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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4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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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在总结三年来
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税收会计制度》已经全国税收计会统工作会议讨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
(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出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
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
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收资金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设置乡金库的地区,可以按混合业务单位组织会计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单位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按哪种单位组织核算,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第五条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为会计核算汇总单位。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
”,“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
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
顺序号|编 号| 总账科目 | 明 细 科 目
---|---|--------|----------------------
一、| |来源类科目 |
1 |101|应征税收 |按税种设。
2 |109|应征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设。
3 |121|多缴税金 |
4 |191|暂收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按户设三级明细。
二、| |占用类科目 |
5 |201|待征税收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
| | |位、按税种设。
6 |209|待征其他收入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
| | |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7 |211|减免税金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
| | |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
| | |收入种类、按减免性质设。
8 |221|上解税收 |按税种设。
9 |229|上解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设。
10|231|待解税金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其
| | |他核算单位不设。
11|241|在途税金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收
| | |和其他收入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
| | |单位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12|251|入库税收 |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级次设。
13|259|入库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和级次设。
14|261|提退税金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
| | |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
| | |收入种类、按提退性质设。
15|271|待清理呆账税金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
| | |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6|279|待处理损失税金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7|281|损失税金核销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8|291|保管款 |
---------------------------------------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③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④查补的各种
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零散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应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和抵减应征税金数。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
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平时余额在“
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冲账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
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
③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④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
本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提退税金”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
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及呆账税金收回数,“贷方”记实征税款数和征前减免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和各种抵减待征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欠税数
。即发生应征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发生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
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征
前减免时,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
,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结报前发生损失税金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欠税结转时,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税金收回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
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
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
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税收”、“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银行的税金。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时,不在本类科目核算,应在“在途税金”科目核算。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银行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税金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税收会计将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
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收到入库单位转来的提退清单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净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即小额退税必须由税收会计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也都必须交税收会计,由税收会计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会计收到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税收会计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
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对于混合业务单位,不管对应多少个乡金库或多少个银行,凡是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要税款缴入银行,都得通过“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凡是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上解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上解”类科目核
算。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
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
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
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上解单位及混合业务单位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贷记“上解”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
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手续费提退数和其他退
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清理呆账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税,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其中欠税按日历日期计算,从滞纳之日起,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并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账后,根据呆账审批确认书将欠税
由“待征”类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批准确认的呆账税金数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数。“贷方”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及确认呆账税金后又清理收回的欠税数。即
批准确认呆账税金或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的呆账税金以后又清理收回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清理的呆账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
年度继续处理。
12.“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
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3.“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欠税数
。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4.“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
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预缴税款通知单;
(4)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
(5)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6)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7)核准停业通知书;
(8)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9)税务处理决定书;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2)审计决定书;
(13)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14)法院判决书;
(15)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6)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时,就当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当即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临时征收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等)。
为便于会计记账和票证保管,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汇总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2.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
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3.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
(2)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
(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存根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
(4)罚款收据存根联;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
(6)票款结报单;
(7)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
(8)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上述八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各种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对于征收呆账税金的,应在上述各种征解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征收呆账税金”字样。
4.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5.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账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
(3)提退清单。入库单位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填发“提退清单”,通知提退情况。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6.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
、法定清算报告、注销欠税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及时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应征凭证等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等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等有关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税金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向银行缴纳税款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等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等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
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等有关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如有减免退税,它还是核算减免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按月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不够详细的税收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二十七条 税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1.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分类账簿必须将账页固定在一起装订成册,其账页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
据科目汇总表登记(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2.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它一般使用活页式账簿,其账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可以是发生额分析多栏、借方发生额多栏、
贷方发生额多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同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发生额分析多栏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售、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其账页格式一
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3.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
,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账页格式采用三栏式(格式见附件)。
4.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1)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征查补税金记“应征查补税金”增加数,
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和入库凭证汇总单的入库查补税金记“入库查补税金”增加数。
(2)为便于税收收入分析和组织收入工作,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缓征”和“往年陈欠”二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
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缴税金类别设账页,按税种设多栏。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
陈欠”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转为呆账税金时,将征收或确认呆账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陈欠”的贷方。
(3)为满足税收收入分析需要,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设置“留抵税额登记簿”,用以核算反映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使用计算机核算的单位,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三栏式,“贷方”登记本期进项抵扣税额和本期动用期初进项抵扣税额,“借方”登记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和本期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采用手工核算的单位,其账簿格式由各
地根据当地核算条件自定。该登记簿的登记依据是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
(4)其他辅助账应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记簿、入库税金明细登记簿、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登记簿和提取手续费登记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辅助账的具体格式由各核算单位自定。
第二十八条 账簿的使用和登记要求如下:
1.使用账簿时,应在“账簿启用表”上将各栏内容填写清楚,经办人员更换交接时,应填明交接日期,互相签章。年度终了,必须将活页账簿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2.各种账簿的记录,必须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不得乱擦乱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
3.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加以更正。
4.税收会计以月为结算期,以年度为决算期。“入库”类账户应按旬小结。月份、年度终了时,各种账户必须办理结账。“提退税金”账户每月结账时,应结出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
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

第六章 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第二十九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1.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
----→|日记账|
| -----
| ↑
| 核对 |
| ↓
-------- ----- ----- -----
|原始凭证或原| |记 账| | | |会 计|
| |-→| |-→|总 账|-→| |
|始凭证汇总单| |凭 证| | | |报 表|
-------- ----- ----- -----
| | ↑ ↑
| | 核对 | |
| | ↓ |
| | ----- |
|------------→|明细账|----|
| ----- |
| ↑ |
| 核对 | |
| ↓ |
| ----- |
-------------→|辅助账|-----
-----
2.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
-----------→|日记账|
| -----
| ↑
| 核对 |
| ↓
-------- ----- ----- ----- -----
|原始凭证或原| |记 账| |科 目| | | |会 计|
| |-→| |-→| |-→|总 账|-→| |
|始凭证汇总单| |凭 证| |汇总表| | | |报 表|
-------- ----- ----- ----- -----
| | ↑ ↑
| | 核对 | |
| | ↓ |
| | ----- |
|-------------------→|明细账|----|
| ----- |
| ↑ |
| 核对 | |
| ↓ |
| ----- |
--------------------→|辅助账|-----
-----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汇总单位应及时对下属核算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编报汇总报表。
第三十一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应按期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如下报表(格式见附件):
1.税收电旬报(格式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旬内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2.税收电月报(格式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其中入库单位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暂收款”和“保管款”科目的余额,按各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税收资金平衡表所列数据汇总填列。
4.应征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应征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应征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5.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本月和期末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入库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6.在途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反映期末实有在途税金的报表。
7.欠缴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欠缴税金类别反映期末实有欠缴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缓征”、“往年陈欠”根据“欠缴税金登记簿”相应类别的余额填列;“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账余额减相应税种的缓征、往年陈欠后的差
额填列;入库单位的各类欠缴税金数根据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各类欠缴税金数汇总填列。“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留抵税额登记簿”的余额填列,入库单位按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数汇总填列。
8.减免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减免税金情况的报表。
9.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提退税金情况的报表。根据“提退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及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10.呆账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期末实有呆账税金情况的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核算单位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有关凭证格式
(一)预缴税款通知单:
预缴税款通知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纳税人名称| |代码| |税款所属期| |
|------------|---------|----------|
| 税种和收入种类名称 | 品 目 名 称 | 本次预缴税款金额 |
|------------|---------|----------|
| | | |
|------------|---------|----------|
| | | |
|------------|---------|----------|
| | | |
-----------------------------------
填制人:
注:凡是应申报的纳税人由于各种情况先缴款后报送申报表的,在缴款或填开税票的同时,由纳税人或税务征收人员填制本通知单,作为会计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本单联数各地自定。
(二)应征凭证汇总单:
应征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应 征 金 额| 应 退 金 额 | |
| |-------|---------| |
| 科 目 | |其中: | |其中: |抵缴金额|
| |合计| |合计| | |
| | |查补税金| |缴款错误应退|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 收入种类填列 | | | | | |
----------------------------------
编制人:
注: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在编制应征凭证汇总单时,应将本期增加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包括征前减免凭证)和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分别汇总编制应征凭证汇总单。对于反映应退多缴税款的凭证(即除出口应退税款和减免应退税款以外的所有应退税款凭证)和实际抵缴多缴
税款的凭证,必须将应退金额和实际抵缴税款金额也分别列入本汇总单内。本汇总单各栏填列方法如下:
1.增加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1)应征金额合计。根据所有增加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包括征前减免纳税申报表)中的应征和减免税额汇总填列。不包括抵顶欠税减免。
(2)查补税金。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应征凭证中的应征查补税额、滞纳金和罚款汇总填列。
(3)应退金额合计。根据申报结算和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应退税款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应退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退多缴税款的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及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等应退税款凭证的应退多缴税款汇总
填列。不包括减免应退和出口应退税金。
(4)缴款错误应退。反映申报无误缴款有误而发生的应退税金。根据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中缴款环节发生错误而造成的多缴应退税金汇总填列。
(5)抵缴金额。根据纳税申报表及所附的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中的实际抵缴本期应征税额数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及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中的实际抵顶欠税额汇总填列。不包括减免抵缴税款数和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
2.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汇总反映税款征收前发生的应征税金减少数。该汇总单仅“应征金额合计”栏有发生数。根据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批准文件、定期定额户核准停业通知书、调低定额的定额税款调整通知书、多申报但税金未缴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等凭证中的应
征税金抵减数汇总填列。
(三)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
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科 目 | 按 减 免 性 质 列 栏 |
|--------------|---------------|
|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填列 | |
--------------------------------
编制人:
注: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反映所有征前实际减免的税款。根据汇总期内载有征前减免的纳税申报表的减免税款数和按减免税批准文件抵顶欠税的减免税额汇总填列。
(四)上解凭证汇总单:
上解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 上 解 税 金 数 | | |
| |-----------|待处理 |经清算依法|
| 科 目 | |其中: | | |
| |合 计| |损失税金|注销欠税数|
| | |收回呆账税金数| |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收入种类填列 | | | | |
----------------------------------
编制人:
注:由于结报前的税款损失和经清算依法注销的欠税也都发生在征收过程中,为便于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款申报后的征收和上解情况,各编报单位应将征收人员结报前发生的损失税款以及经清算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根据损失税款报告单和法定清算报告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等,一并汇
入上解凭证汇总单内反映。本汇总单各栏填列方法如下:
1.上解税金数合计。反映本汇总期内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自收税款的税务征收人员自行直接向银行缴纳的税金总额(包括应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按汇总期内的所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报查联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自行汇总缴纳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汇总填列。
2.收回呆账税金数。反映本汇总期内又收回的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数。按征收呆账税金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汇总填列。
3.待处理损失税金。反映本汇总期内征收人员结报前发生的损失税款数。按结报前的损失税款报告单汇总填列。
4.经清算依法注销欠税数。反映本汇总期内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按法定清算报告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所注销的欠税数汇总填列。
(五)待解凭证汇总单:
待解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 结报待解税金数 | | | |
| |-----------|待解税|待解税|待解税|
| 科 目 | |其中: | | | |
| |合 计| |金上解|金退税|金损失|
| | |损失追回及赔偿| | |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 收入种
董礼洁 法学博士



关键词: 狄龙规则/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
内容提要: 狄龙规则是美国处理州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原则。它认为城市是州立法机关的创造物,州立法机关对其组织和结构具有绝对的控制力。狄龙规则自诞生以来就不断受到各种冲击。二战后,美国各州相继确立了地方自治制度,地方相对于州而言取得了较大的自治权。与此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却开始通过经济渗透逐步介入地方事务,城市逐渐陷入联邦的控制。狄龙规则的变迁体现了权力制衡,地方政府在摆脱州权控制的同时又受到了联邦权力制约。


谈起美国的政治制度,人们最耳熟能详的就是美国的联邦制政治体制以及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实际上,美国不仅仅存在联邦政治体制,也存在单一制的因素。这种因素就存在于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之中。[1]由于美国各州的不同情况,美国的地方政府大致有五种基本类型,其中一般地方政府有三类,即县政府、县域内的市政府和镇政府;另外两类为特别设立的政府,即学区 (School District) 政府和专区(Special District) 政府。地方政府与州的关系历来是争论的焦点,美国各级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一系列的判决和规则。其中,狄龙规则无疑是最重要的一个。本文拟从狄龙规则入手,通过整理美国法院的判决,梳理美国一般地方政府与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的关系,寻找其发展脉络,也为解决中国相关的问题提供借鉴。
一、狄龙规则诞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狄龙规则(Dillon(s Rule)是美国爱荷华州最高法院狄龙法官在1886年的两个案例中提出的,随后,狄龙法官又发表了一篇论文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后人将其归纳为狄龙规则。它的诞生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关系。
(一)狄龙规则诞生的背景
19世纪后期,美国正处于城市化鼎盛时期,然而,当时的美国城市受其历史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特征——城市主要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而存在而非政治实体。殖民地的这些城市几乎清一色的都是以经济活动为主,而非政治中心或政治中心乃至宗教中心。 [2]美国殖民地时期和建国早期的城市更像是一个企业,而不一个地方政府。当时,城市被认为是一个由当地居民共同结合成立的法人组织,这个组织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特许状或者议会专门的法案等,城市一旦成立就可以根据其成立的依据为了城市居民提供服务,同时,城市本身也可以为了这个目的而亲自从事一定的活动,包括商业活动。每一个城镇的利益集团都要试图与另一个城市的同类集团相竞争。 [3]因此,城市的经济职能非常广泛,公共管理职能则相对弱化。同样地,作为履行公共职能必要基础的城市政府的预算受到很大限制,大型公共项目只能通过向直接受益者征税来资助,政府的再分配职能被最小化。 [4]
1862年,联邦国会通过《太平洋铁路法案》,一方面开启了横贯大陆铁路建设的时代;另一方面又进一步激化了城市之间的竞争。根据《太平洋铁路法案》,铁路公司不但可以无偿获得各种铁路用地,更重要的是,每修筑1英里铁路,就可得到沿线两侧各5个以间隔方式划分的地块。这些地块可由铁路公司自行处置。 [5]与直接向移民出售土地相比,铁路公司促成其土地增值的更有效的做法是:铁路公司专设一些城镇开发公司,自行设计与创建城镇,从而形成别具一格的铁路城镇。铁路公司在创建城镇的过程中,一般均排挤沿线已有的城镇。但是,铁路公司也不能不顾当地经济的实际,无视已有城镇而一律设置新的城镇。事实上,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赖于已有城镇的合作;从已有城镇的角度讲,它们无一例外地需要铁路途经自己的城镇,以免因交通不便而被淘汰的厄运。 [6]城市政府将依托铁路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平衡全州的整体发展需要,州政府的介入引发了城市与州之间对于管理权的争议,也导致了狄龙规则的诞生。
(二)狄龙规则的主要内容
狄龙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法律地位,即城市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城市对其领域内的财产享有何种权利,是所有权还是管辖权?二是城市可以行使的权力。具体而言,依据狄龙规则,城市是州立法机关所创造的,并从它那里获得权力。州立法机关创造了城市,也可以毁灭城市,当然可以删减和控制城市的权力。除非有宪法上的限制,否则,即使立法机关通过一个法案决定取消州内所有的城市法人,这些城市法人也不能制止。城市法人成立后获得的财产将受到与私有财产一样的保护。但是,公共街道不属于这种性质的财产。城市只是作为一个公共管理者对这些财产进行管理,在其之上,立法机构代表公众对这些财产的用途享有无限制的控制权。作为公共管理者,城市可以行使以下三项权力:
第一,州明确授予的权力;
第二,明示权力必定暗含或必定附带的权力;
第三,对于城市法人申明的目标或意图是绝对必要的——不是便利、而是必不可少的权力。此外,如果对一项权力是否存在产生怀疑,则由法院按照对地方政府不利的立场加以解释。狄龙规则也被概括为“城市是州的创造物”理论。 [7]
狄龙规则认为,城市相对于州而言并不是一个私人,因此,它不能享有个人或者企业等私人所能享有的宪法或者普通法上抵抗州政府的权利;进而,他又将城市等地方政府置于州立法机关的绝对控制下,体现了一种州绝对控制权的思想,州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城市的存亡,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州立法机关的授权,州立法机关有权任意改变自己的授权,减少、限制甚至收回授予城市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城市对于州不具有任何独立性。 [8]
二、孕育狄龙规则的两个案例
美国的法律规则都是通过判例体现的,狄龙规则也不例外。孕育狄龙规则的两个案例的案情各不相同,而且,在这两个案例中,城市的地位也有着微妙的差别,详细分这两个案例的细节会使我们对于狄龙规则乃至美国的法律体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
(一)克林顿市诉希德高速公路及密苏里河铁路公司案 [9]
这起案件的原告克林顿市是依据1857年1月26日通过的大议会法案而成立的城市法人,根据法人组织法授予城市的权力,城市有权对城市的街道和高速公路进行管理的权利。1859年,市议会通过一项法令禁止任何“铁路公司在城市范围内占用街道建造铁路,以及以与此相关的目的占用城市街道”,并且明确注明“此后,不得许可铁路公司在城市的小路、街道和大街上建造铁路;任何铁路公司如果经过城市的小路、街道和大街,都必须提供、建设和维护由市议会决定的桥墩、大桥及其他用于通行的设施”。
而被告希德高速公路及密苏里河铁路公司的成立则比较复杂。被告是在1859年根据一般法人组织法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希德高速公路网附近建造向西穿过整个州至密苏里河的铁路。但是,这条铁路并没有开工。到1860年,大议会决定被告停止修建上述铁路,改为修建一条连通里昂市与克林顿市的铁路,并且借助克林顿市的铁路与铁路网相连。但是,此时,被告的设立章程并没有修改。直到1867年6月,被告的设立章程才进行相应的修改。
1864年,该铁路公司向克林顿市提出申请,要求在克林顿市内建造铁路,但是,未得到许可。同年,区法院也发出禁止令禁止铁路公司占用克林顿市的土地。铁路公司不服,并于1868年上诉至爱荷华州最高法院。
在判决中,狄龙法官首先指明了案件使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项法案:一是1853年州议会通过的“授予铁路公司通行权的法案”;二是原告设立的依据;三是1860年州议会通过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建造一条起点为里昂市珍珠街的铁路,并且这条铁路在克林顿市内与芝加哥、爱荷华州和内布拉斯加州的铁路相连通。”随后,狄龙法官指出,根据1853年的“授予铁路公司通行权的法案”,城市的街道不是城市法人的私人财产,城市对于其街道的利益是公共的,并在立法机关的绝对控制下。城市法人从立法机关那里诞生,并且从立法机关那里获得权力。它给与城市生命,没有它,城市无法生存。既然是立法机关创造的,它也可以撤销城市。如果它可以撤销城市,当然也可以删减和控制城市的权力。除非有宪法上的限制,否则,即使立法机关通过一个法案决定取消州内所有的城市法人,这些城市法人也不能制止。于是,法院判决克林顿市败诉。
(二)马里亚姆诉穆迪执行官案 [10]
在克林顿市案发生的同一年,狄龙法官又在另一起案件中表达了其对于城市地位的观点,这就是马里亚姆诉穆迪执行官案。原告是K市的公民,而被告则是K市的执行官。K市成立于1848年,根据其宪章,它有权征收普通税和特别税。普通税是每年收取的财产税,如果财产所有不支付普通税时,城市有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财产进行强制转让。1857年9月23日,K市决定征收一项特别税,用于铺设B大街。1860年2月29日,原告因为没有缴纳该项特别税税金而被强制转让其土地,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转让无效。
从本案的情况看,狄龙法官认为,首先,本案中的税属于特别税,特别税不同于普通税,宪章只规定可以通过强制转让的方式收取普通税,而不包括特别税。其次,对于特别税的收取,宪章只规定城市有权征收特别税,而并没有明确授权城市可以强制转让纳税人的财产。第三,狄龙法官认为强制转让也不是征收税金这一明示权力所必然附带或者暗含的权力,税金不一定要通过强制转让的方式征收。最后,他认为这项权力的存在值得怀疑,因此,应当由法院根据与城市相反的立场进行解释。
由此,狄龙法官得出结论,城市法人能够拥有和行使以下三项权力:第一,州明文授予的;第二,明示权力必定暗含或必定附带的;第三,对于城市法人申明的目标或意图是绝对必要的——不是便利、而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如果对一项权力是否存在产生怀疑,则由法院按照与地方政府相反的立场加以解释。
上述两个判例构成了狄龙规则的主要内容。狄龙规则诞生以后,各州纷纷将其认定为处理州与城市关系的基本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在1907年的亨特诉匹兹堡市案中采用了这一规则, [11]认为城市与州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城市与城市居民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城市是州的政治性分支,州创造城市是为了便于行使一些管理职能,并且把这些职能授权给城市行使。为了合理和有效地行使这些职能,城市有权获得、持有和管理动产和不动产。这些所授予的权力的数量、性质和期间以及领土范围,应当根据州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不仅是它们的宪章,而且包括任何授予其管理权的法律、或者为了公共目的而授予其的财产、免予征税的权利都可以由州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收回或者自己持有或者转手其他机构而不给与任何补偿,州也可以决定扩张或者缩小城市的土地领域,将城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与其它城市进行合并,废除其宪章或者消灭城市。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征得城市居民的同意,甚至违反他们的意愿,州都可以决定这么做。州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州的宪法行使这种无限制的最高权力,并不受联邦宪法规定的限制。虽然,城市的居民和财产所有者会因此而遭受一些不便和因为负担增加而导致的财产减少等,但是,他们没有权利要求保持原来的城市及其权力,联邦宪法不对这些损害提供保护。这种权力归属于州。
三、狄龙规则的发展——面对新的挑战
在当时的政治和历史背景下,狄龙规则将城市等地方政府置于州立法机关的绝对控制下,否认地方政府自治权力的法律基础。这与美国强调分权、自治的传统产生强烈的冲突。因此,支持地方自治的人们开始了对狄龙规则进行反击。 [12]虽然,这些反对者们并没有彻底推翻狄龙规则,但是,他们的反对意见对狄龙规则后来的走向发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进步党人的推动下,地方自治制度的普遍确立,使得狄龙规则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13]进步党人的改革运动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暂歇,但是,这次改革运动的成果被保留了下来,二战以后,美国各州纷纷修改宪法或者制定法律将地方自治条款吸纳进来就是很好的证明。 [14]此时,美国社会的背景也发生了悄然而又巨大的变化,原先很少介入地方事务的联邦政府开始通过各种形式插手地方事务,而且其影响力越来越大。与此相比,州对地方的控制力似乎正在减弱,各州的宪法或者法律对于地方自治条款的采纳,使得城市获得了较大的自治权。
(一)联邦控制的加强
联邦对于地方事务的介入始于经济上的渗透。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经济大萧条使很多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危机,甚至到达财政崩溃的边缘。此时,由于州政府也无力资助地方政府,联邦开始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大量实施联邦援助项目的结果是,联邦政府的资金快速流入到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获得更多的联邦资金支持,主动或被动地进行着各种改革,以符合联邦的要求。 [15]
随着经济的渗入,联邦的宪法、法律甚至一系列联邦规则和标准开始渗入地方并逐步取代地方规则和标准。从美国独立至20世纪早期,美国严格奉行联邦体制,联邦和州两种政府和法律体制相互分离。联邦的宪法条款不适用于州及其下级地方政府, [16]但是,自二战以后,这种格局发生了变化,一系列的联邦宪法条款开始适用于地方政府,并作为判别其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17]自此,城市的公共管理行为不仅仅要受到州的控制,又受到来自于联邦的规制。在联邦法律的适用方面,自联邦反托拉斯法以后,一系列联邦法律开始直接适用于城市政府。由于早期城市财政能力较弱,联邦在实施法律的同时会制定一系列的援助计划,帮助城市实施该项法律或者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 [18]但是,自70年代后期以后,由于联邦财政的紧缩,联邦不能按照计划提供州以及地方政府必要的资金,此时,州、城市及政府组织开始拒绝执行联邦的法律,并因此而引发诉讼。联邦法院认为,执行法律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没有任何规定表明执行法律和接受联邦资助之间有任何关系。因此,即使联邦没有按照原定计划提供资金,州、城市等政府也应该执行联邦法律。 [19]
此后,针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行动所制定的联邦规制日益增长,州和地方政府有关工资、加班、退休福利和其他雇佣条件的决定,也几乎全部被通过一系列法院裁决和诉讼所制定的联邦规制所取代。1984年的《有线通讯政策法案》颁布了由自治市做出的与特许经营决策有关的国家标准,不再允许地方政府对有线电视设定基本费率。1984年的《机动车运输安全法案》以国家标准取代了州和地方的机动车安全法规,这些安全法规在生效以前必须提交给联邦政府交通部长并经其批准。 [20]联邦对于地方政府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城市法人在行使联邦国会授予其的权力时,有权对其创造者州提起诉讼。 [21]这些趋势也导致了城市作为地方政府更为深入广泛地受到联邦的控制。
(二)州对于城市控制的弱化
相对于联邦控制的加强而言,州的控制力似乎正在减弱。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各州通过修改宪法或者指定法律规定了地方自治条款,使得城市具有一定独立地位。
首先,州法优先原则开始弱化。根据狄龙规则所确立的州法优先原则,一旦州立法机关就某一事项作出规定,城市就不能再对此事项进行立法。但是,这种严格的州法优先原则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确立,开始松动。如果城市法令能够与州立法相协调、相一致,城市就有权就州立法所规定的事项制定自己的法令。 [22]其次,认可暗示权力。狄龙规则对于暗示权力的承认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但是,地方自治制度彻底改变了这种情况,拥有自治权的地方政府有权行使未被宪法、法律和宪章禁止的权力。 [23]第三,对于纯粹的地方事务,州立法机关不得干涉。从内容来看,所谓的纯粹地方事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地方公债的发行;另一类是地方公职人员雇佣,包括雇佣的标准、方式、退休及福利等各个方面。 [24]
四、结语
在美国,关于城市的法律地位的争论离不开城市“双重性”的探讨。一方面,城市被视为私人利益的保护者。城市作为一个自治团体,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其领域内居民的利益,这种利益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些属于法律上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还有一些则是一种难以量化的利益,如克林顿市诉希德高速公路及密苏里河铁路公司案中,克林顿市之所以排斥被告在其城市内新建铁路,是因为当时的铁路是一种稀缺资源,而当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存在一种竞争关系,争夺市场、资金、税收等各种资源。克林顿市希望借助自己铁路资源的优势赢得更多的资源。因此,它极力排斥其他任何没有铁路的城市借助自己的铁路与外界连通。在这个问题上,城市与其领域内居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城市又被视为私人利益的侵害者。在马里亚姆诉穆迪执行官案中,城市的税收权力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城市与其居民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据此,对于城市法律地位的探讨已经转变为两个问题:(1)当城市作为自治团体时,其目标与州的目标相背离时,何者优先?(2)当城市行使公权力时,私人权利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狄龙规则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首先,城市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州的意志具有优先性。当州立法机关从全局考虑问题时,地方的利益必须服从立法机关的意志。其次,当城市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受到州法的严格制约,私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州法优先”的思想虽然受到很多质疑和冲击,但是,狄龙规则无疑是美国处理州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甚至,我们可以说,在地方自治制度确立以后,虽然城市相对于州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但是,联邦开始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方式制定统一法律或者标准。这只是意味着统一决策的重心从州的层面上升到联邦层面。从这个意义而言,狄龙规则离我们并不遥远。
回顾中国的现实,中国正面临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特别是在各种监督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有限的政府资源进行监督无疑是杯水车薪。此时,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使得全体公民能够参与到监督体制中。以近年来喧嚣尘上的土地问题为例,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控制体系。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土地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制度设计者将关注的焦点限制在政府体制内部,没有发现社会所蕴藏的巨大潜力。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不仅仅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秩序,同时必然侵犯了一些公民的权益,只要依托完善的规划体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每一位公民可以成为尽职的监督者,为捍卫自身利益和国家法律而奋斗。这也同时培养了公民的法律素养,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更上一层楼。



注释:
[1] 美国的政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由美国宪法调整,形成了联邦制的政治体制。州政府之下的政府一般被称为地方政府,它们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单一制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231号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噪声测量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0]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中2.6.1条款所称“噪声敏感处”应为在噪声源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噪声敏感建筑物”最近的测点,排污收费应以该处监测值为准。
  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