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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1985年)

时间:2024-07-12 12:4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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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1985年)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第二个铁路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6日生效日期1985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鉴于银行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已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MR”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或铁道部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继承者;
  (b)“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中提及的帐户;
  (c)“长客厂”系指铁道部的一个客车厂,即“长春客车厂”;及
  (d)“项目所属单位”系指执行本项目的铁道部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包括长春客车厂。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三千五百万美元($235,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按照本协定附件2中所提及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1通过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执行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美元在为世界银行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专用帐户。向专用帐户存款及从中提款均应根据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该一更晚的日期,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或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系指由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利率表示的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成本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借款人承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对本项目的各个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它的铁道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铁路行政、财务和工程方面的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为执行项目的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将由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本项目所需要的货物的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应:
  (a)不迟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按银行接受的参考条款,开始本项目C(2)部分的研究;及
  (b)该研究的每阶段一经完成,迅即向银行提供每阶段报告的副本一份,供银行审查和评论。
  3.04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中与银行协商同意的规划实施培训。

  第四条 财务条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惯例,保持能充分反映出项目所属单位的业务和财政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具有每一财政年度的项目所属单位的帐目和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收支报表和其他有关报表);这些帐目和报表应由银行可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加以审计;
  (ii)在得到上述审计报告后,及时、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A)按上述审计原则进行审计的和确认的这类财务报表的副本,和(B)由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范围和详细程度所做的审计报告;及
  (iii)向银行提供银行按时合理要求的有关项目所属单位的帐目和财务报表的其他资料,以及对它们的审计和上述记录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本贷款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其他约文
  5.01节 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
  (a)取得并同保险公司维持保险,或做出银行满意的其他规定,其保险种类和金额应符合合适的习惯作法。
  (b)按照完善的行政、财务、铁路和工程的规范,在足够数量的称职工作人员提供的合格的有经验的管理的监督下,进行经营,处理事务。
  (c)充分使用和保养其成套设备、机械、设备和其他财产,并经常按需要及时进行各种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这一切都应按完善的工程、财务和铁路的惯例进行。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附件及补充信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的法律解读

蔡英杰


关键词:煤层气 对外合作 PSC合同 风险勘探


  据国家能源局相关专家分析介绍, 我国煤层气地质储量近40万亿立方米,其中可采资源量10多万亿立方米。此外,我国的煤层气资源不仅总量上存在优势,而且在区域分布、埋藏深度等方面也利于规划开发。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利好政策,鼓励企业勘探开发煤层气资源。但是,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相较国外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在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已经积累大量经验的国家,我国的煤层气勘探开发进展比较缓慢。

  鉴于此,吸引国外资金和成熟技术以促进国内煤层气产业的规模化,对于中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较好的思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做过的几个煤层气合作项目,笔者在下文对我国的现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介绍

  尽管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作为试点开展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但是,从目前来看,上述文件仅仅是从理论上已经打破了中联煤在煤层气领域的对外合作专营权。因为,直到如今,国务院尚未指定任何其他企业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商务部和发改委亦尚未批准一家试点企业。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有权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企业仍然仅有中联煤一家。
  据报道,截至2007年底,中联煤共与20家外国公司签订了30个煤层气资源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合作区总面积达35000平方公里,对外合作项目累计完成各类钻井400多口,完成总投资3亿多美元。其中,外方多为诸如雪佛龙、格瑞克、壳牌这样的大型能源巨头。
  对于煤层气对外合作的方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单纯从法律上来讲,外方同中联煤既可以成立合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作企业。不过,在实践中,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主要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模式,即中外双方并不成立实体,而仅仅签订一个产品分成合同(PSC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合作。

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整体特征

  产品分成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个合作协议,同普通合作协议的显著区别在于:双方不是直接分配货币形式的利润,而是约定将开发出来的产品依照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应获得的实物报偿。至于,产品是否销售出去,销售后能否收回成本、获得利润,均由合作各方自己负责。

  对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而言,通常是外方承担勘探阶段的全部费用。如果届时在合同区内发现了煤层气,则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投入开发费用并分享收益;如果届时在合同区没有发现任何煤层气,则前期勘探费用的投资风险完全由外方承担。

三、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体要求

  既然中外合作的合同,那么合同主体必然是中外双方。根据上述所论,由于目前国内只有中联煤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专营权,因此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只能是中联煤。不过,鉴于近期中石油从中联煤中分出来的申请极有可能得到国资委批准,从而带走部分已经对外开展合作的煤层气区块,且如果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中提及的煤层气对外合作试点企业被批下来的话,那么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就不止中联煤一家了。

  2007年之前,法律并没有对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作出明确的准入门槛。不过,鉴于勘探阶段的高成本以及高风险,在实践中,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主要是国外比较大型的能源企业,如前文提及的雪佛龙、格瑞克、壳牌,但也不乏一些其他中小型国外投资者,如美国远东能源、加拿大维罗纳开发、特拉维斯特能源等。不过,根据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作为煤层气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并且具备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以及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外方进入中国煤层气市场的门槛。

四、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简介

  从语言到形式,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都具有典型的英文合同的特征。笔者揣测,这是因为早期对外合作过程中,合同范本是由外方草拟提供的,而现行有效的合同则是在此基础上由双方不断谈判修改的结果。

  笔者接触过的几份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要条款数量以及内容相差无几,主要不同均是结合合同区的不同情形所作出的些许调整。下面,笔者根据最近向一家外国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审查过的一份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为例,简单介绍一下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条款构成。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要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和附件。

(一)前言
 
  合同前言部分,主要是对合同的中外双方存在、双方合作意愿以及整个项目的背景做一个基本介绍。这是英文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正文

  正文一般将近三十多条,每条下面还有许多具体的子项条款。

  第一条是定义条款,将合同正文中出现频率较高或者比较重要的所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是正确理解合同正文条款含义的关键。

  第二条是合同宗旨条款,主要对合同签订的目的以及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为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交通、公安等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委托有建筑垃圾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应到市城管局申办《汉中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一)硬化工地出入口,配备冲洗设备和污水沉淀设施;(二)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认真落实;

(三)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保证金。

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汉中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复印件;

(五)建设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污水沉淀池图片。

项目在取得《汉中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 需回填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和登记,由市城管局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线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范围作业,设置硬质围挡封闭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做到渣土、淤泥等垃圾随产随清。

第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城管局统一审批,实行多元投资,自主经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1.能提供足够容量及适合倾倒条件的土地,并符合土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

2.具有必要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3.有必要的碾压、推平、装载、降尘、消防等设备设施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建筑垃圾消纳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投资建设。竣工后报请市城管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需提供的资料:

1.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书面申请;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

4.拟设立消纳场平面规划图;

5.碾压、推平、装载、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备设施清单及照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投资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消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消纳场容量已满或停止使用后,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企业应覆盖或复耕,并向市城管局报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纳入建筑垃圾统一管理,禁止乱拉乱倒,由单位和居民所在的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负责清理,并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清运。

第十三条 市城管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信息档案,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逐一登记,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和运输企业向市城管局缴纳。

保证金缴纳标准:运输企业车辆按核定载质量×500元/吨·年缴纳,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建筑垃圾处置费的30%缴纳。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一)运输企业申办《建筑垃圾运输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道路运输货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2.货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3.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总核定载质量不低于100吨;

4.运输企业须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或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的长期消纳协议;

市城管局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运输企业应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证》。

(二)运输车辆申办《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隶属于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或有加入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的协议;

2.符合《汉中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密闭系统技术规范》(汉质监联〔2012〕1号)要求;

3.车辆安装“渣土运输”字样的专用顶灯、GPS行车定位仪、车体后部喷绘车辆牌照放大号,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单位自编号以及车辆核定载质量;

4.车况完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达二级以上,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

5.改装车辆有汉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合格报告;

6.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货物运输营运证》。

市城管局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运输车辆应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第十六条 对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单位,市城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运输合同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指导价格,原则上按建筑工程造价土方开挖运输招标公示的价格为依据,超过公示价格的,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做到:

(一)按核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三)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脱落扬撒和泄漏;

(四)车辆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货物运输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质及车辆密闭加盖系统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同级人民政府城管、运管、公安交警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沙石、灰浆、砼、粉状材料等散装货物及流体货物的运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