酸希伦鱼,熏│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干鲱鱼,提鱼)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卤水提鱼)│<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滚或不滚面包│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屑的大鱼块/肉片 │大肠菌群 │10
鱼--冷藏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冷冻的滚或不│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滚面包屑的大鱼块/│大肠菌群 │10
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生碎肉,预制│细菌总数TVC(30℃) │5×10的5次方
的生碎肉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鲑鱼--烟熏的鳕和│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其它鱼类--淡腌或│大肠菌群 │1g中无
烟熏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双壳贝类} │大肠菌群 │300/100ml
海胆 }活的 │粪链球菌属 │2500/100ml
│沙门氏菌SS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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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类 }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不包括}熟的 │大肠菌群 │1
小虾/对}冷藏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虾 }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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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类}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00
包括小虾}生或熟的│大肠菌群 │1
对虾 }冷冻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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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虾/小虾--熟的│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去壳的,冷藏或冷│大肠菌群 │10
冻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扇贝}预煮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贻贝} │大肠菌群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3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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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腿--冷藏或冷冻│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的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表@
标签
概述:按照EEC指令(见表3a)。
附加要求:
语言必须是法语。
名称--商品名或奇怪的名称同产品名称一样可以使用,但不能混淆,使人误解。在省略会与真正的产地相混淆之处必须标出原产国。
带壳的蜗牛和牡蛎的量用单位个数附加壳直径来表示。
带壳的贻贝的量可以用体积表示。
批号必须标明(对于保藏、半保藏和冷冻产品)如下:
(a)“批号”后标生产日期,需要的还有生产者代号。生产日期认为是生产的具体日期,包装日期或冷藏食品的冷冻日期,冷冻食品的第一次冷冻日期,须表示为(i)日,月,年或;(ii)4~5位数,前三位为相应的生产日期(即001~366)。后1~2位数字;是生产年的后1~2数字;(iii)日和月3位数跟在年后。
(b)如果在进口以前通知官方,进口产品须有该国家的原始生产说明。
注:冷冻鱼(整的、鱼片、冻鱼条、薄片、大鱼块),盐鲱鱼和鳕片一般情况下按规定数量出售。
不许可使用维生素。
添加色素必须在“色素”字样后标明色素的EEC编号。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6号)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5年8月6日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5年8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5年8月6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批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5年8月6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和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自治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民族人民获得彻底解放和繁荣幸福的唯一道路。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高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人民公社、大跃进三面红旗,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奋斗。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自治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坚决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依法惩办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保证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对各民族人民的阶级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和民族内部人民的团结,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依法受到保护。
第八条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分为县,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自治州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十条 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四川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根据国家计划,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州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州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团结;
(十五)保障各民族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团结;
(十三)保障各民族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批准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副业的生产计划,决定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计划;
(四)规划公共事业;
(五)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审查财政收支;
(七)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团结;
(十三)保障各民族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召集。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第一次会议,由本级上届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本级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州、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彝、汉语言文字,并且为不通晓彝、汉语言文字的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列席。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进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名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选民大会以出席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受四川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
(一)自治州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
(二)县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三)乡、民族乡、镇五人至十五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当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在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中推举一人报请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暂时代理其职务,等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补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当分别由自治州、县的人民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指定一人暂时代理院长职务,等到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补选。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区划事项;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经济计划;
(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一)巩固、提高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事业,加强对农业集体经济的领导;
(十二)领导和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工业、手工业、副业生产;
(十三)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公私合营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四)管理税收工作;
(十五)管理和发展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六)管理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运动工作;
(十七)管理劳动、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八)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安部队;管理群众武装工作;管理兵役工作;
(十九)领导培养和提拔各民族干部、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十)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团结;
(二十二)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
(九)巩固、提高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事业,加强对农业集体经济的领导;
(十)领导和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工业、手工业、副业生产;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公私合营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和发展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运动工作;
(十五)管理劳动、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六)管理群众武装工作;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领导培养和提拔各民族干部的工作;
(十八)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十九)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团结;
(二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管理财政;
(五)巩固、提高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事业,加强对农业集体经济的领导;
(六)领导和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副业生产;
(七)管理市场,领导公私合营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八)管理公共事业;
(九)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
(十)管理群众武装工作;管理兵役工作;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团结;
(十三)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县的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委员会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都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自治州、县的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九条 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分别协助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工作。
州长、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四十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经济计划、农林、水利、畜牧、财政、粮食、税务、工业、交通、物资、劳动、手工业管理、商业、外贸、统计、人事、文教、卫生、语言文字、科学技术、体育运动等局、处或者委员会,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以及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经济计划、农林、水利、畜牧、财政、粮食、税务、工业、交通、物资、劳动、手工业管理、商业、外贸、统计、人事、文教、卫生、科学技术、体育运动等局、科或者委员会,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以及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公安、税务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派出机关。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生产建设、财粮贸易、文教卫生、治安保卫、民政、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适当的人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设立的各局、处、委员会、科分别设局长、处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州长、县长分别掌管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令,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县的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转报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报请四川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法治如游戏
姚建宗
法治如游戏?法治如游戏。
这既非戏言,亦非对法治不恭。就法治的真实根基与不变基础来说,它自始至终都是植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中的,正是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孕育着法治的理想与精神、原则和意识,生成着法治的规范与制度,构建着法治的组织与机构,因此,生活即法治而法治亦生活。而生活只是属于人的,因为它是在生存基础上追求生存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它所寻求的乃是生存的"美好"与"可欲",所以,尽管生活的每一步都显得极其艰辛与沉重,但其基调与理想却永远都是轻松与愉快,正因为如此,真正的人的生活始终是以游戏为基本环节而构成并以游戏为其不变的背景而展开的。既如此,法治便当然如游戏了。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都是真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必备构件,并既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基本环节又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背景,也正是在法治和游戏当中,人自身才彻底完成了其作为真正的社会生活主体的独立的人的改造,即由与动物无甚分别的自然人成长为真正社会意义上的社会人。正如席勒所说的: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也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始终是与真实的人的真实生活时刻相伴的,它虽然具有看起来极其"高贵"的理想与追求(比如"公正"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等),但其永恒不变的关注目光却始终聚焦于现实的人的各种"杂务俗事";它虽然一直要求获得其应有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但其精神面貌与内在性格却始终保持着"世俗"与"温和"的本色。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需要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对其保持长盛不衰的热情,都对其满怀善良而美好的期望,并在生活的每一步都身体力行地实践。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其得以存在和展开的关键与核心,乃是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尊重并遵守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并自觉地维护这些原则与规则,主动积极地监督这些原则与规则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实施与执行。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它只为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提供平等的机会,但却并不能保证为每一个人都带来令其满意的结果,总有一些人虽然谨守规则并遵循规则而行动但却并未获得相应的公平的理想结局,而这就是法治与游戏的展开所必然产生的"代价"。厉行法治诚如开展游戏,它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风险"意识,时刻准备着承受落在其身上的不公平的"代价";在自觉地以理性的态度坦然接受"不公平"的结局的同时,始终坚信并一如既往地践行法治和参与游戏。
正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高度尊重并自觉遵循公正而平等的规则,要求在公开和透明的开放环境下进行,要求在现实的人的每一个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展开,也要求其参与者以一种健康的社会心态、善良的生活愿望、美好的生活理想,以及持之以恒的坚强信心与坚韧不拔的毅力予以实践,所以,法治如游戏,但决不同于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