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关心城镇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激励城镇义务兵更好地履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职责,促进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依照本暂行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财政支出范围。
经市直机关工委兵役机构审查同意,贵池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优待金和奖励金的发放。优待金发放以集中发放为主,少数不具备集中发放条件的可个别领取。
第五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个义务兵每年不低于800元,并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除外);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第七条 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城镇义务兵的家属优待按池办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须持《优待安置证》、安徽省统一印制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因立功受奖享受家属优待的,须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
第九条 各级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可在每年“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发放,10月底前必须发放完毕。
第十条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其家属优待金的50%。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优待金。
(二)受劳动教养、判刑、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属优待。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