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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16:5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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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令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养犬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和违章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畜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五区建成区的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 限制养犬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限制养犬区内的工厂、仓库及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犬。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含境外人员特有长期居留证的);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
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单位养犬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申批。本规定实施前,在限制养犬区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因违反本规定,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发给同意养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予以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一条 凡未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具体缴费标准为:
(一)限养区居民养犬的,每只犬缴纳登记费4000元,年度注册费2000元。
(二)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犬缴纳登记费1000元,年度注册费400元。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免予缴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城区主要街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座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持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携犬出户时间限制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严禁纵犬伤人。
(六)每年按规定时间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有狂犬症状时,按狂犬病犬处理。
(七)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捕杀。
第十五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犬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办犬医院的,须向所在地畜牧部门提出申请,畜牧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然后凭证可证明在二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内设置犬类买卖市场。
第十八条 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养犬死亡、宰杀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补牌手续。
第二十条 禁止转让、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弃养、走失和被没收的犬、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二十一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对有违犯本规定行为者,由公安、畜牧、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成因及对策研究

          赵国兴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历来是人们深恶痛绝的,极易引发和激化矛盾的腐败行为。它扭曲社会价值观念,败坏社会道德、阻碍社会文明进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责无旁贷。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特殊,产生的内外原因复杂多变,加之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且屡禁不止,屡打不灭。为了净化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仅就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成因及对策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一个人的心理不好掌握,一个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一个具有一定地位和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更不易掌握。如果检察人员能摸清并掌握了他们的犯罪心理,就会使侦破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因此,我们必要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心理,进行研究,大致将他们的心理归结为如下四种情况。
一是本能避险心理。这是一种原始的自我保护心态,正常情况下,人们身处危境、绝境时,自身都会产生一种脱离险境的思想意识,这种思想意识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们本能的意识表现。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产生的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等心态,就是这种“本能避险心态”的反映。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这种心态,存在于反侦查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只是不同阶段表现程度不同而已。如办理的一起王国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极力狡辩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在证据面前仍不认罪,这是他本能避险心理的突出表现。
二是畏罪惧罚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心神不安惟恐罪行暴露,受到法律的惩处,使自己的地位、前途、家庭毁于一旦、成为人人鄙视的罪犯。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掩饰、隐瞒犯罪,进行反侦查活动。
三是侥幸过关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是特殊主体,具有一定的职务、地位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熟悉政策,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在犯罪手段上较为狡猾、隐蔽。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国家利益受损,而案件双方当事人受益的性质,决定了此类案件具有不易察觉的特点,案发时往往已时过境迁,审讯中百般抵赖,企图侥幸过关。如:我们办理的薜玉林徇私舞弊案(现在罪名为枉法裁判案)自认为是人民法院的干警,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审讯中百般抵赖。我们掌握了他这种心理,最后突破其心理防线成功办理了此案。这就是他侥幸过关心理的表现。
四是顽固抗拒心理。这种心理的人,往往在案发后拒不认罪,顽固对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要受到的刑法处罚,有抗到底的想法,所谓“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这种心态支配下的反侦查活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是在案发后产生。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政策的威力,震慑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使其顽固对抗心理彻底破裂,彻底交待犯罪的全过程。
二、心理的成因
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经济根源,也有思想根源,同时也有体制根源,归纳起来,我们认为有如下七个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身份、地位所形成的“关系网”是其实施反侦查活动的重要原因。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大都为自己罗织了一张解不开、扯不破的关系网,甚至收买个别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一旦东窗事发、这些网上线上的人物便会各显神通。有的找检察机关的领导说情;有的企图收买办案人员泄露案情;有的试图利用自己的权力和犯罪嫌疑人接触,好“有所交待”;有的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不积极配合,故意刁难,伺机阻挠;有的则向举报人或重要证人施以威胁恐吓、诈骗或收买、迫使其翻供、翻证或作伪证。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关系网”在其反侦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我们所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案件,他们能搬出相当一级的领导,打通诉讼活动的各个关节,给办案拖延时间,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撑腰打气,对抗侦查活动,达到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活动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直接刑讯逼供现象极少发生,但变相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根除,诱供、骗供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办案人员在问供、调查中,根据案件个别证据材料主观臆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逼、诱、 挤的方式带框框取证,尤其在查办渎职侵权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倾向地逼取证据。还有办案人员法律素质差,程序意识淡漠,只注重取证的实体内容而忽视取证的程序要求,造成证据可靠性差。
2.取证不够全面细致,不讲究讯问艺术。目前,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仍有不少办案人员存在着“重突破,轻取证”、“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案件一突破,犯罪嫌疑人一低头认罪,就大功告成,忽视了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点。因而,不注意在侦查阶段利用犯罪嫌疑人刚被突破的有利战机,来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在案件证据体系仍有欠缺的情况下,就匆忙终结侦查移送起诉,给犯罪嫌疑人后来的串供、翻供、证人翻证等反侦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3.案件久拖不结和草率结案的问题。日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仍停留在比较落后的水平上,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仍然比较欠缺,加上“情”、“权”的干扰,造成了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难”、“取证难”、“诉讼难”,同时,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往往也造成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对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认识不一致,案件相互扯皮、久拖不决的情况屡有发生。如办理的方庄煤矿焦保根等贪污案就是如此。这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积极进行串供、伪证、拉拢、掌握案件争执的焦点和对自己有利的形势,从而增强对司法机关的藐视和对法律的抗拒心理,进行有针对性的翻供,加大案件的复杂程度,以蒙混过关,逃避惩处。
三是司法腐败现象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办案过程中,一些意志薄弱者过不了人情关、金钱关、美女关,他们见利忘义,亵渎法律,有的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进行沟通,传递信息,成为“地下交通员”、信息员;有的出谋划策,制造障碍阻力,钻法律的空子,成为他们的“军师”;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罪轻判。这些都有效地助长了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嚣张气焰。
四是个别关键性证据丧失,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办理案件中,常常会遇到有关案件当事人或证人逃匿、有关物证、书证被销毁现象,形成死无对证的局面,从而给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创造了有利时机。
五是办案人员有畏难情绪,办案水平不高,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造成漏洞。职务犯罪案件比其他刑事案件办理的难度要大,办理此类案件是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斗谋的一场攻坚战。这类案件,无论是在事实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的适用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形成了查处少、起诉少、判刑少;撤案多、退补多、申诉多的“三少”、“三多”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办案人员在心理上自觉不自觉地就产生了“畏难”情绪对犯罪分子的查处有松劲思想。还有的素质不高,讯问方式不当,调查取证意识不强,有急功近利思想,暴露了案情、错过了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的有利时机。这些也给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以可乘之机。
六是一些领导干部错误的立场观点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对职务犯罪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认为查处本地区职务犯罪案件多有损地方形象,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不积极、不支持,甚至利用职权出面说情干涉,压案不办,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开绿灯,给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七是个别发案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采取无原则的隐瞒、保护,对检察机关的查案活动设置障碍和阻力,不予配合和支持,这也是造成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策
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状况和产生原因,应采取如下对策,这样,既可以顺利侦破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是掌握心理特征,加强思想教育。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犯罪,被告人与其它刑事被告人相比,应变能力和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在办案中要特别注意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各个环节中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和思想教育,以稳定被告人的思想情绪,防止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二是认真判断翻供真伪。1)要注意认真分析其翻供动机;2)要分析其翻供的前后关联性;3)要对比分析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的协调性。4)要分析被告人到案后的思想变化及原因,注意被告人与外界有无串供等情况。察微析疑,辨明是非,弄清事实的真象。三是强化侦查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时推时供。1)要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使被告人在事实面前难以翻供;2)要不断提高侦查意识,重视原始证据,尽可能地拓宽取证范围,堵塞可能翻供的漏洞,尤其是对证据可变性大的案件,更应慎密调查取证;3)要加快办案进度。从被查、立案到批捕、起诉甚至审判等环节都要加强协调,力争快速结案。4)要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或异地关押),要切实加强监控,防止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现象的发生。四是对顽固对抗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要充分认识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的行为危害性,加大打击力度,并从中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从重从严处理,以儆效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等两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等两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12]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已于2011年6月颁布实施。2010年市政府颁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三府办〔2010〕234号)中的《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两项制度有部分内容需要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


     2.《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市政务中心)集中管理的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集中于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办公的各市直政府部门及垂直双管单位审批办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办是根据市政府要求设立并集中于市政务中心,依法履行本单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公共服务职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实行市政务中心与派驻单位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市政务中心管理为主,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其党团组织关系迁入市政务中心,有关业务工作接受派驻单位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中心对审批办具有政治教育、考核考评、信息安全等事项的统一管理权,对进入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有登记、清理、审核、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经验,不断提高审批办服务水平和效能。市政务中心会同监察部门对集中于市政务中心的单位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通过电子监察、受理投诉、视频监控、办件监察等形式,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和处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事项、人员、授权”三到位原则,做到内部审批项目和审批人员向审批办集中、审批办向市政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权相对向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集中。

  第八条 按照“集中受理、授权充分”的原则,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在审批办受理后直接办结。同时,对于需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复杂事项审批办主任要具有受理决定、核准意见、协调催办、流程控制等权限。审批办主任在审批办现场不能决定的有关事项,其派出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到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本单位审批办公室或通过全市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审批。

  第二章 审批办管理

  第九条 市政务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确定市政务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结合市政务中心实际情况和进驻单位项目的办理情况,设置和调整审批办公室及窗口。

  第十条 市政务中心对各审批办实行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统一着装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审批办根据单位授权,按照权责统一原则,代表本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自查清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制定本审批办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事程序、质量标准和办结时限等,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责任到人。

  (三)遵守市政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督办协调,配合市政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按市政务中心的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四)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许可审批进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十公开”。审批办应按照市政务中心的统一规范要求,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表格化的申请书等文本,并向社会免费提供。审批办需修改政务公开内容的,应以单位名义书面报市政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按照修改后的内容办理事项。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即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受理有关政策法规及办件的咨询,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七)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八)负责市政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市政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协助市政务中心妥善处理好行政相对人的有关咨询、投诉等工作。

  (九)完成本部门和市政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统一使用市政府授权市政务中心统一刻制的“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签署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由进驻单位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选派,并报市政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政治觉悟高、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服务意识强。

  (三)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是直接从事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熟悉和掌握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

  (四)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网络应用及其他现代化办公手段。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年龄在45周岁以下(科级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自正式进入市政务中心工作之日起,至少定岗工作2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调整:

  (一)派驻人员在审批办的工作期满二年,且派驻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人员轮换的;

  (二)调出本单位的;

  (三)职务提升的;

  (四)因年龄原因不适宜在审批办工作的;

  (五)本人健康原因不适宜在审批办工作的;

  (六)因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使原有的业务取消、上调或下放,审批办需要调整或撤出部分人员的。

  第十六条 人员调整的办理程序:

  (一)派驻人员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六个月审核一次,于每年十二月、六月进行,各进驻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人员调整计划,并以函件的形式向市政务中心通报拟轮换对象及拟进驻人员的基本情况。市政务中心审核同意后,通知派驻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市政务中心审核同意,派驻单位不能任意轮换派驻工作人员;

  (二)出现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中的第(二)至第(六)项的,人员调整审核时间为调整事由出现之日起;

  (三)人员调整时拟派驻人员应先到审批办熟悉业务一周,原则上不得临时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七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务中心决定给予退回: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业务制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业务能力差,多次办件出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且主要责任在审批办工作人员一方,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五)半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出现其它严重情况需要退回的。

  第十八条 退回的办理程序:

  (一)市政务中心发出退回函件通知派驻单位;

  (二)派驻单位拟定新派驻工作人员报市政务中心,同时按照规定对被退回人员作相应处理;

  (三)被退回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四)新派驻工作人员完成相关交接工作,被退回的工作人员方可退出。

  第十九条 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除应当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条 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对本部门授权委托的事项,在权限内全权办理有关审核、签发等工作。

  (二)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审会议,签署联合办理事项的会签意见。

  (三)负责组织现场勘验、指派人员参加联合勘验。

  (四)对不能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市政务中心履行审批职责。

  (五)负责处理本审批办的投诉。

  (六)负责审批办工作人员的日常领导和管理,协助市政务中心对本审批办及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定、半年和年终考核。

  (七)接受市政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中心的协调工作,按时报送材料。

  (八)负责市政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门或有关单位对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考察时,把在市政务中心的履职情况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批办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审批办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按人员到位、职能到位、审批管理、收费管理、纪律执行、社会评议六方面进行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扣完单项分值为止。

  第二十三条 人员到位(10分)

  (一)未按规定指定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扣10分。

  (二)未按要求选派审批办工作人员的,扣3分。

  (三)审核人员须2人以上公务员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事业编制人员,每缺一人扣3分。

  (四)违反第三章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在审批办连续工作未满二年调离的,每人次扣3分。

  (五)未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的,每人次扣1分。

  (六)未经市政务中心同意,擅自调整审批办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5分。

  (七)审批办窗口无人在岗的,每次扣5分。

  (八)审批办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审批办工作被市政务中心退回的,每人次扣5分。

  第二十四条 职能到位(10分)

  (一)在市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存在“两头受理”情况的,每项扣10分。

  (二)应进市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未进中心的,每项扣2分。

  (三)未按“十公开”要求实行政务公开的,每项扣2分。

  (四)将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拿出政务大厅在原单位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五)单位分管审批工作的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二次到政务大厅审批办办公,每少一次扣2分。

  第二十五条 审批规范(20分)

  (一)审批程序规范情况(10分)

  1.审批过程、审批结果违法的,每件次扣10分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未及时提供办事指南内容导致未能及时印制,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的;或实际操作与办事指南公布内容不符的;或未在审批办窗口提供示范文本的,每项扣2分。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事项的,每件次扣2分。

  4.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事项调整、变更未及时按程序报市政务中心而擅自进行的,每次扣2分。

  5.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未按规定程序退出市政务中心、或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暂停办理,每次扣2分。

  6.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影响受理的,每次扣2分。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未在首次办理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未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每次扣2分。

  8.拒绝受理属于本窗口业务范围事项的,或受理后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每次扣2分。

  9.办结后未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给行政相对人的,每次扣2分;若通知时间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按超期件处理每件次扣10分。

  10.办理结果通知须在市政务中心审批办发放,违反者视为严重违纪行为,每件次扣10分。

  11.丢失行政相对人材料的,每件材料扣2分。

  12.超时办结的,每件次扣10分,同时对事项经办人及审批办主任各扣5分。

  13.咨询、办件不及时录入全市行政审批系统,或办理后再补录入(超过24小时)的,每件次扣5分。

  (二)统一入口执行情况(5分)

  1.由于审批办的工作失误导致行政相对人重复领取导办单的,每件次扣2分。

  2.审批办工作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要求同一行政相对人就同一申办事项多次领取咨询号从而在正式收件前搞变相预审的,每件次各扣2分。

  3.审批办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未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在办理某一事项的途中穿插做与办件无关的事务,且影响办理进程的,每件次扣2分。

  (三)并联审批执行情况(5分)

  1.应进行并联审批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并联审批的,每件次扣5分。

  2.未履行并联审批职责的,每件次扣5分。

  3.并联审批部门出具意见不明确,或意见随意扩展、或不按规定出具的,每次扣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视为未履行职责,每件扣5分。

  4.未按要求派人参加一次性告知会议、预审会、联席会议或联合踏勘且影响会议决策的,视为未履行职责,每次扣5分。

  5.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未将会议纪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未及时向政务管理科备案的,每件次扣2分;影响相关单位审批进程的,视为未履行职责,扣5分。

  第二十六条 收费管理(15分)

  (一)在市政务中心外的其它场地收费的,扣15分。

  (二)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扣15分。

  (三)收费项目虽进入市政务中心,但同时在原单位收费,出现‘体外’收费现象的,扣15分。

  第二十七条 纪律执行(25分)

  (一)工作纪律(10分)

  审批办工作人员工作形象平均得分和出勤情况平均得分之和乘以10%,为该审批办的工作纪律得分。

  临时工作人员及代岗人员在代岗期间产生违规行为的,按审批办工作人员考核扣分进行,按比例从审批办工作纪律得分中扣分。

  (二)内务管理(8分)

  1.办公时间审批办电话无人接听的,每次扣1分。

  2.审批办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窗口物品摆放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4.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造成一般损害的,每次扣2分。

  5.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空调等电器的,每次扣1分。

  (三)培训学习(5分)

  1.未按人员要求派员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2.审批办主任无故缺席中心会议的,每次扣2分。

  3.会议、学习迟到5分钟以内的,每人次扣1分;5分钟以上的,扣2分。

  4.未落实中心相关制度或工作要求影响工作的,每次扣2分。

  (四)信息工作(2分)

  各审批办未按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报送信息的,扣1分。

  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议(20分)

  (一)投诉(5分)

  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包括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等)的,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二)电子评议系统(5分)

  1.差评,每件扣2分。

  2.自评扣5分。

  (三)社会监督员(5分)

  社会监督员指出的违规行为,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四)统一入口评议表(5分)

  1.评价为“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扣2分。

  2.自评扣5分。

  第二十九条 附加分

  (一)即办件比率(10分)

  即办件比率为100%的加10分,其它按实加分,计算公式为:

  承诺件转即时办结件数+即办件办结件数受理件数 ×100% ×10分

  (二)承诺件提前办结率(5分)

  承诺件提前办结率为100%的加5分,其它按实加分,计算公式为:

  承诺件提前办结件数承诺件受理件数 ×100%×5分

  (为避免重复计算,在“即办件比率”与“承诺件提前办结率”两项中,取得分高者予以加分。)

  (三)提速率(10分)

  提速率为90%及以上的加10分,其它按实加分,计算公式为:

  现行承诺时限-提速后承诺时限现行承诺时限×100%×10分

  (四)社会表扬(5分)

  行政相对人对审批办提出表扬的,收到表扬信每封加0.1分;收到锦旗每面加0.5分。(同一事项只统计最高加分值一次)

  (五)其它(20分)

  1.主动协调本部门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给审批办及审批办主任按奖励加分,每项加5分。

  2.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因审批工作获市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3分;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每次加5分;获省部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同一事迹取最高加分值,不重复计算)。

  3.审批办工作人员代表市政务中心参加市级各类比赛获奖的,每次加2分;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获奖的,每次加3分。

  4.促进市政务中心文化建设,承办中心大型活动的或牵头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每项加2分。

  5.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理论文章和调研类文章被《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和国务院、国家级刊物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5分;被省委、省政府、省级刊物、国家局刊物(含主办网站)或国家主流网站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4分;被市委、市政府(含主办网站)或市级刊物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3分。媒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认。

  6.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等活动中获奖的文章(演讲稿),参照前条之规定进行加分。

  7.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工作信息、政务类新闻被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级主流刊物或国家级主流网站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3分;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刊物(含电子媒体)或国家部委(含主办网站)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2分;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含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1分。若相关稿件被国家级媒体地方版或省级媒体市县版采用的,其加分标准按低于同级别一级计算。

  第五章 审批办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条 从工作形象、工作效能、出勤情况、廉洁情况、评议及投诉五个方面,对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扣完单项分值为止。

  第三十一条 工作形象(10分)

  (一)在窗口与服务对象大声争吵,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每次扣4分。

  (二)未按规定规范着装的,每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1分。

  (四)带非工作人员到办公区域,每人次扣1分。

  (五)上班时间在窗口吃零食的,每次扣10分。

  (六)上班时间玩电子游戏等,每次扣10分,登录与业务无关网站的,每次扣5分。

  (七)上班时间扎堆闲聊、泡功夫茶,每人次扣2分。

  (八)在政务大厅吸烟的,每人次扣10分并依法处理。

  (九)工作不配合、不团结同事、搞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二条 工作效能(30分)

  (一)经办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

  (二)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解答服务对象的咨询,经查属实的,每件次扣1分。

  (三)未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四)业务台账不健全,相关表格、文书出具不规范,经查实,每项扣1分。

  (五)未落实市政务中心相关制度或工作要求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2分。

  (六)因个人操作原因造成审批系统出错的,每件次扣2分。

  第三十三条 出勤情况(20分)

  (一)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半小时及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每半天扣3分。

  (二)脱岗每次扣2分,当月累计2次(含2次)的,从第2次起,每次扣5分。

  (三)参加中心的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培训,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分;5分钟以上的,扣2分。缺席半小时及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每次扣3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联审会或联合踏勘迟到1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5分。

  (五)忘记打卡的,经查属实,每次扣0.5分。

  第三十四条 廉洁情况(20分)

  (一)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二)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它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

  (三)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20分。

  (四)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20分。

  第三十五条 评议及投诉(20分)


  (一)投诉(5分)

  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包括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等)的,经查实,每件扣2分。

  (二)电子评议系统(5分)

  1.差评,每件扣2分。

  2.自评扣5分。

  (三)社会监督员(5分)

  社会监督员指出的违规行为,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四)统一入口评议表(5分)

  1.评价为“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扣2分。

  2.自评扣5分。

  第三十六条 附加分(20分)

  (一)考核期内无违反考勤行为的,加3分。

  (二)得到服务对象书面等实物表扬的,经确认,每件次加0.5分。(考核期内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五款执行。

  第六章 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市政务中心对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民主推荐与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打分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审批办及工作人员考核分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每次考核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具备加分条件的按规定加分,最高分为12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扣分,直到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 半年考核。每年7月、12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对审批办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年终考核。市政务中心每年度对各进驻单位审批办及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评选出审批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审批办及相关单项奖。审批办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在市政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应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在市政务中心产生并作为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并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审批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按照20%的比例评选。

  第四十一条 年终考核方法。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对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在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的工作总结,审批办还须制定下年度的工作目标。市政务中心进行年终考核时,结合各审批办和工作人员的半年考核情况进行考核。审批办的考核结果由市政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所属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或由所属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市政务中心通知派出单位调换。

  第四十二条 社会公共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三府办〔2010〕324号)等相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实施方案》(三府办[2010]189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统一入口”智能化管理的通知》(三府办[2011]3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集中办公的各市政府直属及垂直双管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全过程。在市政务中心集中办公的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办理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政务中心实行统一入口智能化管理,所有办件须由申请人在导办台领取导办单,再凭导办单到相应审批办窗口办理有关审批(服务)业务,审批办窗口不得未经导办先行受理业务。

  第四条 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各集中办公的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办理程序运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须在全市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办理;涉及专网专线的单位应先在全市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办理,再同步录入专网系统中。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

  第六条 程序、条件简单,申请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能当场办结的,审批办须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须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三)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审批办予以当场办结的,如办理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需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如办理事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出具相应的书面结果。如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即收到材料次日方可办结的),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相对复杂,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实行承诺办理制,办理程序:(一)审批办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当场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③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的,须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⑤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申请材料。(二)审批办受理申请事项后,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批程序,凡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受理后直接办结,不再将受理材料转回单位审核。(三)在承诺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单位须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同时向市政务中心政务管理科备案。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审批单位办理的,实行联合审批制。

  第九条 联合审批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单位承担的职责,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会签、现场勘验,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类联合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中,立项阶段为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供地阶段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规划报建阶段为市规划局;施工报建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工商企业开办登记注册项目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它联合审批项目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单位为牵头单位。

  第十条 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应遵循“服务前移、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一次性收费、提速办结”的程序原则。

  第十一条 在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过程中,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为退回件处理,同时必须书面向市政务中心备案并说明理由,市政务中心将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进行监督。

  (一)出现政策调整等须暂停办理审批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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