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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1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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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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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加强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我司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周期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协助审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项目为2000—2002年立项的“973”(中期检查项目)、“863”(1000万元以上项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合作”、“条件专项(仪器改造)”、“社会公益”、“科技基础性工作”共7大类1000余个项目(含子项目)。
具体审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你单位被审计项目及负责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发文通知。
二、时间安排
按照本次审计工作统一安排,审计时间从2004年6月28日至8月31日。具体审计时间由会计师事务所与你单位协商。
三、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实际收到匹配资金的日期与金额;项目外协合同;有关技术水平、专利获得、经济效益、配套物质条件方面的证明材料;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收支明细账;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明细表;项目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食宿费自理。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二○○四年七月一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有关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办财函〔2007〕10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有关意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将重庆设立为国家级城乡商贸统筹发展试点区的请示》(渝商委文〔2007〕67号)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部积极支持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

  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目前试验区建设工作已正式启动。加强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是试验区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努力把重庆市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对于优化我国区域商贸发展布局、促进区域商贸协调发展、探索全国特别是西部地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道路、解决我国区域和城乡商贸发展不平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相关工作,我部将积极予以支持。

  二、有关具体支持措施和意见

  结合我部职能,我部初步考虑从以下方面给予具体支持:

  (一)支持重庆市加强商贸立法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重庆市地方商贸立法先行,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规规章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商贸发展需要,对特定区域先行启动立法工作。支持和帮助重庆市根据我部发布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形成对部门规章的有益补充。鼓励重庆市商务主管部门完善市场流通领域体系建设。我部在研究内贸立法的过程中,将把重庆市作为重点调研地区,深入听取重庆市意见。同时,将考虑把重庆市作为相关法规规章的试点地区。在内贸领域新出台立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中,我部也将加强对重庆市的指导和支持。

  (二)支持重庆市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一是支持重庆市制定和完善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重庆市根据《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结合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完善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充实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等子规划,我部将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是继续支持重庆市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2007年,我部批复重庆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15家,核准农家点建设规划1500个,是2006年实际建店数的1.6倍;农家店单店补贴标准也由2006年的每个乡级店4000元、村级店5000元统一提高到6000元。2007年,我部还将会同财政部,在核准“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和安排资金方面,继续对重庆市予以支持。

  三是支持重庆市发展社区商业。我部自2006年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目前共有全国社区商业示范区153个,其中重庆市有2个。2007年,我部将继续推动此项工作,建议重庆市积极参与,我部将加强对重庆市社区商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验收。

  四是支持重庆市发展现代商业物流。2007年下半年,我部将开展现代物流示范工程认定工作,推出一批现代商业物流示范项目,带动全国商业物流的发展。目前有关标准和方案正在制订完善中。我部将充分考虑各地物流业发展差异,并对重庆市物流中心建设给予重点关注。

  五是帮助重庆市发展会展经济。我部将支持重庆市办好中国重庆投资洽谈及全球采购会,积极引导和鼓励国际、国内有影响的会展活动在重庆举办,共同打造重庆国际性会展城市品牌。

  六是积极支持重庆市传统服务业创新发展。我部将重点关注重庆市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采集相关信息,总结推广重庆市传统服务业发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大力支持和促进重庆市传统服务业创新发展。

  七是积极支持重庆市作为我部运用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重点地区。

  八是积极支持重庆市商社集团跨区域购并,做强做大。

  (三)支持重庆市加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通过提升农村商务信息化应用水平,帮助搞活农村商贸流通,引导和方便农民销售农副产品,促进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目前我部已将重庆市列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试点建设单位,予以重点支持。

  三、将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纳入部市合作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城市机制

  2007年5月,重庆市汪洋书记和王鸿举市长致函我部薄熙来部长,建议加强重庆市与商务部合作,探索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城市,我部对此表示支持。目前,双方正在筹备签署部市合作机制备忘录。有关加强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事宜,可作为重要内容体现在备忘录中,作为部市合作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城市的具体内容加以研究和推进。

  四、我部将密切关注重庆市商贸发展并及时提供指导

  建议重庆市立足本地实际,充分用好现行政策,认真做好各项商贸工作,努力探索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之路。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密切关注重庆市商贸发展情况,并在职能范围内,尽力提供指导和帮助。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1] 4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落户主城区、新市区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市。
  第六条 市及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引进人才落户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社、教育等部门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七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八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九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一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