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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2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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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6]36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和分类
按照国有企业困难程度分类建立和完善不同的医疗保险办法,困难企业按其经济能力分为三类:
1、第一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按正常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2、第二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企业;
3、第三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上述困难企业含无能力为退休人员和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参保的破产、改制等企业。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程序
困难企业困难程度每年11月份界定一次,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等部门界定,其程序如下:
1、困难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困难类别申请,并附企业财务运行情况报表;
2、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其困难类别。
三、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
困难企业应以单位整体参保,其统筹对象为该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合称为参保人员),具体缴费办法为:
1、第一类困难企业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由单位筹资缴费,费率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70%。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
2、第二类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单位筹资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费率缴纳。参保人员享受困难企业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第三类困难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退休人员同意,可采取单位、主管部门和个人共同筹资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费率缴纳。其中退休人员由财政支持1%。财政支持资金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劳动、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直接拨付给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享受困难企业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4、对于少数缴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
上述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均不设立个人账户。原已参保的企业,因经济困难而停保的,按本办法参保,对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挂账的办法暂欠,逐年清欠,职工在停保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原单位负责。
5、为防范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困难企业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市政府(九府发〔2000〕2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应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方式由职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商定。无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也可单项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四、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对在2006年6月31日前已破产、改制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含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由破产、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筹资参加困难企业住院医疗保险,筹资办法由原主管部门确定。
2、对在2006年6月31日后进行破产、改制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按《九江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九府厅发〔2006〕13号)执行。
五、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医疗管理、费用结算按九江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六、各县(市、区、山)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厅(85)湘民安字第13号文收悉。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如何发放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含退改离)人员,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由地方管理单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 退休人员的标准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发给每人每月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按每人每月十七元发给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已移交地方的退休人员,由军队原移交单位负责并将五至十二月的生活补贴费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军队原移交单位联
系拨给), 由民政部门逐月发给退休人员。以后接收军队退休人员,当年剩余月份的生活补贴费,在办理交接时,由军队按规定标准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逐月发给退休人员,从第二年起,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列预算。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发给生
活补贴费。



1985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进行年审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进行年审的公告
199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对报关企业及所属报关员年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海关进行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所属报关员均应向海关申报年审。
二、每个公历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为海关年审工作时间。海关于1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所属报关员的年审申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年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及《报关员年审报告书》(此两项表格由海关制发)。
四、非外商投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年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和《报关员年审报告书》(此两项表格由海关制发)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2.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5.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参加年检(年审)企业及所属报关员的报检文件要齐全、有效,填写要准确、真实。对报检文件不齐的,海关不予接受申报;对报检文件填写不准确、不真实和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将退回企业修改,企业应在年审工作时间内重新申报。超过年审工作时间不重新申报或仍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按逾期年审处理。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年审是确认报关企业和报关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报关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报关企业及所属报关员应严格遵守海关法规,按期参加海关年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