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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3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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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5〕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05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的优待服务。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

第四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五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服务。各设区市、县(区)级卫生部门,每年应为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六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享受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乘车优待办法。省内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区)政府对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标准。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由当地老龄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可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义务。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条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挂牌明示服务内容,设立老年人服务标示牌,落实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二条《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省政府统一印制并发放。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可集中代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黑龙江省民政厅:
你厅九月二十五日《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电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协、社联等社团能否作业务主管部门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文件) 第三条关于“有些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 恢霸稹钡墓娑ǎ悸堑娇菩睦纷饔茫肟莆桃恢潞螅梢晕锌菩涸鹱匀豢蒲а跣酝盘宓淖矢裆蟛楹鸵滴裰傅肌>菩壑げ⑷啡系难Э菩酝盘澹善浣腥粘9芾怼? 由于政府部门没有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职能机构,民政部门可与省委宣传部协商,委托社科联负责社会? 蒲аЭ菩酝盘宓淖矢裆蟛楹鸵滴裰傅肌? 二、关于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的设立标准问题
关于学术性团体的设立标准,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在组织制定,请你们与省标准局、科协、社科联联系,他们可能有这方面划分的初步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主要是由资格审查部门认定。
专业性的社团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其中行业协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标准掌握。各部门、各系统的其他专业性团体的设立,可由其资格审查部门进行规划,提出标准,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联合性社团主要指学术性
、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这种联合应是具有共同利益,并在业务上有内在联系的团体间的联合。如文艺方面的文联,科技方面的科协,社会科学方面的社科联等。对于人群的联合体,原则上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社团章程的规范问题
社团章程是社团成员共同遵守的法规性文件。社团章程应载明:
1.社团名称,中文名称的全称或英文译名全称和英文缩写名(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与汉字对应使用民族文字);
2.社团宗旨,即用简洁的语言反映社团的业务方向和根本目标;
3.经费来源,即用于社团业务活动和工作人员开支的经费筹集方式;
4.组织机构,主要是指社团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5.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6.章程的批准、修改和解释权的确定;
7.社团的终止程序,即社团自行终止活动时应经过哪一级组织批准及批准程序的规定;
8.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在审查社团章程时,如有违背《条例》规定的重大原则方面的内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予纠正。但有些社团章程的内容表述是长时期形成的,并经党和政府批准确认的,可维持其现状。
四、关于成立同业公会的问题
目前,部里正组织力量调查这类问题,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具体规定。
此复。



1990年10月17日
北安人民法院廉政建设重创新 求实效

北安市人民法院 张弘默

  今年以来,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用更多的精力、更有效的措施狠抓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法官队伍形象。
按照“两会”期间,司法新闻工作方案的要求,刑事审判庭迅速行动,制定实施方案,把问题得解决、群众得实惠、工作上台阶作为活动的总体目标,并与每位法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对案件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实行责任捆绑,年底按照责任书的内容严格考核;同时,加强廉政建设理论和反面典型教育,从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切实维护人民法官的廉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