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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5: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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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航空口岸管理,促进口岸各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口岸安全畅通和航班正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口岸的联检区(联检厅、候机厅、停机坪、国际货运仓库 )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和行李物品等 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三条 重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重庆市人民政 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口岸工作。根据需要在重庆江北机 场(以下简称机场)设置派出机构,负责航空口岸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机场、海关、商检、边检、卫检、动植检、公安、安全等部门 ,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和行李物 品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场应给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在联检现场提供工作场所;负责管 理和及时维修联检厅内的设备、设施(专用设备除外),并负责提供通讯保障(含市 内电话)。
  第六条 联检厅的治安保卫工作和联检厅内各种设备、设施的公共安全,由机场负责。
  第七条 口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机场限制区,必须佩戴机场公安 机关统一制发的通行证件,按证件规定的区域通行。其他人员因执行公务确需进入的 ,凭机场公安机关制发的《临时通行证》通行,并主动接受值勤人员查验。
  联检人员登机时应主动配合机场监护人员查验证件。
  第八条 口岸有关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编办核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定责,并报市口岸办备案。
  第九条 机场运输商务调度室(驻地航空公司)应提前二小时向口岸有 关单位通报出入境飞行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飞机航线、起降时 间、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以及旅客人数、行李、邮件和货物载量等有关情 况。如有临时变更应随时通报。
  第十条 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机起飞前二小时,各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履行本职工作。
  飞机着陆后,按规定办理《交验航空器入境情况总申报单》(总人数、行李、 旅客名单和货物仓单、机组人员名单)等有关单证的交接手续。
  机场安全部门做好飞机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 旅客检查检验流程的设置应向国际惯例靠拢,具体办法按市口岸办协调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需给予礼遇的国内外重要客人出入航空口岸,有关接待部门 应提前与市口岸办联系,由市口岸办书面通知机场公安机关和检查检验单位按有关礼遇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检查检验单位同意,在未办理检查检验手续前不得擅自将旅客接走。
  第十四条 飞机上客、装货前,由检查检验人员对飞机进行清仓查验。 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遇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必须 登机的,须经边防部门同意,携带物品的应经海关查验。飞机上客、装货完毕 ,经检查检验单位认可后,方可起飞。
  第十五条 飞机起飞三十分钟后,机场、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撤岗。
  第十六条 出境飞机滑动或起飞后,由于机械原因需返回地面修理时,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经航空公司机务部门确认飞机在短时间内能修复时,应由机场航管部门 通知机场有关值班人员作好旅客下机准备,机场工作人员应认真监护和引导旅 客到候机厅休息,做好隔离工作,并向旅客说明情况。航空公司应与机场密切 联系,掌握动态。飞机修复后,由机场通知旅客再次登机,核对旅客人数,防 止漏乘和意外,登机旅客不再实施检查检验;
  (二)经航空公司机务部门确认飞机在短时间内无法修复时,航空公司应及时 更换飞机,确保航班正常飞行。航班确需取消时,机场应迅速通知边检和海关 到现场处理,同时组织旅客下机办理边检和海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备降飞机的处理办法:
  (一)由于气象、机械等原因,飞机在机场备降时,机场航管部门(驻地航空 公司)应立即通知商务调度室和市口岸办;
  (二)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单位接到市口岸办通知后,必须在45分钟内赴机 场处理;
  (三)未经检查检验,旅客不得下机,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件等物品,无 关人员不得进入机舱。
  第十八条 航空口岸发生特殊紧急情况由机场总值班领导决定和指挥。
  第十九条 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发现武器、危险品和检验、检疫对象,应分别移交边检、安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口岸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联检区内(含飞机)拾得的行李、 物品,应交机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保管、查询和发还(应税物品应在海关监管下办 理发还手续)。对拾得的特殊物品,视其性质,分别交边防、海关、动植检、 卫检、安检等部门处理。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由机场或驻地航空公 司按海关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货运检查检验的方法应做到程序简化、高效监管 :
  (一)法律、法规未规定和进口国家不要求检疫、检验的货物,可不列入动植 物检疫、卫生检疫和商品检验范围;
  (二)法定必检的进出口货物,由有关查验部门办理手续,海关凭有关证件验 放,其它货物可由海关直接验放;
  (三)各查验单位依法必须施检的货物,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抽样检查 检验;
  (四)查验进口货物,由有关的查验单位在现场实行一次开箱检验(特殊情况 除外);
  (五)对零散出口货物的查验,应在装箱场地集中联合进行一次性查验封箱。
  第二十二条 严格建立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实行内贸货物与外贸货物 ,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验放货物与非验放货物分开管理和货运票据与关封集中管理 。
  第二十三条 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进出境货物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主动申报并配合查验部门进行检疫、检验。经查验合格,加盖验放章后方可放 行。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岸的货物、邮件和行李物品的运输、保管和装卸组织工作由机场或驻地航空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 航空口岸的无主或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机场或驻地航空公司交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岸的货物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货物查验费用按国家和市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口岸管理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口岸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 意刁难货主,并向货主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航空口岸联检办公楼和旅客联检厅使用规定由市口岸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治安、消防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航空口岸的各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重府令第71号)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马质技监[2006]216号)《2007年第3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相关企业: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已经马鞍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通过(马府法函[2006]5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小企业是指15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全市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第四条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应在开业或歇业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填写开业或歇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的开业报告后,应在5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乡镇产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对该小作坊小企业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六条 对开业申报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要责令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准许开业。

第七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在填写开业歇业登记表时要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经同意后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⒈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登记表

⒉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歇业登记表



附件1: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登记表

企业

名称


企业

地址


负责



联系

电话









































乡镇



街道

意见












质监

技术

监管

部门

意见













附件2: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歇业登记表

企业

名称


企业

地址


负责



联系

电话









































乡镇



街道

意见












质监

技术

监管

部门

意见


关于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08]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增收节支 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一)坚持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极其复杂、困难的国内外形势下,适时调整宏观调控的方向和重点,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三季度GDP增长9.9%,物价总水平涨幅逐月下降,10月份CPI已降到4%,1-10月财政收入增长22.6%,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但从近几个月看,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恶化,对我国经济增长、就业、企业效益、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逐步显现并不断加重和加深。受政策性减税和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降影响,近几个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长逐月大幅下滑,10月份下降0.3%,其中,中央财政收入下降8.4%。面对当前国际国内的严峻形势,中央决定,从现在起,把稳健的财政政策调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把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整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我们要坚定信心,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坚决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坚持依法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税种、行业和地区税源管理,着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严格控制减免税,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及时清理2008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严厉打击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强化税收、清理收费”的原则,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及时制定并落实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做好今年粮棉收购工作。对今年安排的“三农”、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重点支出,要按照预算加快支出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人、车、会和网络、招待”等支出增长,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考虑到明年财政收支形势紧张,今年如有超收,除安排用于解决历史债务、特殊的一次性支出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原则上转入明年预算使用。

  二、做好2008年度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确保2008年度决算编审工作圆满完成。

  首先,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决算收入支出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

  其次,切实抓好决算编审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决算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特别要统筹安排决算培训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工作人员深入领会填报口径,熟练掌握决算软件。要配备必要的数据库、计算机、服务器等软硬件设备,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三,充分利用决算数据,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新的决算报表涵盖了全国每一级财政、每一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要进一步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通过充分挖掘、分析和使用决算数据和资料,发现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财政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薄弱环节,分析财税政策的执行效果,评价财政对经济社会事业投入的绩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中央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各地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决算的监督。

  (二)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08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08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会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人民银行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9年2月底前,将《200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明细表上报我部;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于2009年4月20日以前,将《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