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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安丽佳

时间:2024-07-23 05:0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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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物质成果不断得到丰富,但是在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人的身体产生的疾病也越来越多。虽然人类治愈疾病的能力愈来愈强,但是医患纠纷却愈演愈烈。医患纠纷矛盾不断发生不断升级。近日热播的电视剧《心术》在给我们带来视觉冲击的同时也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为什么医患纠纷这么难以处理,为什么医闹行业发展如此迅速?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由于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及医疗后果的难以预测性等因素,使得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对病人不利的损害事件。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本文主要分析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以期能够对研究医患纠纷解决对策起到作用。
对任何事物的分析都是建立在对事物概念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概念是进行任何一项法律研究的基本前提。美国著名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提出:“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的思考法律问题。”[①]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义务或侵权行为而给他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性质,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损害赔偿的性质具有双重性,首先损害赔偿是一种债,其次,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民事责任。这两种性质,是先后两阶段的不同性质,侵权或违约行为首先产生的,是损害赔偿之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赔偿损失的权利关系,只有当债务人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时,这种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③]《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人身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医疗损害包括两个主体,一是造成损害的主体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其中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正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只有在医务人员是个人行为时医疗机构才能够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医疗纠纷中的患方主体,一般来说就是患者本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即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患者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成为患方的主体。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51号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和《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2名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按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主题词:农业 粮食 考核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市委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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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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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附件1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盖章)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市考核部门 县区评分 市评分
一、
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一)与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落实情况(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4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
(四)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18分)
二、 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达标情况 考核周期内每年粮食工作考评均达标(20分),一次批评(0分),两次批评或一次以上警告(-20分)。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市农发行
小计(满分20分)


三、

粮食

流通

管理

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粮食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暴涨(4分)。 市物价局
(三)规范管理与监督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分)。 市工商局
(四)依法监管粮油食品加工质量,没有发生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故(4分)。 市质监局
(五)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
(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1分),县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20分)
四、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2分),没有发生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2分),储备粮宜存率100%(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3分),没有发现风险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3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12分)
五、

粮食

供求

平衡

情况 (一)以多种形式与主产区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促进粮食购销协作发展的政策措施(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粮源充足,没有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6分)
六、

粮食

安全

应急

机制

建立

情况 (一)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1分),开展应急演练(1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落实与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效果良好(3分,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计满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9分)
七、配套设施建设和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或政策(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维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3分)。 市财政局
(三)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
小计(满分8分)
八、

粮食

产业

发展

情况 (一)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农业局
(二)拥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粮食生产、加工、贸易为主业)1家(1分),2家以上(2分)。 市农业局
(三)安排财政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7分)
总 分(满分100分)


















见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物价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质监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市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市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农垦、农机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7〕6号)中有关实施种子工程的精神,国家安排了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
运、检测、营销、信息网络等种子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强种子工程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管理,保障种子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工程贷款用于纳入《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九五”种子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种子加工中心、种子生产基地、种衣剂厂、种子包装材料厂、种子加工机械厂、国家“南繁”基地、种子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要突出重点,讲求
实效,重点支持种子生产经营量大、实力强、效益好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及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3—5年。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二、种子工程贷款项目,每年第二季度由农业部根据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种子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下达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单位据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对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可行的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
计划。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门分别于每年10月底前将贷款项目计划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农业部。凡需要财政贴息的项目,必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一律不予贴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根据“九五”种子工程规划和各省(区、市)上级的项目建议计划,分别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报国家计委审核并正式下达。据此,农业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下达信贷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各省(区、市)农业发
展银行、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之前,分别将项目实施情况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农业部和财政部。
三、种子工程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年息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2年。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内贷款的落实情况及地方财政贴息情况核拨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务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报告及附表
,上报财政部,并于下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将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总结的,当年或下年度扣减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核拨办法由各地自定。
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种子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的,由农业部根据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凭证,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核拨给农业部。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按年息6%给予贴息。

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列入“农业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贴息期间,银行贷款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按本通知确定的年贴息比例给予贴息,不再变动。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贷款利率向借款单位收取贷款利息。
四、种子工程贷款项目实施涉及中央、省、地、县各级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实施种子工程,实现粮棉增产做出新的贡献。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贷款的有关政策原则发放贷款,及时掌握贷款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确保贷
款安全周转。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贷款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附件:种子工程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