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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时间:2024-07-26 12:0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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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一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一年从泰国进口以下商品:玉米二十万吨,大米十万至十三万吨,光皮绿豆四万吨,橡胶三万吨,烟叶二千吨,合成纤维一千五百吨,鱼粉,以及其他商品。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泰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二、泰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一年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胜利原油六十万至八十万吨,轻柴油十万至二十万吨,航空煤油五万吨,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商品。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泰国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数量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中泰贸易联合委员会         泰中贸易联合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泰国代表团团长
     奚 业 胜            帕特拉·伊萨塞纳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国家结合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力度,出台鼓励“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消费,对拉动内需,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根据我国家电、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市场实际,有必要实施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这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也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一日



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为进一步扩大汽车、家电消费,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

(一)拉动国内需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汽车、家电消费快速增长,保有量大幅增加,淘汰更新潜力较大。据预测,2009年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家电报废量将达到近9000万台,如果加快淘汰更新,将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

(二)促进节能减排。老旧汽车油耗比新车高5%-10%,特别是“黄标车”油耗比“绿标车”高30%,污染物排放量严重超标,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实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提高汽车、家电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三)有效利用资源。汽车、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汽车、家电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可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稳定和扩大就业。汽车、家电生产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不仅有利于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也有利于促进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安置大量人员就业。

二、基本思路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扩大消费政策相衔接;与将于2011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度设计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广大消费者。

三、鼓励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

在现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

(一)补贴范围。一是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适度提前一定年限报废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二是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的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单辆补贴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同型车辆的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具体标准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

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以及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

(三)资金补贴流程。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申领补贴资金。

四、鼓励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尚未建立,2009年先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有一定基础的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成熟后在全国推广。2011年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制。2009年财政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一)试点范围。选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州、长沙9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

(二)补贴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

(三)补贴对象。一是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二是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交旧购新补贴不超过家电销售价格的10%,并分品种确定补贴最高上限。回收运输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五)操作流程。

1.确定实施主体。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以招标方式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试点城市选择1家。拆解处理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2.收购旧家电。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向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4.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回收运输补贴标准给予运费补贴。回收后再流通的旧家电不予补贴。

(六)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和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有关记录,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五、组织实施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请中央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同时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群众交旧购新、享受补贴的原则,积极探索家电“以旧换新”的操作办法。

关于印发《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5]1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5月制定的《关于印发〈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04]25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确保献血任务完成的措施办法;

(二)保证献血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

(三)按常住人口比例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

(四)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献血工作;

(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

(六)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七)按照《采供血机构和基层采血点设置规划》,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基层采血点建设;

(八)表彰奖励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无偿献血办公室,负责无偿献血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年度用血计划,监督年度用血计划的落实;

(二)制定辖区采血点设置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无偿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

(六)指导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应将无偿献血列入公益宣传范围并加强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公安、财政、人事、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第六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域内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各单位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的义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无偿献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将本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上报县(市)区无偿献血办公室。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或外地人员(在本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镇(乡)、街道办事处统计上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建筑施工、客货运输、劳务服务等公民,分别由相应管理部门统计上报。

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无偿献血办公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适龄公民人数上报市无偿献血办公室。

第八条 每年10月份,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根据辖区内临床用血情况及适龄公民人数拟定下一年度献血计划上报市政府。每年11月份,市人民政府下达《无偿献血任务书》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任务下达镇(乡)、街道办事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

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和献血任务情况制定全市献血计划时间表。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无偿献血办公室和市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时间表的人数和时间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各类中专、中技、职业学校应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积极参加无偿献血。鼓励驻肇部队官兵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 为了保证突发性重大伤害事故急救用血,市直及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应建立一支由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启用应急队伍必须得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参加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因临床抢救用血的特殊需要,对临时动员稀有血型公民献血和组织公民参加机采血小板等成份献血的,可视情况由采供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向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颁发《完成年度献血任务证书》,向无偿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三条 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和市直单位献血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不完成献血任务又无正当理由的单位,由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责令其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年度献血任务证书》或《无偿献血证》。

第十五条 采血站(点)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标准做好献血人员体检工作,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献血。市中心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医疗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用血指标与献血量挂钩制度。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根据前3年实际用血量及节约用血要求,每年下达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献血指标。献指标的75%为该县(市)区的用血指标,20%上调市作调剂使用,5%为正常损耗。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血液成份,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在给患者输血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输血技术规范,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提高成份血使用比例,节约血液资源。

第十九条 在具备检测HIV、梅毒、甲肝、乙肝、丙肝等能力的医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临时采集血液:

(一)患者急需输血,而市中心血站无法提供该患者适用的血液,经医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输血可能出现的传染病后获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输血的;

(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市中心血站供应不到的。

第二十条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下列权利:

(一)献血量满200毫升及以上者,其血液经检验合格后,在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享受免费用血(指免交国家规定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下同)。

(二)献血量累计600毫升及以上者,其血液经检验合格后,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享受免费用血。

(三)献血后所捐献血液检验不合格者,不享受前述(一)、(二)项规定权利,但本人用血时可享受与其所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前3项规定的用血费用,由用血者凭医疗单位出具的用血单据、本人《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填写《肇庆市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申请表》后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用血时,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携带《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关系证明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非用血者领取报销费用的还要出示代领者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本市实行用血互助金制度。在本市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享受亲属无偿献血优惠用血者及部分特殊人群除外]需临床用血的,除按国家规定交纳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外,须预先交纳相当于上述费用1倍的用血互助金。用血者参加互助献血后,用血互助金可申请退回。

用血互助金不能纳入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用血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无偿献血事业。

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无偿献血办公室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无偿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或节约用血量10%以上的医疗单位和个人;

(五)对献血事业捐资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市外居民及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和医疗用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04年5月发布)、原《肇庆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肇献字[199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