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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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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4]8号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五日




        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体制,推动省级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9〕84号)精神,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
中央和外地驻蓉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省级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职工工龄等因素定期测定并经省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住房补贴面积系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五)住房补贴的组成。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省级单位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4÷60。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经测定, 成都市2001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88元。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即: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6元。
  (六)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标准。
  1.公务员:科级以下87平方米;科级97平方米;副处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45平方米;正厅级160平方米。
  2.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和中级以下的技工87平方米;高级工和任职在25年以下的技师97平方米;高级技师和任职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技师110平方米。
  3.国家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160平方米;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45平方米。
  4.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职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由各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职称情况自行确定。
  职工已按过去面积控制标准计价购房的,不得因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调整而改变其已购住房的计价和要求计退购房款。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及计算
  (七)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八)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 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1.按月发放。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实行按月发放。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即: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测算。省级单位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6%。
  2.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根据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晋升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1)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额×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其未达标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住房未达标面积。
  (3)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且现住房已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或职称)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1995年底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若现住房面积超过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则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晋升前已有政策性住房面积。
  (九)住房补贴实施时间。
  1.新参加工作职工为进工作单位的次月;其他职工为1999年1月。
  2.1998年12月31日以来已调整了住房面积或新分配住房的职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补贴,住房未达标的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十)省直机关和实行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干训机构除外,下同)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3.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一)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实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单位原自筹的建房资金。
  3.经财政部门核准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4.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专项支出。
  5.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二)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房补贴计划的申报审批
  (十三)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人数、工龄、职务等情况进行清核并在本单位公示,经初审后提出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含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年度所需补贴资金总额和省财政住房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各单位住房补贴预算指标。
  (十四)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实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复核。
  企业和中央、外地驻蓉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另行制订。
  六、住房补贴的划拨和管理
  (十五)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年度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划拨:
  1.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厅在核拨各单位职工工资时一同拨付。
  2.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拨付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七、计发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和事项
  (十六)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老职工的住房政策。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住房实物分配,也可以按本办法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七)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的核定。
  1.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低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为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
  2.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原则上应在完善为全产权后实行住房补贴。完善产权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住房补贴。其住房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3.1998年以来职工以房改价所购的房改房,其价值超过当年成都市五城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十八)住房补贴发放相关政策。
  1.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0〕30号)精神, 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可按下述办法执行:凡属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到分流之日;凡属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到分流之日,在此基础上增加3年的基准补贴,在办理分流手续后一次性支取。若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新单位继续计发住房补贴(增加的3年基准补贴不计入该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如在新单位进行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原已领住房补贴应按有关规定退还,但增加的3年基准补贴可以不退。
  2.租赁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在现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其租赁住房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按照本办法申领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3.异地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以下情况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下同)情况,按新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继续计发或全额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调入单位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情况,由调入单位按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或级差补贴;下派或上挂锻炼的干部执行原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由原单位负责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且已达调入单位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专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军队相应职级确定,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负责计发。
  5.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未获得住房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若原住房未达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未达标部分补贴。
  6.夫妇双方均领取了住房补贴,不得再参加住房实物分配或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如夫妇任何一方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其中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夫妇双方领取的住房补贴应全额退还单位;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应将其已购(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贴退还单位。
  7.职工积累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十九)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房改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稳步实施住房补贴政策。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住房补贴;经济效益差,全额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可部分发放住房补贴,也可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二十)本办法由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建质[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附件: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高度重视信息化对建筑业发展的推动作用,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导向,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建筑企业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等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推动信息化标准建设,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的产业化,形成一批信息技术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建筑企业。
(二)具体目标
1、企业信息化建设
工程总承包类 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完善提升设计集成、项目管理、企业运营管理等应用系统,构建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平台,提高集成化、智能化与自动化程度,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
勘察设计类 完善提升企业管理系统,强化勘察设计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建立信息资源的开发、管理及利用体系。推动基于BIM技术的协同设计系统建设与应用,提高工程勘察问题分析能力,提升检测监测分析水平,提高设计集成化与智能化程度。
施工类 优化企业和项目管理流程,提升企业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水平,建设协同工作平台,研究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支撑企业的集约化管理和持续发展。
以上各类企业应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水平,初步建立知识管理、决策支持等企业层面的信息系统,实现与企业和项目管理等信息系统的集成,提升企业决策水平和集中管控能力。
2、专项信息技术应用
加快推广BIM、协同设计、移动通讯、无线射频、虚拟现实、4D项目管理等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改进传统的生产与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3、信息化标准
完善建筑业行业与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和相关的信息化标准,推动信息资源整合,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
三、发展重点
(一)建筑企业信息系统
1、工程总承包类企业
围绕企业应用的两个层面,重点建设一个平台、八大应用系统。
两个层面指核心业务层和企业管理层;一个平台指信息基础设施平台;八大应用系统指核心业务层的设计集成、项目管理、项目文档管理、材料与采购管理、运营管理等系统,以及企业管理层的综合管理、辅助决策、知识管理与智能企业门户等系统。
(1)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建设。重点强化数据中心和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安全可靠、资源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撑信息系统高效高质量运行。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重要应用系统实现分级保护,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信息标准体系,支撑信息系统开发和应用。重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信息编码、信息资源(如数据模型、模板等)以及信息系统应用等方面的标准。
(2)应用系统
①设计与施工集成系统
重点研究与应用智能化、可视化、模型设计、协同等技术,在提升各设计专业软件和普及应用新型智能二维和三维设计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方案/工艺设计集成系统和专有技术与方案设计数据库,集成主要方案/工艺设计软件,创建方案/工艺设计协同工作平台;逐步建立工程设计集成系统和工程数据库,集成主要工程设计软件,创建工程设计协同工作平台;同时,逐步实现方案/工艺设计、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企业级管理等系统的集成。
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以项目组合管理和项目群管理理论为基础,完善提升项目管理系统构架、管理工作流和信息流,整合项目资源,建立集成项目管理系统,提升项目管理整体执行力。规范与整合项目资源分解结构(WBS、CBS、OBS、RBS等)和编码体系;深化估算、投标报价和费用控制等系统,逐步建立适应国际工程估算、报价与费用控制的体系;完善商务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及工程财务管理等系统,提升项目法律、融资、商务、资金、费用与成本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深化应用计划进度控制系统,逐步建立施工管理和开车管理系统。同时,逐步实现与其他核心业务系统及企业级管理系统的集成。
③项目文档管理系统
整合与提升项目文档管理系统。优化文档管理流程,建立管理标准,完善文件编码体系;强化以工作流和状态为核心的过程管理和沟通管理,开发推广文档计划、跟踪、检测等控制功能,实现文档产生、批准、发布、升版、作废的生命周期管理,并逐步实现该系统与其他核心业务系统及企业级管理系统的集成。
④材料与采购管理系统
完善材料与采购管理系统。建立企业级材料标准库和编码库,实现材料表、请购、询价、评标、采购、催交、检验、运输、接运、仓库管理、材料预测、配料、材料发放及结算等全过程一体化的材料和采购管理;逐步建立以信誉认证、交易和电子支付等为核心的采购电子商务系统,优化材料供销过程;实现材料库与工厂安装模拟可视化系统的集成;逐步实现该系统与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等系统的集成。
⑤企业运营管理系统
应用工作流、内容管理、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优化工作流程,有效组织和利用信息资源,增强运营管理的体系化和流程化,提高远程办公和协同工作能力;逐步实现与其他核心业务系统及企业级管理系统的集成。
⑥ 综合管理系统
以现代项目管理理论为基础,以经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项目管理体系和核心业务系统为支撑,建立企业级综合管理系统,为决策层和职能管理层提供综合管理平台。整合企业项目与组织分解结构,建立项目核算和管控体系,加强经营、综合和执行计划的管理,实现预算、调度、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的一体化,以及企业层面的统筹、协同、分级管控和资源优化配置。
⑦辅助决策系统
逐步建立企业数据仓库,并利用商业智能(BI)和数据挖掘等技术,依据决策理论,逐步建立辅助决策系统。
⑧知识管理系统与智能企业门户
收集、整理、组织和整合描述设计对象和专业技术的信息资源,研究知识管理机制与体系及知识管理系统建立的工具、方法、过程,建立知识管理的体系和系统。基于企业核心业务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知识管理系统和企业数据仓库,整合企业内外网络信息资源,逐步建立智能企业门户,方便知识的利用,形成企业信息资源中心与个人信息资源中心。
2、勘察设计类企业
(1)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按需提升局域网、广域网和通信系统的性能。网络的主干带宽与客户端带宽能满足应用需求;条件具备时采用万兆网络平台,满足国际合作、异地协同工作及多媒体应用等需求。
加强网络新技术的应用,如虚拟专用网技术、3G无线通讯技术等,重视工程项目专网的建设。
适时更新和配备计算机设备,提高存储与备份系统的容量和性能,建立异地容灾备份系统,满足不断发展的企业应用需求。
配备有效的网络管理工具,实现对企业局域网与广域网、服务器、数据库系统及应用系统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根据信息安全建设规划和应用需求,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集防入侵、防病毒、传输加密、认证和访问控制于一体、具有较完备安全制度的信息安全体系。
(2)应用系统
推进BIM技术、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技术应用,提升和完善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企业信息管理与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集成,促进企业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研究发展基于BIM技术的集成设计系统,逐步实现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的信息共享及协同。
企业运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等系统,并实现上述系统的集成;建设企业门户网站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探索研究电子商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应用。实现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提升。
生产经营管理。完善包含经营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功能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与企业运营管理等系统有效集成,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3)数据中心
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信息资源的开发、管理及利用体系,探索发展信息资源产业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科学采集、广泛共享、快速流动、深度开发、有序配置、有效利用。
建立企业资源数据库,包括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图数据库,建筑材料、部品、工艺和设备数据库,岩土工程、区域水文地质、地下工程和相关检测监测数据库,建筑方案和典型设计数据库,以及工程项目信息与文档数据库等。
建设企业数字图书馆系统,实现设计图档、文档、图书、期刊、技术资料、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数字化管理。
探索研究勘察设计知识的采集模式和表达方式,构建勘察设计知识库,积累并科学利用勘察设计知识资源,辅助设计创新能力的提升。
进一步研究制定企业资源数据库和知识库相关标准,重点研究制定资料信息数据、三维模型数据、电子工程图档信息等标准,为行业数据共享创造条件。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勘察设计企业的特点,探索建立企业数据中心,并研究相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企业提供信息保障。
3、施工类企业
(1)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研究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结合企业需求实现企业现有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或者基于企业资源计划的理念建立新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撑企业向集约化管理和协同管理发展。
依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求,梳理、优化企业管理和主营业务流程,整合资源,适应信息化处理需求。
①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建设与软件应用需求相匹配、覆盖下属企业的专用网络,并实现项目现场与企业网络的连接。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应用系统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国家及行业标准,借鉴其他企业标准,制定本企业的信息化标准,重点建设基础信息编码及施工项目信息化管理等标准。
②应用系统
项目综合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的普及应用,全面提升施工项目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实现人力资源、财务资金、物资设备、工程项目等管理的集成,消除信息孤岛,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企业知识管理系统。研究相关知识的采集和管理方法,建立知识管理机制,实现知识管理系统化,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知识资源再利用平台。
企业商业智能和决策支持系统。在完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数据仓库,逐步发展企业商业智能和决策支持系统。
企业间的协同工作平台。围绕施工项目,建立企业间的协同工作平台,实现企业与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有序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
(2) 一级施工企业
①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建设与软件应用需求相匹配的企业网络系统,实现与下属企业及项目现场的网络连接。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应用系统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②应用系统
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普及应用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企业办公效率。
项目综合管理系统。普及应用项目综合管理系统,提升施工项目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建设并集成人力资源、财务资金、物资材料等三大系统,实现企业管理与主营业务的信息化。
企业间的协同工作平台。围绕施工项目,逐步建立企业间的协同工作平台,实现企业与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有序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
(3)二级及专业分包施工企业
①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建设与软件应用需求相匹配的企业网络系统,实现与项目现场的网络连接。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应用系统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②应用系统
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企业办公效率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建设并集成财务资金及物资材料等系统,逐步实现企业管理与主营业务的信息化。

(二)专项信息技术应用
1、设计阶段
(1)积极推进协同设计技术的普及应用,通过协同设计技术改变工程设计的沟通方式,减少“错、漏、碰、缺”等错误的发生,提高设计产品质量。
(2)探索研究基于BIM技术的三维设计技术,提高参数化、可视化和性能化设计能力,并为设计施工一体化提供技术支撑。
(3)积极探索项目全生命期管理(PLM)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实现工程全生命期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共享。
(4)研究高性能计算技术在各类超高、超长、大跨等复杂工程设计中的应用,解决大型复杂结构高精度分析、优化和控制等问题,促进工程结构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的提高。
(5)推进仿真模拟和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方便客户参与设计过程,提高设计质量。
(6)探索研究勘察设计成果电子交付与存档技术,逐步实现从传统文档管理到电子文档管理的转变。
2、施工阶段
(1)在施工阶段开展BIM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进BIM技术从设计阶段向施工阶段的应用延伸,降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衰减。
(2)继续推广应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变形监测、施工深化设计、大体积混凝土计算机测温等计算机应用系统。
(3)推广应用虚拟现实和仿真模拟技术,辅助大型复杂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和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和动态管理。
(4)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中应用移动通讯和射频技术,通过与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实现工程现场远程监控和管理。
(5)研究基于BIM技术的4D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大型复杂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实现对建筑工程有效的可视化管理。
(6)研究工程测量与定位信息技术在大型复杂超高建筑工程以及隧道、深基坑施工中的应用,实现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
(7)研究工程结构健康监测技术在建筑及构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应用。
(三)信息化标准
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行业与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重点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化标准体系,推动信息资源的整合,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信息化标准,重点完善建筑行业信息编码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电子工程图档标准、电子文档交付标准等。
建立覆盖信息化应用水平、技术水平、普及程度以及应用成效等方面的建筑企业信息化绩效评价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1. 加强建筑业信息化软科学研究,为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2. 组织制定建筑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标准,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化水平评价,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3. 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标准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
4. 积极推动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和信息化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安全水平。
5. 组织开展建筑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发挥示范企业与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并推动本地区以及建筑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6. 培育产业化示范基地,扶持自主产权软件企业,带动建筑业应用软件的产业化发展。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
  1. 组织编制行业信息化标准,规范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与集成。
2. 组织行业信息化经验和技术交流,开展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活动,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3. 开展行业信息化培训,推动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
4. 开展行业应用软件的评价和推荐活动,保障企业信息化的投资效益。
(三)加强企业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
1. 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组织建设,设立专职的信息化管理部门,推进企业信息化主管(CIO)制度。
2. 加强企业信息化人才建设,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化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制定吸引与稳定信息化人才的措施。
3. 加大企业信息化资金投入,每年应编制独立的信息化预算,保障信息化建设资金需要。
  4. 重视企业信息化标准建设工作,重点进行业务流程与信息的标准化。
  5. 建立企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企业信息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9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3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