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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23:4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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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头寸资金运作,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头寸资金运作的目标是在保障资金供给的基础上,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头寸资金运作原则:
(一)实行分工负责制。在头寸资金运作过程中,各有关局、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业务。在此基础上相互配合、监督。原则上一个局、一个处或一个人不能统管头寸资金运作全过程。
(二)采取授权制。头寸资金运作的审批,按资金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授权的办法。不得越权操作。
(三)实行信用额度管理。即根据头寸资金运作对象的资信情况,分别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五条 开行头寸资金运作由资金局负责。

第二章 头寸资金运作方式
第六条 头寸资金运作方式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债券现货交易等。
第七条 同业拆借是指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资金的拆出与拆入。
第八条 债券回购是指买卖所持有的债券时,约定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或收益率(回购利率),再将该种债券全额购回的交易。债券回购分为正回购、逆回购,以券融资为正回购,以资融券为逆回购。本办法中的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和中央银
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下同)。
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是指买入(包括认购)、卖出(包括兑付)国债、金融债等流通债券。

第三章 运作交易对象、授信、授权
第十条 运作交易对象。网上交易(指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电子交易网络系统上的交易)对象是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成员单位。网下交易(不通过电子交易网络系统的交易)对象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部分分行、政策性银行总行、其他商业银行总
行。
具体交易对象范围,由资金局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提出名单,经行长审定。名单不定期进行修定,必要时,由资金局对名单提出修改建议,报行长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信用额度是指根据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分别确定对其融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的额度。》信用额度规定如下: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 八十亿元
政策性银行总行: 三十亿元
其它商业银行总行: 十亿元
第十二条 授权权限。单笔资金交易额度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下,由总经济师审批;
(二)交易金额1亿元以上,3亿元(含3亿元)以下,由主管副行长审批;
(三)交易金额3亿元以上,由主管副行长、行长审批。

第四章 头寸资金运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由资金局负责资金头寸平衡调控的部门,根据资金筹措、回收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兑付金融债券本息及其他收支情况进行测算,随时提出需要运作的头寸资金的金额、期限建议。
第十四条 资金局负责头寸资金运作的部门根据上一条中的建议及拆借市场、债券市场的情况,选择、确定交易对象和运作方式,并填写头寸运作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审批表按不同的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在审批表上明确批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审批表上由资金局加盖资金专用章。
第十六条 交易批准后,网下交易要签定合同或协议(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由资金局负责头寸运作部门办理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手续。合同或协议文本中应注明拆入、拆出行名、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或协议必须由拆借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
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网上交易时,经办部门通过交易网络终端,由指定人员进行操作,由交易系统打印出交易成交单,成交单需盖章,成交单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及现券买卖操作程序比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做债券回购及买卖时,开发银行与交易对方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薄记系统办理债券划转及托管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划款手续。资金局将生效的审批表提前一个工作日交给财会局(营业部)签收,同时将复印件给综合计划局;营业部接到审批表(网下交易附合同复印件),负责按合同指定日期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金局根据合同或交易成交单登记“头寸资金运作台帐”。对拆出资金或逆回购交易,财会局(营业部)应将汇款凭证或其它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给资金局。对拆入资金或正回购交易,财会局(营业部)应将收款凭证或其它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给资金局。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到期,对拆出资金或逆回购交易,资金局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对方按时还本付息;财会局(营业部)要及时将还款入帐;对拆入资金或正回购交易,资金局负责筹集资金,书面通知财会局(营业部)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有关凭证的复印件给资金局,作为登记台帐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资金局定期将头寸资金运作情况向行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审批表
编号:
-------------------------------------
|运作方式| |交易方式| |
|-----------------------|-----------|
|交易对象名称| |开户银行| |
|-----------------------|----|------|
|授信额度| |累计余额| | 帐号 | |
|-----------------------------------|
|金额(大写)| |
|-----------------------------------|
| 利率 | |
|-----------------------------------|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天数 | |
|-----------------------------------|
|债券品种| |
|----|------------------------------|
| 备注 | |
|-----------------------------------|
| 资金局意见 |
|-----------------------------------|
| 经办人 | 业务主管 | 主管副局长 |
|-----------|-----------|-----------|
| | | |
|-----------|-----------|-----------|
| 总经济师 | 主管副行长 | 行 长 |
| 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
|-----------|-----------|-----------|
| | | |
| | | |
|-----------------------------------|
| 财会局(营业部)意见 |
|-----------------------------------|
| |
| |
-------------------------------------
说明:1.本审批表作为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的审批表;
2.做债券回购业务时填写债券品种一栏;
3.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财会局(营业部),一份资金局留存。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来文,反映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的矿区使用费的征收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9〕33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管户认定,由合作油(气)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2号)的规定执行。



1999年4月7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六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六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6)89号
1996年8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国土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调动各级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我市今年国土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晋城市一九九六的国土收入任务考核奖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晋城市一九九六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

晋城市一九九六年国土收益

任务考核奖罚办法

国土收益任务是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加强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全市4000万元国土收入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奖罚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奖罚办法适用于一九九六年度国土收益任务的考核,年终由市财政局、土地局组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依照本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二、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九九六年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国土收入总目标任务和应上缴省、市财政任务,各县(市、区)必须保证完成。其考核内容:

1、完成任务考核。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十月底以前完成全年国土收益任务。

2、上交比例考核。达不到及时足额上缴省、市国土收益任务的县(市、区),即使完成了总目标任务,也不得享受奖励。

3、实际入库考核。国土收益完成数,均以各县(市、区)实际缴入金库数为准。必须由组织上交收益的同级同财政收到金库单并由同级金库出具证明,报市财政局,土地局核实。

三、具体奖罚办法

1、上交比例奖罚。完不成市下达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首先保证完成上缴省、市财政的任务、欠缴总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补足并额或由市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如数扣回。超目标任务不上缴。

2、完成任务奖。十月底以前凡能够完成国土收益任务,并符合考核要求的市级(包括城区分局)奖励10万元,高平市、阳城县各奖励5万元,郊区奖励4万元,沁水、陵川县各奖励3万元。

3、超额完成任务奖。年终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除按规定享受完成任务奖外地人,对其超任务部分,由同级财政、土地部门分别按超额部分的1%计提超额奖。

超收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局、土地局考核后报请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奖给土地或财政部门(312吉普车)征收业务车指标一个。

凡完不成市下达的国土收益目标总任务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奖金列支

完成任务奖由市财政从市级国土收益中支付;超收任务奖由各县(市、区)国土收益中支付。

五、奖励的使用范围

奖金应主要用于在国土收入征收管理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奖励支出,以及改善办公条件的设备购置和必需的交通工具购置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