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3号)
2001年8月30日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今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05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83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110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31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4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7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92件,占受理申诉量的7.05%;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2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被申诉19件(其中包括联通CDMA被申诉1件、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1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3件,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6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在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申诉乱收费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2%;
2、申诉资费争议的38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41.3%;
3、申诉服务质量的4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47.8%;
4、申诉通信质量的7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7.6%;
5、其它申诉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1%。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7月底,申诉中心在92件立案申诉中,已结案83件。
附表一:申诉中心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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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方式│电话 │信函 │电子 邮│传真│来访 │合 计 (件┃
┃月 份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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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443 │53 │16 │25 │4 │541 ┃
┠────┼───┼────┼────┼──┼───┼──────┨
┃5月 │357 │21 │10 │24 │2 │414 ┃
┠────┼───┼────┼────┼──┼───┼──────┨
┃6月 │283 │36 │5 │25 │1 │350 ┃
┠────┼───┼────┼────┼──┼───┼──────┨
┃合计(件)│1083 │110 │31 │74 │7 │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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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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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者 名 称 │被申诉的 │被申诉量 (│2001年6月底 ┃
┃ │电信业务 │件) │ 用户数(万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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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电 信 │固定电话 │32 │16423.1 ┃
┠──┬───────┼─────┼──────┼────────┨
┃中国│联通GSM │移动电话 │17 │3073.1 ┃
┃联通│ │ │ │ ┃
┃ │ │ │ │ ┃
┃ │ │ │ │ ┃
┠──┼───────┼─────┼──────┼────────┨
┃ │联通CDMA │移动电话 │1 │* ┃
┠──┼───────┼─────┼──────┼────────┨
┃ │国信寻呼 │无线寻呼 │1 │4397.9 ┃
┠──┴───────┼─────┼──────┼────────┨
┃中 国 移 动GSM │移动电话 │33 │8603.0 ┃
┠──────────┼─────┼──────┼────────┨
┃吉 通 公 司 │IP电话 │2 │- ┃
┠──────────┼─────┼──────┼────────┨
┃其 它 │- │6 │- ┃
┠──────────┼─────┼──────┼────────┨
┃总 计 │- │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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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表示暂无统计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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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分类 │乱收费│资费争议│服务质量│通信质量│其它│合 计 ┃
┃企业名称 │ │ │ │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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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 │1 │15 │13 │3 │ │32 ┃
┠─────┼───┼────┼────┼────┼──┼─────┨
┃中国联通 │1 │6 │9 │3 │ │19 ┃
┠─────┼───┼────┼────┼────┼──┼─────┨
┃中国移动 │ │14 │18 │1 │ │33 ┃
┠─────┼───┼────┼────┼────┼──┼─────┨
┃吉通公司 │ │2 │ │ │ │2 ┃
┠─────┼───┼────┼────┼────┼──┼─────┨
┃其它 │ │1 │4 │ │1 │6 ┃
┠─────┼───┼────┼────┼────┼──┼─────┨
┃合计(件) │2 │38 │44 │7 │1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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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11]24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统一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的形式性审核、事前绩效评估;跟踪预算执行;具体实施财政评价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时,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
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预算编制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经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并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库执行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国库执行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级次,绩效评价分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二)按照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分为财政评价和部门自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整改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整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要逐步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具体按照《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