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高效电机推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
(一)额定功率为0.55千瓦(含)—315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二)额定功率为355千瓦(含)—25000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000伏或10000伏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三)额定功率为0.55千瓦(含)—315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稀土永磁三相同步电动机(以下简称稀土永磁电机)。
二、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高效电机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2.低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和“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3.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低于规定指标(具体要求见附件1)。
4.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电机产品无不合格记录。
(二)申请推广高效电机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销售的高效电机能追溯到最终用户。
2.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和高压三相异步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30万千瓦,或稀土永磁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1万千瓦。
三、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电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额定功率(千瓦)
补贴标准(元/千瓦)
1级
2级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0.55≤额定功率≤22
40
35
22<额定功率≤315
20
15
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355≤额定功率≤25000
12
稀土永磁 电机
0.55≤额定功率≤22
60
22<额定功率≤315
40
四、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申请高效电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具体格式见附件2)及下列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能效标识备案证明(仅限于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三)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目录。
五、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将推广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财政部(具体格式见附件3)。
(二)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补贴资金。
(四)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样式见附件4)。
(二)推广企业须在销售合同中写明推广产品的效率,注明推广产品不得用于出口。
(三)推广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13号)进行处理。
附件:1. 高效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
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月度推广情况表
4.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标识内容和样式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6/03/content_20178830_2.htm
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办资函[2011]979号
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不再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2号公告,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为执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解决各地在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检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检查及退税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品出口相关情况进行汇总。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随附光盘)报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核查表并进行初步审查后,按顺序将核查表以及核查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转当地海关、国税局、财政专员办,由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出口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申报各项情况属实的,在核查表上加盖部门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核查表反馈给企业三份,同时将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将汇总表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四、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按已通过核查年限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的返还手续。核查一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20%;核查两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40%;依此类推。企业申办返还税收时,应附加盖印章的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纸质原件一份)。
五、纳税地海关应将加盖印章的企业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
上述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此前已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返还手续,且海关按规定已向财政部报送税款先征后返申请材料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国税、财政专员办对企业重新填报的核查表进行复核。经复核属实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由财政部凭此次复核属实的结果证明,按申请返还的比例批复同意返税并通知有关海关。
六、核查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不实的,企业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上述通知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 1、 ( )年度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081822.doc
2、企业申请退税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097845.xls
3、( )省(市、区)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111962.doc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