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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3:4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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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0〕1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管房地〔2010〕20号),结合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报表内容、式样,并按要求、按周期、按时限填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采集、填报的规范化和准确性。

联系人及电话:刘正伟、张烁010-64463176,64463312

E-mail:ghkj@chinasafety.goc.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实际状况,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高节能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主要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规划科技司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所属监察分局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工人疗养院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中仅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见附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煤矿工人疗养院填报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各单位基本信息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填写本单位基本信息和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填写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将两部分相加为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消耗煤量,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包括热力)。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包括柴油)。

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单位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应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工作。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规划科技司应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在进行网络填报时,应将纸质报表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15日内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分别于次季度前10日内、次年度2月10日前报送规划科技司。由规划科技司统一汇总、填写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办公室。

六、数据分析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节能工作的有关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应结合本单位所属单位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与统计数据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七、数据安全管理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1012/110089/files_founder_2109623332/1768021511.xls

关于发布《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94号


关于发布《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局对重水堆核电厂运行监管情况表明,由于重水堆核电厂在设计和运行方面均与压水堆核电厂存在较大差别,现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中的运行事件判定准则对重水堆核电厂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对现行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的有关规定,结合重水堆核电厂的运行经验以及我局的监管实践,我局制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的《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现予发布执行。

  各重水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发布的判定准则实施管理,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并根据运行经验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反馈和总结,在试行期间,每年向我局提交有关总结报告。

附件: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核安全 运行事件 通知





  附件:

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


  4.1 报告准则

  在核电厂试验和运行期间,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4.1.1 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4.1.1.1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停堆事件

  核电厂机组运行时,必须满足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运行限制条件。如果偏离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运行限制条件,或者某个安全重要系统或设备不能使用或运行参数达不到规定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而导致停堆,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例如,机组运行时,一台汽动辅助给水泵不能使用,按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恢复正常;或者一台柴油机带动的辅助给水泵不能运行,按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必须在72小时内将其恢复正常。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尚未恢复正常而导致停堆,这样的停堆事件就应该报告。停堆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

  4.1.1.2 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

(1)运行参数超过安全限值;

(2)监督试验或监测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

(3)出现了技术规格书中不允许出现的运行工况等。

  监督试验是指核电机组运行期间所进行的定期试验,它是为了验证安全有关的构筑物、系统或部件是否能继续执行其功能或者是在执行其功能的备用状态。如果两次监督试验或监测之间的间隔时间超过核电厂技术规格书允许的限值,应该报告。核电机组在运行时出现了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禁止的运行工况,例如,在某种停堆工况下,应该维持两台停堆冷却泵处在运行状态,由于某种原因只有一台泵在运行,从而导致堆芯和主回路温度偏高。

  4.1.2 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

(1)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2)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3)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过的工况。

  “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是指这些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执行其功能或它们的机械或化学性能受到严重损伤,降低其对3类或4类工况的承受能力。这类事件的事例有:(1)堆芯或贮存水池内燃料包壳破损率超过允许范围;(2)一回路的放射性超过规定限值;(3)压力壳或一回路的其他重要设备(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安全阀和卸压阀)出故障和主管道破损;(4)主冷却剂系统的焊缝或材料有重大缺陷;(5)在试验或运行期间,卸压阀或安全阀丧失操作能力或可用的数量不足;(6)安全壳泄漏超过规定限值。

  “可能导致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或在核电厂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的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对核电机组安全运行有全局性影响的事件,而不仅是个别运行参数的偏离或个别零件出故障。这类事件的事例有:

(1)堆芯传热管道内出现过量的汽泡,妨碍从燃料元件内导出热量,特别是在自然循环条件下,导致传热效率急剧下降,并可能引起元件或堆熔化;

(2)测量信号管路内出现汽泡,使仪表误显示,从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

(3)在试验监督中,一个单一故障或人的误操作导致多台设备中断运行;

(4)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高能管道的支撑构件的螺丝松动。

  4.1.3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他外部事件

  核电厂附近发生这类事件时,将直接威胁核电厂的安全,并使核电厂值班人员难以继续维持反应堆的安全运行或按规定程序停堆或保持安全停堆状态。这类事件的事例有:雪崩、地震、洪水、雾、湖水或河水高水位或低水位、高温、高潮位、滑坡、雷电、地面沉降或塌陷、龙卷风、海啸及潮涌、地面隆起、火山爆发、飞机撞击、化学物质释放、森林火灾、工业或军事设施事故、蓄水或挡水工程事故、地面交通工具爆炸或撞击、有毒气体释放和使用爆炸物等。但是,这类事件对核电厂安全的威胁是否具有现实性,需要分析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应该报告。

  其他外部事件主要指来自核电厂外部的某些人为事件,例如,经过核实的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敌意举动或有这种企图的行为。

  4.1.4 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的事件(预先安排的这类试验,以及反应堆处于保证停堆状况时因干扰信号引起停堆系统触发的事件除外)

  专设安全系统和反应堆保护系统在需要时应能及时地正确投入运行。应该尽可能避免这些设施或系统误启动。尤其是安全注入系统和紧急停堆系统,因为它们突然投入运行后,将使燃料包壳和一回路设备出现剧烈的温度和压力瞬变过程,使其机械性能受到严重损伤,从而对核电机组的安全运行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因此,出现这类触发事件时应该报告。如果在一个事件过程中,为了缓解事件的后果,自动或手动触发反应堆保护系统或专设安全设施将不单独作为一个事件提交报告。

  反应堆处于保证停堆状态时因干扰信号引起停堆系统触发的事件包括:在启动仪表系统所在区域使用电气设备,如吸尘器、电焊机、切割机、对讲机,反应堆厂房内设备启动等引起的电磁信号导致停堆系统触发的事件。

  4.1.5 任何可能妨碍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出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不包括在同一个系统中冗余或备用设备能够完成所要求功能而个别部件出故障。

  这里包括任何可能妨碍安全系统正确执行安全功能的事件,而不管这些事件是在什么时候发生或发现的,或当时是否需要该系统完成相应的功能,也不管其他系统是否可以完成同样的安全功能。“可能妨碍安全系统正确执行安全功能的事件”是指在启用有隐患的安全系统之前发现并排除了故障或采取了纠正措施,从而没有造成实际后果。这类事件的事例包括下列系统所发生的故障:反应堆保护系统或紧急停堆系统、专设安全设施、专设安全设施触发系统、事故监测系统、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卸压阀或安全阀、设备冷却水系统、应急供水系统(重要负荷公用系统)、最终热阱系统、交流和直流应急供电系统等。在同一个系统中冗余的或备用设备能完成所要求的安全功能时,个别部件出故障不在此例。例如,两台泵各开到额定容量的50%完成某一功能,如果其中一台因故停运,则另一台可以开到额定容量的100%完成同样的功能。

  妨碍这些构筑物或系统实现其安全功能的原因可能是一个或多个人的失误、设备故障、设计、分析、制造和安装不正确或程序(如监测、维修、鉴定、质保、等程序)错误。

  4.1.6 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出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包括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个独立的安全重要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并发故障或断发故障的事件。出现这类事件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相应系统或部件所处的环境相同,使得对诸如火灾、洪水、高温或放射性物质释放这类影响不能隔离;或者是由于在这些系统或部件之间原来就存在相互影响的因素;或者是由于这些系统或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或维修过程中类似的失误。这类共因事件对核电厂的安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而要给予特别注意。

  4.1.7 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4.1.7.1 对工作人员和电厂附近公众成员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4.1.7.2 在非限制区,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DAC)限值的两倍;

  4.1.7.3 在非限制区,饮用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导出食入(DIC)限值的两倍;

  4.1.7.4 放射性物质贮存及放射性废物的排放管理违反了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

  这类事件的事例有:

(1)在一次事件中,工作人员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了50mSv;

(2)在非限制区内,公众成员在一个日历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5 mSv;

(3)导致人员伤亡或需要送医院治疗的核起因事件;

(4)放射性物质包装不合格或不密封,以致表面剂量超过规定值或有放射性物质泄漏;

(5)放射性物质在限制区或非限制区内丢失,并可能危害公众的健康;

(6)放射性器材被盗或遭破坏等重大事故;

(7)意外放射性释放;

(8)意外临界。

  4.1.8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值班人员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

  在核电厂出现这类异常事件时,例如火灾,可能需要值班人员撤离或不能进入安全有关系统或设备的场所,从而妨碍安全运行,这类事件应该报告。这类事件的事例还包括化学物质、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释放以及使用爆炸物等。

  4.1.9 其他事件

  4.1.9.1 一次事件中重水损失超过100Kg;

  4.1.9.2 主热传输系统与应急堆芯冷却系统之间的隔离阀失效或误操作,导致堆芯冷却剂流量被旁通的事件;

  4.1.9.3 装换料错误事件。这类事件包括在装换料过程中将燃料棒束装入错误的燃料通道,或装入燃料通道的燃料棒束富集度不正确,或燃料通道换料方式错误;

  4.1.9.4 上述各类所不包括的,由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字第1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口字〔1986〕29号“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总结,有与该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及时报我司。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和

              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口字〔1986〕2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拆般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对缓解国内钢材市场和解决冶金炉料不足起了积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为加强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由交船港口所在地的口岸管理机构(口岸管理委员会或口岸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由港务监督、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单位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联检和检查检验工作;由买船单位或买船代理部门负责组织验船、技术交接、接船、冲滩(进坞、靠码头)等工作。 

  (二)买船部门需外轮代理部门协助接船时,应按有关规定书面委托当地外轮代理部门,并及时提供买船合同副本、船舶规范和有关资料。代理部门根据委托,在口岸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有关接船工作。

  (三)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妥善地办理好进口废旧船舶的交接手续(如申报、报关、对外联络和交接签字等)。

  二、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程序

  (一)申报。买船单位或买船代理应在废旧船舶到港七天前,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如合同未到,可将合同号、船名、船籍、船型、吨位、主尺度、价值、预抵港时间的订货电传、电报)送交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有关单位,并办理报关、申请检查检验等有关手续。同时报当地口岸管理机构。

  (二)船舶抵港期预、确报。在买船合同中,对废旧船舶抵港期的十四天、三 

天、一天的预、确报应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由卖方或船方委托抵达港的外轮代理部门向买船单位和港务监督及时发出抵港期的具体预、确报,通告船舶状况(前后吃水、装载量、压舱水量、存油量等)资料。

  (三)废旧船舶到港备检、备交。接到废旧船舶到港确报后,港务监督负责通知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检单位;买船单位负责通知接船有关单位,提前到交船地点集合,准备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

  (四)检查检验工作

  1、港务监督、海关、边防、卫生检疫人员进行联检的时间,一般应不迟于废旧船舶进入联检锚地后的二十四小时。

  2.联检后,买船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人员(买船代理部门、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接船人员)登轮验船并商定交接工作有关事宜。同时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人员根据我国规定,对废旧船舶分别进行检疫工作。对不符合国际检疫标准的,应书面通知外轮船长、外轮代理和国内接船单位,并根据处理方案和合同规定向外轮船东收取费用。

  3、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负责合同检查废旧船舶状况,如符合合同条款即签收《备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支付船款。

  (五)废旧船舶的交接工作

  1、在签收《备交通知书》至船东发出交船命令期间,我方接船代表、船长、轮机长等应抓紧与外轮船长、轮机长等办理业务和技术交接。同时,买船单位与外轮船长商定交接时间。

  2、当外轮船东发出交船命令后,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即可与外轮船长办理废旧船舶交接签字手续,举行交接仪式并换挂国旗(买船单位应在交接前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好废旧船舶登记注册手续)。

  3、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后,废旧船舶的产权及其风险即属买船单位。

  (六)船体检查验放。外籍船员离船后,在买船单位人员陪同下,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人员应立即对船体分别进行检查检验工作。边防人员负责收缴船上的武器、弹药和刑具等(不包括船舶航行安全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生活用具等);海关人员负责没收船上的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物品和其他受管制的物品(如反动黄色的书刊、画片、唱片、录音录像带,以及赌具、毒品等);卫生检疫人员负责查收船上的药品(含医用麻醉和消杀灭药品,不含医疗器械等),清理旧衣物;动植物检疫人员负责查收船上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及土壤;港务监督人员负责收管船上的航海资料、船舶证书或其副本。检查完毕,各检查检验单位应分别开列收缴、没收、查收的物品记录和清单,并注明品名和数量,交买船单位收存,并据单复核清点签字确认。最后由海关代表检查检验单位向接船单位宣布船体检查完毕,并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放行。  

  (七)卫生、动植物检疫处理

  1、对于要进行卫生或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废旧船舶,应在冲滩(入坞、靠码头)后一周内完成。如遇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均需处理的,应协商联合处理。

  2、废旧船舶上的旧衣物和卧具等,对有实用价值的可实施卫生处理。需销毁的,应在卫生检疫部门监督下就地焚毁。

  3、卫生处理的重点应是生活舱室。动植物检疫对于油船、矿砂船、集装箱船和未曾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散装船的货舱和大吨位油船的专用压载舱,一般不进行处理。对压舱水的卫生处理应根据检查结果而定。

  三、费用问题

  (一)在办理废旧船舶入境检查检验和交接手续过程中,买船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交付费用(其中登记注册费每艘八十元,卫生、动植物检疫费每艘分别为三百元)。 

  (二)为扶持拆船行业,对以拆船为目的的废旧船舶免收货物港务费。

  (三)对于不符合我国卫生、动植物检疫标准,需进行除虫、消毒、蒸熏等处理的船舶,买船单位应支付处理费(其标准应根据消耗药量的成本和劳务予以计算)。对于检疫证书过期的船舶,其处理费应由船东支付。对于废旧衣物、床上用品等进行卫生处理,可向买船单位按件收取处理费。

  (四)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人员,由买船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食宿费标准按出差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是一项涉外工作,参加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籍船员未离船前,我方登轮人员不得单独擅自行动。

  (二)严格控制我方登轮人数。在交接工作过程中,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以及其他接船单位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人,海关、边防分别不超过四人,港务监督和外轮代理每单位一至二人,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部门各二至三人。以上人员应一次登船。

  (三)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各单位,不得随意收费。需要收费的项目,应提供收费依据,作到收费合理。不得将应对外收费的项目转嫁到国内买船单位。向买船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用支票转帐支付。

  (四)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向外籍船员索取物品和接受馈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船上不属收缴范围的物品,不得向买船单位索要或私自拿取船上的物品和设备,违者严肃处理。

  (五)买船合同中应注明,如发现有偷渡人员,其一切遣返费用由船方负责,并对船方另处以罚款。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由当地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