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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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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作“饲料添加剂”用的下列氨基酸产品,凡于2000年11月15日以后(含当日)申报进口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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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号 | 商品名称 |
|--|--------|--------|
|1 |29304000|蛋氨酸 |
|--|--------|--------|
|2 |29224110|赖氨酸 |
|--|--------|--------|
|3 |29224190|赖氨酸盐及其酯 |
|--|--------|--------|
|4 |29224910|苏氨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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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00年11月8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7] 7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日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动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振兴,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辽政办发〔1995〕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作用的在全市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研制的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投产鉴定3年以内、投产1年以上,且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均可申报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其中,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其原材料和零部件国产化率须达到70%以上。
  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的新产品,不再参加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
  第四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分为3个等级,其评选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已较大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年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年利润达到15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600万元、年利润达到 8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优先评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第五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优秀新产品总数不超过60项。一、二、三等奖奖励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8人、6人。
  同时,从获得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中评选出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研发人员,授予“大连市企业技术创新杰出贡献奖”。该奖项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7—9人组成,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负责聘任若干专家并按主要行业分类组建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有关专家3—5人组成。
  第七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程序:
  (一)由研发单位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将《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书》、《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汇总表》及电子文档,并附以下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公室:
  1.新产品投产鉴定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等材料;
  2.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经济效益证明;
  3.具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新产品,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4.已获得专利及其他奖励的新产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5.农药、医药、船舶配套、计量器具等特殊行业的新产品,须提供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认可证明。
  文字申报材料须以A4规格打印或复印,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
  (二)评审办公室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专业评审组按规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产品评审后,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和推荐产品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产品进行终审,确定的具体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布。
  第八条 凡获“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获“大连市企业技术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5000元)。奖励业绩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大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应用于奖励在优秀新产品开发中从事研究设计、生产工艺方面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得挪作他用。获奖人员申报名次应按照其承担技术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只担负组织领导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条 奖励资金及费用从大连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如发现获奖单位或人员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7.02.12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
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
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
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
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鉴。
第四条 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的编码(见
附件2),后四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
第五条 凡符合水利部规定任职条件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填写“水政监察员登记
表”(见附件3),经考核、任命后,发给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不得涂改、损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
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
收回其证件和标志,并报原任命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略)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略)
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