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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2 09:1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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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
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
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
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
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本通知及财社字〔1998〕52号文件所列违纪问题,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要求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



1999年3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严厉打击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
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之一的商品。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隐瞒自己的真实厂名而假冒他人厂名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不论被假冒的“他人厂名”是事实存在的企业
名称还是虚构的企业名称,均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制造、推销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可以依照《条例》和《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1998年10月15日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发布以来,特别是今年4月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进程明显加快,部分城市在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还有相当部分城市存在着机制不健全、工作目标和思路不清、数据采集不完善、市场分析不全面、信息发布不及时、整体工作滞后等问题,影响了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预警预报体系作用的发挥。为切实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思路

  (一)充分认识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经过多年培育,我国房地产业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全面、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是加强市场监测,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形势,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针对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全面、有效性不够、透明度不高的实际,必须创新思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特点,从机制、体制等方面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这是当前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分析和历史的比较,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通过市场信息的发布,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根据上述工作思路和各地进展情况,要求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哈尔滨、大连、南京、杭州、西安、郑州、长沙、南昌、成都、厦门、沈阳等15个城市在今年10月底,基本建成并启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今年年底前,国家统计局要求的其他25个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城市基本建成并启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依托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建设部与40个大中城市之间房地产市场信息互联互通。

  二、强化数据采集,整合信息资源

  (三)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际,增量房地产市场数据的采集应当从开发项目管理和交易登记管理两个环节进行。在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前,要依托房地产开发管理业务系统,通过落实项目手册制度,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开发项目管理系统等管理手段,采集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资金投入、拆迁安置、建设进展等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进入预售环节后,则依托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业务系统,实时地采集市场信息。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建立楼盘表,采集商品房供应总量(分布、套数、面积)、供应结构(用途、户型)、供应价格等信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托楼盘表,掌握每套商品房的实时信息,如位置、面积、户型、是否预售、是否抵押、是否查封、预售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以及当日成交总套数、面积、均价等。

  要通过建立楼盘表等方式,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采用统一的楼盘和居室编号等识别信息,加强对来自上述两个渠道所采集数据的整合工作。同时,要明确数据冲突时的取舍原则,必要时,辅之以抽样调查验证,确保市场数据和信息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四)存量房地产市场数据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和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等业务系统进行,包括成交面积、户型、用途、成交价格或租金水平、成交时间等,并自动生成分类汇总数据。各地还要从本地选择若干家业务量较大、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提取二手房、租赁房屋的挂牌信息和实际成交信息,用于分析存量房供求关系。此外,还应充分利用举办各类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的机会,组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相关信息。要加强对不同渠道采集的存量房市场信息的协调、整合,综合得出贴近市场实际的分区域、分用途的市场信息。

  各地要因地制宜,对全社会存量房屋现状数据进行采集。对已采用基于GIS技术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业务系统的城市,要从系统中直接提取;对没有采用GIS技术的城市,要努力通过产权档案数字化结合抽样调查采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时地开展房屋普查。

  (五)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银行贷款、土地供应、规划立项、城镇人口变动、GDP增长、物价指数、收入水平等相关数据,应当主要依托相关部门采集。各地要按照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加强与金融、土地、发展改革、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预留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六)要加快完善业务管理系统,为数据采集工作的正常进行创造条件。依托现有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工作,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并力求使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的关键。各地要按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要求,抓紧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完善、整合,不要脱离业务系统,另起炉灶,另搞一套。当前尤其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引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对一些业务管理不需要的重要信息,如购房主体的来源、分类成交价格等,业务管理系统中要留出信息采集的接口。

  三、加强信息分析,完善信息发布

  (七)要加强市场信息分析,形成定期市场分析报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动态数据,对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认真地加以分析,重点应关注供求总量、结构、价格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定期形成市场分析监测报告。分析报告要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市场态势,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其苗头,提出应对措施,不能简单笼统地作判断、下结论。

  建设部确定40个大中城市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点,从明年起,40个城市应当于每月5日前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形成市场监测报告,上报建设部。

  (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专家会议制度。各地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根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提供的有关市场信息,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高分析判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引导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正确舆论导向。

  (九)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通过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当前各地应重点公布分类、分区域的商品房、存量房的可售(租)套数、房型、面积及已售(租)套数、面积、户型、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权属状况、规划设计情况及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即时的市场供求信息。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十)加强和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提出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各城市特别是40个大中城市要按照国发[2003]18号文件和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十一)明确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牵头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切实起到组织、协调作用。主要实施单位宜由承担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的部门承担,这样有利于掌握动态信息,保证数据采集和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实施单位要建立有精通技术、业务的复合型或组合型专业人员参与的工作队伍,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最好是一个部门,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城市,必须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渠道。

  (十二)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按照国发[2003]18号文件、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多渠道落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资金;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要积极争取由当地财政结合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予以落实。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按照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目标及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积极协调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确保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如期开展,12月份,建设部将对4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